福建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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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福建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17168号)、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整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医疗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闽卫医政201697 号)精神,确保行动有效实施,营造规范有序的医疗服务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安排一、工作安排(一)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行为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行为1. 检查场所(1)生活美容机构:包括美容、美发、减肥、美甲、纹眉的店铺、体验店、私人会所、工作室等机构;(2)整形培训机构:包括整形培训班、美容培训班等培训机构;

2、(3)其他未准予登记的医学美容机构。2. 检查方式(1)现场巡查。专项行动实行“双随机”监督。将检查区域随机分片排序,卫生监督员随机配对排序,再与监督区域随机组合,确定“双随机”监督员与监督对象(下同) 。组织监督区域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现场巡查。现场巡查应做到监督区域街道、城市综合体、写字楼等全覆盖。(2)网上巡查。选择“整形、微整形、微雕、注射美容”等关键词,组织专人通过网站网页搜索、微信公众号搜索、电视广告查看、电台节目收听、街头广告宣传单查阅等方式,收集辖区相关整形活动信息,排查违法医学美容线索。发现可疑线索及时组织辖区监督员核实、查处。涉及其他区域的线索,及时沟通、通报。(3)部

3、门协作。主动联系工商部门获取相关整形美容广告监测信息,及时发现可疑整形美容线索。对难以整治、反复违法违规的窝点,及时报请当地政府组织公安、工商、药监、教育等部门联合行动。(4)法制宣传。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宣传违法医学美容的危害性,提高整形从业者法律意识,提升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印制“医学美容法规知识”宣传单,在现场巡查中逐一发放给检查对象张贴,进一步加强生活美容从业者守法意识。(5)群众举报。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受理邮箱、受理微信留言等方式,营造社会监督氛围。对收到的投诉举报线索及时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查处情况及时公开反馈。3. 查处方式(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2)从事医疗美容者是非医师的,其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3)每月定期汇总上报打击行动进展。上半年完成集中整治行动任务,营造集中打击声势,贯彻落实“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第三季度深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对上半年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重点查、彻底办,以巩固前期取得的成效;第四季度总结上报本年度“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经验与不足

5、,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变成常态化监督工作。(4)查处案例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及时登录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案件查处情况。(二)打击非法医疗机构和非医生的行医行为(二)打击非法医疗机构和非医生的行医行为1.检查场所(1)非法医疗机构:包括无证门诊部、无证诊所、药店内设西医诊桌(室)等非法医疗机构;(2)非医生行医行为:包括“游医” (无固定场所的行医行为) 、 “假医” (非医生的行医行为) 、 “假中医” (无中医资质的中医行为) 、 “假”保健“真”诊疗行为等;2.检查方式(1)现场巡查。专项行动实行“双随机”监督。组织监督区域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

6、开展现场巡查。现场巡查应做到监督区域“城中村” 、开发区、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全覆盖。(2)网上巡查。选择“专科、风湿病、癌症、腰腿痛、妇科病”等关键词,组织专人通过网站网页搜索、电视广告查看、电台节目收听等方式,收集辖区相关违法行医活动信息,排查违法行医线索。发现可疑线索,及时组织片区监督员核实、查处。(3)部门协作。主动联系工商部门获取相关医学广告监测信息,及时发现可疑非法行医线索。对反复违法违规的窝点,及时报请当地政府组织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行动。对阻挠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形,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非法行医人员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4)法制宣传。通过电视

7、、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性,提高医疗从业者法律意识,提升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行为。(5)群众举报。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受理邮箱、受理微信留言等方式,营造社会监督氛围。对收到的投诉举报线索及时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查处情况及时公开反馈。3.查处方式(1)非法行医场所的开办者和行医者为同一人:其“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2)非法行医场所的开办者和行医者为不同人:开办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医疗

8、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对行医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3)每月定期汇总上报打击行动进展。上半年完成集中整治行动任务,营造集中打击声势,贯彻落实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第三季度深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对上半年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重点查、彻底办,以巩固前期取得的成效;第四季度总结上报本年度“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经验与不足,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变成常态化监督工作。(4)查处案例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及时登录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

9、案件查处情况。(三)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三)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终止妊娠1. 检查场所(1)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各级从事计生技术服务以及配备 B 超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2)无计生技术资质机构:各类无证“黑诊所” ,无计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第三方检验机构。2. 检查方式(1)现场巡查。对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巡查;重点查看超声科、妇产科、人流手术室、检验科等科室,查看可用于胎儿性别鉴定的设备(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门设备等)管理情况,孕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手续是否完整,终止妊娠药品

10、使用情况。(2)网上巡查。选择“胎儿鉴定、性别鉴定、包生男孩、抽血鉴定、打胎”等关键词,组织专人通过网站网页搜索、微信公众号搜索、街坊走访等方式,收集辖区相关“两非”活动信息,排查“两非”线索。发现可疑线索,及时组织片区监督员核实、查处。(3)部门协作。主动联系工商部门获取相关“两非”广告监测信息,及时发现可疑“两非”线索。对反复违法违规的窝点,及时报请当地政府组织公安、工商、药监等部门联合行动。(4)法制宣传。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宣传“两非”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妇女自觉抵制“两非”行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

11、平等的良好氛围。(5)群众举报。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受理邮箱、受理微信留言等方式,营造社会监督氛围。对收到的投诉举报线索及时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查处情况及时公开反馈。3. 查处方式(1)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进行处罚。(2)每月定期汇总上报打击行动进展。上半年完成集中整治行动任务,营造集中打击声势,贯彻落实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第三季度深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对上半年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重点查、彻底办,以巩固前期取得的

12、成效;第四季度总结上报本年度“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经验与不足,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变成常态化监督工作。(3)查处案例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及时登录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案件查处情况。(四)整治聘请(四)整治聘请“医托医托”的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机构1. 检查场所(1) “医托”活动的医院:主要检查医疗优势资源突出、外地患者较多的三甲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2)聘请“医托”的医疗机构:主要检查群众举报、医托供述的聘请“医托”的医疗服务机构。(3)存在“号贩子”的医院:主要检查医疗优势资源突出、外地患者较多的三甲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2. 检查方式(1)

13、现场巡查。安排卫生监督员在就诊高峰期检查医疗优势资源突出、外地患者较多的三甲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会同医院甄别“医托” 、 “号贩子”行为。(2)网上巡查。选择“妇科、男科、泌尿专科、不孕不育、人工流产”等关键词,组织专人通过网站网页搜索,收集辖区医疗机构虚假链接、医疗虚假广告宣传信息,排查“网络医托”线索。发现可疑线索,及时组织片区监督员核实、查处。(3)部门协作。主动联系同级公安、医政部门获取近三年本辖区内有关“医托”和“号贩子”监测数据、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信息材料,分析、总结并锁定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托”及“号贩子”线索,及时报请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公安、医

14、政等部门联合执法。(4)法制宣传。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宣传“医托”及“号贩子”的危害性,提高就诊群众识别“医托”及“号贩子”的能力,提醒就诊群众重点保留“医托”及“号贩子”相关证据,提升就诊群众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引导就诊群众自觉抵制并举报“医托”及“号贩子” 。(5)群众举报。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受理邮箱、受理微信留言等方式,营造社会监督氛围。对收到的投诉举报线索及时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查处情况及时公开反馈。3. 查处方式(1)以“关于印发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6416 号)为专项行动指南,将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列为重点监督检

15、查对象,强化对相关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资质、医疗技术项目等内容的全面监督检查,依据执业医师法 、护士条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斩断“医托”利益链条,铲除其生存土壤。(2)根据“关于印发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6416 号)的行动方案,协助当地卫计委(局)相关处(科)室对重点医院开展专项行动,督促医院加强号源管理。同时,主动与公安部门建立打击“号贩子”长效联动机制,配合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打击利用“号贩子”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3)定期汇总上报打击行动进展。上半年完成集中整治行动任务,

16、营造集中打击声势,贯彻落实打击“号贩子” 、“医托”专项行动;第三季度深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加大执法力度,彻查与“号贩子” 、 “医托”相关联的医疗机构,对上半年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重点查、彻底办,以巩固前期取得的成效;第四季度总结上报本年度打击“号贩子” 、 “医托”专项行动的经验与不足,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使打击“号贩子” 、 “医托”专项行动变成常态化监督协查工作。二、相关要求二、相关要求1.1. 开展行动宣传。开展行动宣传。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对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大力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2.2. 进行联合办案进行联合办案。各地发现大案、要案应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省、市卫生计生监督部门应及时介入,积极指导基层查办大案、要案,集中精力查办一批案件。3.3. 建立常态监管机制建立常态监管机制。日常监管参照本方案五项检查方式,安排网格化管理的片区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协管员定期开展五项检查,对发现违法违规苗头,露头就打,防止反弹回潮。4.4. 开展督查督办。开展督查督办。下半年,根据各地上报的整治和打击行动进展情况,配合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监督处开展全省整治和打击行动督查督办,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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