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研究_结合_刑法修正案_九_相关反恐条款_彭瑞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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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 月 第 卷 第 期 安徽农业大学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 ) 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研究 结 合 刑法修正 案 ( 九 ) 相关反恐条 款 彭瑞楠 ( 合肥市公安 局 瑶海分局责任区刑警三 队 , 安 徽 合 肥 ) 摘 要 : “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 起 , 即逐渐与时代脱 节 。 ” 法律的守成性决定了其对日星月 异 、 复 杂 多 变 的 社 会现实进行调控 , 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和 僵 化 性 。 我 国 刑 法 中关于恐怖活动的规 范 也 未 能 逃 脱 上 述 规 律 , 可以说正是恐怖活 动 的 多发才导致了相关立法 , 而当原有规 范 无法对恐怖活动出现的 新

2、 变化进行有效规制的情况下 , 又 导致了针对条文本身的修改 。 立 足于相关法条本 身 , 结 合 立 法 背 景 即既有的社会现 实 , 对恐怖活动犯罪进行研 究 , 以 期勾勒出我国当前恐怖活动犯罪刑 事 立 法 体 系 , 并 对相关法条进行解读 。 关 键 词 :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 构 成 要 件 ; 责 任 形 态 ; 恐 怖 主 义 ; 极 端 主 义 中 图 分 类 号 :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 我 国 刑 法

3、关 于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的 立 法 体系 “法无明文 规 定 不 为 罪 ”“法 无明文规定不 处 罚 ”是罪刑 法 定原则的基本含 义 。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不但是司法工 作 者 的 金 科 玉 律 , 对于理论研究 而 言也是不可逾越 的 “万有引 力 ”。 因此若要对恐怖 活动犯罪进行 研 究 , 我 们 必 须 立 足 于 刑 法 条 文 本身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对 于 恐 怖 活 动 的 规 制 , 经 历 了 从 无 到 有 、 修 改 、 再 修 改 三 个 逐 渐 深 入 的阶段 , 虽然 在 时间上均滞后于恐怖活动 对 现 实 社会造成的危

4、 害 , 却也体现出恐怖活动愈 演 愈 烈 的社会现实 。 年 月 日第 八届全国人 民 代 表大 会 收 稿 日 期 : 作 者 简 介 : 彭 瑞 楠 ( ) , 男 , 安 徽 合 肥 人 ,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责任区刑警三队侦查 员 。 安徽农业大学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年 第五次会议修 订 刑 法 , 第 条首次规定 了 “组 织 、 领导 、 参 加 恐 怖 组 织 罪 ” 该条文的出现标 志 着我 国 刑 法 中终于有了关于惩治恐怖活动犯罪 的明文规 定 。 后 历 经 多 次 修 改 , 我 国 刑 法 中 对 于恐怖 活 动 犯 罪 的 规 制 逐 渐 形 成

5、 体 系 , 即 以 刑 法 第 条 为 核 心 , 相 关 法 条作支撑的内 容 体系 。 ( 一 ) 恐怖活动犯罪相关法条的设立及修改 年 月 日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刑法修正 案 ( 三 ) , 将组织 、 领导恐怖组织罪的刑 罚由原来 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提高 至 “十年以上有 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 ”, 并 补 充 了 剥 夺 政治权利刑 种 。 增加 了 “资助恐怖活动 罪 ”, 并 设置了相应的刑罚 。 还规定并加大了对于恐怖组 织人员的打击范 围 , 即由原来的组 织 、 领导者扩 充 为 组 织 、 领 导 、 资 助 者 , 即 将 资

6、 助 恐 怖 组 织 的 行 为 也规定为犯罪 。 年 月 日 立 法 机 关 通 过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 对先前的恐怖犯罪立法进行了大刀阔斧 的修改或补 充 , 具 体 包 括 : 第 一 , 对 刑 法 第 条补充附 加 刑 。 针 对 组 织 、 领 导 恐怖活动组织 的 罪行补充 了 “并 处 没 收 财 产 ”的 内 容 , 对 积 极 参 加 恐怖活动组织 的 罪 行 补 充 了 “并 处 罚 金 ”的 内 容 , 对其他参加恐 怖 活 动 组 织 的 罪 行 补 充 了 “可 以 并 处罚 金 ”的内容 , 从而加大了对于组 织 、 领导 、 参 加 恐怖活动人

7、员 的 财 产 刑 处 罚 , 侧 重于对恐怖组 织 的经济 制 裁 。 第 二 , 修 改 刑 法 第 条 之 一 , 扩充资助恐 怖 活 动 罪 的 行 为 方 式 , 将 为 恐 怖 活 动 培训招募 、 运送人员以及资助的行为规定为犯 罪 。 第三 , 增设五个新罪 名 。 包括 :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 罪 , 将恐怖活动的预备行为犯罪 化 , 并规定 : “有 前 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 定定罪处 罚 。 ”宣扬恐怖主 义 、 极端主义 罪 ; 利用 极 端 主义破坏制度实施 罪 ; 强 制 穿 着 、 佩 戴 极 端 主 义 、 恐怖主义服 饰 、 标

8、志罪 ; 非法持 有 、 宣扬恐怖 主 义 、 极端主义物品 罪 。 ( 二 ) 其他条文中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具体规制 恐怖活动组织及成员以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人 员 , 为实现其 非 法的政治目的 而 制造恐怖氛围 所 实施的犯罪行 为 , 我们可以将 其 称之为恐怖活动 犯罪 。 本 文 按 照 所 损 害 法 益 的 不 同 , 分 为 如 下 三类 : 危害公共安全的恐怖活动犯 罪 此类犯罪包 括 刑 法 分则第二章规定的诸多 罪名 , 如放火 罪 , 爆炸罪 , 投放危险物质 罪 , 劫持 航 空器罪 , 制造 、 买 卖 、 运 输 、 邮 寄 、 储 存 枪 支 、 弹 药 、 爆 炸

9、 物 罪 , 非 法 制 造 、 买 卖 、 运 输 、 存 储 危 险 物 质 罪 , 盗 窃 、 抢 夺 枪 支 、 弹 药 、 爆 炸 物 、 危 险 物 质 罪 以 及抢劫枪 支 、 弹药 、 爆炸物 、 危险物质罪等 。 其中 , 投 放 危 险 物 质 罪 和 非 法 制 造 、 买 卖 、 运 输 、 储 存 危 险物质罪 是 刑法修正 案 ( 三 ) 对原有的投毒罪 和 非法制造 、 买卖 、 运输 、 储存核材料罪修改而来 的 , 盗窃 、 抢夺 、 抢劫危险物质罪 是 刑法修正 案 ( 三 ) 增设的 , 从而 对 恐怖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式 和 犯 罪 手段的规定更 为 全

10、面 , 适 应了打击相关恐怖活 动 犯罪的需要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恐怖活动犯 罪 如 刑 法 第 条 第 款 的 规 定 。 当 恐 怖 活动组织及成 员以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人 员 , 为 实 现其非法 的 政 治 目 的 以 制 造 恐 怖 氛 围 而 实 施 杀 人 、 爆炸等严 重 危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当 属 恐 怖活动犯罪 。 侵犯财产权利的恐怖活动犯 罪 此类犯罪 是 指 , 恐 怖 组 织 为 了 获 得 相 关 资 金 而支持其进行 恐怖活动的需要 , 进行的侵犯他 人 财产权利的犯罪活 动 。 包括以破坏 、 敲诈 、 威胁 等 恐怖手段实施的侵犯社会公共和个人财产权利的

11、 具体犯罪类 型 。 ( 三 ) 对协助恐怖活动的其他犯罪的规制 这主要包 括 : 刑法修正 案 ( 三 ) 第 条 对 刑 法 第 条进行修 改 , 将恐怖活动犯罪与毒品 犯 罪 、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 罪 、 走私犯罪并列为洗 钱 罪的上游犯 罪 ; 刑 法 修 正 案 ( 三 ) 第 条 增 设 了 投放虚假危险 物 质 罪 、 编 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 信 息罪 ; 刑法修正 案 ( 九 ) 第 条 对 刑 法 第 条进行修 改 , 将明知他人有恐怖主 义 、 极端主义 犯 罪行为与间谍犯罪并列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 罪的上游犯 罪 ;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第 条 对 刑 法

12、 第 条进行修 改 , 将与恐怖活动有关的偷 越 国 ( 边 ) 境行为 作 为 该 条 款 的 加 重 情 节 。 这 些 规 范 , 明确了对 于 协助恐怖活动的其他犯罪 的 认 定 和处置 , 加大了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惩 治 。 ( 四 ) 恐怖活动犯罪刑罚具体运用的特殊规制 刑法修正 案 ( 八 ) 第 条 对 刑 法 第 条 特别累犯制度进行了修 改 , 将恐怖活动犯罪 、 黑 社 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并列作为 成立特别累犯的 犯 罪 类 型 。 加 大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的惩处力度 。 第 卷 第 期 彭 瑞 楠 : 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研 究 结 合 刑 法 修

13、 正 案 ( 九 ) 相 关 反 恐 条 款 二 、 刑法修正 案 ( 九 ) 恐怖活动犯罪解析 从构成要 件 、 责 任 形 式 两 方 面 把 握 恐 怖 活 动 犯罪的本 质 , 是 准 确 地 解 读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的 相关条文的前提条件 。 ( 一 ) 组织 、 领导 、 参加恐怖活动 罪 本罪构成 要 件 的 内 容 为 : “ 组 织 、 领 导 或 者 参 加恐怖活动组织 。 恐怖活动组织是以实施恐怖活 动为目的而建立 的 , 危害极为严重的犯罪组 织 , 包 括国际 恐怖 活动 组织与国内恐怖活动组 织 。 组 织 , 主 要是指组件 恐 怖 活 动组 织

14、; 领 导 , 主 要 是 指 策划 、 指挥恐怖组 织 的 具 体活 动 ; 参 加 , 是 指 加 入 恐怖活动组 织 , 使自己成为 该 组 织 的 成 员 。 行 为 人实施组 织 、 领导 、 参加行为之一 的 , 便成立本 罪 。 主观方面为故 意 , 即明知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 全 , 但以实施恐怖 活 动 为 目 的 组 织 、 领导或者参加 恐 怖活 动 组 织 。 ”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第 条 对 组 织 、 领导 、 参加恐怖活动 罪 , 增加了财产刑的刑 种 。 原 因 在 于 : “ 恐 怖 分 子 、 资 金 、 活 动 场 所 、 行 动 纲 领 是恐

15、怖主义组织的四个基本要素 。 资金是恐 怖主义组织 正 常 运 作 的 必 要 条 件 , 也 是 一 些 恐 怖 主义组织建立世界性网络并自成体系地进行恐怖 主义活 动 的 物 质 基 础 。 资 金主用于维持日常 生 活 、 训练恐怖分 子 、 购买武器装 备 、 实施恐怖袭 击 , 以及人员伤 亡 的 抚 恤 , 等 等 。 ” 对 组 织 、 领 导 、 参 加恐怖活动 罪 , 增加财产刑的刑 种 , 有利于切断 恐 怖组织的资金来 源 , 从经济层面打击恐怖组 织 。 ( 二 ) 资助恐怖活动犯 罪 刑法修正 案 ( 九 ) 第 条明确规定资助恐怖 活动培训以及为恐怖组 织 、 恐怖

16、活 动 、 恐怖活动 培 训 、 招 募 、 运 送 人 员 的 行 为 均 构 成 资 助 恐 怖 活 动 罪 。 结合原有 法 条 ,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资助恐 怖 活动组织 、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 人 、 恐怖活动培训以 及为恐怖组 织 、 恐怖活动 、 恐怖活动培 训 、 招募 、 运 送人员 。 行为主体可以是国内外的自然人或者单 位 。 培训 、 招 募 、 运 送 人 员 为 明 文规定的资助 方 式 , 即 为 恐 怖 组 织 、 恐 怖 活 动 、 恐 怖 活 动 培 训 提 供 人员 ; 其他资助方 式 则 指 提供 经 费 、 物 资 、 场 所 等 方式 , 即 为 恐 怖

17、 组 织 、 恐 怖 活 动 、 恐 怖 活 动 培 训 提 供物质便 利 。 本 罪 的 主 观 方 面 为 故 意 , 即 行 为 人 必须明知自己是在为恐怖组 织 、 恐怖活 动 、 恐怖 活 动培训提供人或物的资助 。 必须指 出 ,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对 本 条 文 以 及 后续条文修改 中 , 首次将恐怖 活 动培训纳入刑法 制裁的范 围 。 具体而言 , 资助恐怖活动培 训 ; 为 恐 怖活动培训招 募 、 运送人员 ; 组织恐怖活动培训 或 者积极参加恐 怖活动培训等行为均构成犯 罪 , 并 且还提高了为接受恐怖活动培训进行偷越 国 ( 边 ) 境罪的法定刑 。

18、除了从培训的角度加强打击恐怖 活动犯罪 中 “ 恐 怖 分 子 ” 这一犯罪主体要素 外 , 更 主要的是基于对恐怖活动培训造成的客观存在和 现实危险做出的正确回应 。 我国境内恐怖活动培 训基地作 为 恐 怖 活 动 的 策 源 地 由 来 已 久 。 中 华人民共和国 刑 法 第 条 规 定 : “ 为 参 加 恐 怖 活动组织 、 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 动 , 偷越 国 ( 边 ) 境的 , 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 并处罚金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条 规 定 : “ 在刑罚 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 后 , 在 任 何 时 候 再犯上述任一类罪

19、的 , 都以累犯论处 。 ” 世纪 年代 , “ 东 突 ” 恐 怖 势 力 为 培 训 骨 干 、 扩 大 恐 怖 组 织 , 在新疆境 内 , 尤其是在偏僻地区秘密建立训 练 基地相当普 遍 。 ” 而 与 境外恐怖组织勾结并 建 立在境外的培训基地也时时刻刻威胁着国家安全 和广大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 年 底 , 在本 拉登的 指 使 下 , 艾 山在阿富汗建立了自 己 的训练营 , 成为 本 拉 登 基 地 组织的共同问 题 顾问 。 ” 地下 讲 经点 和 习武点作为主要的恐 怖 活动培训形式的广泛存在是不容忽视的事 实 : “ 近 几年来 , 建立 地

20、 下讲经点和习武点发展队 伍 的 方 式明显 增 多 。 ” 恐 怖 组 织 利 用 恐 怖 活 动 培 训 , 用极端思想控 制 受 训 人 员 , 辅之以必要的体能 训 练 , 有的还对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的使用进行教 授 , 在培养恐怖分子的同 时 , 伺机而 动 , 妄图通过犯 罪 行 为 制 造 群 体 恐 慌 , 已 达 到 其 丑 恶 的 政 治 目 的 。 可 以 说 每 多 一 处 恐 怖 活 动 培 训 基 地 , 国 家 、 社 会 、 人民就多一份 危 险 , 因 而 依法对恐怖活动犯罪 培 训进行制裁是符合现实的 。 ( 三 )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本罪的构 成 要 件

21、是 : 为 实 施 恐 怖 活 动 准 备 凶 器 、 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 具 ; 组织恐怖活动培训 或 者积极参加恐 怖 活 动 培 训 ; 为实施恐怖活动与 境 外恐怖活动组 织或者人员联络 ; 为实施恐怖活 动 进行策划 或 者 其 他 准 备 。 主观方面为故 意 , 即 行 为人明知所进行的预备工 具 , 组织或接受培训 、 联 络 、 策划等工 作 是为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进 行 准 备 的 。 对于组 织 、 领导 、 参加恐怖组织 罪 , “ 事实上 是 否 开始实施恐怖活 动 , 不影响本罪的成 立 ” 。 因 此 , 组织 、 领导 、 参加恐怖组织罪属于单纯行为 犯 。 “

22、犯罪之构 成 , 是否以发生一定之结果为要 件 , 本 安徽农业大学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年 得分为单 纯 行 为 犯 与 结 果 犯 二 种 。 前 者 , 以 一 定 行为之终 了 , 其犯罪即已完 成 , 其结果如何在非所 问 ; 后 者 , 其 犯 罪 之 是 否 既 遂 , 有 待 一 定 结 果 之 已 否发生 , 亦 称 实 质 犯 。 ” 根 据 体 系 解 释 的 相 关 原 理 , 隶属 于 刑 法 第 条之 下 的相关法条均 为 单纯行为 犯 。 当然 , 站在结果无价值的角 度 , 可 以 认为组织 、 领导 、 参加恐怖组织罪与准备实施恐怖 活动罪以及本

23、 条 中 的 其 他 罪 名 , 均属于为实施 恐 怖活动而进行的预备行为 。 鉴于恐怖活动严重的 社会危害 性 , 不让其得以顺利实 施 , 而在预备阶 段 予以消灭无疑是正确的选择 。 不论 是 “ ”事件的严重打击还是伊拉克和 黎 凡 特 伊 斯 兰 国 的 疯 狂 肆 虐 ; 不 论 是 年 “ ”事件造成 的 痛 苦 创 伤 还 是 年 “ ”昆 明暴恐事件造成的人心惶惶 。 对于恐怖组织而言 一 次 成 功 的 行 动 , 对 于 国 家 、 社 会 、 人 民 而 言 就 会 是一场灾 难 。 如 何 才 能 避 免 灾 难 的 发 生 , 打 小 打 早 , 防微杜 渐是立法者

24、不二 的 选 择 。 事 实 上 在 我 国打击恐怖 活 动 的 实 践 中 , 这 始 终是一条行之 有 效的原则 。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 通过对打击恐 怖 活动预备行为的进一步细化 , 是符合斗争实际 的 。 为 恐 怖 活 动 提 供 工 具 、 人 员 培 训 、 境 内 外 联 络 、 策 划无疑本身就理应是反恐行动打击的对 象 , 而 刑 法修正 案 ( 九 ) 的有关条款为 及 时有效地打击 恐 怖活动犯 罪 , 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 据 。 ( 四 ) 宣扬恐怖主 义 、 极端主 义 、 煽动实施恐 怖 活动罪 本罪的 构 成 要 件 是 : 制 作 、 散发宣扬

25、恐怖 主 义 、 极 端 主 义 的 图 书 、 音 频 视 频 资 料 或 通 过 讲 授 、 发布信息等方 式 宣 扬 恐 怖 主 义 、 极端主义以及 煽 动实施恐 怖 活 动 。 主 观 方 面 为 故 意 , 即 以 宣 扬 恐 怖主义 、 极端主义为目的或希望通过煽 动 , 而促 使 他人实施 恐 怖 活 动 。 恐 怖 组 织 依 靠 恐 怖 主 义 、 极 端主义思想 对 其 受 众 进 行 精 神 控 制 , 从 而 进 行 恐 怖活动 。 且恐 怖 主 义 、 极端主义思想本身所具 有 的煽动性 、 欺骗性 , 就能够成为恐慌的来 源 。 因此 通过刑事立 法 打 击 恐

26、怖 主 义 、 极 端主义的思想 的 宣扬有非常的积极意义 。 将本罪与同属于以其表达思想为构成要件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进行比较研究 。 我们会发现本罪 与 彼 罪 , 存 在 以 下 三 点 不 同 之 处 : 第 一 , 客 观 要 件 不同 , 即宣扬行为不同于传播行 为 , 宣扬与传播 均 有推而广之的 含 义 , 即通过相关媒介将其表达 的 思想进行扩 散 , 但宣扬更强调 对 其受众的精神控 制 , 而传播仅有传递之 意 。 第二 , “恐怖主义 、 极 端 主义内 容 ”与 “淫 秽 物 品 ”虽同属于规范的 构 成 要 件要素 、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 素 , 但其所表达的内 容 显

27、然不同 。 第三 , 是否规定有情节严重的区 别 , 宣 扬恐怖主 义 、 极端主义的犯 罪 , 并不要求情节严 重 的认定标 准 , 而传播淫秽物品 罪 , 要求情节严重 的 认定标准 。 ( 五 )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本罪的构成要件 是 : 利用极端主义煽 动 、 胁 迫 群 众 破 坏 国 家 法 律 确 立 的 婚 姻 、 司 法 、 教 育 、 社 会 管理等制 度 实 施 。 所 侵 害 的 法 益 , 是 国 家 法 律 确 立的婚姻 、 司 法 、 教 育 、 社会管理等制 度 。 本 罪 的 主观方面是故意 。 理解本罪 的 难 点 , 在 于 如 何 界 定 利

28、用 极 端 主 义煽动 、 胁迫 群 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制度 实 施 的 行为本身的表现形 式 , 为此 , 进行下面举例 。 东突等恐怖 组 织 宣 扬 “伊斯兰教教法高于 国 法 ”; 宣 扬 “共产党政府是异教徒政 府 , 要推 翻 ”; 散 布 “政府颁发的一切证 件 ( 诸如身份证 、 户口本 、 结 婚证 、 营业执 照 ) 都是无效 的 ”; 宣 扬 “圣 战 ”“迁 徙 ” “杀死异教 徒 可以殉教进天 堂 ”。 “最 早 从 一 些 朝 觐回来的人开 始 , 他们的着装发生变 化 ; 到后面 开 始 变 味 , 强 迫 自 己 的 老 婆 蒙 面 、 禁 止 吸 烟 喝 酒

29、、 婚 礼 不 让 唱 歌 跳 舞 、 葬 礼 不 让 哭 , 乱 区 分 清 真 不 清 真 , 并 以 此 区 分 所 谓 异 教 徒 ; 再 到 后 来 , 干 扰 义 务 教育 、 计划 生 育 、 婚 姻 法 ” 年 “ ”伊 宁事件中就有 暴 徒 们 一 边 呼 喊 着 “驱 逐 汉 人 ”“建 立伊斯兰王 国 ”“不要政府的东 西 ” 等 口 号 , 一 边 烧 毁 政 府 颁 发 的 身 份 证 、 户 口 簿 、 驾 驶 证 等 证 件 。 煽动 、 胁 迫 群众进行恐怖活动是恐怖 组 织 的 惯用手法 , 极 端 主义则为这种行为提供了 思 想 理 论上的支 持 , 破坏国

30、家法律确立的制度实 施 , 虽 然 不属于暴力恐 怖 活 动 , 但 却是聚众性恐怖活动 发 展的必经阶 段 。 比 如 , 上 文中提到的烧毁身份 证 件的行为 , 表面上 看 , 这一行为是处理自己的私 人 物品 , 但在恐怖组织利用极端思想煽动的前提 下 , 该行为的实质 是对国家权力的公然挑 衅 , 是 任 何 法治社会所不能允许的行为 。 法治国家通过法律 规定的制度对公民依法进行管 理 。 婚姻 、 司法 、 教 育 、 社会管理 等 制度实施本身就是国家管 理 的 行 为 , 同样也 维 持 着 社 会 秩 序 。 恐怖组织利用极 端 主义妄图通过 对抗国家的正常管 理 , 来

31、煽 动 小 部 分不明事理的群众对抗政 府 , 破坏社会安宁 , 对 于 这种行为 , 刑 法 决不能不加以规 制 。 第 卷 第 期 彭 瑞 楠 : 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研 究 结 合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相 关 反 恐 条 款 ( 六 )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 义 、 极端主义服 饰 、 标志罪 本罪的构成要件 是 : 以暴力 、 胁迫等方式强制 他人在公共场所穿 着 、 佩戴宣扬恐怖主 义 、 极端 主 义服饰 、 标志 。 确定本罪的罪与非 罪 , 在把握何 为 恐 怖 主 义 、 极 端 主 义 服 饰 、 标 志 的 前 提 下 , 要 注 意 理解强制他 人 、 公共场

32、所等要 素 。 本 罪 的 责 任 形 态 是 故 意 , 即 明 知 是 宣 扬 恐 怖 主 义 、 极 端 主 义 服 饰 、 标志 , 而强迫他人在公共场合穿 着 、 佩戴 。 穿着 、 佩 戴 本是 属于 个人生活领域的权 利 。 然而穿着 、 佩戴恐怖主 义 、 极端主义服 饰 、 标示 , 其 更大的目的在于进行一种 身 份 的 确认与区 分 。 “在新疆出现的穿戴蒙面罩 袍 、 年轻人留大胡须现 象 , 并不是外界简单理解的个人着装自 由 , 实际 是 一些势力在 宣 扬 非 此 即 彼 的 两 分 法 , 以 此 作 为 区 分所 谓 “异教 徒 ”的 标 志 , 也是 对 抗

33、政府的一种 标 志 , 试图通过 营 造这样一种氛 围 改变新疆的某 种 现状 。 ” 当 通 过 服 装 对 教徒和非教徒进行区 分 后 , 出 现 “对 世 俗 化 时 尚 化 着 装 人 士 吐 痰 、 拿 刀 子 划破衣 服 以 警 示 ” 。 这 样 的 现 象 也 就 不 足 为 怪 了 。 而佩戴 恐 怖 组 织 标 示 , 这 样 的宣示及身份 确 认作用则更加明 显 , 即显示所属恐怖组织的作 用 。 刑法对于以暴 力 、 胁迫等方式 强 制他人在公共场 所 穿 着 、 佩 戴 宣 扬 恐 怖 主 义 、 极 端 主 义 服 饰 、 标 志 的行为的禁 止 , 在于这种行为的结果无价 值 , 即 这 样的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我国正常社会秩序等法益 的侵害或威 胁 , 同时为群体性 恐 怖活动犯罪爆发 奠定基础 。 ( 七 ) 非 法 持 有 宣 扬 恐 怖 主 义 、 极 端 主 义 物 品罪 本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是 , 持有宣扬恐怖主 义 、 极 端 主 义 的 图 书 、 音 频视 频 资料或者其他物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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