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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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制度食品制度规规范范汇编汇编(食用(食用农产农产品品销销售者)售者)广州市海珠区市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场监督管理局印制督管理局印制目目录录一、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及组织架构 二、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三、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四、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五、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制度六、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七、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日常检查制度八、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信息公布制度九、集中交易市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及召回制度十、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十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十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自查制度

2、十三、食用农产品贮存管理制度十四、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十五、散装食品从业人员晨检制度十六、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十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信息报送表十八、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基本信息表十九、贮存服务提供者信息报送表二十、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食用农产品信息登记表二十一、培训计划表二十二、培训登记表二十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日常检查表二十四、市场开办者日常检查表二十五、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记录登记表二十六、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二十七、食用农产品销货台账二十八、散装食品从业人员晨检表1一、食品安全一、食品安全责责任制度及任制度及组织组织架构架构根据食品安全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

3、理办法制定本制度及组织架构。一、集中交易市场和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法人代表承担市场(企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从业人员根据工作岗位职责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岗位责任。四、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及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架构(一)食品安全(一)食品安全责责任人任人 姓名: 职务: 电话: 邮箱:(二)食品安全管理(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员(负责具体事务)姓名: 职务: 电话: 邮箱:2二、集中交易市二、集中交易市场场食用食用农产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4、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批发市场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零售市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负责市场内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开展日常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入场销售者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保持市场经营场所卫生整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四、市场类型为批发市场的,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市场进行销售。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

5、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六、指导督促入场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入场销售者需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食用农产品相关凭证,并整理粘贴好,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3七、指导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八、指导督促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

6、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九、督促销售者定期对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用农产品,留存无害化处理、销毁记录。十、市场类型为批发市场的,要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方便入场销售者落实销售记录制度。十一、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要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十二、对市场内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留存记录证据;涉4

7、及批发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还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十三、定期组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宣传落实国家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规定。十四、定期公布市场内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十五、主动公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投诉举报电话,张贴在市场醒目位置。5三、三、食用食用农产农产品市品市场场准入管理制度准入管理制度为确保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杜绝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依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一、入场销售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场管理制度。二、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承

8、诺,销售者入场前须与本市场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作出入场前信用承诺。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不得进入市场交易。三、入场销售者应当向本市场如实提供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姓名、联系方式、住址、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农业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向本市场如实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等信息。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四、入场销售者入场前应当主动提供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给市场留存。不能提供的,须经本市场抽检合格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五、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

9、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6六、本市场入场销售者不得购进、贮存、销售国家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七、违反以上规定,在国家监管部门依法处罚的同时,本市场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入场销售者予以处理。四、四、集中交易市集中交易市场场食用食用农产农产品品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制度一、为加强对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7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20 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对入场销售者要查验并留存其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留存的销售者食用农产品产

10、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要统一分户管理,粘贴整齐,方便查找,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四、督促销售者在购进食用农产品时,严格审查供货者(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必须向供货者索要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提供上述三者之一凭证的,不得采购。五、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具体是指:(一)产地证明1.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2.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政府等出具的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产地证明;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8(二)购货凭

11、证1.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或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三)合格证明1.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文件;2.肉类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3.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需要)六、督促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七、督促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

12、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八、市场类型是批发市场的,要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供入场销售者统一使用。销售凭证可以9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九、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要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五、五、集中交易集中交易市市场场食食用用农产农产品品标签标识标签标识制度制度一、结合本市场实际,按照统一规格,统一样式,统一位置,统一内容的要求,设置

13、本市场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二、指导和督促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20 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10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 号)等的规定,在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做好标签、标识的标注工作。三、国内食用农产品包装或标签、标识的标注形式和要求:(一)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要求1.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标签应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

14、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2.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3.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二)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要求1.散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标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11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产地标示到市县一级或者农场的具体名称。2.活畜禽产品销售者应在摊位(柜台

15、)明显位置摆放信息公示牌,向消费者明示销售者信息、肉品产地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接受消费者监督。3.活禽屠宰厂(场)出厂(场)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等;产品标识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活禽批发市场代宰点代宰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有批发市场名称、销售档口、联系电话等追溯标识。4.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四、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标签要求:(一)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16、,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12(三)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五、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六、六、集中交易市集中交易市场场食用食用农产农产品品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制度制度一、批发市场设置检测室

17、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鼓励零售市场参照批发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自检和送检工作。二、对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要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13三、检验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检测过程严格按照检测技术要求规范操作,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四、根据经营品种的时令性,制定相应的季度(或月)检测计划,重点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检测。五、抽样原则上在交易高峰前进行,采取“双随机”的原则,随机抽取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随机抽取食用农产品,抽取的

18、样品要当场进行封样编号,并由被抽样对象签字确认。六、抽样结束后要及时开展检测工作,严格遵守检测操作规程,出具检测结果。七、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的,需进行二次快速检测确认。检测结果应于结果出来 2 小时内告知被抽样对象,通知销售者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八、被抽查对象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 4 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九、快速检测结束后,要按贮存要求妥善保存备份样品,做好标识标记,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 天。法定检测保存样品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十、检测结果由专人登记和录入,要按月、季或年编目成册,做好标识,归档

19、保管,数据要及时录入相应的云平台数据系统。14对重要的数据、内部材料等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外借或复印。十一、检验人员每半年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出具质量分析报告,以反映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状况。十二、检测室要保持环境整洁卫生,设备、仪器摆放整齐,垃圾每天清理。七、七、集中交易市集中交易市场场食用食用农产农产品日常品日常检查检查制度制度一、为加强对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根据本市场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市场内的所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日常检查。三、每星期开展不少于一次

20、的检查,可采取抽查的方式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实地检查,每半年实现对所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全覆盖检查,即每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每年至少接受两次检查。四、检查的内容15(一)经营环境,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是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二)经营条件,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是否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三)经营行为,检查是否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购食用农产品是否按

21、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 6 个月;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 6 个月;(四)标签标识,检查销售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161. 销售未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2.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

22、、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包装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3.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是否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五)证明文件,检查销售者是否持有所销售食用农产品来源可靠

23、的证明文件,包括: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是否有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有17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六)仓储情况,检查销售者是否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 6 个月。五、检查实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的销售者是否定期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是否查

24、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六、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披露的涉嫌存在相关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的,要立即组织检查,发现问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七、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填写检查记录表,并且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销售者共同签字确认,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一般问题的要要求销售者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八、建立检查记录档案,填写市场检查表,实行“一户一档”分类管理,如实掌握每户销售者的经营情况。18八、八、集中交易集中交易市市场场食用食用农产农产品信息公布制度

25、品信息公布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布,是指市场开办者通过电子显示屏、公示栏或宣传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本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二、信息公布遵循依法、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信息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的检测信息(模版见附件)19(4)入场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等相关信息;(5)投诉举报电话或其他途径信息;(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认为应当公示的其它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四、信息公布的程序: (一)收集相关食用农产品信息;(二)对收集的食品农产品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公布的

26、信息真实、准确;(三)公布信息经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公布。五、公布的信息真实、合法,并及时更新。六、如实记录并保存市场内的公布信息,以备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20九、九、集中交易市集中交易市场场不合格食用不合格食用农产农产品退市及品退市及 召回制度召回制度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用农产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进行相应处理的管理制度。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出现有下列情况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及时督促销售者停止销售问题食用农产品:21(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二)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以及集中

27、交易市场快速检测不合格的;(三)外地通报不合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下架退市的。三、销售者发现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属于上述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一)停止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通知供货商,配合召回已售出的食用农产品,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清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销毁,填写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记录登记表(见附件);(三)对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市场管理人员对销售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通知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主动配

28、合做好相关食用农产品退市工作。五、销售者知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用农产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用农产品,在22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六、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已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七、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订立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条款。八、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管,做好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退市及后续处理工作。十、十、集中交易市集中交易市场场食用食用农产农产品安全事故品安全事故处处置方案置方案一、为预防和处置本市场内发生或者可

29、能发生的食用农产品突发性安全事故,制定本方案。二、本方案是市场开办者在遇到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造成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传染疫病等突发情况,对问题食品及其销售者采取必要控制措施,避免问题发生、扩散的应对处置方案。23三、市场开办者是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根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确定对入场销售者及食用农产品检查的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四、定期对入场销售者进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教育,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进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五、成立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处置小组,确定处置小组人员及职责,配

30、置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并按照主动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及时上报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六、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处置小组(见附件)设组长 1 名,副组长 1 名,组员若干名,具体负责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人员抢救、善后工作、后勤供应和事故调查等工作。七、发生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后,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处置小组成员应立刻赶赴现场,监督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和封存涉嫌问题食用农产品、通知供货商和购买者;收集销售者相关进货和销售记录,掌握问题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等情况;涉及人员得病、伤亡的,立即送医疗机构诊治,同时报告当地疾控中心,防止事态进一步扩散。24八、市场管理人员在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

31、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所在地疾控、卫生、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监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可疑食用农产品取样封存,进行质量检测,对问题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进行追踪。九、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市场管理人员要认真进行分析总结,查找在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对涉事销售者进行教育,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并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原因、处理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十、发生严重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1十一、食用十一、食用农产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品集中交易市场场食品安全食品安全 知知识识培培训训制度制度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

32、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市场内工作人员、销售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二、每年制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形式、培训学时等信息。三、培训形式:广州食品安全微培训平台、集中培训、个别培训、知识讲座、派员参加其他部门的培训活动等。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每年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对店内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等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0 小时。培训应做好记录。五、派员参加

33、其他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培训应保存培训通知、培训教材等;自行组织的培训应保存计划、实施方案、培训通知、签到表、培训内容(PPT、书等教材)、考核试卷、考试合格名单、培训的照片、总结等资料形成档案。2十二、食用十二、食用农产农产品品销销售者自售者自查查制度制度一、为加强对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根据本经营单位(档口)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本经营单位(档口)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检查。三、每两星期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三个月实现对食用农产品的贮存场所、贮存设备及温

34、度、采购的相关证明材料、进销货台账等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全方位检查。四、检查的内容(一)经营环境,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是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二)经营条件,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是否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3(三)经营行为,检查是否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购食用农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

35、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 6 个月;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 6 个月;(四)标签标识,检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1.销售未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2.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

36、的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包装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3.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是否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五)证明文件,检查是否持有所销售食用农产品来源可靠的证明文件,包括: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

37、是否有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六)仓储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 6 个月。五、检查实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的销售者是否定期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5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是否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六、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披露的涉嫌存在相关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的,要立即组

38、织检查,发现问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七、检查人员要如实向所在地县级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6十三、食用十三、食用农产农产品品贮贮存管理制度存管理制度一、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二、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 个月。三、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

39、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7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

40、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8十四、食品安全信息通十四、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报制度制度为加强入场销售者管理,进一步配合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填写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信息报送表,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

41、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二、入场销售者应当向批发市场开办者如实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填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基本信息表。三、市场管理人员日常检查中发现市场内销售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用农产品的,依照市场管理规定或协议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每日将市场内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及相关数据上传到监管部门的快检系统。9五、入场销售者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42、,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销售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六、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七、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应当做好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记录,填写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记录登记表,保存销毁的凭证,及时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0十五、散装食品从十五、散装食品从业业人人员员晨晨检检制度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以及能准确及时地掌握散装食品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

43、,特建立本制度。一、每天早晨散装食品从业人员上班后,由部门或岗位负责人经营者对当天当班的从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检查内容如下:1、观察散装食品食堂从业人员精神状态是否有过度疲劳和病态;2、观察散装食品从业人员眼球、面色是否特黄(有患肝炎的可能);3、观察散装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咳嗽、咯血(有患肺病的可能);4、观察散装食品从业人员双手是否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115、询问散装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有痢疾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6、观察散装食品从业人员指甲是否剪短,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二、每天由晨检人员填写好晨检表并签字,晨检表要求真实、准确。三、如检查中发现个别散装食品从业人员不符合卫生要求或

44、患有传染性疾病,按以下方法处理:1、对指甲过长,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搞好个人卫生后上班。2、对患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食堂从业人员及管理负责人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12十六、食用十六、食用农产农产品品质质量安全量安全协议书协议书市场开办者(甲方):入场销售者(乙方):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45、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现甲、乙双方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如下:一、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管理制度,实行亮照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二、乙方不得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三、乙方要向甲方主动提供乙方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13四、乙方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供货方合法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相关凭证,并向甲方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五、甲方

46、应当查验并留存乙方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乙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甲方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六、乙方必须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或委托甲方建立),以备查验。七、甲方协助监管部门不定期对乙方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查验;乙方保证记录和凭证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 个月。八、甲方对乙方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要求乙方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7、乙方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九、乙方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14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十、乙方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乙方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十一、乙方对被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对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复检结果确定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照要求处理。十二、乙方应配

48、合甲方,对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十三、甲方和乙方应将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十四、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乙方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十五、乙方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15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十六、乙方销售按规定应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

49、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对散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甲方统一制作场内固定摊位公示标牌,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信息。十七、乙方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以及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应当按规定标注有关信息。十八、乙方将本协议书原件或复印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接受社会监督。十九、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日期: 日期:16十七、集中交易市十七、集中交易市场场开开办办者信息者信息报报送表送表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市场名称 市场类型批发市场 零售市场 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市场登记证号成立时间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经营面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仓库地址 仓库面积 蔬菜 水果 肉类 水产品 禽类 蛋类 粮食 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其他 摊位数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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