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03F_特约商户受理境外银行卡协议书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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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S-WI-BM16004R05-A-11 / 7特约商户受理境外银行卡协议书特约商户受理境外银行卡协议书协议编号: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非金融 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就甲方通过乙方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乙方提供受理终端安装维护、业务受理培训、交易处理 、资金结算、对账和差错处理等境外银行卡收单服务达成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一、一、 术语定义术语定义1. “持卡人”是指境外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即与境外银行卡对应的银行账户相联系的客户 。 2. “境外银行卡”是指持卡人在中国大陆使用的境外

2、机构发行的VISA、MasterCard、Americ an Express、Dinners Club和JCB等国际品牌的银行卡。American Express的受理业务需甲方与American Express另行签署受理协议。 3. “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是指甲方受理持卡人用境外银行卡支付其商品及服务费用的支付 活动 4.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磁条、芯片或银行卡账户信息)读取、采集或录入装 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能够保证银行卡交易信息处理安全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授权”是指 境外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在特约商户处的交易的审批以及是否向收单机构支付资金的付款承诺。 5. “交易证明材料

3、”是指在境外银行卡交易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持卡人消费明细、购物发票、商户发货凭证、持卡人收货凭证、持卡 人业务委托协议、商户销账凭证等。 6. “交易签购单”是指银行卡交易凭证,包括手工和受理终端打印两种方式,签购单要素包 括银行卡卡号、有效期、流水号、商户名和商户名称(汉语拼音)、交易金额、交易日期、授权 号码、持卡人签名等。 7. “结算手续费”是指由收单机构一并收取的,商户向发卡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和收单机 构等各银行卡收单服务提供方支付的费用。“退货”是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 扣款项部分或全部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 8

4、. “调单”是指收单机构向特约商户调取交易签购单和消费凭证等交易证明材料的行为。 9. “退单”是指境外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拒绝付款的行为。 10. “完全追索权”是指收单银行有权根据条款约定要求特约商户缴付所有应付款项的权利 。二、 境外银行卡受理业务申请及开通境外银行卡受理业务申请及开通1. 甲方申请受理境外银行卡应如实填写外卡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的内容,提供符合乙方 要求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银行卡)、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等资质材料,并 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2. 甲方信息资料或经营情况发生变更,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更新 信息并重

5、新审核甲方受理资质,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相关变更确认手续。 3. 当甲方不再具备受理资质时,甲方需立即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如甲方未通知,乙方仍有 权在知道情况后单方解除本协议。因甲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 乙方有权购买、租赁或自备符合国家级行业规定的技术和业务标准的受理终端。甲方向乙 方申请受理终端的,乙方向甲方提供受理终端的安装与维护及其他技术支持服务。乙方有权根据乙方有权根据YS-WI-BM16004R05-A-12 / 7甲方经营情况及业务受理需要确定和调整甲方安装的受理终端型号和数量。甲方经营情况及业务受理需要确定和调整甲方安装的受理终端型号和数量。甲方提供必要的营业 设

6、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避免在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或接近强磁场等 环境下安放使用受理终端。甲方确保受理终端不被除乙方以外的人员进行检测、拆修、改装、更 换、移动或加装其他设备。 5.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约定的受理终端和空白签购单、受理标识等业务受理用品,甲方应 在其营业场所内明显位置展示乙方提供的受理境外银行卡的标识或标记,以便告知持卡人可以使 用境外银行卡业务。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业务受理用品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其它用途。 6.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所必需的操作培训、业务培训及培训资料。甲方业 务受理人员应经乙方培训后方可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严格遵守境外

7、银行卡受理操作流程,甲方 业务受理人员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提供培训服务。 7. 甲方应平等接受顾客出示的有效银行卡用以购物或其他消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刁难或拒 绝任何银行卡的合法交易,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将结算手续费以任何形式 转嫁给持卡人,不向持卡人收取任何附加费。 8. 甲方应遵守银行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按照乙方的业务 受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并接受乙方的指导和监督。因甲方未按乙方业务受理要求规范受因甲方未按乙方业务受理要求规范受 理银行卡业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理银行卡业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三、三、

8、境外银行卡受理业务操作境外银行卡受理业务操作甲方在受理银行卡时,应按照乙方培训的受理流程和规范进行操作,主要审查内容包括:1. 受理前审查:(1) 确认银行卡完好无损,无任何形式涂改或更改、打洞、剪角或其他毁坏痕迹; (2) 确认银行卡没有“样卡”、“专用卡”、“测试卡”或“VOID”等标识字样; (3) 确认银行卡面上相应之激光图及该激光图并没有破损或模糊; (4) 确认持卡人必须是银行卡本人,姓名与卡面标示姓名一致,银行卡背面签名条有签名, 且签名条无涂改或损毁痕迹; (5) 确认银行卡在有效期内;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没有起始日期,则必须通过受理终 端刷卡/插卡或者通过授权后进行交易。

9、 (6) 如果卡面有性别标识MR(男)或MS(女)和照片,是否与实际性别及相貌相符。2. 取得授权(1) 不论金额大小,乙方每笔交易均应获取授权号后进行交易,并应优先通过受理终端采用 联机方式获取授权。 (2) 如通讯线路发生故障,甲方应按能确保获得真实、有效授权的方式取得授权号后进行交 易。 (3) 对于任何没有取得授权号的交易,或已取得授权号但没有记录授权号的交易,乙方有权 拒绝,并对涉及的款项拥有完全追索权。 (4) 如甲方单方面违背本协议,不论已发生的相关银行卡交易是否取得授权,乙方均有权拒 绝交易,并对涉及的款项拥有完全追索权。3. 受理后:(1) 审查终端屏幕上显示的卡号、签购单打

10、印卡号未屏蔽部分是否与卡片卡号一致; (2) 要求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并与卡片背面签名条预留签名核对看是否相符; (3) 审查签购单上打印的金额与持卡人的消费金额是否一致。YS-WI-BM16004R05-A-13 / 7(4) 交易成功必须打印出两张(商户联、客户联)完整的签购单并让持卡人签名,没有打印 出正常签购单不能视为交易成功,如出现打印故障,收银员应及时联系乙方客服或客户经理寻求 处理后才能交付商品或服务; (5)5) 将持卡人签字的交易签购单与消费凭证自交易日起保存不少于两年,保证乙方可以随时将持卡人签字的交易签购单与消费凭证自交易日起保存不少于两年,保证乙方可以随时 向甲方查询

11、业务受理情况和调取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向甲方查询业务受理情况和调取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四、四、 资费标准和结算方式资费标准和结算方式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价格向乙方支付结算手续费。甲乙双方结算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 2.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终端费用、通讯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3. 若甲方是单位的,结算账户应为其对公银行结算账户,若甲方是个体户或自然人的,结算 账户应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自然人本人的本地银行账户。 4. 乙方应将甲方的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约定的结算手续费和/或其他款项后,按约定的结 算周期向甲方指定结算账户划付结算资金。 5.5. 乙方有权视甲方的经营状况

12、或风险情况,调整甲方受理银行卡的结算周期。乙方有权视甲方的经营状况或风险情况,调整甲方受理银行卡的结算周期。 6.6. 甲方同意并确认,当甲方连续甲方同意并确认,当甲方连续3 3个月(含)以上,每月交易结算资金小于个月(含)以上,每月交易结算资金小于10001000元(含)时元(含)时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7. 若因监管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的调整导致结算手续费标 准变化,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将变更内容通知甲方,甲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 议的,视为甲方接受该变更内容,本协议将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变更并履行。五、五、 交易对账及差

13、错处理交易对账及差错处理1.1. 甲方应每日核对乙方结算的银行卡交易资金,发现不一致时应于甲方应每日核对乙方结算的银行卡交易资金,发现不一致时应于5 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联系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联系 进行调账处理。因甲方未及时联系乙方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进行调账处理。因甲方未及时联系乙方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 责任由甲方承担。责任由甲方承担。 2. 甲方给持卡人办理退货时,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现金,应使用联机退货或向乙方申请调账退 款功能,将交易资金退还持卡人银行卡账户内。 3. 甲方收到乙方的调单要求后,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真实、完整、有效

14、的交易签购单 和相关交易凭证材料。 4. 对经确认的退单交易、退货交易或需调整的账务等差错交易,乙方提供对账和差错处理服 务。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调账书面申请以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 5.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进行交易资金结算,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应收的 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甲方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补足差额 资金,甲方应自乙方通知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 (1)发卡机构退单; (2)甲方发生退货交易; (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多支付款项或其他经甲方确认的长款; (4)其他应由甲方支付款项的情形。 6.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境外

15、银行卡受理的支付结算服务,甲方应妥善处理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 的质量、数量或提供服务方面产生的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甲方不得以与持卡人或其他任 何交易纠纷为由要求更改或影响乙方对甲方境外银行卡受理业务交易资金的结算。对于有争议的 交易按VISA、MasterCard等清算机构的差错处理规则和流程进行处理。YS-WI-BM16004R05-A-14 / 77. 乙方应就本协议项下银行卡收单服务为甲方提供在线客服、客服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咨询和 投诉的服务渠道,本协议未约定或所约定通讯或地址信息变更而无法联系的,甲方可拨打乙方客 服热线电话:4008816160。六、六、 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措施1

16、.1. 国家执法、监管部门和银行卡清算机构要求乙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控甲方交易,冻结资国家执法、监管部门和银行卡清算机构要求乙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控甲方交易,冻结资 金,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交易类型,设置交易限额等措施的,乙方不承担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金,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交易类型,设置交易限额等措施的,乙方不承担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 。 2.2. 甲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甲方业务受理,延迟甲方部分或甲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甲方业务受理,延迟甲方部分或 全部交易资金结算,要求甲方予以改正,解除协议等一项或多项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全部交易

17、资金结算,要求甲方予以改正,解除协议等一项或多项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 险责任由甲方承担: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1)拒绝受理银行卡或要求持卡人支付结算手续费的; (2)对已完成的银行卡交易,以现金方式退货的; (3)发生调单或退单的; (4)发生疑似盗卡或其他异常交易的; (5)乙方基于履行反洗钱、反欺诈等法定义务对甲方交易进行监测,发现甲方交易存在可疑 之处的; (6)拒绝配合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提交有效交易证明材料的; (7)乙方无法根据甲方提供的联系信息与甲方取得联系的; (8)未按照乙方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或有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3.3. 甲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情节严重

18、的,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终止甲方甲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终止甲方 的业务受理并收回全部业务受理用品、停止资金结算,同时将甲方相关信息报送至监管部门指定的业务受理并收回全部业务受理用品、停止资金结算,同时将甲方相关信息报送至监管部门指定 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1)虚假申请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它商户资料向乙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 (2)侧录侧录: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

19、子在受理终端上装载侧录仪 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将银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使 用; (4)套现套现: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甲方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5)洗单洗单: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甲方的受理终端受理,假冒甲方交易与乙方结算; (6)恶意倒闭恶意倒闭: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乙方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 压单据或重复交易,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伪冒交易超过一定

20、比率伪冒交易超过一定比率:一定时期内的伪冒交易超过乙方规定的比率; (9)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 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10)违规移机违规移机:未经乙方许可,擅自将受理终端从乙方登记的原始装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 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移机后地址与原始装机地址的省市、区县、乡镇等行政区域,或与 原始装机地址的道路名称、门牌号码、楼层、房间号、摊位号等不一致;甲方在多家分支机构( 分店)之间自行调换终端;使用固定终端进行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移动终端超出商户本省范 围使用;YS-WI-BM16004

21、R05-A-15 / 7(11)商户合谋欺诈商户合谋欺诈:在受理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蓄意进行欺诈交易或纵容 、包庇、协助银行卡欺诈交易,如配合欺诈分子盗刷伪卡,利用预授权、消费撤销及冲正、预授 权完成撤销及冲正等交易套取发卡机构信用资金等行为; (12)分单分单:甲方将同一笔交易分成多次交易、使用两张及以上的签购单,以使得这些交易 的总额超过了银行的授权限额,部分付款或延迟送货的情况除外。 (13)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4)银行卡清算机构已书面通知乙方强制解约; (15)已被银行卡清算机构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6)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 (17)

22、其他风险原因。七、七、 安全与保密安全与保密1. 乙方提供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系统应能够满足甲方受理银行卡业务的需要,确保交易安全。 乙方对业务系统进行升级、维护需要暂停提供服务的,应提前通知甲方或在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 告,并预告恢复日期,且应尽可能不占用甲方交易高峰时间,减少对甲方经营活动的影响。 2. 乙方应防止甲方基本信息资料、业务信息被篡改、灭失、损毁和泄露,且不得利用甲方的 上述信息从事超出法律许可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活动。 3. 甲方同意遵守以下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1) 甲方不得自行或允许第三方维护受理终端或系统设置和数据,确保受理终端不被除乙方 以外的人员进行检测、拆修、

23、改装、更换、移动或加装其他设备。 (2) 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银行卡交易,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仅限于甲 方对账使用,甲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上述目的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乙方同意 ,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3) 甲方可以存储业务上必须的客户资料,如姓名(中英文)、国际、证件号码等,但仅限 于受理该客户的银行卡支付交易。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 密码及卡片有效期限等敏感信息; (4) 甲方应将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质、设备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 泄漏给第三方;甲方不得超期限(12个月)保存已不再具备交易

24、清算用途的银行卡客户信息资料 :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交易数据及资料,甲乙双方均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分别按照机密文件销 毁标准,由专人负责销毁,并做出经有权签字的书面销毁记录。 (5) 甲方有义务将所有通过设备清算的交易资料和相关单据,妥善留存至少24个月,以备查 询。 (6) 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账户信息安全合规评估等保障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的工作。 甲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破坏等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甲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破坏等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 责任由甲方承担。责任由甲方承担。 4. 对于双方各自内部人员流动、辞职、解雇等原因离开

25、原工作机构后,而由其泄露有关银行 卡信息、资料、数据的责任,则由其原所在方承担。 5. 如有交易数据被非法取得或外泄事件发生,双方均有在第一时间内告知对方的义务,并及 时采取措施配合对方减少损失。 6. 根据司法机关要求或为公共目的向相关单位提供银行卡交易信息,或在已经采取了必要的 系统管理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由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 性关闭等影响系统、网络正常运行造成的信息泄漏,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息泄露双方均无需 承担信息泄漏责任。YS-WI-BM16004R05-A-16 / 77. 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拒绝为乙方提供境外银行卡交易服务

26、,并立即 与之强制解约: 一、 未按约定流程进行受理银行卡业务操作,造成损失或者经两次书面通知无效。二、 使用虚假伪冒信息进行银行卡受理业务申请,违规套现或洗单,虚假交易等。三、 未经甲方或持卡人允许泄露持卡人交易账号或其他交易信息。四、 利用设备进行欺诈活动,如盗录磁条信息、非法改装银行卡电子设备等。五、 经营不善,已破产、停业或倒闭;六、 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七、 因自身行为严重影响甲方声誉或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八、 内部人员作案或者与外部人员联合作案。九、 其他甲方认为将为甲方带来风险的状况。 8. 甲方允许乙方为保障受理银行卡业务的安全而采用监控和可疑跟踪等技术

27、的实际应用。 9.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及司法机关对银行卡案件进行调查、打击银行卡犯罪,并在需要时给 予环境和安全方面的支持。 10. 乙方有义务及时通报、告知甲方关于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有关银行卡受理市场方面的最新 动态和业务做法,乙方有义务配合实现。 11. 对于甲方未受协议约定进行操作产生的风险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拥有完全追索权。八、八、 反洗钱条款反洗钱条款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 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采取有效的反洗钱 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履行各自的反洗钱义务,并相

28、互提供 必要的协助,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 2.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和完整性;采取有效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按照乙方要求随时提供 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等信息资料。 3. 关于客户信息真实性的管理规定: (1)甲、乙双方应加强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对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 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双方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商业利益。 (2)乙方有权对甲方所提供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甲方应按照乙方业务经营 和客户服务的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不得诱导客

29、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不得伪造 、篡改或拒不提供客户信息。如甲方提供的客户信息存在真实性、完整性问题的,应限期进行补 充更正,如甲方拒不补充更正或逾期未补充更正的,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合作关系。 (3)甲方应明确接触、使用客户信息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限,严格限定接触、使用客户 信息的部门、岗位和人员范围,不得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和倒卖客户信 息。九、九、 其他其他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截至本协议有效期届满30日前,如甲 、乙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或发出不自动续约通知的,且本协议双方在有效 期届满后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则本协

30、议自有效期届满日的次日起自动延续1年,顺延次数不受 限制。YS-WI-BM16004R05-A-17 / 72.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需变更本协议之条款,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最终以书面方式签署补充 协议,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协议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通知送 达之日起30日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 协议。 4. 协议终止后,甲方停止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无论何种理由,相关的标识、标记均应立即 撤下。甲方租赁受理终端的,本协议终止后,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乙方应将终端押金(

31、 不计息)退还甲方: (1)甲方将本协议项下业务受理用品全部归还乙方,并经乙方确认无损坏; (2)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交有效签购单等相关交易证明材料; (3)甲方已结清本协议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相关款项。 甲方不满足上述条件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赔偿的,乙方有权扣除 甲方全部或部分终端押金作为赔偿,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5.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终止前已按本协议条款累积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终止 时,双方应相互结清根据本协议规定应付而未付的各款项。 6.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有权对终止日起上溯至少180日内的交易进行调单核查并影印留存。 在本协议终止后两年内,乙方

32、对本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向甲方查询及追索的权利,法律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7.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及其所 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条款,均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包括因追回损失而 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海南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9.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 补充约定: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_ _年 _ 月_ _日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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