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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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ppt课件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经济法基础知识“十三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第一节节 法的概述及渊源法的概述及渊源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概述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第四节第四节 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掌握法的概念和本质。了解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了解经掌握法的概念和本质。了解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了解经济法的产生、概念及调整对象。掌握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及构济法的产生、概念及调整对象。掌握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及构成。理解和掌握与经济法相关的民法基础知识。理解和掌握成。理解和掌握与

2、经济法相关的民法基础知识。理解和掌握诉讼时效的概念。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在以后的工作和生诉讼时效的概念。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树立法律意识,培养初步的法律思维。能理解日常生活活中树立法律意识,培养初步的法律思维。能理解日常生活涉及的相关法律制度。能分析日常生活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法涉及的相关法律制度。能分析日常生活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内涵。能在工作和生活中分析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同时律内涵。能在工作和生活中分析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同时能运用学习的法律知识解决常见的法律问题。能运用学习的法律知识解决常见的法律问题。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经济法基础知识学习目标学习目标引导案例引

3、导案例 张先著,芜湖人,安徽某高校毕业生。张先著,芜湖人,安徽某高校毕业生。25岁的张先著参加了芜湖市公岁的张先著参加了芜湖市公务员招聘考试,并在务员招聘考试,并在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但是,张先著却因为携带乙肝名考生中名列第一。但是,张先著却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取消录取资格。病毒而被取消录取资格。 我国目前大约有我国目前大约有1.2亿人和张先著一样是乙肝病毒亿人和张先著一样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个群体在入学、求职甚至恋爱婚姻方面受到种种排斥。面对这种携带者。这个群体在入学、求职甚至恋爱婚姻方面受到种种排斥。面对这种情况,张先著一纸诉状把芜湖市人事局告上法庭,他希望以自己的诉讼唤起情况,张先著一

4、纸诉状把芜湖市人事局告上法庭,他希望以自己的诉讼唤起社会公众对社会公众对1.2亿人的关注,消除对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这场官司因此被媒亿人的关注,消除对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这场官司因此被媒体称作体称作“乙肝歧视第一案乙肝歧视第一案”。 最终,最终,“乙肝歧视第一案乙肝歧视第一案”以张先著胜诉而以张先著胜诉而告终。之后,浙江、四川、福建、广东等省修改了当地公务员禁止录用乙肝告终。之后,浙江、四川、福建、广东等省修改了当地公务员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原原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正式出台了公务员录用体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正式出台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首次对公务员体检健

5、康标准予以明确限定。这次颁检通用标准(试行),首次对公务员体检健康标准予以明确限定。这次颁布的新标准明确,肝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布的新标准明确,肝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引例解析引例解析】n n1.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张先著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犯其合法权利,张先著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n2.芜湖市人事局委托的某医院做出的体检不合格结论违反芜湖市人事局委托的某医院做出的体检不合格结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后果应由委托人芜湖市人事局承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后果应由委托人芜湖市

6、人事局承担n3.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主缺乏事实证据应予撤销。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主缺乏事实证据应予撤销。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概述及渊源法的概述及渊源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二、法的渊源二、法的渊源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

7、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规范体系。n 在我国古代,法一字写作在我国古代,法一字写作“灋灋”,据说文解字,据说文解字记载: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者去之,从去。”n 法和律最初是分开使用的,含义也有所不同,后法和律最初是分开使用的,含义也有所不同,后来发展为同义词,合称为法律。夏商西周直至春秋时来发展为同义词,合称为法律。夏商

8、西周直至春秋时期的奴隶制时代,一般称法为刑。春秋战国之际,改期的奴隶制时代,一般称法为刑。春秋战国之际,改称为法。商鞅变法时进一步改法为律。把称为法。商鞅变法时进一步改法为律。把“法法”和和“律律”连用作为独立的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明初由日本连用作为独立的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明初由日本传入传入。(二)法的特征(二)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法是由国家

9、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二、法的渊源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10、与惯例和司法解释等。章、国际条约与惯例和司法解释等。(一)宪法(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相抵触。(二)法律(二)法律 这里所讲的法律指的是狭义上的法律,即由这里所讲的法律指的是狭义上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废止的,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三)行政法规(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

11、法律或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制定的规范宪法、法律或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性法律文件,其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四)地方性法规(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案 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

12、年宪法修正案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五)自治法规(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

13、单行条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规章(六)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七)国际条约和惯例(七)国际条约和惯例 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织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是国际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种协议,是国际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的渊源或法

14、的形式。(八)司法解释(八)司法解释 我国的司法解释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我国的司法解释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这种解释一般采用规范性文件发效力的解释。这种解释一般采用规范性文件发布,布, 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一、一、经济法的产生及概念经济法的产生及概念二、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及概念一、经济法的产生及概念(一)经济法的产生(一)经济法的产

15、生提出:提出: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使用:使用:1916年经济学字典命名:命名:1919年煤炭经济法我国:我国: 1933年出版法律大辞典 1979年首次提出的“经济法”概念 1980年开设经济法课程 2001年9月经济法为一个重要法律部门n 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调整国家为了矫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调整国家为了矫正市场失灵而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正市场失灵而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的总称。n 经济法是对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经济法是对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主要特征如下:综合调整

16、的一个法律部门。主要特征如下:n(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n(2)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律。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二)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二)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二)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n(3)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

17、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律 。n(4)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n(5)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

18、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的原则。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身的调整对象,即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身的调整对象,即该法所调整的独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也是如此该法所调整的独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也是如此。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既包括横向的市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既包括横向的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纵向的国家对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纵向的国家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管理与调控关系;既有私法上的关场经济主体的管理与调控关系;既有私法上的关系,又有公法上的关系。总

19、的来说,经济法的调系,又有公法上的关系。总的来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经济关系: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经济关系: (一)市场主体管理关系(一)市场主体管理关系 市场主体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市场主体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二)经营协调关系(二)经营协调关系 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是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宏观调控是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对国民衡,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对国民经济结构及其运行进行的调

20、节和控制。经济结构及其运行进行的调节和控制。(四)市场规制关系(四)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规制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而对市场主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而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加以干预和约束所发生的一种体的生产经营行为加以干预和约束所发生的一种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五)涉外经济关系(五)涉外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比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比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等。制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等。

21、 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n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n(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n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根据经济法律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规范的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n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n(1)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意志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意志关系;n(2)经济法律关系

22、是受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受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n(3)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由三经济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个基本要素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内容的发个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内容的发生、变更,都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相应变化。生、变更,都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相应变化。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

23、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是指,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体包括:(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 (3)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4)个体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5)自然人。)自然人。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就是经济法律

24、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也就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 承担的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义务。(1)经济权利经济权利 经济职权;经济职权; 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 国有资产管理权;国有资产管理权; 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 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 经济请求权经济请求权(2)经济义务)经济义务 根据产生原因可分为:根据产生原因可分为: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根据权利者或权力者不同又可分为:市场主体的根据权利者或权力者不同又可分为:市场主体的义务国家政府机关义务义务国家政府机关义务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25、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的对象,是经,是经 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载体和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载体和目标目标。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包括:(1)物物 (2)经济行为经济行为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由于一定客观情况的出现而是指由于一定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经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要

26、素是指已经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要素的变化的变化(主体、内容、客体主体、内容、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终结。无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义务归于终结。无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都是由于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所引起的。都是由于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所引起的。 n(一)经济法律事实的含义(一)经济法律事实的含义n n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经济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或现象。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27、 (二)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二)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事件 指客观上存在和发生的,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指客观上存在和发生的,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与自觉行为无关的,但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观意志与自觉行为无关的,但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如不可抗力、偶发事故等。、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如不可抗力、偶发事故等。 2.行为行为 行为指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自觉行为指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自觉实施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活实施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活动。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法律行为;动

28、。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法律行为;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仲裁机构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等。的仲裁行为等。第四节第四节 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 基础知识基础知识一、一、民法概述民法概述二、民事主体二、民事主体三、民事行为三、民事行为四、四、 代理代理五、五、 时效时效一、民法概述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平

29、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商品生产、分配、交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商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n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n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两类: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两类:n(1)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这些关系)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这些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如,自然人的生在民法上表现为民事主

30、体的人格权,如,自然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命和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n(2)基于民事主体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基于民事主体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二、民事主体二、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一)自然人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31、和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3条规定: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务。(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

32、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人能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典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民法典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智力是否正常,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智力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和无民事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n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年龄在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

33、且无周岁以上且无精神障碍,或年龄在精神障碍,或年龄在 16 周岁以上未满周岁以上未满 18 周岁的自周岁的自然人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以自己的劳动收 入为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入为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行为能力人。n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法律规定有两类:一类是。我国法律规定有两类:一类是 8 周岁周岁 以上的未成年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另一类是;另一类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n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即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

34、事活动的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规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规 定有两类:一类定有两类:一类是是不满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周岁的未成年人;另一类是;另一类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他 们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们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即监护人代理。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典第我国

35、民法典第40条规定: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失踪人。其其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两方面: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财产代管人;一是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财产代管人; 二是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二是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n(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n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限,经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

36、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民法典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3.3.监护监护 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是指

37、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由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权益由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1 1)法定监护)法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

38、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门同意。n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n(一)配偶(一)配偶n(二)父母、子女(二)父母、子女n(三)其他近亲属(三)其他近亲属n(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2)指定监护)指定监护 是指法律规定的相关主体指定监护人的监护。是指法律规定的相关主体指定监护人的

39、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指定监护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n(3)监护的终止)监护的终止n基于以下原因监护关系终止:基于以下原因监护关系终止:n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力;n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n被监护人或者监护被监护人或者监护 人死亡;人死亡;n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

40、止的其他情形。形。 n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4.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法律认可的自然自然人的住所,是指法律认可的自然人民事生活的中心处所和经常居住地。人民事生活的中心处所和经常居住地。 民法典第民法典第25条规定:条规定:“自然人以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常居所视为住所”。 (二)法人(二)法人 1. 1.法人制度的概述法人制度

41、的概述 依据我国民法依据我国民法典典第第5757条的规定: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1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2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3 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2.2.法人的分类法人的

42、分类n民法典对法人有以下分类:民法典对法人有以下分类:n(1 1)营利法人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n(2 2)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n(3 3)特别法人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

43、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为,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为,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

44、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来实现。三、民事行为三、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包括、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等。等。n(一)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n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n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民事主民事法律行为,简称

45、为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的行为。n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n(1)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行为。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行为。n(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n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n(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n(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n(3)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诺成

46、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n(4)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n(5)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n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n(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n(2)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n(3) 推定形式推定形式n(4) 沉默形式沉默形式4.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n (二二)无效

47、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类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类型: 1. 行为人不合格行为人不合格 2. 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序良俗(三)可撤销的

48、民事法律行为(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1) 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 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3)欺诈、胁迫民事行为欺诈、胁迫民事行为n(四四)效

49、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n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 的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法律行为实施的民事法律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 (4)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四、四、 代理代理n(一)代理的概念(一)代理的概念n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

50、围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n代理具有以下特征:代理具有以下特征:n(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n(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行活动。n(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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