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巴林左旗2022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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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巴林左旗2022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人居环境,经旗委、旗政府研究决定,实施巴林左旗2022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一、房屋征收主体巴林左旗人民政府二、房屋征收部门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东镇人民政府、东城街道管理办公室、西城街道管理办公室。四、房屋征收范围(

2、一)桃花岛片区:东至北塔路,南至赛罕街,西至皇城路,北至北山防护林。(二)北塔周边片区:东至上京路,南至振兴大街,西至北塔路,北至北新街。(三)井子沟片区:东至富河路,南至林东八小,西至迎宾路,北至振兴大街。(四)皇城古镇片区:东至上京路,南至沙里街,西至皇城路,北至契丹大街。(五)清河街及乾德路片区:东至北塔路,南至清河街,西至皇城路,北至振兴大街。其中桃花岛片区、北塔周边片区、井子沟片区和皇城古镇片区是往年棚户区改造遗留项目。五、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签约期限: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搬迁期限: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六、房屋、土地及未登记

3、建筑的认定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一般以权属证书和登记档案的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档案确有错误外,以登记档案为准。房屋征收范围内出现未经产权登记的土地和房屋等特殊情况的,由旗政府组织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林东镇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和住房保障中心等有关部门成立房屋征收补偿认定小组,按照尊重历史、结合实际的原则,参照历年棚改征收工作的认定程序及处理办法,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七、住宅房屋及其他补偿(一)有证房屋补偿有证房屋是指被征收房屋在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属证书用途栏内标明为住宅的建筑物。1.货币补偿按有证房屋同等建筑

4、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按房屋登记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300元/。2.产权调换(1)由平房调换至高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1.3的比例调换;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调换。有证房屋安置面积内互相不找差价,但被征收人需缴纳楼层差价。被征收人增加安置房面积的按市场价结算。(2)回迁安置地点期房房源:位于北新街西段路北三峡中学东侧,具体户型、建设面积等房源信息由征收部门在选房前公布。(3)楼层差价步梯安置楼房楼层差价:以2层、5层为基础价,3层、4层每平方米增加100元。电梯安置楼房楼层差

5、价:以2层为基础价;3至11层(不含顶层)每层每平方米递增80元,12层以上(不包含顶层)以11层价格为准。一层及顶层楼层差价根据规划设计情况另行通知。(4)选房办法及补偿款结算被征收人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屋的房号,并在选房完成后根据选房情况一次性结算补偿款。(二)附属房屋补偿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房屋登记面积以外的已建建筑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价值折旧评估补偿。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突击抢建的不予补偿。(三)有证房屋以外的土地补偿土地使用权来源合法或经认定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有证房屋以外的国有土地补偿400元/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补偿580元/平方米。(四)附着物及设施补

6、偿按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26条标准执行。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26条未包括的其他附着物、设施及迁移费的补偿经过评估后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五)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1.搬迁费:按有证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2.临时安置费:按有证房屋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月每户不低于1000元。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自被征收户搬迁完毕之日起至领取回迁安置房钥匙之日止。产权调换过渡期内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费。(六)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用途的补偿征收范围内二层以下(含二层)产权性质为住宅

7、,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补偿,按经营状况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被征收人提供纳税证明材料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结合其经营状况、净收益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或按规定免税证明材料的,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一次性补偿6000至9000元。(七)住房保障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仅有该一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提高至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进行补偿。(八)住宅奖励办法1、签约奖励:在签

8、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交房的,一次奖励人民币3万元。逾期不签约的,不享受签约奖励。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价格的10%予以补助。八、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在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宅可以根据改造需要一并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征收补偿,补偿方式、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征收范围内成片集体非建设用地及地上附属物,按法定程序另行征收。九、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非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商业”“工业”或“仓储”等非住宅用途的房屋。非住宅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非住宅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非住宅征收签约奖励参照住宅

9、签约奖励办法第一款执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予以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上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费为房屋评估金额的1.5%;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用为房屋评估金额的1%。十、评估事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方案公布之后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旗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不再另行选取。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

10、定的,由被征收人投票选定,得票数超过应投票总数二分之一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若得票数均未超过投票总数二分之一,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用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处对摇号、抽签过程进行公证。评估机构入户实地查勘时,需保存影像资料,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在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的,由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被征收人拒绝入户评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被征收人入户时间等具体事项后,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下进行实地查勘,出具评估报告,有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

11、范围内公示7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旗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的房屋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十一、补偿决定及强制拆迁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12、,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巴林左旗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由巴林左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二、其他规定(一)对被征收户以土地证或房产证为计户依据,按“一证一户”的原则进行补偿。(二)本方案发布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时,被征收人必

13、须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或者出具在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见证下的书面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为办理。(四)对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或设有抵押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或抵押关系,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五)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和网络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六)如被征收人为享受相关政策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所享有的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收储和管理。(八)房屋征收部门将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户所持有土地及房屋权属信息(包括性质、面积、用途及历史来源、变更情况)及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查档核实。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给房屋征收部门。(九)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可由旗政府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十)本方案由旗政府委托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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