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共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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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 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院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 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 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第三条 我院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以及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和我院 的有关规定。第四条我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 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 凝聚学生。(三)发挥

2、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 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组织生活。第五条 我院学生社团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实行院、系 两级管理。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受院党委委托,在学 院宣传部、学(保)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负责院学生 社团的管理。系 (分院 )团总支负责系 (分院)学生社团的管理, 并接受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的指导。第六条 我院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生经费中划 拨,实行统一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 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 须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第七条 学院学生社团成立,须经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 员会审查同意,报学院党委备案,并依照本办法的

3、规定进 行登记;系 (分院)学生社团成立,须经系 (分院 )团总支审查, 报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备案,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 行登记。第八条 我院学生社团的成员原则上必须是学院具有正 式学籍的学生。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第九条 我院各类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 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 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 申请登记。第十条 我院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为院团委下设的 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 记或备案。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10 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 开展该社团

4、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 分;(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五)有规范的章程。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 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 反映其特征。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的院和系(分院)学生社团, 发起人应当分别向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和系(分院) 团总支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筹备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活动场所;(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

5、动方式;(三)学生社团类别;(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八)章程的修改程序;(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和系 (分院 )团总支 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 30 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 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 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 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五条 从批准筹备之日

6、起 60 日内,学生社团管理 指导委员会和系 (分院 )团总支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 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学生社团管理指导 委员会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 式宣布成立。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专心-专注-专业二)学院、系(分院)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 人的;。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

7、注销的登记和备 案;(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 行审查批准;(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 处理。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 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 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 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 开。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学生社团 管理指导委员会和系 (分院 )团总支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 查。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

8、会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 和其他标志,但须由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批准。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登记管理部门 批准。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跨校进行交流活动。特殊情况 需跨校进行交流活动的,须经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批 准。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 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登记管理部门有 权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二十四条 会

9、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四)修改社团章程(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第二十五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 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 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 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 记管理部门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 务负责人。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 学生社

10、团负责人(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 条我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 务方面一律平等。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 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 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部 门反映问题和情况。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

11、期注册。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 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三十四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 的,应当在 7 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 团修改章程,应当在 7 日内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 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三十七条

12、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登记管 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 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 向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 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 报告书。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 快以公告形式宣布。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第四十条 学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每年对各学生社 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校园十佳社团”。第四十一条 学院“十佳社团”实行挂牌和年度淘汰制 度。每年调整率在 10%左右。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社团活动基金,每年对“十佳社 团”

13、进行重点资助。第四十三条 学院学生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 院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院级“十佳社团”并对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具体评估办法由登记管理部门依照有 关规定另外制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部 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二)不接受本办法(条例)规定;(三)财务管理混乱;(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部 门有权将其解散。(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二)社团执行机构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 动的;(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 注册的;(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 30 人的;(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第八章 附则修订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制定、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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