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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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盐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融入省“一中心、一基地”建设,推动创新型示范城市创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盐城行动计划、盐城市关于推进聚力创新的十条政策意见,对接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促进产业创新发展迈向中高端,加强盐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

2、建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体系,承担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制定、产业技术研发、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创新人才凝聚培养、协同创新网络构建等职能,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涵括工业、物流业、建筑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第三条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全市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产业发展战略布局,遴选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较活、创新业绩较显著、引领示范作用较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同时对已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实行定期监测、定期评价。建立健全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3、滚动培育机制,鼓励引导行业内的规模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第四条 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具体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各县(市、区)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第五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底前。申请材料包括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第六条 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有较明显的规模竞争优势,

4、年主营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属于市重点培育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内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放宽至年营收1000万元以上。(二)企业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技术团队完备,有较明确的企业技术中心发展目标规划,创新效率和效益较明显,拥有1项以上有效专利。(三)企业有一定的研发创新投入,年度研发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0人,其中有1名以上高级专家担任技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四)企业有较完善的研发条件,拥有进行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较完备仪器、装备及场所,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

5、于50万元,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有较稳定的产学研合作。(五)企业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无涉税违法行为,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市经济信息化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发文,向申报企业、地方主管部门通报认定结果。第七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一)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二)县(市、区)经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报材料按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三)市经济信息化委自行组织或委托第

6、三方组织专家进行申报材料资格审核、企业现场考察、专家质询和指标体系评价,确定企业技术中心初选名单。(四)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价结果,对照国家、省产业政策以及市产业创新发展规划等进行综合评价后,对评价结果70分以上的申请企业,择优认定为市企业技术中心,并通过市经济信息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予以发文授牌、颁发证书;对评价结果60-69分、具备较强创新潜力的申请企业,按照“宽进强管”的原则,予以先行公示、发文认定为市企业技术中心,当年不授牌、不颁发证书,在1-3年建设期内达到规定条件,申请复评通过后,再正式授牌、颁发证书。第三章 运行评价第八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接受一次运行评价,市经济

7、信息化委每年组织对到期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复评,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的复评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材料受理与初审,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评价材料包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指标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并视情况召开核查会议或实地核查,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60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合格;(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第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审核确

8、认,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予以发文公布,并换发新的证书。市经济信息化委自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各地主管部门、参评企业通报评价结果。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第十二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企业应在办完手续后的30天内将有关材料报县(市、区)经信部门审核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并办理更名手续。第十三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技术中心运行快报。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后将录入全市信用信息平台。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9、;(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和数据,或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运行快报;(三)认定评价得分60-70分市企业技术中心,经过3年建设期仍达不到要求;(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六)发生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或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七)企业依法终止,或自行要求撤销。第十六条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至(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经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第十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

10、对撤销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以文件形式公告,并收回市企业技术中心证书和铜牌。第十八条 对认定评价结果60-70分的市企业技术中心,及复评结果60-65分的市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督促改进工作。第十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运行评价优秀的市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对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优先争创国家、省级有关品牌,优先办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抵扣。第二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定期对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宣传,并组织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培训、考察和经验交流活动。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物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原则上参照本办法,并根据行业特性,另行发文补充认定评价的条件要求。第二十二条 为顺应互联网+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 日起实施,盐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盐经信【2014】172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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