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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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贺 州 学 院 文 件校财20151号关于印发贺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贺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贺州学院 2015年3月7日贺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差旅费开支报销制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3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桂财行201486号)以及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贺财行20142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

2、离开贺州市城区开展公务活动(不含出国出境)所必需开支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要切实贯彻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执行差旅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因公前往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

3、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需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注:厅局级相当职务人员包括正高职称及职务(岗位)工资在专技五级以上(含五级)的副高职称人员可按相应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并据实报销。因工作需要,随校领导出差的人员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方式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除厅局级及相

4、当职务人员可乘坐飞机外,其余人员原则上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但使用横向科研经费的除外。 第七条 超级别乘坐交通工具且使用教育事业经费(含创收分成,下同)出差报销的,超支部分自理;超级别坐交通工具且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出差报销的,需项目负责人批准,方可据实报销,若是项目负责人的,需经学校分管科研领导批准。 第八条 租赁车辆出差的须经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并与出租方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同时出差前须填写贺州学院出差审批单交财务处,财务处将以此及相关票据为依据进行报销,过后补办手续的不允许报销。租赁费可凭出租方开具或税务局代开的车辆出租发票据实报销。 原则不允许使用私家车出差,使用私家车出

5、差的,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自用私家车出差的按照出差地汽车或火车同等标价给予报销(如无参照标准则按照0.4元/公里核定到乡镇为准),过路过桥费、当期油票作为出差的凭证。 第九条 因公出差发生的订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专线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不在市内交通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退票费需由本人书面说明合理的退票理由,并经出差审批人审批后方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已经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或出差往返在交通意外保险期内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6、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广西区外出差住宿费按照贺州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执行,广西区内市外出差住宿限额标准为:厅局级每人每天470,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市内各县、乡镇住宿费为每人每天200元。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当天往返实际发生住宿费的,在差旅费规定的住宿标准限额报销,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在住宿标准范围内可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五条 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宾馆开具的发票据实报销

7、。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出差期间的个人伙食费用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不再凭票报销。出差期间,有接待任务的,要严格执行贺州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接待费发票必须单独粘贴、审批,并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依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区外出差按照贺州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执行,区内市外出差伙食补助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市内各县、乡镇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弟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

8、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补助。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不再凭票报销。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依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内各县、乡镇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凭会议通知(培训通知)、会议证明(培训证明)及相关领导批示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统一缴纳会务费(含住宿、伙食)的,不再报销住宿费以及发放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培训)由承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

9、,不得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费。 参加会议(培训)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参加会议(培训)人员往返会议或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参加会议(培训)所支付的会务(资料)费必须随同差旅费一同报销,不能分次报销,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章 外派、外出学习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离开常驻地挂职锻炼、支援(教)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各种驻村工作队等的教职工人员,在外单位工作期间区内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区外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发放其他任何补助。确实有特殊情况发生住宿费的,须经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外单

10、位挂职锻炼或专项工作期间,由选调(抽调)人员的单位报销,学校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发放其他任何补助。确因特殊情况,须经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受挂职单位委派出差的差旅费由挂职单位承担,确需由学校报销相关费用的,须经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组织选送到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及组织选送离职带薪参加其他各种学习(无论是否取得学历)的工作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

11、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离职带薪参加其他类型学习的人员,在校学习期间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报销按照人事处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八章 调动、搬迁、探亲的旅费 第二十八条 调入我校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除按上述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须执行如下规定: (一)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二)调入工作人员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应与

12、调入工作人员同行,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等,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 (三)从我校调出的教职工,其差旅费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本校的,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条 由部队转业到本校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后与我校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本校的差旅费处理。 第三十一条 探亲路费仅限报销探访定居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父母、配偶所发生的往返路费。 (一)

13、经批准,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二)教职工探亲可按本办法第五条(除飞机外)选乘对应级别席次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级别乘席次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出租小汽车和非营运交通工具的一律不予报销。 (三)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需要中途经停、中转且必须住宿的,可凭住宿发票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单程报销一夜住宿费。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公交车、出租车、地铁、轻轨、机场专线大巴等)、订票费、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

14、费等,由教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探亲差旅费报销的客运汽车、火车或轮船票据仅限于票面上注明(必须为打印,手写无效)起始站点的税务监制发票,定额发票、裁剪发票、手写发票等一律不予报销。 (六)探亲差旅费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七)探亲差旅费只限当年报销,不得跨年度报销。 第三十二条 调动、搬迁、探亲的旅费必须凭据报销,未取得合法票据或票据丢失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出差前,必须填写“贺州学院出差审批单”,经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和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

15、目负责人本人出差的,由上一级分管科研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 差旅费报账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原则,不得“多事一报”,更不得无关事项“夹带报账”。 第三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工具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之内凭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六条 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一个星期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

16、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丢失机票、车票、船票的,由本人出具书面说明、同行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经出差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予以报销;丢失住宿费发票的,可凭住宿费发票的复印件并重新加盖原印章后可据实报销住宿费。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报销。 到配偶驻地出差的,无住宿发票,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由学校派车或租赁包车(包括学校后勤车辆)出差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因私绕道的,

17、如省亲等,绕道和探望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绕道交通费,以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为核定依据,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交通费的,按实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的,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因不执行本办法规定而发生的差旅费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将对直接

18、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9日起执行。原贺州学院转发贺州市财政局关于贺州市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管理办法的通知(院财20081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附表:贺州学院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省份住宿费限额标准(元/人天)伙食补助费标准(元/人天)省级(普通套间)厅级(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广 西800470330100北 京800500350100天 津800450320100河 北8004503

19、10100山 西800480310100内蒙古800460320100辽 宁800480330100大 连800490340100吉 林800450310100黑龙江800450310100上 海800500350100江 苏800490340100浙 江800490340100宁 波800450330100安 徽800460310100福 建800480330100厦 门800490340100江 西800470320100山 东800480330100青 岛800490340100河 南800480330100湖 北800480320100湖 南800450330100广 东800490340100深 圳800500350100海 南800500350100重 庆800480330100四 川800470320100贵 州800470320100云 南800480330100西 藏800500350120陕 西800460320100甘 肃800470330100青 海800500350120宁 夏800470330100新 疆800480340120 贺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5年3月7日印发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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