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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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法第一编 民法总则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章 自然人第三章 人格权第四章 法人第五章 法律行为第六章 代理第七章 诉讼时效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民法是民法规范的综合。民法学以民法规范的结构、功能、效力及适用等问题为研究内容。2.民法规范调整对象: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注:并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归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只是一部分。3.民法(民法规范)的适用: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以适用。涵摄: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得一定结论(R)的

2、一种思维过程。涵摄的逻辑结构大前提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的法律效果)小前提S=T(特定的案件事实S该当于T的要件)结论SR(特定的案件事实S,适用于R的法律效果)确定演绎推理三段论的大前提(确定民法规范的完整内容)。在寻找民法规范,进行涵摄的过程中,初步了解案件事实最可能适用的民法规范后,最重要工作是分解法律规范(T)的要件,确定其全部的要件特征(M1,M2,M3,M4等)和法律效果。民法规范的内容分解规范内容构成要件(M):加害人基于过错实施加害行为,并因此侵害受害人生命权。法律效果(R):赔偿义务人应当对赔偿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要件特征M 1.加害人对

3、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M2.加害人实施了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加害行为M3.受害人的生命权遭受侵害M4.加害行为与生命权遭受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律效果1.精神损害赔偿:依照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2.财产损害赔偿: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判断特定案件事实(S)等否完全该当于构成要件(M)的全部要件特征(M1,M2,M3,M4等)。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能够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则发生该民法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R); 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不能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不能满足一个以上的要件特征),那么该民法规范不能得到适用,该民法规范的法律效果(R)不

4、能发生。4.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民法规范”的其他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5.民法规范的适用结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到适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即引起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对此,须满足两个条件:规范+事实。6.民法渊源民法渊源是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又称规范法源)和间接法源。直接法源对法官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法院裁判应当予以援引;间接法源虽然能对民事裁判产生一定影响,但对法官无法律上的拘束力1.民法的直接法源制定法包括: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

5、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习惯法民法总则关于民法法源所规定的“习惯”,应解释为“习惯法”,须符合三个条件:1.制定法无规定(具有补充性)2.经法律共同体成员长期惯之事实,对其已经形成法律效力的确信;3.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法理1.概念:法理即法律的原理,包括平等原则及事物本质等。2.例子。如存在法律漏洞时,根据“类似情况相同处理的平等原则,类推适用民法规范。3.位阶。作为民法的法源,法理具有“补充性”,只有在(经由法律解释)无制定法和习惯法可用时,才可援引法理裁判。1/47:002.民法的间接法源指对法官无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因其具有应然的规范结构,在无直接法源时,法官仍然“可以援引为裁判依据。其中最重要的为

6、“学界通说和“判例”。此外还包括民众的法理念、政策(政策以前是直接渊源)等。7.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分类状态、事件和行为。8.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期限1.概说1任何民事法律事实都在一定的时间中发生,时间常常具有民法上的意义,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时间(期限)包括期日和期间。2民法总则仅规定了期间,对期日未做规定。2.期日概念期日是指不可分的一个时间点,如某日、某时。理解1.以某日为给付或意思表示的期日的,该日“全日”即视为不可分的一个点。但原则上应在营业时间或作息时间内为给付的意思

7、表示,于凌晨或深夜为之的,违反诚实信用而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2.应在一定期日为给付或者意思表示的,该期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代之。3.以“月初”“月中”“月末”为期日的,应分别解释确定为“月之1日”“月之15日”和“月之末日”3.期间的计算方法:历法计算法历法计算法1.概念:指依照历法(公历)计算期间的方法(月有大小,年有平闰,都依照历法所定)如:所称“一日”,指午前0点午后12点;所指“二月份”,指2月1日至末日;所称“1年”,指1月1日12月末日。标准不统一2.适用范围:以年、月为计量单位的“连续期间”,一般采用历法计算法。自然计算法1.概念:按照实际时间计算期间的方法

8、。如“1小时”为60分钟;“1日”为24小时;“1月”为30日;“1年”为365天。 标准统一,但计算麻烦2.适用范围:以年、月为计量单位的“非连续期间”和以小时、日为计量单位的期间,采用自然计算法。4.民法总则规定的期间计算规则起算点1.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计算。如:约定“授课时间为上午9点起3小时”,则自上午9点起计算,到12点期间届满。2.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内。如3月1日订立合同的约定:“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0日内交货”,则自3月2日起计算,3月11日期间届满。终止点1.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第一,找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9、;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采用历法计算法 如:2018.5.162018.6.152.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3.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24点的;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9.下列事实不是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1)概念: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2)范围: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搭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坐过站造成纯粹经济损失,无权要求损害赔偿责任),顺路车代为投递信件,代买零食(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无法律关系),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

10、电影,为人指路,为倒车人打手势等等。3)法律效果: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第一,不产生合同关系(承诺人爽约的,不产生违约或者缔约过失责任);第二,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仍成立侵权之债)。(2)法外空间。A.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做梦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B.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等的客观情况。注意:原则上爱情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但是,若夫妻之间不再有一点爱情了(感情确已破裂),此时“缺乏爱情”的客观情况就具有法律意义,属于民事

11、法律事实,任何一方享有离婚请求权。(3)婚约。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注意:“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事实。原则上支付彩礼后,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是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A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B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的,确未共同生活的;C 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当事人为约定时,具有受拘束的法效),但是按其性质不宜使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被定性为“合同界域之外”

12、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德国按时服用避孕药的案例。10.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人格权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 身份权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对世性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系债 侵权之债 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单方允诺之债11.民事法律关系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人(公法人、私法人)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国家 非法人组织(个人

13、独资企业、合伙等)内容:包括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 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身体、肖像、姓名等) 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抚养等)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无形财产(作品、技术方案等) 债权法律关系: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12.支配权概念: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范围:包括: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特征:(1)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支配权人以外的所有人(不特定),均为支配权的义务人。(2)内容:第一,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

14、,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 第二,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同一内容的支配权。如抵押权,但是抵押权具有顺位。 第三,优先性。同一客体上并存的不兼容的支配权,在效力上有优先劣后顺序。 第四,权利实现具有直接性,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仅需义务人不作为(不实施侵害行为),支配权即处于实现状态。 第五,公示性。原则上,未经公示,不能发生支配权的变动。(3)客体:特定的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4)时间:第一,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受其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二,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70年或者50年不

15、等。)2018.6.19 8:22 第三,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 第四,地役权、担保物权均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权)物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准物权(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狩猎权、海域使用权、水权)一般人格权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 身份权(配偶权、亲权等)著作权支配权 邻接权(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等)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知识产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

16、路)布图设计权个人信息权其他支配权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 13.请求权概念: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范围:包括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四大类特征:(1)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所以,原则上请求权具有相对性,仅能针对特定的义务人行使。合同的相对性为典型。(2)内容:1)请求性:权利的作用表现为对特定人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2)非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两项以上相同内容的请求权。(一物数卖)3)平等性: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第一交付。4)合作性:仅凭请求权人的意志不足以实现,需要义务人的配合。5)非公示性:(3)客体:请求权的客体为

17、义务人的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所有的请求权都是行为请求权。(4)时间: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而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三年的普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也不适用除斥期间。如:汽车未办理登记,持续3年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3年过后,乙可对甲主张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原则上,债权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不适用。 物权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合同债权请求权请求权 意定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债权请求权(悬赏广告、捐助) 多方法律行为之债债权请求权(设立公司的协议等)债

18、权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定之债 无因管理债权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3/48:00 辨析 请求权VS债权VS债权请求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包含关系。债权请求权是典型的请求权。除债权请求权外,请求权还包括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债权债权请求权。债权是债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债权还包括多种权能,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包括受领权能、代位权能、撤销权能等。14.支配权请求权(1)概念:支配权请求权,指支配权(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后,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支配权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

19、为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2)范围:1)物权请求权2)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4)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3)特征:1)其成立,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如衣服被风吹到你家的阳台上;2)其成立,不要求权利人遭受(财产或精神)损害,只要求支配权遭受侵害或者遭受侵害的危险;3)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基于未登记动产物权而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3年诉讼时效期间)(4)支配权遭受侵害而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概念:支配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功能在于填补支配权人或法律规定

20、的人遭受财产损害,或者抚慰其遭受精神痛苦。特征:1)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其成立,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如善意销售,无损害则无赔偿。2) 其成立,要求权利人受有(财产或精神)损害(无损害则无赔偿)3) 适用诉讼时效。15.抗辩权(1)概念:指针对请求权人的请求,得拒绝给付的权利。(2)范围:一时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和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永久抗辩权:包括时效抗辩权、其他自然债务抗辩权(如民间借贷中,约定利率时,24%,36%的年利率所计算的利息支付义务,属于自然债务,义务人享有永久抗辩权。再如,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时的利息支付义务,属于自然债务,义务人享有永久抗辩权。) 24% 36%

21、 法律义务 自然债务 不当得利(无效)自然债务:义务人可行使“自然债务抗辩权”拒绝支付,但是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一时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民间借贷自然债务抗辩权永久抗辩权 时效经过的抗辩权(3)辨析 抗辩权VS狭义的抗辩1)关系:民法上的抗辩=抗辩权+狭义的抗辩2)说明:狭义的抗辩又称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部分不成立或者全部、部分已经消灭。包括两种:A权利全部、部分未发生的抗辩。如主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主张自己未侵权,

22、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B权利全部、部分已经消灭的抗辩。3)区别: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在于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须否主张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有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16.形成权(1)概念: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他人的参与),即可导致某一既存的法律关系(权利)变动(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范围:形成权包括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两大类。(3)特征:1)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形成权的行使导致法律关系变动,其作用的对象为民事法律关

23、系。2)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3)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须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不能与所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转移。财产法上的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形成诉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法上的形成权 法定抵销权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典物回赎权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身份法上的请求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继承权抛弃受遗赠分割请求权遗产分割请求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 -形成诉权婚姻法上的形成权

24、 离婚请求权 -形成诉权 收养关系解除权(4)单纯形成权VS形成诉权1)概念:单纯形成权:指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形成诉权:只能通过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方式行使的形成权。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等区别:2)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单纯形成权可以诉讼方式行使,也可以通过(在诉讼之外)以通知方式行使;形成诉权只能以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方式行使。3)形成力产生时间不同。行使单纯形成权,通知(或者起诉状副本)到达对方时产生形成力,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行使形成诉权,须持权利人胜诉的判决生效时才能产生形成力,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4)权利人胜诉判决的类型不同。单纯形成权人胜诉

25、的生效判决是确认判决(对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权利变动效果的确认);形成诉权人胜诉的生效判决是形成判决。(5)离婚请求权VS形成权A“离婚请求权”与“起诉离婚的诉讼权利”是不同性质的权利。不享有“离婚请求权”的人,可能会依照民事诉讼法享有“起诉离婚的权利”。B“离婚请求权”规定在婚姻法,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任何一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一方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这就没有商量的余地,属于起诉离婚一方说了算的权利,是形成权。C“起诉离婚的诉讼权利”规定在民事诉讼法119条。即使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夫妻双方虽不享有“离婚请求权”,但夫妻双方均享有“起诉离婚的诉讼权利”。一方起诉后,若法院

26、查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离婚请求权不成立)自然判决不准离婚。(6)形成权正当性的来源:当事人事先同意、法律明文规定。(7)形成权形式:A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权利变动,符合法律行为的概念;依照形成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引起权利变动,符合单方法律行为概念。可采取明示(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和默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两种方式。B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C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作为例外,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条件或者期限。(8)特别提示:下列两种权利不属于形成权A债

27、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权利,不是形成权。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因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变动。17.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1)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相对权: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权为相对权。(2)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又称完整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完全取得的权利。期待权:指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我国公认的期待权:第一,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受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期待权;第二,条件成就前或期限界至前,附生效条件或附始

28、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权。继承权VS期待权继承权不是期待权。A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为既得权。B被继承人死亡前,拥有继承资格的人通过继承权取得遗产的期待与指望,过于不确定,且法律上无任何保护措施,权利的属性过于稀薄,不具有权利的特征,不是期待权。(3)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指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指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如:需役地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主权利,地役权为从权利。(4)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

29、,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综合性权利:指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包括:著作权、继承权(有争议)、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注意: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18.民事权利的行使禁止权利滥用原则(1)概说:1)法律规定:民法总则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运作原理外部限制:即权利有外在边界,权利人只能在法律划定的权利边界之内行使权利。超越外部限制属于“无权利”。如宅基地使用权人盖房,不能超越占用邻居的土地。内部限制:即权利人在法律划定的边界

30、之内行使权利,也须遵循一定的度,过犹不及。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围墙,但若建造围墙的主要目的在于损害邻居,就突破了权利的内部限制,可能被认定为权利滥用.(2)权利滥用的类型1)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采用客观的利益衡量。一般而言,若权利人行使权利,自己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社会所受损失极大。2)行使权利违反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指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是促进社会生存发展不可欠缺的合理秩序。3)矛盾行为:权利人先前的行为使相对人产生一种合理信赖,以为权利人不会行使某一权利了,此后,权利人出尔反而,仍行使权利,且如此行使权利将给相对人造成较大损害。其权利行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3)滥用

31、民事权利的法律效果1)不产生权利适用的固有效果2)权利失效。3)(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承担侵权责任。4)(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专利法48条规定,因下列两种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第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19.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1)自助(2)紧急避险构成要件:A危险的“现时性”;B具有避险目的;C避险行为具有必要性;D避险行为具有“相当性”。避

32、险行为不应当超过必要的限度。一般指所加于他人的实际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 因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A避险适当:避险适当致人损害的法律后果。第一,避险适当的避险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避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二,若有引起险情的人,且其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没有引起陷情的人(如险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可适用“公平责任”,由紧急避险人或者受益人适当补偿。B避险不当:避险不当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第一,紧急避险人构成侵权(过错责任),承担适当的责任。“适当”指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第二,若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33、且其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则属于“多因一果”,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与紧急避险人共同承担责任。第二章 自热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负担民事义务。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3.出生时间:原则: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1.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2.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如暂住证)记载的时间为准。例外:有其他证据(如接生婆的证言)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4.自然人

34、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能将其赋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赋予所有自然人。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有三:授予标准:第一,国籍,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第二,年龄,男性年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第三,性别,如在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5.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法条依据:民法总则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权利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规范内容:第一,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附“法定解除条件”。若胎儿“活着出生”,所附条件确定不成

35、就,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所附条件成就,胎儿溯及自受胎之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单向度”的,仅限于“为保护胎儿利益”而“享有民事权利”(继承权、受赠与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的资格;而“不包括负担义务”资格。Eg.活着出生的,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前后,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由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6.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止。7.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学理上以“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0”作为生理死亡的标准。8.死亡时间:原则:自然人的

36、死亡时间,以1.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2.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例外:有其他证据(如医生或者救援人员的证言)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9.生理死亡的顺序的推定:(1)一般法: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案件总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按照下列规律推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第一,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第二,各死亡人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2)特别法:保险法第4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

37、金是被保险人的遗产:第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收益人的;第三,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者放弃收益权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根据保险法第42条第二款,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10.宣告死亡时死亡时间的认定:法条依据:民法总则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时间。11.宣告死亡与生理死亡不一致的处理:法条依据:民法总则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

38、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范内容:原则:死亡宣告的效力,民法总则采“拟制主义”而非“推定效力”。即仅仅举证被宣告死亡的人还活着,尚不能推翻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效果;须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后,才能否定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效果。例外:第一,自然人并未死亡但被宣告死亡的,即使未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也不影响改自然人此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二,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为准。12.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 (1)概述:自然人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人身权等人格利益依然提供一定的

39、保护。这些发益受到侵害时,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2)法条依据:1)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3条,自然人死亡后,加害人以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遗体、遗骨等,死者的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有权向法院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2)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7条,死者的近亲属作为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有顺序限制。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1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独立实施的一个有效的法律行为的资格。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民法总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

40、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1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范围: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效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行为的效力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而具有效力瑕疵。1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效果:未经法定代理人,也未经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1)纯获法律

41、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2)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3)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4)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无效;5)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无效。16.无民事行为能力:(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效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未经法定代

42、理人代理,赠与合同无效!所以行贿不能成功啦。但是买棒棒糖还是有效。民法总则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修改点17.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2)第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相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二,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

43、理的事物、监护人不得干涉。(3)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4)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在被监护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5)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8.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类型法定监护基于法律规定 (通过协议确定的)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基于法律行为 遗嘱监护 全新规定意定监护19.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注意: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离婚后的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仅监护责任的轻重不同)(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3)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20.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配偶(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其他近亲属;第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被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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