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笔记(共2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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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法总论_ 目录第1章 、民法概述 概念、 特征、调整对象、效力适用范围第2章 、民法基本原则 概述、特征 、功能 、内容、适用原则第3章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第4章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第5章 、法人概念、特征、法人分类、法定代表人、法人分立、法人合并第六章、其他组织概念、种类、特征、成立条件、合伙、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有限合伙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念、特征、种类第8章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特征、分类、 构成要件、 意思表示、 附条件的民

2、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第9章 、代理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分类、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构成、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第10章 、时效与期限时效因素、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期限、 期日、期间第1章 民法概述民法: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民法特征:1、主体平等性 2、客体广泛性 3、民事内容对等性 4、民事行为任意性民事主体平等表现:1、表示意志的平等性 2、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3、法律后果的平等性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财产关系:指具有归属、利用和流转内容的财产关系,而非指生产、分配调控等内容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房屋等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 3、承包权

3、等权利性财产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有人身属性,以人身利益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属性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人身关系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以民事方法得到保护。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资格者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应受民法保护的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贞操权、信用权、主体不同限制不同转让性不同保护不同姓名权个人无限制无转让性受精神损害制度保护名称权组织受登记限制有转让性不受人格权特征: 产生自然性,自然人人格随其诞生

4、而自然产生。 需要绝对性,若无民事人格权,民事主体就无法生存。 存在平等性,只要有民事人格权,皆为平等。 存续无限性,存续于其生存的始终。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所依法享有的身份利益之权利。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监护权、亲属权、知识产权法上的各种身份权。产生方式可剥夺性性质荣誉权通过程序产生可剥夺身份权名誉权自然产生不可剥夺人格权身份权特征:产生的前提性、存在的隶属性、财产内容的间接性。民法只调整具有国家强制意义上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民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从人、时间、地点和事项角

5、度。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补充。民法对时间的适用原则:民法公布生效或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新法废旧法 旧法与新法抵触 宣布失效我国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即新颁布施行的民事法律只适用于该法律生效后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对地点的适用范围原则:我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驻外使馆、在我国领海外航行的船舶与领空外的飞行器等进行的民事活动,适用我国法律。第2章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对民法所调整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制定、解释、研究民法的共同准则。特征:非规范性、相对确定性、强制性功能:立法指导、行为准则、民法解释的补充依据内容:1、平等原则:民事活动当事人法律地位

6、平等,不能意志强加的原则。 主体人格、法律地位、合理、补救的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依法按照自己意志自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 意思表示、行为自由;自己行为自己负责 3、公平合理原则:民事活动及其后果都要公平合理的原则。 权利义务对等、等价有偿、补救合理、责任公平、纠纷衡平 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要诚实守信,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 不隐瞒、履行义务、不乘人之危、执行善后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的内容与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行使背离或超越界线的权利以防他人合法权益受害的原则。 行使权利的时间、场合、程度、方式是否妥当

7、民法的适用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实在法优于习惯法 第3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特征:1、是一种法律关系 2、是自愿设立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主体: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格利益 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民

8、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自行或他行而能够得益的取得权利的资格。特征:民事权利由法律赋予 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某种民事利益 行使方法为自行或他行支配权: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的权利。请求权:权利人基于原权或派生权而请求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形成权:以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行使权利的限制:1、 违背公序良俗的权利行使。2、 违背经济效益的权利行使。3、 丧失公平合理的权利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一般通过私力救济和公立救济两大途径得到保护法律提倡尽量通过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只有

9、在不得已情况下才允许适当采取合法私力救济的手段。民事义务:指法律直接规定或民事主体自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即不问民事主体意思如何,都应履行并不得随意变更或免除。特征:法定或者意定 具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在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第一性义务后所承担的不利性法律后果。特征:1、是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 2、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3、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 4、由当事人早法律允许范围协商民事责任承担形式: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4章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地位

10、或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时间:一般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参考其他证明,医院证明证据力最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1、 死亡人在同一事件中的死亡无法确定其先后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2、 各自都有继承人的,若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3、 若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而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植物人不能算死亡,享有继承权,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对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利益予以保护。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主体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限

11、制能力始终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没有限制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在年龄、智力等方面有限制始于有意思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条件行为效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状态正常,能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1、 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2、 2、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不会因为主体欠缺行为能力而产生瑕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从事的民事行为与行为人的年龄与智力水平相适应。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纯获利益行为有效2、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

12、效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4、超出行为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1、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 纯获利益有效2、 简单民事生活行为一般有效3、 除以上两种行为外,其余均无效。监护: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管和保护的制度。特征:1、监护对象特定 2、监护主体必须有资格目的:1、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2、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监护种类未成年人的监护法定监护人1、 父母首先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2、 父母丧失监护

13、资格时,由第二顺位法定监护,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第三顺位法定监护人,兄、姐担任监护人。3、 没有法定监护人时,父母所在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由其他亲属自愿担任监护人。指定监护人1、 遇争当或推脱担任监护人时,可以相互协议,协议不成,可由有关组织指定。2、 未经有关机关指定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则不予受理。委托监护人监护人变更条件1、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2、 监护人不履行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3、 有利于被监护人前提下,可协商变更,且无顺位,民政部门为无条件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监护人范围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朋其他没有上述监护人时,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单位或民政部门

14、担任监护人。数量监护人可以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位中的多个。其他亲朋担任监护人条件1、 本人愿意担任2、 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单位同意监护人职责1、 保护被监护人2、 照顾被监护人,不得虐待3、 教育被监护人4、 保护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 代理被监护人,需要法定监护人同意6、 承担监护责任监护终止1、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行为能力2、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3、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4、 违反监护职责5、 自愿辞去监护住所自然人住所:指自然人长期居住的地点,是自然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中心地。我国公民一人只能有一处住所。一般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

15、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居所:自然人为特殊目的而暂时居住的处所。住所分类:法定住所、意定住所、拟定住所含义目的条件程序法律后果撤销条件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1、要存在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法律事实2、须具备下落不明持续状态达到法定期间。时间为满2年,战争为结束后满2年,起算点一般为失踪人音讯消失的次日,战争为结束的次日。1、利害关系人申请,且没有申请顺序。2、法院受理宣告 3、公告期为3个月。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被宣告失踪者设置

16、财产代管人。1、被宣告失踪的本人重新出现。 2、他人确知失踪人的下落。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而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失踪人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1、存在下落不明的事实。2、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限。 1、申请,有顺位先后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他 2、受理 3、宣告1、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死亡前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婚姻关系自然解除。4、个人合法财产开始继承1、 收养关系仍有效2、 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设置目的设置基础保护重点解决的问题不同是否有顺位宣告失踪结束财产关系不确定状态失踪人

17、尚生存保护失踪人利益只解决财产关系不确定状态宣告失踪没有顺位宣告死亡结束财产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不确定状态失踪人不生存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解决人身、财产关系不确定状态宣告死亡有顺位 第五章、法人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1、独立人格:不以成员个人或联合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而非个人名义。 2、独立财产:法人成立,财产属于法人所有,而非出资人所有。 3、独立责任:有限责任法人分类:我国法人分类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机关法人根据行使公权力之需要而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国家机关。1、

18、机关代表国家从事行政工作,与社会组织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2、机关从事商品经济活动时,与其他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3、 民事活动经费来自财政拨款。4、 不需要登记,依照行政命令直接成立。事业单位法人用国有或私有财产举办的,从事文教等公益事业的法人。活动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或私人投资。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并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而按照其章程进行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1、 法人或自然人自愿结合而成。2、 各成员参加管理工作。3、 须制定章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自然人和法人行为能力的区别自然人法人产生时间

19、有意识能力成立限制不同受到精神智力和精神状况的限制经营范围、性质实现方式通过自己实现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资格:1、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 3、须不存在犯罪前科。 4、须不能兼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分立: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有创设、存续两种方式。法人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第6章 、其他组织概念: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体。种类: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经营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非法人公益团体特

20、征:、是一种稳定社会组织体、有一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组织财产和成员财产负无限连带责任)成立条件:、须依法成立、须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须有自己一定资产、应有组织代表人或管理人合伙: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出资,共同从业的社会组织体。普通合伙:指合伙组织全体成员对外债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普通合伙财产的性质为共有财产。当同时存在合伙组织债务与合伙个人债务时,合伙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组织债权人而从合伙个人债务人的财产中得到清偿。合伙组织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个人债权人而从合伙组织财产中得到清偿。特殊合伙:指在特殊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有限合伙:

21、指由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和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联合组成的合伙。第7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特征:利害性、客观性、法定性种类:物、智力成果、行为、权利、人身利益概念特征分类 物独立于主体之外,能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并能满足民事主体一定需要的物质客体。1、 具有法律属性2、 须能脱离人身3、 须能满足主体某种需要4、 须可控5、 须有价值6、 不限于有体物,无体物也可成为民法上的物。1、 动产和不动产2、 种类物和特定物3、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4、 消耗物和非消耗物5、 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6、 流通物和限制、禁止流通物7、 有主物和

22、无主物8、 主物和从物9、 原物和孳息10、 附和物、混合物和加工物 智力成果民事主体通过智力劳动而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1、 创造性2、 无体性3、 公开性1、 专利权成果2、 发现权成果3、 商标权成果4、 著作权成果 行为指体现一定经济利益或某种实际效益的人为活动。1、 须为民事主体所为2、 须为实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而为3、 须是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所承担的民事义务的直接体现 特殊权利民事主体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性权利1、 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性2、 须具有非人身财产性3、 须具有财产转让性4、 须具有行使之期待性5、 须具有相对无形性1、 承包经营权2、 不动产收益权3、

23、 继受建设用地使用权4、 遗产或遗赠物收取权5、 权利质权6、 应收账款权人身利益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1、 人身利益是与民事主体的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2、 人身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3、 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4、 人身利益的享有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利益内容:1、 人格利益2、 身份权利3、 其他特殊利益的种类 胎儿利益 死者生前利益 相邻利益第8章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指能够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变更、终止相互间平等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是引起法律行为变动的最重要的法律事实。特征:1、是发生民法效果的行为 2、以民事主体的

24、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3、基于平等主体自愿意志而为的行为 4、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分类: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如:授权、解除、免除抛弃行为、遗嘱行为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共同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采用多数决定原则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有偿行为无偿行为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要物行为除意思表示,还需标的物的交付主要的要物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不要物行为只需意思表示,不虚标的物的交付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一般要式和特殊要式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了,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

25、效。不要式行为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有因行为无因行为按行为的效果处分行为物权行为负担行为债权行为法律效力对标的是否特定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要求法律行为是否公示处分行为直接完成权利转移处分行为生效以前,客体必须确定行为人从事处分行为时,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一般要求依法公示负担行为主要产生请求权不以标的物的特定化为前提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权,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一般不予公示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1、要具有主体、标的、内容 2、要具有意思表示特殊构成要件:有些需要式,有些需要物有效要件1、 主体需具备相应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需自愿真实3、 内容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4、 标的内容需确定可能 5、形式必须

26、合法意思表示:指民事主体将其主观的效果意思表示于客观的行为要素:1、主观意思 2、客观表示分类依有无相对人划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A向B要约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依能否独立生效划分独立的意思表示如:遗嘱非独立的意思表示如:合伙的共同行为依表示的不同方式划分明示的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表示依意思表示的不同形式划分口头意思表示书面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解释当主观的意思与客观的表示之间出现不一致时,依法阐明和确定该意思表示之真意的思维方式,其基本原则为:以主观意思为基础,以客观表示为依据,以法定、约定或交易习惯为准绳。意思表示的瑕疵1、 虚假表示:指表意人明知客观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却仍做出的意思

27、表示。2、 错误表示:指非因表意人的故意而因过失所致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包括:动机错误、内容错误、传达错误、领会错误意思表示的不自由含义构成要件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因相对人的虚假编造或隐瞒事实而做出的瑕疵意思表示1、 须有欺诈行为2、 须有欺诈的故意3、 相对人陷入错误4、 欺诈与错误表示存在因果关系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指受他人未来不法侵害恐吓而做出的瑕疵意思表示1、 须有胁迫行为2、 须有胁迫的故意3、 须行为具有违法性4、 须有表意人受胁迫而为的不自由意思表示5、 胁迫与不自由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指表意人陷入危机和急迫时,因相对人的乘人之危做出的瑕疵意思表示。1、

28、 表意人须处于危难。2、 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3、 须有乘人之危的行为4、 须有表意人蒙受重大不利5、 乘人之危和重大不利有因果关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在效力上附加条件的民事行为。构成要件:1、须为附款人的意思表示 2、须为可能发生的事实 3、须为将来发生的事实 4、须为不确定的事实 5、须为合法的事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表意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时间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附款。构成要件:1、须为附款人的意思表示 2、须为可能发生的事实 3、须为将来发生的事实 4、须为确定的事实 5、须为合法的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含义特征种类法律后果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指因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能自始并当然的

29、确定无效之行为1、 无效的自始性2、 无效的当然性3、 无效的确定性1、 主体不适格2、 标的物违法3、 内容违法4、 形式违法5、 手段违法6、 违法法律规定1、 返还财产2、 赔偿损失3、 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使已生效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行为1、 意思表示不真实2、 撤销前该行为有效,撤销后无效3、 只有表意人有权主张变更或撤销1、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 显示公平3、 手段违法的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已完成的民事行为,待到一定事实的发生才能确定其效力的行为1、 行为已完成但效力不确定2、 要确定其效力的发生,决定于行为人意思表示之外的

30、其他事实。1、 行为能力欠缺2、 代理权欠缺3、 处分权欠缺4、 债权人的同意权欠缺5、 始期未届至的民事行为6、 停止条件为成就的民事行为第十章、代理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主体不同行为性质代理代理与被代理2个主体代理人的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法人1个主体代表人为法人实施的行为是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特征:1、代理行为的限制性,只能在代理权限内实施。 2、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代理的适用范围:1、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2、某些财政、行政行为 3、民事诉讼行为不适用范围:1、具有人身性质

31、的民事法律行为 2、内容违法、侵权行为等无权进行的行为 3、有法律禁止的代理事项代理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资格。1、 代理权限外擅自进行的代理行为,非经被代理人的追认,其后果不仅不能归于被代理人,反而应该给被代理人所致损失负赔偿责任。2、 明知代理内容违法却进行代理或代理人不反对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3、 第三人明知无权代

32、理、却与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所致被代理人的损失,应由加害双方负连带责任。滥用代理权的构成1、 代理人须有代理权2、 代理行为违背代理基本原则3、 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无权代理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活动。特征:1、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不具有代理权 3、行为效果的待定性效力:1、发生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效果 2、发生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 3、发生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赔偿效果 4、发生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赔偿效果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依法将其民事行为的后果归于被代理人的代理。构成要件:1、表

33、见代理人须无权代理 2、须具备使相对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无过失 4、须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表见代理人的民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第10章 、时效与期限时效因素:指时间对产生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效果所起的原因性作用。包括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三种。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事实。取得时效:由占有所致表见所有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而发生所有权取得效果的时效制度。消灭时效:由于请求权不行使所致表见无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而发生胜诉权消灭效果的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而法院不保护其胜诉权的时效制

34、度。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时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中止事由而当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到该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断: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而使已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待到该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完成后法院根据权利人的延长请求,当其确有正当理由时予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除斥期间:指法律或当事人预先确定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期限:指为发生、变更、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而规定的时间限制。期日:不可分的特定时间,如某时、日、月、年期间:从某一时点到另一时点的一段时间,如一个小时、两个月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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