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际私法案例分析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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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国家的豁免权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案例 1:1977 年 7 月 2 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伴侣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原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转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托付律师,于1979 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其次、三被告,要求赔偿100 万美元;问题: 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案例

2、1,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应成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依据主权原就和公平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就,主权国家是公平的,享有豁免权;未经主权国家同意,美国法院不得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行使司法管辖权;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既不是产品制造商,也没有从事 烟火出口贸易;因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列为被告是不恰当的;本案应适用美国法律;侵权行为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各国公认的冲突规章,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美国,所以适用美国法律;识别案例 2: 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全部;问题:中国法院在判定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益是基于

3、夫妻财产关系的权益仍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益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案例 2,判定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益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益仍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益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识别”,识别是给一个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分类,目的是要将其归入肯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并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用于解决本案纠纷的实体法(准据法);先决问题案例 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宅;后来他们打算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 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宅地

4、,但依以色列法就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挑选住宅;取得这种住宅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其次个丈夫举办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其次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恳求宣告该婚姻无效;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才能,依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就是有效的;问题: 1什么叫先决问题 .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挑选打算

5、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案例 3, 1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第一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这个要第一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本案中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为先决问题;2 在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这个问题上分成尖锐对立的两派:一派主见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挑选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另一派主见以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解决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如依第一种观点,本案应判决该女子的再婚有效;反致案例 4: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宅在乙国,于1995 年死亡;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

6、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宅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问题: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案例 4,本案是间接反致;我国 1988年最高院民法通就看法试行第178条第 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据民法通就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说明我国不承认反致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但是从本质上讲反致制度的确立主要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我国立法不承认反致制度,并不能很好的爱护我国公民

7、的利益;案例 5:日本神户发生剧烈地震,造成3 名中国留同学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同学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据日本法例第 25 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就第 149 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宅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依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问题:日本法院挑选法律时接受了什么制度?请说明一下该制度;案例 5日本法院挑选法律时接受了反致制度;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依据本

8、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而依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当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假如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就构成反致;案例 6:一个在英国有住宅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当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当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当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宅地法 律,即应当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当适用日本法;问题:假如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就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说明一下该制度;案例 6 假如日

9、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就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当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当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依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案例 7:某英国公民甲生前立下了 7 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 1 份遗嘱和 6 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 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 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依据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宅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 时设立住宅必需经政府许可的规定

10、,甲死之时其住宅仍在英国,由于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 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 2 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当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宅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 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问题: 1当英国冲突法规章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仍

11、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案例 7, ( 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接受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依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 2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躲开英国冲突规章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终住宅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

12、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宅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 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法律规避案例 8: 住在美国某州的一对表兄妹为躲避该州法律禁止近亲通婚的有关规定,便去另一州结婚, 然后又回到该州居住;后来,男方在该州执行公务中死亡,女方即以死者妻子的身份在被告所在州依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据联邦雇主责任法对男方的雇主提起赔偿诉讼;被告所在州法院没有适用“在婚姻缔结地有效的婚姻到各地都有效”的规章,而是以当事人规避法律为由,拒绝承认当事人婚姻的效力,因而驳回诉讼;问题:本案中

13、法院认可对外州法律的规避,其合理性从被规避的法律规定及法院判决的结果来看,你认为如何?案例 8,一般而言,法院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规避行为而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表面上是由于规避行为是一种诈欺行为,依据“诈欺破毁一切”的原就,应认定其无效;但从更深的层次看,就是由于法律规避行为使本应适用的内国强行法不被适用,影响了法院的重大利益,法院基于这种考虑而认定其无效;因此,一般认为规避内国强行法是无效的;但假如被规避的是外国或外州的强行法,是否也应认定为无效,就无定论;理论上认为应考虑规避外国或外州强行法的后果,依据个案详细情形区分对待;在本案中,主要问题是为明白决雇主对于雇员家属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法官却

14、以两人婚姻是以规避本州法律的方式取得的而认定为无效,从而驳回起诉;这不利于表达公正、正义原就;外国法的查明案例 9:W是美国居民, 1956 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 W身受重伤;之后, 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恳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依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 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供应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 恳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终以原告知讼 恳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

15、服,提起上诉;问题: 1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外国法的查明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案例 9,1 、外国法查明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由于各国对外国法到底是事实仍是法律有不同的主见,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分为三类( 1)当事人举证证明;英美等一般法系及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实行这种做法;它们把外国法视为被当事人引用来主见自己权益的事实(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欧洲大陆一些国家,都 把外国法视为法律; ( 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帮助的义务;这种做法实行折衷主义,较为合理; 2、外国法不明时如

16、何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 1)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如英国;( 2)以内国法为代替;这是大多数国家的做法;( 3)驳回恳求; ( 4)适用相近的法律;案例 10:原告威尔顿是美国阿肯色州居民;在沙特阿拉伯短暂停留时,他驾驶的汽车与被告拥有的、由被告雇员驾驶的卡车相撞,原告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回到美国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赐予损害赔偿;法院要求威尔顿提交侵权行为地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有关法律,威尔顿供应不出;法院继而要求威尔顿在一年内供应有关法律,再行审理;一年后,威尔顿仍供应不了有关法律,由于沙特阿拉伯王国当时没有这类法律;问题: 1本案涉及

17、国际私法上的哪一基本问题 .2依照英美一般法系的惯常做法,本案应如何判决.3我国法律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 10 1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国际私法领域里的外国法查明问题;(2) 目前国际社会解决外国法无法查明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法:直接适用内国法;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因而适用内国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律相像的法 律;适用一般法学原理;帮助连结说;(3) 我国对外国法的查明的方法有:由当事人供应如该外国与我国有司法帮助协议的,由对方中心句法机关依照司法帮助协议的规定,负责供应由我国驻该外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负责供应由该外国驻中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负责供应由中外法学专家供应

18、;公共秩序保留案例 11: 一英国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赌场赌博,输钱后向赌场借款10 万美元,并将这 10 万美元又输掉,且未偿仍;开设赌场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仍借款;英国法律规定经营赌场是犯罪行为,但是洪都拉斯法律答应开设赌场;问题: 1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2英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案例 11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由于借款合同是在洪都拉斯签订并在洪都拉斯履行的, 判定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洪都拉斯法,依据洪都拉斯的法律,该借款合同具有效力;然而,洪都拉斯政府答应开设赌场的法律与英国禁止开设赌场的法律相抵触,英国

19、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洪都拉斯法律在英国的效力,驳回洪都拉斯人的起诉;最亲密联系原就的运用案例 17: 原告 A(妻子)与被告 B(丈夫)于 1918 年在甲国结婚,并在甲国共同生活了15 年,其间哺育两个孩子; 1933 年,被告抛妻弃儿,只身前往乙国,途中在丙国取得离婚判决,而后与另外一个女子结婚; 1935 年,原告从甲国来到乙国的丁州,并在丁州与被告达成别居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被告每月给原告 80 英镑,以维护原告和其孩子的生活;妻子(原告)就不得基于丈夫(被告)的离婚或再婚向任何在有关当局对丈夫提起诉讼;随后原告回到甲国,并在甲国连续哺育孩子;但被告却未依商定支付生活费;

20、为此,1936 年,原告向甲国提出别居之诉,理由是被告通奸;1938 年,甲国法院裁决被告向原告给付生活费;但是,由于被告不在甲国,所以甲国法院的此项裁决未能奏效;原告于是在1947 年向乙国丁州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按双方 1935 年达成的别居协议取得被告应对的款项;被告辩称,原告在甲国提起诉讼己使 1935 年的协议失效,从而终止了原告依据该协议享有得到扶养费的权益;丁州地方法院认为,由于合同当事人未挑选适用的法律,因此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别居协议在丁州订立,所以适用丁州法;而依丁州法,原告在甲国提起诉讼,获得暂时给付的裁决,己使1935 年双方的别居协议失效;因此,地方法院支持了被告的辩

21、护,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护原判;原告连续上诉至丁州上诉法院;1954 年,丁州上诉法院审理该案时,福尔德法官主见适用与案件有最亲密联系地法律,而不适用合同的缔结地法律;并且,他认为,该案与甲国关系最为亲密,如订立别居协议的双方是甲国公民;他们在甲国结婚并生育子女;且在甲共同生活达15 年之久,等等;至于丁州,与该案的关系仅为别居协议的订立地,且此因素也纯因偶然造成;据此,丁州上诉法院最终依据最亲密联系原就,以甲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审理该案;依甲国法律,当事人之间订立别居协议后,一个甲国丈夫和父亲的主要责 任,不因妻子的诉讼而自动失效;被告(丈夫)应向被抛弃在甲国的原告及子

22、女给付扶养费;因此, 丁州上诉法院依据甲国法推翻了原审法院的裁决,支持了原告的恳求;问题: 1什么是最亲密联系原就? 2最亲密联系原就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3丁州是别居协议订立地,为什么最亲密联系地却是甲国?案例 17, 1 、最亲密联系原就是指,案件发生争议时,如当事人未商定适用的准据法,就应当适用与案件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2、最亲密联系原就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敏捷性与相应的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国际私法案件中,法律事实和当事人的行为往往发生或完成于不同的国家或法域,可与多国发生联系,以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都可找出肯定理由;其中哪个或哪些联系最为亲密,并无明确的、一成不变的

23、定律,依靠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因而最终适用的准据法具 有很大的敏捷性; 3、丁州虽然是别居协议的订立地,但别居协议中并未接受任何丁州法律或习惯的特有成分,丁州与双方当事人纠纷的根源双方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没有联系;乙国也不是双方 的国籍国;而甲国既是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国,又是他们的婚姻缔结地、子女诞生地,双方在此共同居 住长达 15年之久;可见,该案纠纷的根源发生地在甲国,也即甲国是最亲密联系地;案例 18:一个在新泽西州拥有住宅名叫施瓦茨的人,在宾夕法尼亚州与本案原告马文保险柜公司签订了一个有条件的销售合同;该合同规定,施瓦茨向原告购买一个保险柜,保险柜在签约之后交付给施瓦茨,但在付清货款之前,

24、原告保留对保险柜的全部权;后来,施瓦茨在支付了几次货款之后把保险柜带到了新泽西州,并在该州将它转卖给本案被告诺顿;诺顿在买这个保险柜时并不知道施瓦茨对它并不拥有全部权;原告在新泽西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回该保险柜;据查,宾夕法尼亚州法律规定:在动产买卖关系中,动产一旦依销售合同移交给买方,卖方在价款未支付以前保留的全部权不能用来对抗买方的债权人或善意的间接买方;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附条件销售,卖方将货物移交给买方占有,在合同价款未付清以前由卖方保留货物的全部权,这种权益不仅可以直接对抗买方,而且可以对抗买方的债权人以及善意的买方;新泽西州的法律仍规定:交易中买方只能获得向他售货的卖方的权益;问

25、题: 1施瓦茨与马文保险柜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受哪一州的法律支配.为什么? 2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是合同争议仍是物权争议 .应当怎样适用法律 .3本案如何判决 .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案例 18 本案涉及三组关系:原告与施瓦茨之间的关系是有条件销售,合同的买卖双方的关系, 由于该合同订立及履行均在宾州,故适用宾州法律;施瓦茨与被告之间时关系是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 关系,由于该合同的订立地,双方当事人的住宅地以及合同标的物的所在地都在新州,故应受新州法 支配;原告与被告之间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仅就保险柜的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故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即新州法来解决;依据新州法被告购买该财产时仅能获得卖主施瓦茨所

26、拥有的权益,施瓦茨对标的物 所拥有的权益受宾州法支配,依宾州法施瓦茨在未付清货款以前不拥有标的物的全部权,故被告也不 能拥有对标的物的全部权;案例 19: 奥帕尔星轮属利比里亚派里昂,格莱特运输公司,具有利比里亚籍;1981 年 2 月,该公司以该轮作抵押物,在美国纽约向美国欧文信托公司贷款815 万美元;双方向设在纽约的利比里亚海事委员会作了登记,并就船舶抵押达成协议制作了抵押文书;该抵押文书规定:假如派里昂格莱特运输公司违反协议,欧文信托公司有权宣布全部尚未偿仍的贷款本息均已到期,并可要求一并偿仍,并行使利比里亚海商法或其他任何准据法赐予抵押人的权益;此后不久,“奥帕尔星”轮更名为“奥帕尔

27、城”轮;1984 年,“奥帕尔城”轮被卖到了利比里亚的詹尼斯运输公司,并将随船的抵押权益和义务全部转让给该公司;欧文信托公司同意这种转让,并与上述两运输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同时,利比里亚海事委员会也对该轮船舶登记证书所载抵押事项作了修改登记;从今,詹尼斯运输公司成了欧文信托公司的抵押债务人;其后,丹麦东亚有限公司与詹尼斯公司签订了租船合同,并按合同授权又将船舶转租给美国的梯捷斯蒂文逊公司,期限2 个月;1985 年 3 月,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从澳大利亚宝勤山有限公司购买钢材,五金矿产公司托付美国矿产有限公司向斯蒂文逊公司承租了奥轮;7 月 15 日,奥轮在澳大利亚怀阿拉港装货后,由于船东詹

28、尼斯公司无力支付船员工资,船员拒绝开船,致奥轮滞留该港多日;后斯蒂文逊公司为完成原定航次,愿垫付船员工资和遣返费用,于是奥轮船长和船员将海事恳求权及其他权益,转让给斯蒂文逊公司;船舶抵达上海以后,斯蒂文逊公司以詹尼斯运输公司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见其为奥轮垫付费用及该轮在怀阿拉港滞留期间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具有优先恳求权;欧文信托公司随后也提起诉讼,恳求变卖奥轮,优先偿仍被告所欠的抵押债务;上海海事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应恳求依法裁定扣船,并于 1986 年 1 月将该轮公开拍卖;随后,宝勤山有限公司、美国矿产有限公司、美国船级所分别提出债权登记申请;问题: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案例 1

29、9, 本案应适用利比里亚法来解决争议;本案中船舶国籍为利比里亚,船舶的全部权人詹尼斯公司为利比利亚公司,船舶抵押关系的一方为利比里亚公司,抵押合同的签订地在利比利亚,船舶抵押的登记机关为利比里亚海事委员会,抵押合同中提到可以利比里亚海商法来确定抵押权人的权 利,垫款争议一方为利比里亚当事人;全部这些连结因素都指向利比里亚,依据最亲密联系的原就应适用利比里亚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准据法;案例 20: 1986 年 4 月 30 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 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 美元/ 吨

30、,装期 1987 年 23 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依据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 年2 月 27 日在大连港装运,其次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 月 7 日和 3 月 27 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 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问题: 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

31、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案例 20 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对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商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2)本案能适用中国法律;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商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依据民法通就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国,起运港在中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国,而且依据 CIF 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

32、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争议解决方式挑选问题案例 21: 1984 年,中国 J 公司与美国 B 公司签订了一项从后者购买一批钢材的合同,后因美方无力履行,在征得 J 公司的同意后,将合同卖方的权益、义务全部转移给瑞士G公司; G公司于 1985 年3 月 14 日向中国 J 公司发出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 年 3 月 31 日”,要求 J 公司开出以 G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最终提取了货款;此后,J 公司并未收到钢材, 多次电传催询和交涉, G公司拒不答复或以种种理由搪塞; J

33、公司遂于 1986 年向 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仍货款,赔偿银行利息、经营缺失及其他费用;S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被告既无钢材,也无钢厂,一切单证均系伪造,最终的判决基本满意了原告J 公司的恳求;瑞士 G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S市高级人民法院;其主要理由为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中国已加入 1958 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因而原审法院无管辖权;问题: 1你如作为瑞士 G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你将怎样发表代理看法.2你如作为中国 J 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又将怎样发表代理看法;案例 21, 1 瑞士 G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应指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

34、,而中国在加入 1958 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 时,已同意把“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均适用该公约,因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应有效;2 中国 J 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主要应指出:瑞士G公司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过合同履行的范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益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的纠纷;因此,此案不受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一审判决是正确的;案例 22:一经销商与被告在澳大利亚签订了一项代理协议,挑选香港法律作为该代理协议的准据法;依据该协议,代理人 原告 将在香港和东南亚查找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的土地;当代理人要求取得佣金时,托付人 被告 主见,该代

35、理人不能取得佣金,由于该代理人没有得到澳洲法律所要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而且,协议商定的佣金额超过澳大利亚法律所答应的最高限额;问题:当事人挑选的准据法是否有效 .案例 22 当事人挑选香港法作为准据法是无效的,由于它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就中的一个条件, 即合同当事人不能弄虚作假地挑选合同的准据法;由于本案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澳大利亚法关于许可证和佣金的规定,故他们对香港法的挑选无效,应适用澳大利亚法;案例 23: A 国的布莱克先生 1999 年 5 月,与我国东北某石油公司签订了一个合作开采石油的合同;合同商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依英国法律解决,后因布莱克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黑

36、龙江省 某法院;布莱克称:“本人 19 岁,人的行为才能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按A国的法律属无行为才能人,因而原订合同无效”;问题: 1布莱克签订合同的行为才能应如何认定.2合同中商定的准据法是否有效.案例 23, 1 布莱克签订合同的行为才能应依中国法来认定;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为无行为才能,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才能,应认为有行为才能,布莱克签订合同的地点在中国,他已满 19 岁虽依其本国法无行为才能,但依行为地中国法他具有完全行为才能;2 该合同商定的准据法无效;依照我国法律,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答应接受意思自治原就,必需适用中国的法律;案例 24: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

37、和英国 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是一个住宅在英国的已婚妇女;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抵押在甲国A市的土地,作为原告银行向其丈夫贷款的担保;同时被告托付一个住在甲国A市的人代理她处理抵押的有关事宜;依据甲国的法律,被告无才能缔结这样的协议;后来,原告依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其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告赐予的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以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法律责任,由于依据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无缔结这种合同的才能,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问题: 1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

38、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么?2 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才能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么?案例 241本案中,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由于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合同的地界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且被告住宅地也在英国,而原告是以抵押贷款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才能适用的是甲国法;由于关于当事人的物权行为才能,大陆法系各国通常依一般行为才能解决,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就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解决当事人的行为才能问题,对不动产行为才能一改以物之所在

39、地法;本案中,物之所在地法即是甲国法;案例 25: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 年 3 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 年 9 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商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仍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问题: 1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法院处理本案时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案例 251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

40、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挑选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 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 条;第 245 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 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商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就,第145 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挑选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涉外婚

41、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案例 32:中国公民某甲与某乙结婚后多年分居;某甲在上海工作,某乙多病,与父母同住西安;后某甲移居美国, 1997 年申请取得美国国籍; 2000 年 2 月,某甲向其居住地美国法院提起与某乙的离婚诉讼;同年 3 月,居住在西安的某乙也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某甲离婚;问题: 1我国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案例 32, 1 离婚案件涉及一国的公共秩序,直接关系到本国公民及其家庭的利益,所以,各国大都主见对在内国设有住宅或具有内国国籍的当事人享有管辖权;我国法律结合国籍和住宅地标精确定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扩大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本案中,

42、虽然甲已向美国法院起诉,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第 2 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如干问题的看法 试行 第15 条规定,我国国内一方原告住宅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仍旧享有管辖权; 2 关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有不同的主见与实践:法院地法说;属人法说;挑选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说;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说;我国接受法院地法说;本案中,我国法院既已依法取得管辖权,依据民法通就第 147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就如干问题的看法 试行 第 188条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对本案进行审理;案例 33: 日本女子 B与中国公民 D,于 1988 年 8 月 27 日在广东省民政厅

43、登记结婚;婚后不久,B返回日本东京都世田谷区居住,夫妻各居一方,一年半以后,B 来到中国,以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夫D离婚, D在法院审理中承认其妻所诉属实并同意离婚;问题: 1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主要有哪些主见.2本案应适用何国的法律 .案例 33, 1 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大致有以下几种主见:法院地法说;属人法说;挑选或重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和法院地法说;在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的各国,又可以分为三 种情形:以属人法为主,兼接受法院地法;以法院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并重;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说,这是欧洲立法中显现的新趋

44、势;2 依据我国 民法通就 第141 条规定:涉外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即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 34: 1997 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1 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 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问题: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案例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就第148 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

45、儿子在中国诞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始终在中国生活,这说明中国与其有最亲密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另外,日本法例20 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依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继承的法律适用案例 35: 上海某高校老师李某, 1988 年辞职到日本留学; 1990 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大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伴随下到日本办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70 多万元人民币;为遗产安排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46、;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 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问题: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案例 35,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李某有两处住宅;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宅,一处是位于日本的暂时住宅;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暂时住宅视为住宅;李某死亡时的住宅是在日本的住宅;李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就第149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宅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案例 36:方某是在纽商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 年 2 月回中国探亲, 4 月突发疾病, 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 万元

47、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如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恳求;问题: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案例 36, 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就第149 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宅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涉外继承)案例37: 中国公民李某,男性,现年 20 岁;中国公民陈某,女性,现年19岁;两人从学校到高中都是同班同学,后又同在夜校进修,感情深厚;于是二人打算结婚,并到住宅地的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审查两人的身份证明后指出两人尚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目的,李某和陈某有意参与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旅行团;在泰国游玩期间,两人在泰国按当地宗教方式举办了结婚仪式;旅行团其他成员参与了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次年,李某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题,李某的亲属与陈某发生纠纷;陈某认为自己是李某的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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