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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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夏商法制概况一、禹刑、汤刑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泛称) ,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 考名词说明)汤刑(商代法律的总称) ,泛指商代的法律法令和刑罚, 不是一部成文法典;( 考名词说明) 二、罪名与刑罚1. 圜土;夏代已有的正式监狱,称为“圜土” ;“圜土”原意是指圆形的土坑或土墙;2. 五刑,指在中国早期社会中常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此五种刑罚由轻至重; ( 2007、20XX年考名词说明)(1) 墨刑,又称黥刑,一种身体刑也是耻辱刑,它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 20XX年考名

2、词说明)(2) 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3) 剕刑,也称刖刑,是砍去罪人足的重刑;(4) 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5) 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其次节 西周法律制度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二、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1. 周公制礼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西周时期,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2. 吕刑西周时,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吕侯做“吕刑”;因吕侯又称“甫侯” ,所以所做之刑也称“甫刑” ,但内容已不行考;3、礼与刑的关系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爱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

3、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就和言行规范的总称;(1) “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奠风俗;(2) “五礼”:吉(祭奠之礼);嘉(冠婚之礼);宾(迎宾之礼);军(行军作战之礼);凶(丧葬之礼) ;(3) “六礼”:冠(成年之礼);婚(嫁娶之礼);丧(丧葬之礼);祭(祭奠之礼);乡饮酒(序长幼、睦邻里之礼) ;相见(会面之礼) ;( 考论述)(4)“九礼”: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5)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点: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 国家强制性; 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周礼是西周社会不成文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6) 礼与刑

4、的关系:(2007、20XX年考简答)“出礼入刑”:a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爱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 系的重要社会规章, 二者相辅相成, 互为表里, 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b“礼”做出正面的指引,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凡“礼”所禁止的行为, 必为刑所不容, 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a“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b“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法上的特权;3. 刑事法律制度(1) 有代表性的罪名:不孝不友、犯王命、放弑其君、杀越人于货、群饮、违反盟

5、誓、失农时等;(2) 主体刑罚体系:“五刑”;“圜土之制”(中国最早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中国劳役刑制度的开端) ;赎刑;流刑;“圜土制度” 是中国最早的有期徒刑, 在这种制度中, 仍反映出中国早期的训练刑思想;(3) 主要刑法原就: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对这三种人,假如 触犯法律应当减轻、赦免其刑罚;八十以上以及七岁以下“虽有罪,不加刑焉”;区分有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眚”是指过失,“非眚”指有意;(20XX 年考名词说明)“惟终”是指惯犯,“非终”就指偶犯;“三宥之法”,对于以下三种情形下的犯罪要宽宥、原谅:过失、弗知、遗忘;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即对

6、疑难案件,实行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方法;西周时期仍有“三刺之法” ,凡是重大或是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特殊的程序来打算: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这表达了西周“明德慎罚”的思想;宽严适中;基于“明德慎罚”的思想主见,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要求宽严适中,不偏不倚;(4) 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详细的轻重宽严标准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 民事法律制度(1) 契约制度买卖契约:“质”、“剂”a“质”较长,买卖奴隶、牛马使用;b“剂”较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都由官府制作,

7、并由“质人” 特地治理;借贷契约:“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益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2) 婚姻制度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就a. “一夫一妻多妾制”即正妻只有一个,妾可以有多个;b. “同姓不婚”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进展;“附远厚别”有利于加强与异性贵族的联系,以便更好地爱护既定的统治秩序;c.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必需由父母家长打算子女的婚姻大事,媒人中介,否就为“淫奔”,为礼法所不容;婚姻的“六礼”程序a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b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

8、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c纳吉,在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 物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 (定婚);d纳征, 男方送聘礼至女家, 也称纳币; e请期(定亲),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f亲迎,婚礼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婚姻关系的解除( 考论述; 20XX年考名词说明)挑选题考查的会比较多“七出”(七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司法诉讼制度(1) 中心主要司法官员是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大司寇是中心“六卿”之一;其下有“小司寇”作为其属官,即负责详细案件,

9、 特殊是王畿范畴内发生的案件; 各级封建领主在其领地内有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权;除小司寇外,西周时期,中心政府仍设有士师、司刑、司圜、掌囚、掌戮等众多司法官吏;在地方、乡村设有乡士、 遂士等司法官员, 负责处理所在地区的民事纠纷和稍微刑事案件;(2) 民事案件称为 “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 “听讼”;刑事案件称为 “狱”,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 ;(3) “两造”指双方诉讼当事人, “剂”指记载诉讼恳求的诉状;需要缴纳诉讼费,民事是“束矢” ,即 100 支箭,刑事是“钧金” ,铜 30 斤;(4) “五听”制度;“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定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看方式,包括:辞听,听当事人的陈

10、述,理亏就言语错乱;色听,观看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所言非实,就会气喘吁吁;耳听,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听觉迟钝;目听,观看当事人的眼睛,假如所言非实,就会两目无光;(5)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审理刑事、民事案件,都要将判决内容作成判决书,这种判决书被称作“成劾” ;依据当时的要求,审判官在做出判决后,仍应当众宣读判决,称为“读鞫” ;在宣读判决以后,如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公或有冤屈,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鞫” ;第三节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及意义 1主要活动:(1) “铸刑书”,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

11、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于鼎上,向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2) “竹刑”,公元前 530 年,郑国大夫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 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3) “铸刑鼎”,公元前 513 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 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其次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2意义(考简答):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代表旧贵族统治的不成文法律体系已经瓦解,以新的封建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头走上中国法律历史舞台;(1) 公布成文法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 种否定,成文

12、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已经不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调剂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变化;(2)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进展供应了条件;(3) 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展与进步;最终,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为战国时期和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进展与完善积存了体会;二、战国时期的主要变法活动及成果1. 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位置(1)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传统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 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位置;(考名词说明)(2) 主要内容:法经共分六篇:一为“盗法” ,二为“贼法”,此二法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

13、、 危害他人及侵害财产的法律规定;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法经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三为“囚法”(也作“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四为“捕法” ,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囚法”和“捕法”多属于程序法的范畴;五为“杂法”, 是规定贼盗以外其他犯罪的篇目,主要规定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六禁”;六为“具法”,是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就的规定,相对于后世法典中的总就部分;(3) 历史位置: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

14、基础, 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 此基础上进一步进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就的完善的法 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进展;2. 商鞅变法(1) 公元前 359 年,法家闻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 史称“ 商鞅变法”;(2) 主要内容: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全面贯彻法家学派“以法治国” 、“明法重刑”等主见;详细包括:其一, 强调“以法治国”,重视法律

15、的制定和宣扬;其二,实行“轻罪重刑” ,用严酷的刑罚来扫除改革的阻力和障碍;其三,不赦不宥;其四,勉励告奸,实行连坐;(3) 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商鞅死后, 其变法成果被秦国继承和发扬; 秦国在商鞅变法后快速强大起来, 最终统一六国, 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心集权的封建王朝;秦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治概况一、法制指导思想与立法概况1. 法治指导思想:法家的“法治” 、“重刑”等,其特色有:法自君出,君主独断,即“天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以法为本,严刑峻法;统一法律法令,留意法律宣扬;“法治”和“重刑”是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2

16、. 法律形式:(1) 律;是经过肯定程序制定的系统性的法律文件;自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后,“律”始终是秦政权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一些主要的法律规范都以律相称;(2) “制”与“诏”;这是秦代皇帝命令的名称;皇帝的口头命令为“制” 、书面命令称为“诏”等;自此以后,以“制”和“诏”为名的皇帝的命令,就成为封建时代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3) 程;是秦代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 秦墓竹简中有工人程;(4) 课;是秦代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如牛羊课;(5) 式;秦代关于某些特地工作的程序、 原就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如封诊式;(6) 法律答问;秦代官吏在回答法律问题时对现行法律法令

17、的阐释和补充;(7) 廷刑事,是秦代用来比照判案的成例; 1975 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绝大部分属于法律方面的内容; 经过专家的整理, 秦墓竹简中与法律亲密相关的内容被分别归纳为语书 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如干个部分;这些法律文件大致可以分为法律条文、法律说明和有关诉讼规章等三类;其次节 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一、刑罚的种类1. 死刑:绞刑、枭首、腰斩、磔、车裂、戮、弃市、族刑、具五刑、镬烹、凿顶、抽肋、剖腹等;2. 身体刑:黥刑、劓刑、斩左趾、宫刑、髡刑、耐刑、笞刑;3徒刑:( 1)城旦舂;(2)鬼薪白粲;( 3)隶臣妾;(4)司寇;(5)侯;4流刑:( 1)迁;( 2

18、)谪;(3)逐;5. 财产刑:赀刑6. 赎刑7身份刑:(1)夺爵;(2)废;( 3)收;(4)籍门;二、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就1. 确定刑事责任才能;秦朝一般以男子身高6 尺 5 寸、女子身高 6 尺 2 寸为成年标准,不足这个标准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加刑罚惩罚;2. 以有无犯罪意识作为构成犯罪的要素;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很多案例都是以“知其为盗” 、“知其为脏”来打算处刑与否和量刑轻重的;3. 依据犯罪客观后果量刑;在秦代,由于深受法家思想的影响,定罪量刑特别留意犯罪的客观后果,主观动机就较少考虑;4. 共同犯罪加重惩罚;共同犯罪、集团犯罪始终是秦代刑法打击的重点;按秦律规定, 个人盗窃, 赃满 66

19、0 钱者黥为城旦; 但如是 5 人共盗,赃值 1 钱者,也要黥劓为城旦;5. 累犯加重惩罚;秦代对于累犯、惯犯都加重惩罚,并形成了相应的数罪并罚制度;6. 诬告反坐、教唆犯加重、排除犯罪后果减免以及连坐惩罚等制度;第三节 秦朝的司法与诉讼制度一、司法制度1. 高度中心集权的政治体制,皇帝包揽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等各方面的国家最高权力,即皇帝把握最高司法审判权;2. 在中心设廷尉,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中心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在地方,郡守、县令执掌郡、县两级地方司法审判权,并且司法与行政都由郡守、县令执掌,司法与行政不分;二、诉讼、审判及监察制度1. 告知:(1) 诉讼的提

20、起:自诉,是指被害人自行向官府控诉犯罪;官纠,是国家机关、各级地方官府主动追捕犯罪并进行审判;(2) 依据告知权的不同,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益和义 务向官府告发;非公室告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等家庭 内部的侵害行为;受害人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告者罪;”2. 审理:(1) 现场勘察和检验;从封诊式的一些案例中可以发觉,秦代诉讼过程中留意收集证据、询问证人,并进行现场勘察和检验;(2) 拷讯;拷讯在秦代是合法程序,但不用拷讯而能审得实情为“上策”;如一再审

21、讯而仍不得实情,才可以动用刑讯取得口供;(3) 爰书;记录司法活动的文书;包括案情、犯人供词、证人证词以及拷讯等文字记载;各种案件均应有爰书;(4) 乞鞫;要求重审称为“乞鞫” ;可由被告,也可由他人提出;3. 监察:监察制度发端于秦朝;中心设御史府,以御史大夫为长官,行使 对文武百官和各级地方的监察监督, 居三公之位; 监察体制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先河,在秦代以后得到不断的进展;汉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 与民休息、宽省刑罚;2.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二、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1. “约法三章”与九章律楚汉相争时,刘邦入咸阳前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是西汉

22、立法开端;汉建立后,命萧何参照秦法, “作律九章”;秦沿袭法经六篇,汉在秦律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形成九篇体例;汉九章律为两汉 基本法律;两汉立法活动频繁,仍先后制定傍章律 (叔孙通制定的关于礼仪制度方面规定,共 18 篇)越宫律(汉武帝时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廷警卫方面法律,共27 篇)朝律(又称朝贺律,汉武帝时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共 6 篇),加九章律,共 60 篇,构成汉代法律主体部分;2. 主要法律形式(1) 律: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刑律是刑事方面普遍性、常常性的成文法典, 起到国家大法的作用;除正律之外,仍有一些单行律文,如酎金律上计律左官律等;(2) 令:皇帝针

23、对特定大事、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诏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汉代仍有一些单行的诏令颁行, 如征税方面的田令、财产登记方面的 缗钱令;(3) 科:单行刑事条例,针对特定犯罪而设,如针对劫持人质勒索财物而规定的持质科;(4) 比:又称决事比,与近代类推相像;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理;其次节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考简答)1. 社会条件当时经济进展, 社会稳固, 显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 为改革刑制供应了良好的社会条件;2. 直接起因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淳于缇萦上书恳求没官为奴, 替父赎罪, 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峻问题;文帝为之所动,

24、下令废止肉刑;3. 内容(1) 文帝改革: a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春(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b劓刑改为笞三百; c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 d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文帝的改革, 从法律上宣布了废止肉刑, 具有重要意义; 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2) 景帝改革: a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b斩左趾笞五百, 改为笞三百; c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了一大步;4. 意义(1)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

25、历史进展,为终止奴隶制肉刑制 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2)尽管这次改革仍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 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 在法制进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节 法律内容的儒家化一、刑事法律内容1. 主要社会犯罪(1) 侵害皇帝人身权益与尊严方面的犯罪,主要包括: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祝诅巫蛊罪;(2) 惩治危害专制中心集权方面的犯罪“左官”罪,汉武帝时规定,不准诸侯私自选任官吏,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官的,就构成“左官”罪,并依左官律惩罚;“阿党附益”罪;汉律规定,诸侯官吏与诸侯王结成一党,知罪不向中心举告,就构成“阿党”罪;官吏与诸

26、侯王交好,图谋不轨的,就构成“附益”罪;凡有阿党附益行为者,都依据阿党附益法惩罚;“出界”罪;汉律规定,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的,构成“出界”罪, 依据出界律,轻者耐为司寇,重者诛杀;“酎金”罪,诸侯王在参与祭奠宗庙时,必需奉献上等醇酒和成色上乘的 黄金,如以次充好, 就构成“酎金” 罪,按酎金律 给以削地免除封国的惩罚;(3) 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等各类犯罪“首匿”与“通行饮食”罪;按汉代法律,凡首谋隐匿造反农夫的,构成 “首匿”罪,要判处弃市斩刑; 凡为起义农夫通风报信充当向导, 或供应饮食的, 构成“通行饮食”罪,要赐予严格惩罚;“篡囚”罪;指组织攻打监狱救出在押犯的犯罪;依据汉律规定,

27、凡劫救死囚出狱者,一律判处弃市死刑;(4) 惩治官吏渎职罪“沈命” 罪;治安官吏凡“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 ,构成“沈命”罪,要依沈命法 “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处死” ;“见知故纵”罪;治安官吏凡得知“贼盗”犯罪实情,而不准时举告者, 要与罪犯判处同样刑罚;如抓住“贼盗”重犯而不准时严办,就要按见知故纵法判处弃市死刑;2. 刑罚制度:死刑,也称殊死、徒刑、笞刑、徙边、禁锢、赎刑;3. 刑罚适用原就(1) “上请”原就;汉高祖七年诏: “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 ”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 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 遂成为官贵的一

28、项普遍特权, 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减免刑罚,供应了法律上的保证;(2) “恤刑”原就;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景帝后元三年著令: 80 岁以上的老人, 8 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 老师、侏儒等, 在有罪监禁期间, 赐予不带刑具的优待; 宣帝诏: 年 80 以上老人,除诬告与杀伤人罪外都享受免于刑事处分的优待;汉光武帝诏: 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 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给老幼以优待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3) “亲亲得相首匿”原就;此原就为汉宣帝时确立,主见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29、;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 不追究刑事责任; 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了汉律的儒家化,并且影响着后世封建立法;二、民事法律责任1. 爱护家长制; 强调以“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作为处理家庭关系的准就,明确规定“不孝”与“大逆”同罪;凡子女控告父母属于不孝,父母死后居丧未满而子女与配偶发生两性关系也属于不孝, 一律处死刑; 大逆罪, 指子女殴打杀害父母、祖父母的犯罪,除本人腰斩外,其妻与子都处以弃市死刑;但父母殴打 子孙不负刑事责任;2. 爱护封建婚姻关系;法律确认一夫一妻制,以纳妾作为补充;法定离婚理由为

30、“七弃”,法定不能离婚的理由“三不去” ;3. 爱护封建继承关系;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实行诸子平分,同时规定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益;而且当时已有遗嘱继承形式;第四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1. 皇帝把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执掌中心司法审判权,御史台及其所属 监察御史执掌全国各地法律监督职权, 地方州部郡刺史、 郡守、县令执掌所辖地区的司法审判权;2. 廷尉是中心的司法长官,属下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公平官佐,负责 案件的详细审理工作;廷尉职责:“诏狱”;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发生重大案件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 同审理,称为“杂治” ;3. 汉成帝年间首开先

31、例,在尚书台中又“置三公曹,主断狱” ,开头把握部分司法审判权;东汉时提高尚书台位置,使“事归台阁”;尚书台正副长官以下分设六曹,其二千曹“主辞讼事”为隋唐创建刑部打下了基础;4. 汉代中心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下 设治书侍御史,执掌律文说明;侍御史,负责察举不法官吏,弹劾不法官吏,东 汉御史中丞权益进一步加强,成为皇帝的“耳目之司”,发挥司法审判与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能;5. 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具有监督中心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的双重职责;凡京师与中心有关滞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等事,司隶校尉都有权加以监督; 轻者具有惩罚权, 重大案件直接报皇

32、帝裁决, 而不经过宰相;西汉武帝时又设刺史之职,使其位次九卿,高于郡县,专司各地行政与 法律监督之职,(东汉灵帝起)后逐步演化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职能也发生了 变化;6. 汉代地方仍旧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分为郡县两级;郡守为一郡 行政长官也是司法长官;下设“决曹掾” ,帮助审理案件;县令为一县行政长官和司法长官,下设“曹” ,帮助县令审理详细案件;二、诉讼审判制度1. 起诉制度:“告知”: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2. 严格的告知程序:由县至郡,由郡至中心廷尉,直至直诉皇帝;严禁越诉,违者有罚;3. 审判制度:汉代审讯被告,被称为“鞫狱” ,汉承秦制,刑

33、讯合法;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 事无可疑, 法官即可依据律令条文规定作出判决, 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称之为“读鞫” ;宣读判决后,如被告及亲属表示不服判决,可以申请上诉复审,称为“乞鞫” ,但假如申请上诉时间超过 3 个月,一般不再受理;三、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 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就审判案件, 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其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 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 仍要依据事实, 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的原就,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的, 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 也可以减免

34、刑事惩罚; 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峻违反儒家提倡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峻危害后果, 也要赐予严惩; 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 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司法擅断供应了依据;四、录囚制度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 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录囚制度自西汉中期开头;东汉以 后,皇帝、太后等也开头亲自录囚,以示恤刑;始终受到后世重视;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一、三国时期对汉律的沿用与改革蜀国沿用汉律,又有蜀科作为补充规定;吴国也沿用汉律,并编定科条 科令作为补充;魏国,魏明帝太和三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 篇,后人称之

35、为魏律或曹魏律 ;曹魏律对秦汉相沿的旧律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结构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 魏律的修订是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传统法典完备化的第一阶段;二、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颁布,又称泰始律 ;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就内容,对分就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 、“禁简”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布,与晋律与注 解具有同等效力,故注解后的晋律也称“张杜律”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南朝法律仍是晋律的

36、连续,没有什么建树;而北朝立法吸取中原故有法律文化,其立法成就以北魏律与北齐律为代表;北魏律 20 篇,吸取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之长, “取精用宏”,为当时闻名法典;北齐律共 12 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 ,充实了刑法总就,提高其位置;精炼了分就,起到承先启后作用,对隋唐两朝立法和法 典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其次节 法律形式与内容的进展变化一、法律形式及法典体例的变化这个时期,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律与令开头有所区分,所谓“律以定罪名,令以存事制”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比是比附或类推, 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格与令相同,也

37、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曾将律无正文者编为别条权格, 东魏也曾编有麟趾格 ,均带有刑事法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定大统式 ,“式”成为我国历史上最早显现的独立的法律形式;曹魏新律第一从汉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改定创立刑名,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复增设法例一篇,至北魏、北齐修律,始将两篇合为名例律一篇,置于法典之首;这一变革为后世历朝法典体例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始告终结;二、法典内容的主要变化1. “八议”制度;曹魏时期, “八议”入律,“八议”制度是对其时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惩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

38、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功(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皇权勤劳服务的人) 、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2. “官当” 是帝制社会答应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显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 考简答)3. “重罪十条”是北齐律首次规定的,并置于律首,指危害社会根本制度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分别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此十者,不在八谈论赎之限; ”4. 准五服制罪在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 区分亲属范畴和等级的制度;按亲属远近关系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 麻五等;服制不但用以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益义

39、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人身犯罪,服制愈近,以尊犯卑,惩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财产犯罪,服制愈近,惩罚愈轻,反而愈重;影响直到明清;(20XX年考简答题)5. 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重大变化: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南北朝开头把流刑作为死刑的宽贷措施,北周时规定为五等; (3)规定了鞭刑与杖刑;北魏时期开头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以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纳;(4)废止宫刑;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止宫刑,自此在法定刑中再也没有宫刑;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变化一、司法机构的变化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 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增强了中心司法机

40、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魏晋南北朝时期, 御史监督职能明显加强; 以御史中臣为御史台长官, 权能极广,直接受命于皇帝;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这一时期,尚书台的位置进一步提高,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管囚账,为隋唐时期的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供应了前提;二、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为削减错杀无辜, 三国两晋南北朝开头将死刑权收归中心; 三国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需上奏皇帝,死刑权收归中心;南朝宋 武帝、北魏太武帝亦有类似规定; 死刑复奏制度初具规模; 为后世王朝供应了重要基础;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代法制概

41、况开皇律是隋文帝在位时修订的,特点有:(1) 篇章体例定型化;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成果,有“科条简要”的特点,并使刑律篇章定型化;(2) 五刑法定化;开皇律把刑罚制度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 并为后世所沿用;死刑分绞、斩两种,流刑分一千、一千五、二千里共三等,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共五等,杖刑从杖六十到杖一百,笞刑从笞十到笞五特别五等;(3) 区分公、私罪界限;(4) 特权法进一步进展;开皇律除规定“八议”制度外,对九品以上官吏犯罪, 仍有“上请”、“例减”、“听赎” 等项规定, 使封建特权法进一步系统化;(5) “十恶”罪的确立;开皇律吸取北齐律 “重罪十条”,正式形成了

42、“十恶”制度;其次节 唐代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德本刑用”;宽简、稳固、划一;严格守法与执法思想;二、法律形式与主要立法1. 法律形式(1) 律;即唐代基本法典唐律疏议 ;(2) 令;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范畴较为广泛;(3) 格;格在唐代的含义有别于前代,它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就,带有行 政法律的性质;唐代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之为“永格”,具有普遍的效力;(4) 式;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规章及上下级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 ,具有普遍的效力;(5) 典;唐代有唐六典 ,是行政法律的重要形式;2. 主要立法(1) 高祖武德律;(2)

43、 太宗贞观律修订完成后,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3) 唐高宗永徽律疏,是中国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即现在所称之唐律疏议;(4) 唐玄宗开元律疏;(5) 唐玄宗开元年间经十余年时间修定了唐六典 ;它以“以官统典”为原就,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将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 职、刑职、事职六部分,共 30 卷;是我国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第三节 唐律各篇主要内容一、名例律的主要内容名例律共 57 条;唐律疏议说:“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这成为整篇唐律的总就;其详细内容如下:1. 五刑(1) 死刑;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很多;(2) 流刑;唐律规定流刑有三

44、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仍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3) 徒刑;唐律把徒刑分为五等,即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4) 杖刑;唐律杖刑分为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5) 笞刑;唐律笞刑分为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2. “十恶”制度唐律“十恶”按性质划分,可以归为三类:(1) 威逼、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2) 严峻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手段残酷的犯罪;(3) 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 “十恶” 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3. “八议”、请、减、赎、当、免等特权法

45、制度(1) “八议”;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后,适用刑罚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凡属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之内的特权人物,犯死罪者可以奏请皇帝减死为流,犯流罪以下,依法减刑一等;但犯“十恶”等重罪者,不适用“八议”;(2) 请;规格低于议,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及五品以上官吏,犯死罪者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例减一等;(3) 减;对象为七品以上官吏,上请者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犯流罪以下,例减一等;(4) 赎;凡“八议”、上请及享有减的权益者,以及九品以上官吏和七品以上官吏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以钱赎罪,但被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适用;(5) 当;

46、指以官职抵当徒罪;一般公罪比私罪加当徒刑一年;(6) 免官;指免除官职抵当徒罪;一般免官抵当徒二年;凡免所居官一年者,降一级叙用;免官三年者,降二级叙用;唐代通过议、请、减、赎、当、免等特权规定,把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法定化、系统化,反映出唐律爱护封建特权的鲜明性质;4. 刑罚适用原就(1) 区分公、私罪:因公致罪而无私利者,惩罚从轻;反之惩罚从重;(2) 共同犯罪区分首犯与从犯:造意者因“倡第一言”为首犯,家长为首犯,长官为首犯;(3) 合并论罪原就:一个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以重者论”;二罪相等, “等者从一”;(4) 自首原就;未发而自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峻后果者,不在“自首原罪”之列;(5) 老幼废疾减刑原就; 三种:70 岁以上,15 岁以下及废疾者, 流罪以下,收赎; 80 岁以上, 10 岁以下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判死刑的上请;伤及盗人者,收赎,它罪不论; 90 岁以上, 7 岁以下,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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