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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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瑕疵证据是指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法定程序使用手段获取的证据。它与合法证据相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性的特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搜集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及其工作人员搜集证据客观存在。对于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我法没有作出详细规定理中学者们也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待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态度如何关涉到历来一直困扰各国刑事诉讼理和理的一个难题惩罚犯罪和保障根本价值的权衡问题。因此对于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讨既有理意义又有理意义。本文从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立法现状、理根底、各种观点评析、详细制度构建四个方面作一讨。一、我国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立法现状1、我法取证行为的制止性

2、规定。我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住宅、通信和通信机等和权利不受进犯制止通过的程序和剥夺公民的和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也作出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欺骗以及其他的搜集证据。2、我法部取证行为的假设干惩罚规定。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亡的按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分。同时刑法对人员犯拘禁等罪都作了从重处分的规定。3、三刑事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解释和规定。部在?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中指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搜集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

3、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欺骗或者其他的搜集证据。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265条中也规定:“严禁以的搜集证据。以刑讯逼供、威胁、利、欺骗等的搜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人民?执行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的搜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欺骗等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由此可见我法对于取证行为予以否认对于通过取证行为所获取证据的法律效力我国和刑事诉讼法没有涉及仅在三的解释和规定中涉及到通过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而对于实物证据以及衍生证据没有涉及。二、瑕疵证据法律

4、效力的理根底1、尊重和保障的理现代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的价值平衡。在刑事中保障有两层含义:一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利的尊重;二是对社会所有成员的尊重。然而力量相对于个人的力量总是显得无比强大这就形成了方和被告方在参与诉讼方面的严重不平衡。这种力量比照上的不平等现象很容易导致诉讼的不公正。为了调整诉讼双方的不平等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可使之与的力量相制衡。不能没有法律和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必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否那么会滥用权利进犯个利。刑事诉讼中的取证行为直接损害了取证所涉及的对象的合法权利。假如对侦查没有限制那么个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所提倡的公正也无法实现。瑕疵证据法律效力如何那

5、么直接表达了对于的态度如何以及保护程度如何。2、“至上的法治理维护尊严树立“至上的观念实在维护规定的权利得到实现和保障这是“依法治国的最根本要求。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母法任何法律假如违宪那么无效。与此同时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根本性和抽象性必须在其他的部门法中得到表达。我国第37条、第39条、第40条规定了公民的人身、住宅、通信和机不受进犯的权利。假如这些最根本、最重要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每个公民作为社会一分子的主体地位将遭到否认而成为权利的消极、被动的客体。为了保障规定的这些权利得到实现防止权利对公民合法权益损害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搜集

6、证据严禁逼供、供、胁迫等取证的行为。刑法、警察法、法官法等都规定了对取证的惩戒。任何一个对违宪行为不严加制止不仅会使中规定的权利得不到实现而且还会使在国民中失去应有的尊严和威信甚至有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政动乱不安还会影响到国际形象和地位。假如说刑事诉讼法是建立我国瑕疵证据法律效力制度的直接根据那么那么是建立瑕疵证据法律效力制度的根本根据。3、公正理在诉讼活动中公正既是人们的一种价值追求又是实现诉讼目的、正确解决当事益争议合理调整和保护、社会、个人利益的重要保证。它不仅是人们对执法活动的望也是本身应到达的目的。1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由于证明活动的固有特性活动所得到的结果不可能

7、是客观因为那是时过境迁的事情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复原。但我们只能把握住如今用人们信得过的方式(公正程序)来尽可能复原即使这种方式所得到的结果并非客观而是一种观念上的(法律)我们也认为这种做法是公正的。相反假如我们不抓住如今采取的程序来复原过去那得到的结果可能更加可疑。理之生的杜培武、佘祥林案那么是明证。但是这种方式如何能让人信得过以来认定人们信得过那么是我们构成制度时必需要解决的问题。三、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几种观点及评析瑕疵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长以来人们一直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l、全盘否认说:这种观点认为既然取证行为是的自然就使行为获取证据的材料失去证据效力当然不能作

8、为证据使用即使证据查证属实也不得作为定案根据。22、肯定说:该说认为瑕疵证据只要经过查证属实就应成认其法律效力。33、区别对待说:该说认为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应视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不同来确定。假设是实物证据只要经过查证属实就应成认其法律效力而言词证据无如何不应具有法律效力。44、线索转化说:该说认为瑕疵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搜集和发现普遍刑事证据的线索。55、排除加例外说:该说认为原那么上瑕疵证据不具法律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外。6针对上述学说评析如下:1、“全盘否认说的片面性主要表如今:(1)该说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目前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消费力的开展程度还较低。与此相对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

9、还很淡薄社会治安形势仍很严峻某些刑事犯罪的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的办案手段、条件较差破案率相对较低。因此全盘否认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就很可能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得不到维护果真如此显然不利于维护的安定团结。(2)该说不符合世界潮流。从当今世界的潮流看世界上绝大多数都没有全盘否认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即使将正当程序奉为刑事准那么、将保障作为刑事诉讼最主要的目的的自80年代以后在使用证据的排除规那么方面也不得不作许多例外性的规定。(3)成认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与权利保障观念、正当程序观念和权利制约观念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辩证唯物认为对待任何事物都应当

10、一分为二既要看到它不利的一面也要看到它有利的一面并且要区分主次。理说明虽然成认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有时可能与权利保障观念、正当程序观念和权利制约观念有一定的冲突但总的来说是利大于弊并且这种冲突完全可以通过不断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予以调和。过份强调实体正义固然不对但过分强调程序正义也难免矫枉过正有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之嫌。2、“肯定说把搜集证据的行为与瑕疵证据本身区别开来不因搜集证据的而否认证据的性好象具有合理性但却无视了刑事诉讼目的双重性是典型的发现。3、“区别对待说的片面性表如今:该说注意到了全盘否认瑕疵证据的危害性部肯定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强调言词证据一经搜集就全

11、盘否认其法律效力的作法同样具有“全盘否认说的危害性只是其范围限定于言词证据而已。4、“线索转化说的片面性表如今:该说强调搜集的证据仅作为线索试图用新搜集的方式将证据的性与合法性统一起来从外表上看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强调证据一经搜集就应重新取证且不说它有形式之嫌仅就重新搜集而言这在理中往往难以做到(如某些证据可能会因主客观原因此毁损或灭失)而且该说也不利于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对抑制取证行为也并无多大实际意义。该说实际上是“折衷说的翻版。5、“排除加例外说的片面性表如今:该说强调瑕疵证据原那么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又具有法律效力且不说它在证据的采信上互相冲突单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

12、外就让人很难掌握。叫特殊情况?如何认定特殊情况?其法律根据何在?诸如此类的问题恐怕连该说的倡导者都无法作出人信服的答复。而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外在监视机制不很完备的法制环境下很容易成为某些素质低下的、人员以权谋私、随心所欲、擅断专横的借口。四、瑕疵证据法律效力制度构建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到底如何上述五种学说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各自的缺乏。笔者结合工作理在此略陈见以和大家商榷。(一)通过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绝对无法律效力。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证据的各种证据7如证人证言刑事被害人陈述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白等。言词证据具有易受外界影

13、响的特点。正如本文前面所述理追求的是法律而非客观法律是否接近客观只有知道。对于旁观者(包括法官)只能通过公正的程序来确信法律接近客观。法律是通过证据证明了的而证据的可信度如何那么至关重要。由于言词证据的易变性哪怕我们取证程序有一点人们对该证据的性也会产生疑心。对于通过不公正的程序获得的证据如此不可靠不能望实体公正不如坚决程序公正。因此对于通过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绝对无法律效力。(二)通过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应当由法官在心证的根底上相对地排除。刑事诉讼过程实际上是各种价值博弈的过程各种价值时时刻刻都在冲突面对冲突公正无私的法官应当在综合权衡利弊的根底上作出选择以望到达鱼和熊掌可兼得的理想目的。实物证

14、据为言词证据的对称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证据表现形式的证据。8这类证据或以物体的外部特征、性质、位置等证明案情或因其记载的内容对查明案件具有意义。刑事诉讼中的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等都是实物证据。这类证据一般不会因为取证程序而性发生变化。假如把通过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一样没有法律效力的话那么势必会牺牲实体公正在我国目前所面临的犯罪形势以及我国以平安为追求的传统观念下那么难以承受;相反假如把通过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不加以区分一概肯定其法律效力的话那么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明智的做法是把是否采信这种证据的权利附予法官由法官心证正如我们相信法官会公正地审理案件一样相信他们。但是这种权

15、利应当通过制度得以限制即应当限制法官在心证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来限制法官法官不可无限制地心证。法官心证时考虑的因素详细可以规定如下:1、取证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危害越轻瑕疵证据采信的可能性越大。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社会危害性越大瑕疵证据采信的可能性越大。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行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主观恶性程度越轻瑕疵证据采信的可能性越小。4、取证的办案人员的主观恶性程度。主观恶性越轻瑕疵证据采信的可能性越大。5、瑕疵证据证明价值的大小。证明价值越大可以证明的案件越多采信的可能性越大。6、社会情势条件。社会情势条件包括的政策社会言经济开展状况以及天灾等等。社会情势条件的变化开展对打击惩罚犯罪的需要程度越深那么采信瑕疵证据的可能性越大。反之那么采信的可能性越小。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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