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校体育伤害案件的司法实践与法理评析——基于91份民事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唐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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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jo卷第lJJ20l 6年l_|武汉体育学院学报Journal of Wuhannsthule of Physiee、1()j(j No1AI)r201 6我国学校体育伤害案件的司法实践与法理评析基于9 l份民事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詹 勇(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摘 要:研究目的:了解我国学校体育伤害案件司法实践的现状,准确把握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情况,以期提高该类型案件的审判质量。研究方法:运用文献资料调研、司法案例分析和数理统计分析等方法,对84起案件及其91份民事裁判文书进行法理研究。研究结果:学校体育伤害案件是全国普遍性案件,但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相对较低。原告以未成

2、年人的学生为主,在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协助下,法院能够准确还原案件事实。法院在认定学校有过错的案件中,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在认定学校无过错的案件中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或侵权责任法第24条。校(园)方责任保险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研究结论:学校体育伤害案件属于高发案件,应当予以重视;学校在该类型案件中承担的责任过重,从法理上看,学校无过错则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针对学校体育伤害的专门保险值得推广。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体育课;裁判文书中图分类号:G80一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520X(2016)04006107J udicial Practice and Lega

3、l Theory on School Sports Inj uries in China-Based on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9 1 Civil J udgmentsT人NG Yong(Iaw School,Zhejiang WnivOf Finance S Economics,Hangzhou 310018,China)Abstract:The 01)jectiw!Of this study waste underst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judicial practice on school sports injuries

4、inChina and tO interpret factfinding and legal application precisely SO a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judgment in this fieldByapplying literature review,case study and mathematical statistics,84 cases and their 91 civil judgments were investigatedIt could be scent that school sf)()rts injury x,vas a

5、kind of universal hut not complex cases with juveniicstudents as the plaintiffsThc courtswith the assistance of lawyers and legal workerscould catch the facts easilyWhen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failed tO fulfill its duties of education and managcnlent,the courts always applied tO Article 38 or 39 of

6、 7Fen IawBut,when it could he proved that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had fulfilled its duties,the courts applied tO Article 132 of Genera1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I,awor Article 2,t of Tort 18,ArCivil responsibility insurance of schools and kindergartens WaS apositive way tO control risksIt couht be co

7、ncluded that school sports injuries were c()nlmonwhich should be taken seriouslySchools should undertake the excess llabilitiesUnder the view Of iurisprudence,schools shall not be 1iable if fulfilling their dutiesIt was necessary tO popularize special insurance of school sports injuryKey words:schoo

8、l;sports injury;physical education class;judgment在学校体育开展过程中,体育伤害事故在所难免,南此引发W,J-幺q纷亦不罕见,甚至成为某些学校体育活收稿日期:2016 0110;修回日期:2016-02一t1基金项目:同家体育总局体育幸吁学社会科学青年项口(2359SSl6096)。作者简介:店勇(1982一),男,浙江绍兴人博十,讲师。研究力向:体育法学。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影响因素。在此背景下,对学校体育伤害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已然成为我国体育法学界的热点。纵观十余年来的研究成果,体育法学者构建了解决学校体育伤害纠纷的原理、机制和模式为纠纷解决的实

9、践提供理论指导。不难发现既有的成果存研究方法的选Jj上大多采J定性研究(qualitative rcsearch)的寺场,侧重于从应然的层西尤其是通过对法律规范本身的分析来探讨学校体育伤害问题。本研究万方数据62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第jo卷试图通过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research),展示我同学校体育伤害案件司法实践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验证、完善既有的研究成果,以求提高司法审判质量,丰富体育法学说。1研究对象与方法11 研究对象本研究对象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审理学校体育伤害案件所作U的部分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12

10、6号)第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据此巾同裁判文书网u o是我国最具准确性和权威性的裁判文书电子数据库。本研究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检索各级人民法院自2015年1月1 Et起作fn的裁判文书,在此基础上对检索结果进行全文包含“体育课”字样的二次检索,除去“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无法上体育课”之类与本研究无关的样本,最终获得一审裁判文书68份(747)二审裁判文书23份(253),其中各有7份裁判文书系同案经历二次审理而产生,共计84起学校体育伤害案件、91份判决样本。应当说明的

11、是,本研究检索到的样本并未涵盖2015年该类案件的全部裁判文书。一方面,截止最后检索日期(2016年1月10日),尚未检索到2015年11月和12月作出的裁判文书,这就说明新近的文书尚未收录;另一方面,2015年上半年作f的裁判文书南于各种原因也没有完全收录,例如,“秦磊与乌鲁木齐八一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只检索到乌鲁木齐巾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2015乌巾民一终字第556号),但未能检索到该案的一审判决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435号)。然而,从当事人的年龄、裁判法院的地域分布来看,现有的样本已经能够支撑本研究的展开:这些案件涵盖6周岁到18周岁以上各年龄段的原告,即在主体上囊括了

1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主体包括基层法院和巾级法院,覆盖了我国东部、巾部和西部省市。l,2研究方法121 文献分析本研究查阅了有关学校体育伤害的文献资料以及国务院、教育部、同家体育总局等行政部门颁布f19,ii-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特别检索并整理了2000年以来我国体育法学界在该领域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著作。同时关注了西方罔家的部分研究成果和法律文件。122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法是法学研究特有的方法,即通过对已经牛效的判决进行研究,验证某些理论命题或修正某些结论,在此基础上预测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本研究收集、整理和分析84个案件及其对应的9l份裁判文书,

13、展现当下我同学校体育伤害案件司法实践的基本状况并借此剖析这些案件所蕴含的法理问题。123 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法通过对样本进行数量特征和数量关系的分析,把握样本在特定指标下的总体特征。棚对于运动人体科学、体育教育训练学等依托实验的学科体育法学的研究较少采jj统计分析的方法,然而,过于依赖价值判断的规范分析难以为学科发展奠定客观、牢靠的基础。因此,本研究尝试着对体育法案件进行定量的统计分析,以推进体育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2研究结果与分析21案件基本情况法院与两造构成裁判活动主体的要素案件事实及其蕴含的法律关系构成裁判活动客体的要素,案件基本情况就通过主客体指标得以体现。211 法院纵观各围实践,体

14、育仲裁程序的保密性与快捷性,仲裁员的专业性,裁决承i人与执行的同际普遍性等优势决定了仲裁机构在体育纠纷解决中的地位。2j。然而,学界所主张和论述的体育仲裁主要适川于竞技体育争义尤其是基于同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体育纠纷;我同学校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最终交南人民法院裁判,这同样是学界的通说与共识。那么,法院本身就可以作为一个重要指标用于案件分析。表1显示,表l案件地域分布审理案件个数 审理法院所在省份上海、河南湖南、山东浙江、北京江苏、安徽河北、四川、新疆、辽宁江西、湖北、内蒙古、广西重庆、山西、陕西、甘肃、福建、黑龙江84个案件的受理法院分布在22个省份,覆盖了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学校体

15、育伤害案件可以被认定为全同普遍性的案件。在68份一审裁判文书中有21份的裁判法院位于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占万方数据第4期 唐 勇:我国学佼体育伤害案件的司法实践与法理坪析一,一基于9l份民事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 63309。结合2014年的统计数据,河南省中小学在校学生数超过1 500万人,位居全同第一,北京和上海均只有150万人左右_j,由此可见,该类型案件的发案数量与所在地区的学龄人口数、经济礼会发展水平呈现正相关,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和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逐步推进,学校体育伤害案件的数量也会随之增长。从法院的级别管辖和审理程序可以对学校体育伤害案件的复杂程度作出判

16、断。在84个案件中,68份一审裁判文书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23份二审裁判文书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由此可见,学校体育伤害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均在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就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Jj简易程序,南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在68份一审裁判文书中,41份(603)适用简易程序,南一名审判员(含代理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作出裁判。由此可见,学校体育伤害案件在我固司法审判实践中属于案情相对简单的普通民事诉讼案件。另外,在23份二审裁判文书中,20份(870)判决为“驳回上述,维持原判”,这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案件复杂程度相对较低。212 两造两造即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17、,他们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能够对诉讼的进行发挥较大的影响。相对于二审案件上诉人的多样化,一审判决书的原告固定为受害学生,被告以教育机构为主问或涉及保险公司或其他侵害人。在84个案件中,有48个案件的裁判文书或者直接载明原告年龄,或者列示原告的“:生日期,其余裁判文书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等考虑,隐去了个人信息而在法院认定的事实中介绍了原告的行为能力状况。表2显示,只有2个案件的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裁判文书中只列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而并无“法定代理人”推断之),其巾,在可以查明当事人确切年龄的案件中,原告平均年龄仅为121周岁。该类型案件的原告以未成年人为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l

18、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受理法院专门设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的,该类型案件由未成年人表2原告行为能力审判庭审理,例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少民初字第4232号判决书、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黄少民初字第83号判决书等等这种情况在一审巾约占279。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数据是,在68份一审裁判文书巾,有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有62份(912),法律工作者参与的有16份(235),只有6份(88)裁判文书没有反映Ill法律咨

19、询服务人员的介入。这个数据显示,该类型案件当事人能够意识到学校体育伤害案件司法实践的专业性,通过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获得法律服务,以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在客观上也降低了两造与法官的沟通成本,提高案件审理效率。213 案件事实法院在审理学校体育伤害案件过程巾,借助两造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真相的还原基本没有困难。从41份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裁判文书所反映的内容看,原告受伤学生与被告学校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基本一致,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一般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新证据即可查明事实。即便是按照普通程序进行的诉讼,该类案件也不属于复杂疑难案件,例如,在”刘某某与洧JIl镇董庄村小学、中国人民财产

20、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尉氏县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20147尉民初字第2116号)中,两名被告既未答辩又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推断出被告对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并无异议。再如,在“徐渊与敦煌市东街小学、巾围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巾心支公司、赵家骐、赵亚平、冯梅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20ls敦民初字第166号)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7份证据;第一被告敦煌市东街小学没有提交证据,对原告向提交的6份证据质证“没有意见”,1份证据“真实性无意见”,只是作了进一步说明;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只提交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1份证据,对原告提交的7份证据质证均“没有意见”。根据学校体育伤害发生的

21、事实以及裁判文书中的被告的情况,84个案件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事实类型。其一,自伤案件,即原告在没有他人介入的情况下,在体育活动中受伤引发的案件。这类案件的被告是学校,例如,在“霍文彬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第五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2015房少民初字第03940号)巾,“原告存学校上体育课进行引体向上运动寸不慎摔伤”,法院判令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这类案件共计56个,占三分之二。其二,他伤案件,即原告南于其他学生的介入,在体育活动中受伤引发的案件。这类案件的被告除了学校之外,还包括施害学生,例如,在“杨宇万方数据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第jO卷与孙辰字、滁州市琅琊区丰LLl实验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2

22、015琅民一初字第00353号)中,原告“在上体育课练习双杠过程中,被孙某某从双杠上推下后摔伤”,法院判令孙某某的监护人和学校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类案件共计28个,占三分之一。当然,在上述两类案件r1、,如果涉及保险的,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二被告或第三人,但保险公司与伤害事件本身并无直接关系。22法律适用情况学校体育伤害案件的司法实践围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IT|=展开,通过对裁判文书援引法条情况的分析,可以推断出法院裁判该类型案件的基本立场和考虑因素。221 援引法条种类纵观91份裁判文书,各级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援引的法条涉及程序性条款和实体性条款两种。程序性条款用以解决审判过程中的程序问题,

23、例如,在“古某某与呼和浩特市实验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20i4赛民初字第01153号)中,法院援引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此解决两造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这类法条与本研究讨论的主题并无密切关系,故不再深入。实体性条款J以解决审判过程中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分担问题,主要涉及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两个司法解释。援引率最高的是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教育机构责任的两个条文。该法第38、39条分别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I;it,ti0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分配方式。在68份一审裁判文书巾,有12份裁判文书援引了第

24、38条,有45份裁判文书援引了第39条,合计有838的一审裁判文书援引这两个条文。二审裁判文书有B1Jt-不直接援引实体法,但从其对一审裁判事实查明和法律适j的态度来看,这两个条文同样获得认可,例如,“上海市松江区新桥小学诉郑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的二审裁判文书(E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312号)称,“原审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问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川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E2003120号)相关条文在学校体育伤害案件的司法裁判t扣也

25、发挥着重要作Jj。例如,在“杨某某、刘某某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一审裁判文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2371号)中,法院仅援引该司法解释第7条关于未成年人人身损害事件巾教育机构责任的规定即作出裁判。在68份一审裁判文书中,援引该司法解释的有37份,占j44。除了第7条,法院还较多地援引第1726条用于认定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川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在9份(132)一审裁判文书巾被援引,用于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有7份(10

26、3)一审裁判文书援引了民法通则第132条或侵权责任法第24条。这些裁判文书的一个共性是,法院认定“原被告均无过错”,部分判决还将争议事件认定为“正常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例如,“夏某某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尚博实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一审判决(E205tti少民初字第85号),且该案二审判决(E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42号)“维持原判”。此kl、,侵权责任法第6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2条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等法律条文也在裁判文书中被普遍援引本研究认为这些条文并无争议,故不赘述。222 法律适用评析法律适用直接关乎学校体育伤害案件中两造权利义务的界分,在单一制国家内

27、部还涉及“同案同判”的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问题。恰当、公允、准确地援引法条解决纠纷建立在法律解释的基础上。除了对法条字面含义进行语法解释外,本研究试图从法条之问关系的维度,借助于系统解释,评析学校体育伤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吸收和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在起草与制定过程中,考虑到在校学生年龄跨度很大,6岁的小学低年级与16岁的高中学生对体育运动风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存在显著差别,因此,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区分标准,,tlj两个不同的条文作规定。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

28、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问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条文采j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结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原告能够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冈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的,法院就可以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如果学校不能万方数据第d期 唐 勇:我同学饺体育伤害案件的司法实践与法理评忻 丛于9l份民事裁判文书的统汁分析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院可以_y-0令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

29、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条文采1j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裁y-0 r11结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必须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构成要件法院才可以判令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简言之,就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点,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伤害案件巾,巾学校举证“尽到职责”以实现免责;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伤害案件中,南学生(及其代理人)举证学校“未尽职责”以实现归责。在本研究收集的案件中,法院适川第38、39条认定学校责任并无问题,例如在“王君羡诉常州市虹景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2015天民初字第1031号)中,未满10周岁的学生“在操场足球门上攀爬,体育

30、老师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不慎从门框上摔下”,学校“对原告陈述的受伤事实及学校属于管理存在过错无异议”,即不能证明其“尽到职责”,法院依据第38条判令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在“傅某某与济南市长清第一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2013长民初字第2072号)中,原告证明“体育老师组织学生在水泥操场上踢足球”12周岁的受害学生“在跑动过程中摔倒致伤”法院认为“老师应当可以预见学生在水泥地面上踢足球,如若摔倒可能致伤,而未对训练学生采取措施进行防范”系未尽职责,依据第39条判令学校赔偿责任。关于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的规定,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无论过错推定原则,还是过错责任原则都隐含着一层意思,即如果法院依

31、据既有自,giiE据,确认学校没有过错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本研究发现,仅有2起案件法院如此裁判。在“杨与北京市第一零九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E20153东少民初字第4232号)巾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认定:(1)原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足以有简单的自我保护能力;(2)在体育课上集体跑步是非常普及的运动方式,原告足以保护自身安全;(3)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教学及运动场地存在瑕疵;(4)被告f示证据证明写f发前进行安全教育,事发后积极救治。因此依据第39条认定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过错对原告受伤不承担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秦磊与乌鲁木齐八一q1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2015乌rl

32、l民一终字第556号)r|1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学校所提供的体育活动场所场地存在不规范或存在潜在的危险性”,“只要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对学生因意外事件或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学校并不应承担监护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支持原判学校不承担责任。其他7份裁判文书并未如0-g认定而通过援引民法通则第132条或侵权责任法第24条判令学校分担损失。从条文的语义上看,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南双方分担损失”系对民法通则第1 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f1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延续。民法通则以该条文

33、确立了公平责任原则,给予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王泽鉴教授就曾提出过两点疑虑:其一,陔条文中所谓“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针对财产状况,进而导致财产的有无多寡变成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jt二在实务上,难免造成法院不审慎认定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而足基于方便、人情或其他因素从宽适用该条款,致使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不能发挥应有的规范功能i川。本研究认为,无论过错责任(含过错推定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无不体现法律对公平追求的要旨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分担”二字视为“公平”的同义词。从民法通则巾的“分担民事责任”变更为侵权责任法t,的“分担损失”可以看立法者不再将“公平分担”视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从条文之问的

34、体系上看,侵权责任法第二章命名为”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6条规定过错责任构成,第7条规定无过错责任构成,第814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的各利,责任构成,第15条开始规定具体的责任方式和赔偿数额冈此。第24条不能为解释为与过锚责4工、无过错责任栩并列的“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巾,第6条与第38、39条的结合,足以判定学校是否因其过错而承担责任。杨立新教授更明白地指jlj,公平分担损失的适月j范围,“应当限定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9I,IN整的那一部分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超f这个范围的,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bo因此,从法理

35、上看,法院适Hj侵权责任法第24条或民法通则第132条判令学校补偿是不合适的。223小结侵权责任法在调整对象上较之民法通则更为具体属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位阶上高于两个司法解释属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公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而本研究收集的84个案件在2015年作f裁判,案件发生自9,4f1均晚于该法生效时问。据此,本研究认为学校体育伤害案件的司法裁判,应当首先依据侵权责任万方数据66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第j0卷法第38、39条确定学校责任,在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时,再适用民法通则和两个司法解释。对于在正常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学校没有过错的

36、体育伤害事件,不能援引侵权责任法第24条“各打五十大板”息事宁人,应当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23责任分配情况任何案件的司法裁判,两造最关心的是最终的责任分配情况,对原告学生而言,这意味着能够获赔的数额;对被告学校而言,这意味着钱款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在法律适用分析的基础上,对84个案件学校责任分配情况作进一步分析。231 学校责任在84个案件中,法院判令学校承担责任的平均数额为6954032元(不含案件受理费)。其中,有4个案件的裁判文书没有说明学校赔偿(补偿)责任的比例,其余80个案件的学校责任比例如表3所示,平均值为582。按照上文提到的事实类型,将案件分为自伤案件和他伤案件

37、分别进行统计计算,在自伤案件中学校责任比例的平均值为598,在他伤案件中学校责任比例的平均值为552。从这个比例来看,无论是否有其他侵害人的介入,学校对学校体育伤害案件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表3学校责任比例本研究认为,学校承担的责任比例过高。理由一:体育伤害事故相较于其他学生伤害事故而言,学校主观恶意很小,甚至并无过错。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列举了12种学生伤害事故,其中,学校向学生提供不合格的食品,学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而未采取措施等行为反映出学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在本研究收集的案件中,没有一起案件涉及学校故意伤害行为,而且学校以及体

38、育老师在学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后基本上能够立刻采取积极有效的医疗救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联系监护人。因此,不能认为学校相对于未成年学生及其家庭所拥有的较多财力,而判令学校承担过重的责任。理由二:体育课相对于其他课程而言,本身就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人体在运动过程巾所受到的伤害也会比静止状态更为严重,这个客观规律应当获得法律的尊重。事实上,在侵权责任法研究、起草过程中,体育伤害的特殊性已经被注意到了。“囚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引起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根据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来判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南于体育或者竞赛活动所天然具有的隐含性风险,参与者或者旁观者对此风险应自担损害,如果学校已经尽到教

39、育、管理职责,则不应使其承担责任。”1理由三:从结果逆推可知,法院判令学校赔偿(补偿)数额畸高,将导致学校、班主任和体育老师怠于组织开展学校体育和竞赛活动,并且在规定的体育课时中删减较高难度的锻炼科目。例如,在“王茁苗与十堰市郧阳区五峰乡安城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080号)中,原告参加八年级女子组投掷铅球比赛项目,第三次投掷时右臂骨折受伤,法院已经查明学校“对2014年春季田径运动会的组织工作是规范、有序的学校组织王苗苗参加与其年龄、身体、智力相适应的投掷铅球比赛并不不当,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其教育管理行为不存在过错”,但最终判令学校分担50的

40、责任。投掷铅球这种没有直接对抗性的项目尚且面临50的责任风险,学校组织开展足球、篮球等直接对抗项目或者游泳、攀岩等高风险项目的积极性将大受打击。中国青少年体质连续25年下降,力量、速度、爆发力、耐力等身体素质全面下滑与体育课开课率不足、锻炼密度不大、质量难以保证不无关系L 7|。232保险责任在当下既定的司法裁判倾向下,学校对体育伤害承担了过重的风险。除了逐步调整司法实践的立场外,学校采取保险的方式转嫁风险则成为另一种解决方案。在84个案件中,有17个(202)案件的学校办理了校(园)方责任保险。平均获赔90 75623元。其中,6个案件的学校责任完全南保险公司承担,其他案件中学校只承担了保险

41、责任之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小额款项。在保险问题上,应当明确区分校(园)方责任保险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两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全Et制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该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南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这个险种主要就是针对学校伤害事故而设立万方数据第4期 唐勇:我同学校体育伤害案件的司法文践与法理评折基于91份民事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的。另外,学校往往还为学生提供学生意外伤害

42、保险,在保险期问内学生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其死亡、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应当说明的是,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二三者请求赔偿。”这就是说学生意外保险获赔的金额不得在学校责任中扣除。这在司法实践巾得到遵守,例如,在“谢某某与洞口县石江镇中心学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E20i4洞民初字第14ll号)中,法院认为,“原告谢某某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理赔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

43、补偿医疗保险4700元系基于原告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之问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和受益人均是原告,所获理赔均应归于原告,不是被告免除责任的事南。”另外,法院不得因为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在学校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判令校方责任并由保险公司最终承担。其理由在上文法律适用评析部分已经充分讨论,不再赘述。本研究同时注意到。上海拟在今年3月1日起试点推行“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专项保障基金”。该基金由上海市教委与中围人寿上海市分公司共同设立,专门用以保障学生在体育课、运动会等学校体育运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其特点在于不涉及学生与学校的责任认定。该类保险在日本推广有年,且效果良好。3结论与建议学校体

44、育伤害案件是一类具有全国普遍性的体育伤害案件,而且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推进,该类型案件的数量会进一步增长。建议学校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视,进行必要的防范,尤其是在体育师资专业化、器材场地安全、教案齐备、充分热身等方面加强管理,从而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旧o。在案件事实查明方面,两造在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协助下所提供的证据基本能够还原案件事实,法院就事实认定并无明显闲难二审的改判率也不高。考虑到原告以未成年人为主,规模较大的法院Fh未成年人审判庭审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司法保护起到积极作用。在案件法律适用方面如果学校在体育伤害弓故中存在过错,法院

45、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判令学校承担相应责任符合立法日的;如果学校不存在过错,法院往往倾向于责任分担的思路造成学校责任畸重,在法理上并不合适。建议从学理上开展学校体育伤害案件的比较法研究从域外学者所主张的善良家父勤谨注意义务、自甘风险理论、免责事由规范化等角度,明确学校责任的边界,确立第38、39条在学校无过错案件中的适用。学校还可以通过保险等方式向社会转移风险,校(园)方责任保险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建义关注上海“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专项保障基金”的运行效果,在试行过程中总结经验。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小学和保险公司也应加强磋商和交流。设计针对学校体育运动伤害的专门保险,并加以推

46、广,分担学校风险,共同推动学校体育的健康发展。参考文献:1中国裁判文书网EBOI。2016-110http:wwwCOHrtgovcnzgcpwswInde咒E2郭树理同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评述EJ体育与-ff学,2002,23(6):29 313国家统计局分省年度数据EEB()I。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E0103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ttl版社,2005:2815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j版社,2011:192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M北京:法律扳社,2010:648 ET彭芸青少年体质连续25年下降,别LI:孩子输在健康起跑线LN中国妇女报。2014414:B018庄静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归责及预防措施研究E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4,48(1):53 56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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