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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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当我们经过反思,有了新的启发时,心得体会是很好的记录方式,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好的心得体会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细心整理的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1在即将成为一名正式的人民共和国律师前夕,我特别荣幸地参与了苏州市司法局在常熟市委举办的“苏州市律师班”,听取了省和苏州市司法厅律管处关于律师执业的教化、毛勤勇律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邵明律师关于办理民事案件阅历的讲座以及朱伟律师关于处理非诉讼事务相关问题的讲座,并赴苏州市国主义教化基地沙家浜接受了革命传统教化和实习律师宣誓仪式。两天虽

2、短,但三位知名律师的讲座给我留下特别深刻的印象,使我不仅从执业理念上,而且从实力上都得到了一次极犯难得的洗涤和飞跃。现将本人在该次培训中的一些心得简要如下。从内心深处将,我认为有一颗是一名合格律师的立业之本。对于一名刚刚执业的律师而言,知名度不高,业务实力有限,只能接一些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所接触的当事人也往往是底层的一般群众。他们不高,拮据,但又经常发生一些工伤、交通、医疗事故。但他们遭受不幸时,没有什么人可以他们,而只能用有限的钱聘请律师为他们伸张正义。试想,假如作为一名律师,对于他们的事项不够不遗余力,不要说做一名律师了,就是一个卖菜的大嫂也比自己强。所以我觉得,做一个律师首先要做一个

3、正直的人,一个有怜悯心的人,一个负责的人。人活在世上,就那么几十年,无论是锦帽貂裘,还是衣衫褴褛,都少不了一死。所以关键是生活的质量。什么样的生活是有质量的生活呢?我觉得应当是的生活。欢乐从哪里来?泡吧能带来欢乐吗?大吃大喝能带来欢乐吗?其实那些根本不叫欢乐,只是短暂地忘却,一旦一静下来了,就会特殊的孤独。但是,假如你去帮助别人,假如你让别人得到欢乐,你从中所得到的欢乐将是深层次的,更有长久的。在的道上,每个人都在黑暗中摸索,当你握住别人的手,别人也会握住你的心,这样彼此都能得到。所以,我更应当那些接受我帮助的人,因为正是他们让我得到了欢乐。我的床头始终放着一本圣经和一本诗,虽然我不常常看,但

4、是看到他们,我的心里就非常安静。我有时候也去教堂,听唱诗班唱着好听的歌,也跟着主唱放开嗓子,歌颂生活。感谢造物主赐予我们一颗能够感受到欢乐和苦痛的心,也感谢他赐予我们的每一个和每一个安静的。在那里我知道只有爱是欢乐的渊泉。要爱自己的家人,爱自己的,爱每一个你的或不相识的人。但你带着这样的心情去见当事人的时候,就不是问题了,热忱也不是问题了,甚至案件的结果对当事人也不重要了。因为你敬重他,你已经把他的事情当成你自己的事情。老百姓找律师,表面上是恳求你帮助他得到某些东西,事实上是因为受到了损害而希望得到弥补。但你用爱的敬重的心去对待他们的时候,他们已经接受你了。或许你会问,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你可以

5、有上面所说的那种看法,但在纯经济的纠纷中也有这种必要吗?回答是确定的。经济学上有个名词叫做“为了最大多数人的”,衡量一个事情的好坏往往是看它是否有利于“最大多数人的华蜜”。假如这个标准成立的话,那么一个自由的经济体是必要的。在这个经济体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的,自由地用自己的劳动换取别人的劳动。这就是经济的基础,它拒绝欺瞒,拒绝暴力,拒绝一切阻碍自由的行为和阻力。从这个意义讲,你维护了经济上的自由(这种自由其实已经包括了公允),你就为“最大多数人的华蜜”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这种爱虽然不明显,的确深刻而长久的。同样,在处理非诉讼事务中同样如此。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2说点题外的话,前几天因为关注房地

6、产方面信息,就临时写了两篇和房产有关的文章,“购房补贴显表面,实为商家搞推销”,“退房?是门也没有的事?”。我博客中有。再加上这几天又要找份谋生的事做,还要去面试。也就耽搁了几天。今日熬夜算是把第三部分整理出来了。也不知道像我这样的哪个律师能要我,让我给他做个助理。(三)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的“三个依据”的一点相识记得在培训的时候有两位律师都提到了王胜俊提出的“三个依据”,还都认为老王不应这样讲,我四周的学员,也大都这样认为的。其实在网上刚见老王的这些话时,我也挺惊异的,也认为人家挺没水平的,后来想想也许人家讲的有些道理。后来再想想人家讲的何止是有些道理。现就把我的所思,所想写出来。你可以

7、不同意我所写的观点,但你不能不让我说话,学术争鸣吗?我还是那句老话,一家之言,写的不足或不到之处,望见谅。20xx年4月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来到珠海法院视察。在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会谈中,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王胜俊谈到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王胜俊特殊说明,“有些人可能不理解为什么还要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依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此翻言论一经媒体报道,一时间法律界人士哗然,认为历史专业出身的老王根本就是在胡言乱语,连最至少的法律学问都没有。认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就只能是

8、“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看老王有可能是法律没学好,可法律界人士应当是政治没学好,不懂得辩证法,只学到了法律的皮毛,没学到法律的精髓。在封建社会里,是朕即法律,也就是所谓的清规戒律了,而到了近代的民主法治社会则民意就是法律,法律就是民意的诉求和表达。法律符合民意了就执行之,不符合民意了就修改之。法律符合了民意,也就整体上符合了人民大众对社会公允正义的追求。到了近代的民主法治社会,法律不在是单单靠几个法学家探讨出来的,而是有人民大众表决出来的。象古罗马那样干脆把法学家的著作当作是法律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而这却恰恰是我们法学界的有些法学家梦寐以求的事,他们就是想把法律变成他们的几家之言,

9、而不考虑民众的诉求,为了法律而法律。所以人家老王一讲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不是他们的感觉,他们就哗然了,就生气了。为何?他们的幻想要破灭了吗。老想把自己凌驾于他人之上,想成为规则的制定者,制度的设计者,社会的领跑者,惋惜啊,晚生了几百年,社会不给他们机会了。在我看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这里讲的事实是所谓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也就不是真正的事实,是那些可以用证据来证明的事实或者是双方都认可的事实,哪怕这个双方都认可的事实根本它就不存在,两者也可以被统称为“被证明的被信任为真的事实”。这里讲的法律,也不见得就那么的公正,公允,合理,其中当然也含所谓的恶法

10、如代表部门特别利益、代表行业特别利益、代表地方利益的法。可什么又是客观事实呢?其实压根的就没有什么客观事实,所谓客观事实也就是我们谁也不知道的那个事实,也就只是理论上的,在我们观念中的、头脑中认为的那个事实,可它又是的的确确客观存在的。将“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解读为法律事实,或者将恶法作为审判准绳,就会出现许多的弊端,就会付出一些代价,而这些又是我们不想和不愿看到的。例如我们可以利用法律规则上的漏洞,人为的制造、设计所谓的法律事实,或者是以程序正义为幌子,来躲避法律上的制裁。如刘涌案。或坚持恶法亦法,利用所谓的恶法,是本不该受法律惩处的人,遭遇法律上的惩处(如孙志刚案)等等。特殊是在南京出

11、现的那个徐老太案,要是严格的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就应当判好人彭宇赔偿,可这不符合社会公众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所以我就始终就认为在南京徐老太案中最冤枉的其实是法官,因为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标准,依据法庭上认定的所谓“事实”,当时的法官就应当判你彭宇赔钱,还判的是有法可依,无懈可击。我们单单就法律层面来讲,判决是没有任何的问题的,可我们的社会公众都反对,为什么呢?相对而言,老王的三个依据只是作为法官审理死刑案件的一个参考,只是是作为肯定的政策性的考量,充其量也只是个指导看法,只能算是对上述原则的一个有益补充,终归还没上升为法律?人家刚出台个指导性看法就闹得不行开交。那

12、要是我们国家也实行判例法,让法官有创设法律的权利,或者是也实行陪审团制度,把犯人有罪无罪,罪重或是罪轻让不懂法和程序的一般百姓来做确定,大家岂不认为更加的荒唐可笑。要真到那时又该如何?为什么非得把法律看成是一成不变的,冷冰冰的东西呢?既然是一成不变的,那你还每天的修来修去的干嘛。法律还不就是每天的以人民满足不满足为标准时刻在做自我调整的吗?在我们中国,长期以来,人们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好像恒久比不上人们对实质正义的渴望。这就是我们的国情,当我们在不断引进西方的程序法学派的观点,强调程序正义的时候,是否应当充分的考虑到我们的国情呢?在我看来,在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所谓陪审团制度从实质上讲,搞得就是人

13、民满足不满足,跟着人民的感觉走,不是吗?人家几个陪审员在法庭上一举手,一表决案件有罪无罪,罪大罪小就这样定了。用我们的话讲就是人民代表代表着人们,为了人民。我看人家陪审员就是在法庭上代表人民的。他们的确定也就是人民的确定,他们满足不满足,也就是人民满足不满足,答应不答应了。人民满足不满足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刑事审判中应当是占第一位的,也是他们首先重点考虑的问题。不是吗?就是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法律规定为其次的模式,来审理案件的,且每个案件都是个案的审理。“西方的陪审团制度的陪审团组成人员就是代表所谓的民意的。陪审团的成员都是一般百姓,他们不比专业的法官懂法和程序!但陪审团制度既是法

14、与情的一种平衡,也是民意对法官们殉私枉法的一种制衡和自我修正机制,更是民意大于法的一种体现当一种法不能体现民意的时候,要么修改法律,要么就敬重民意,陪审团制度奇妙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使各种案件在不修改法律的状况下也能得到合情合理的判决,使正义得到伸张,既避开了来回修改法律的麻烦和不刚好,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而我国恰恰没有这种制衡和修正机制,所以在我国就老是出现法官们殉私枉法和不公引起的恶性案件。”(引自一网友)南京徐老太案、许霆案,刘涌案就体现了法律规定和人民满足不满足的价值冲突。不是每天讲民主法治就是好吗,那你也学着点啊。人家老王不就提了点看法吗,你就哗然了,可人家提的观点实质上讲不就是你们每

15、天在争取的陪审团制度吗?我就不明白你们个个都哗然个啥。可这老王为什么要这样说,而老王这样说后,为什么法律界人士会哗然呢?这就涉及到法院和法律界人士对法律案件本身的关注点不同的问题。法院注意的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特殊看重的是一个判决的社会效果如何。这也是我将要谈的下一个问题。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3下面我就几个我认为重要的几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从第一天李会长讲课起先,就有好多律师讲我们律师应走专业化的道路,要一门精,不要样样都懂,样样又都不行。好多律师都好拿英美、香港来举例,证明律师专业化的重要性。直到后来一位律师讲到台湾律师的状况时,说人家台湾的高雄平均每2个半律师就有一个所,且大多律

16、师都是“万金油”律师,专业化程度不高。我就在想,为什么台湾会和英美,香港不一样呢?莫非台湾的市场经济不发达吗?明显不是。那是什么呢?突然我茅塞顿开了,我明白了,两者区分的最根本缘由在于两者处在不同的法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我们大家都知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适用上要证明问题或者说论证某一观点时的论证方法不同前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后者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归纳有时叫做归纳逻辑是论证的前提支持结论但不确保结论的推理过程。归纳是从个别性或特别性学问的前提得出一般性学问的结论的推理。它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即前提真结论未必真。它是从一系列详细事实概括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透过大量的现象

17、来抓本质,将肯定的事实(现象、过程)归入某个范畴,并找到支配的规律性。大陆法系则是演绎法,特征是从一般到个别,也就是从一般的原理为前提去论证个别事物,从而推导出一个新的结论。这样的论证问题方法的差异表现在立法上就是英美法系采纳的是判例法,大陆法系则是成文法。判例法其基本原理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需将从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假如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像的案件,在没有新状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样的判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全部法院必需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

18、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全部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大陆法系则是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简单。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动身来得出一个结论。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假如大前提包含了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各国的判例浩如烟海,使得这些判例法国家的诉讼越来越职业化,对法律界人士的专业化要求程度也就更高。律师要做的最重要的事也是从卷帙浩瀚的判例汇编中搜觅出自认为最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判例,并精致地运用区分技术。判例法将创制法律的权利交给了法官,法官

19、就成了立法者,可以说法官每天都在创设新的法律,只要他们审理案件,其审理的过程也就是立法的过程。英美国家法官断案遵循“遵从先例”原则,就是从以前推断的先例中抽取其法律原则和精神以作为以后断案的准绳,每个有拘束力的案例大多收编进判例汇编,导致判例汇编浩如烟海,即使是以之作为职业的法官也是麻烦难从,没有长期的法学特地训练是根本无法驾驭判例法的。这样形成严峻的职业门槛,法律行业成为巨大的产业,全社会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转,一般人根本就是处于法律人的统治之下。判例浩如烟海,相应的法律也就是浩如烟海了,在这样的国家,要想成为“万金油”律师那是肯定行不通的。单单就一个法学领域的法律就每天有新的,每天须要律师去领

20、悟和驾驭,律师们那里还会有心思学习其他的呢?律师们想专业化程度不高也不行啊。也就是说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律师想成为“万金油”型的是想都不用想的事,而不是你律师个人情愿不情愿的事。人家英国就单单从律师一起先入职就分工明确,即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4深圳市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岗前教化培训班于8月21日8月30日在深圳市金盾剧院举办。我是八百多名学员中的一员,故而有幸参与,收获也颇丰。一位同样是实习律师的网友让我写点我的学习心得和体会,好让其学习和参考一下,希望能对他有点帮助。我就顺手写了这点东西,对网友也算是有个交代,对自己也算是个提高的过程吧。我的这点学习心得和体会

21、,大多是我在坐公交车时思索和构思的,今日来办公室后才把它整理出来,不足或不到之处,望见谅。下面我就几个我认为重要的几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一有关“万金油”律师和专业律师的问题从时,必需将从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假如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像的案件,在没有新状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样的判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全部法院必需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全部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大陆法系则是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

22、度体系,运用简单。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动身来得出一个结论。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假如大前提包含了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各国的判例浩如烟海,使得这些判例法国家的诉讼越来越职业化,对法律界人士的专业化要求程度也就更高。律师要做的最重要的事也是从卷帙浩瀚的判例汇编中搜觅出自认为最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判例,并精致地运用区分技术。判例法将创制法律的权利交给了法官,法官就成了立法者,可以说法官每天都在创设新的法律,只要他们审理案件,其审理的过程也就是立法的过程。英美国家法官断案遵循“遵从先例”原则

23、,就是从以前推断的先例中抽取其法律原则和精神以作为以后断案的准绳,每个有拘束力的案例大多收编进判例汇编,导致判例汇编浩如烟海,即使是以之作为职业的法官也是麻烦难从,没有长期的法学特地训练是根本无法驾驭判例法的。这样形成严峻的职业门槛,法律行业成为巨大的产业,全社会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转,一般人根本就是处于法律人的统治之下。判例浩如烟海,相应的法律也就是浩如烟海了,在这样的国家,要想成为“万金油”律师那是肯定行不通的。单单就一个法学领域的法律就每天有新的,每天须要律师去领悟和驾驭,律师们那里还会有心思学习其他的呢?律师们想专业化程度不高也不行啊。也就是说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律师想成为“万金油”型的是

24、想都不用想的事,而不是你律师个人情愿不情愿的事。人家英国就单单从律师一起先入职就分工明确,即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相对而言法律不如判例法国家那样浩如烟海,也就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几个重要的部门法,一年也出不了几部法律,即便是加上司法说明一年也不是许多。一年下来我们的法律远远不及判例法国家的法律多,相对而言就好驾驭些。在大陆法系国家,律师要做的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定的结果。成文法干脆建立在抽象的法律思维与社会阅历之上,就是干脆将法律原则和精神规定进法律,不须要法官对案例进行归纳整理。即便是没有长期的法学特地训练,只要把为数不多法律

25、条文给搞明白,弄清晰了,就可以说你懂得法律了,法律职业的门槛相对的也就低一些,专业化程度要求也就没那么高了。这样大大削减法官与律师的工作量,律师也就有时间和精力多学几门法律,多涉及几个领域了。这样也就有了个别称叫“万金油”律师。当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所触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每个人的精力有限,正真包打全部官司的“万金油”律师将要不存在了,但是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里,律师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的确是个不争的事实。当然,我不是反对什么我们律师肯定要专业化,我只是把我想到问题的写出来,来说明我们大陆律师的专业化程度和英美、香港比起来为什么会不高的缘由在哪里。只是在理论上分析一下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在哪里而已

26、。这些所谓理论的东西没有一位讲课的律师涉及,我权当给他们做个有益的补充吧。我个人认为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接触到案子相对简洁些,用的的法律也就是那几部重要的大法律,做个“万金油”型的律师没什么不好的,也无可厚非。首先要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不是吗?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适当的追求点专业化,不为过,但不能盲目的为了专业化而专业化,其他的法学领域还是要驾驭点的,不是每天在喊培育符合型人才吗?二、面对律师界存在“二八现象”我们该如何应对的问题今日我来谈谈我们律师界的所谓“二八现象”,或者叫“二八定律”。这个问题也是从培训一起先就有几位律师始终在谈,反复讲到的问题。下面我来谈谈我个人对此现象的理解和看法。我还是

27、那句老话,一家之言,写的不足或不到之处,望见谅。我高校毕业后,先后从事过不少的行业,诸如超市,宾馆,保险业推销员等行业,自己也尝试着做了几年的书店小老板,在成为律师的道路上,也算是历经磨难,走了不少弯路。我先后从事过几个不同行业,所以也就有机会参与了上述几个行业的相关培训、讲座,有幸倾听了各方面所谓“专家“的高见,好玩的是,大家都无一例外的讲自己的行业存在“二八现象”。在律协培训上我又有幸听到律师同行们大讲特讲自己行业存在“二八现象”,这好象还被当作是个非常重大的发觉,让我感到颇有点意思。“二八定律”是商品经济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市场竞争的必定结果,律师业作为商品经济社会的一部分,出现“二八

28、”现象没什么大不了的。所谓定律也就是规律性的东西,我们是没方法变的啦,既然人家都成规律了,咋地你还想人为的变更规律不成。“二八定律”反应了一种不平衡性,但它却在社会、经济及生活中无处不在。“二八现象”应说明为“二八法则”,也称帕累托法则,不平衡法则。因为在现实社会中,通常20的人驾驭80的财产,20的人集中了80人的才智,20的人完成80所完成的任务,在我们律师界就是说20的律师驾驭了80案源,或者说是20的律师挣了80%的钱。在我看来,我们律师界“二八现象”的出现,恰恰从一个侧面证明白我们国家回复律师制度几十年来,我国律师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我指的是单单从数量上看,律师业也起先出现僧多粥

29、少了,也起先两极分化了,与此同时律师业也就有机会进行所谓的产业升级换代了。律师和其他的有些行业比起来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它是个大小通吃的行业,相对来讲是个纯粹的单人表演的项目,只要你一个人的实力、学识超群,在你的行业领域内,只要有你一个人在,其他的人就该一边歇菜,哪里凉快哪里呆着去,你一个人就足以代表一个行业,一个领域。我们这个行业的这个特征,也就确定了我们行业胜利的只能是少数人。我们律师业不象农夫工他们盖房子,肯定要许多人在一起干活,相互照应才能把房子盖好。我们行业通常状态就是单兵作战,所以就肯定要分出个一二三四,三六九等来不行,我想要是没有了竞争我们的行业发展也就成问题了。也就正像美

30、国的游泳运动员菲尔普斯一样,在游泳赛场上只要有他,那么金牌非他莫属,其他的人想分一杯羹是很难很难的事。人家在奥运会上一人独得8枚金牌,信任你也不能有什么别的想法,是啊谁让人家能耐超大呢?嬉戏的规则如此,谁也没有方法啊。而作为团体运动的篮球就不同了,尽管姚明球技出众,也人高马大的,可中国队照样不行,为何?因为篮球是项集体运动,光单单凭某一个人实力是不行能成大事的,须要其他队员的协作,是要打协作战的。就算是退一步讲,人家老律师工作十几、二十来年了,案源多点,钱赚的多点,也很正常的嘛。就算是按工龄计算,人家也应当多拿点。这没什么啊。超市、酒店,商场哪个行业不存在“二八现象”呢?名牌的商品就是贵,这又

31、有什么方法呢?这就是市场法则。我们律师供应的是法律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讲供应的就是一种商品,那也就会有知名和不知名的区分,终归我们每个人实力、水平、阅历不同嘛,针对不同等级的商品服务,消费者赐予不同的、有差别的待遇很正常啊。苦练内功,抓住机遇,力争上游,努力开拓案源,努力挤进那为数不多的20%,才是当下我们实习律师应当干的事,而不是在这里坐井观天。第18页 共18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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