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检察院关于预防模式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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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检察院关于预防模式的思考 一、封闭式预防模式之反思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以下简称预防工作)自开展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预防工作的开展本身就是我国防腐反腐进程的一大里程碑,表明我国防腐反腐理念的巨大转变,由“注意打击”演化为“惩防并举,重在预防”。 但当前的检察预防工作正遭受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主要表现为预防工作的立意不够高、对预防 的功能相识不够全面、预防工作开展的后续动力不足。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根源是当前的封闭式预防模式。所谓封闭式预防模式,就是只包含预防主体与被预防主体的二元预防模式,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主体参加。封闭式预防模式的特点是: (1)主体单一,只包含预防主体与被预防主体两个主体

2、,两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属于同一社会阶层。 (2)预防内容简洁,只是针对被预防主体的职务犯罪进行宣教、警示教化、查漏补缺、建章立制。 (3)预防信息沟通封闭,只是在预防主体与被预防主体之间进行沟通,没有第三方力气的介入。 (4)预防主体处于被动地位。囿于信息沟通封闭,以及被预防主体自然的消极性,致使预防主体驾驭信息不足,在预防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当前检察预防工作通常为“预防打击预防”模式。在“预防打击”阶段,“预防”与“打击”事实上是脱节的,“预防”几乎不能为“打击”供应支持;在“打击预防”阶段,“预防”事实上成为“打击”的附属,“预防”很难超出“打击”的范围。而预防工作的这种地位明显与

3、国家“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目标不相符。 封闭式预防模式的上述特点,导致预防工作无法获得国家战略和社会全局的视野,不能正确理解预防工作的价值和定位,进而无法拓展预防功能,无法丰富预防手段,使得预防工作有蜕化为“文案工作”的趋势,最终影响预防工作的生命力。 二、人民群众参加预防的必要性 检察预防工作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必需建立开放式大预防模式,即引入人民群众力气的预防模式。人民群众参加预防工作非常必要,理由如下: (一)由预防工作的价值确定的。预防工作的价值是什么?只有弄清晰这个核心的问题,才能使预防工作站在国家战略的高度,获得俯瞰社会全局的视野。预防工作由国家发起,一般认为预防工作的价值在于维

4、护国家公权力的正常行使。使国家有做好预防工作的良好愿望,但作为预防主体(同时也是职务犯罪潜在主体,从另一角度讲也是被预防主体)的预防工作人员未必有做好预防工作的足够动力。 预防的唯一源泉和真正的基础只能是人民群众,而不是国家(公权力)。因为人民群众才是腐败行为的最大受害者。所以,预防工作的价值在于,通过防止和削减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允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当然也包括国家机关的运转秩序),使人们免受公权的侵害。预防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冥想的事业。因此它所要回应和关注的是社会的须要。预防工作的好坏,职务犯罪发生的多寡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因此人民群众作为利益攸关方参加预防工作天经地义。人民

5、群众的参加、社会的须要是预防工作不竭的动力源泉。 (二)克服封闭预防模式弊端的须要。正如苏力教授在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一书中讲的那样:“事实上,以政府的力气构建起来的市场,也可能因为政府的力气而萎缩和缺乏活力;同样,以国家权力推行法治也可能会以另一种方式强化国家的权力,而不是有效地规制国家的权力。”同理,以国家权力推行的预防也可能会以另一种方式强化国家的权力,形成国家在预防工作上的垄断。可以看出,当前预防工作的实质就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制约,属于体制内的制约。 因此引入第三方力气,人民群众的力气,才能构成对公权力的制约,打破公权力垄断预防的封闭模式,建立有制约、有监督、多方参加的开放式大

6、预防模式。 (三)利益博弈的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以职务犯罪为代表的腐败行为干脆或间接的损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职务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腐败分子与国家利益的冲突,同时造成了腐败分子与社会或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预防工作就是预防主体代表国家对可能的腐败主体进行教化和防范,预防主体与被预防主体之间的冲突也是必定的。这一点从被预防主体参加预防的消极性也可以看出。“冲突创建了联合和联盟”。因此,人民群众是国家反对职务犯罪的自然同盟者。国家要想在与腐败分子的博弈中取胜,应当联合人民群众。 三、开放式预防模式的特点 主体的多元化。相较于封闭式预防模式的双主体,开放式预防模式的主体呈现多元化。虽然预

7、防工作中,有时也会出现像农村检察联络员这样的人民群众,但是首先这样的联络员往往由乡镇、村干部兼任,其自身也属于被预防主体;其次,有些联络员由一般农夫担当,但这些人员都是由检察机关委任的,其附属于检察机关 检察院:检察院关于预防模式的思索 检察院 检察院 检察院对联 文章检察院 检察院实习 检察院演讲 检察院演讲 检察院简介 检察院演讲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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