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_潘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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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硕 士 学 位 论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二 一 六 年 六 月 分类号 _ 密 级 公开 u D C _ 单位代码 _ 古 責 太 嗲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研究生姓名 潘 祥 指导教师 向明 教授 学科专业 法 学 理 论 研究方向 部 门 法 理 论 提交论文日期 年月日 论文答辩日期 年月曰 答辩委员会主席 _ 论文评阅人 _ 二一六年六月 独 创 性 声 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 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 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吉首

2、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 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 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研究生签名 : 时 间 : 年 / 月 / 曰 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吉首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 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 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同意吉首大学可以用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发 表、传播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 应遵守 此协议 ) 研究生签名 : 时间: j年 6 导师签名 : 月 /曰 目 录 目 录 摘要 . i ABSTRAC

3、T . ii ?l W . 3 第一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 5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 5 一、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 . 5 二、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 概念及特征 . 5 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与区別 . 6 第二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7 -般誠酣 . 7 二、特殊构成要件 . 9 第二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现状 . 10 第一节归责原则的立法规定 . 10 、域外立法 . 10 二、我国的多元归责立法 . 12 第二节责任主体的立法现状 . 13 一、一般责任主体的立法现状 . 13 二、特殊责任主

4、体的立法现状 . 15 第三节责任范围的立法现状 . 17 一 、 财产损害之规定 . 17 二 、 人射员害之规定 . 17 三 、 精神损害之规定 . 18 第四节社会分担机制的立法规定 . 18 一 、 社会分担机制的内涵界定 . 18 二、 社会分担机制的价值 . 19 三 、 社会分担机制的立法现状 . 19 第三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 . 22 第一节归责原则之不足 . 22 一、 民法通则中的不足 . 22 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不足 . 22 三 、 侵权责任法中的不足 . 24 第二节责任主体制度之不足 . 24 第 I页 _ 目 录 _ 一、 赔偿责任主

5、体的法律称谓不科学 . 24 二、 尚无法全面对接审判实践需要 . 24 三、 仍未建构起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规则 . 25 第三节责任范围制度之不足 . 26 一、财产损害规定之不足 . 26 二人身损害规定之不足 . 26 三、精神损害规定之不足 . 27 第四节社会分担机制之不足 . 28 一、 当前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不足 . 28 二、 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规定之不足 . 29 第四章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 . 32 第一节归责原则的完善建议 . 32 一、 适当增加免责事由与扩宽减责条件范围 . 32 二、 修改基本法或者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以化解冲突 .

6、 33 三、 适当提高机动车无责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 33 第二节责任主体制度的完善建议 . 34 一、 以 “ 保有人 ” 作为责任主体的法律概念 . 34 二、 “ 以运行支配为主、运行利益为辅 ” 作为责任主体的一般规则 . 34 第三节责任范围制度的完善建议 . 35 一、 财产损害规定之完善 . 35 二、 人身损害规定之完 善 . 35 三、 精神损害规定之完善 . 36 第四节社会分担机制的完善建议 . 37 一、 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规定之完善 . 37 二、 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规定之完善 . 38 . 40 m . 4i #魏 . 42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

7、术成果 . 44 第 II页 摘要 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属于民法上的概念, 其内涵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机动车运行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对于 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其是一 种侵权行为责任、危险责任和保有人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既有联系又有 区别。其构成要件除了需满足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应考虑道路、 车辆、运行、交通形态等特殊要件。 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社会分担机制等内容做了比较完备 的、体系性的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公

8、正解决、受害人权利的 有效救济以及和谐社会的建构等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 现有立法总体而言比较简单粗疏,依然存在诸多的不足:归责原则方面,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条关于 “ 减责、免责 ” 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法条存在冲 突现象;机动车一方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不超过 10%的赔偿责任偏低。责 任主体方面,赔偿责任主体的法律称谓不科学;法律满足不了审判实践需要; 仍未建构起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规则。责 任范围方面,财产损害赔偿的立法原 则不明确、间接损失赔偿难度大、计算方式片面;对精神损害的概念缺乏定义, 分类存在混淆等。社会分担机制方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保 险类型的法律性质不准

9、确、强制性不强、险责任限额的档次标准单一等,社会 救助基金制度存在立法权转授现象、救助基金来源渠道有待拓宽、支付标准不 够详细具体、管理缺乏统一性。 根据现有立法之不足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今后应当完善立法:归责原则 方面,适当增加免责事由与扩宽减责条件范围,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化解 法条冲突,适当提高机动车无责时 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责任主体方面, 以 “ 保有人 ” 作为责任主体的法律概念, “ 以运行支配为主、运行利益为辅 ” 作为 责任主体的一般规则;责任范围方面,明确财产损害赔偿的立法原则,明细间 接损失的赔偿规定,增加财产损害赔偿的主观分析方式,将人身损害赔偿与精 神损害赔偿加

10、以区别,对精神损害作出界定等;社会分担机制方面,明确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 “ 商业强制保险 ”的法律性质,强制保险公司从事责 任强制保险业务,制定多个保险责任限额档次标准,改变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立 法权转授现象,扩大社会救助基金来源渠道。 主题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现状,立法不足,立法完善 第 i页 ABSTRACT ABSTRACT Road traffic damag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refers to the civil liability which should be undertaken by the owner or manag

11、es who damage to the person and property of others compensating for the loss suffered by the victims during the operation of motor vehicles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t is a tort liability, risk responsibility and the owners responsibility, which is related to but be differen

12、t from road traffic accidents liability. For its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in addition to the general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ort liability should be contented road vehicles, operation, traffic patterns and other specials elements also should be considered*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13、 Law, the Tort Liability Law, Law on Road Traffic Safety all made road traffic imputation principle, subject, scope of responsibility and social sharing mechanism, for accident damag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which also provide a good guarantee of legal system, a just settlement for road traffic acci

14、dent damage compensation disputes, effective relief for victims right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However,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 is simple, there being much deficiencies as before. In Imputation principle, article 76 of the Law on Road Traffic Safety about Mthe reduction, exemp

15、tion is not specific. Conflict is existed in the statutes. Motor vehicle drivers is in the absence of fault who should only bear less than 10% of th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About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f motor vehicles, conform to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 has not been formed the main responsibi

16、lity of motor vehicle liability subject title, and it is unable to meet with butt joint trial practice, and motor vehicle accident liability has not yet been set of general rules. In Scope of responsibility, there is no clear property damage compensation legislation principle, indirect damage is har

17、d to compensate, and just calculation one-sided, the concept of spiritual damage is a lack of definition, and classification is confused etc. About social sharing mechanism, liability compulsory insurance system of the third party of motor vehicle, legal nature of insurance type is not accurate, wit

18、h weak mandatory and single standard of the insurance liability limit. At the same time, legislative power of the social rescue fund system has been switched to, expanding channels to be 第 ii页 _ ABSTRACT _ rescue fund, lack of specific payment standard and particular uniformity in the management. Ac

19、cording to the deficiencies in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 and the problem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we should perfect legislation in the future. Firstly, in imputation principle, we should properly increase relief and widen the scope of conditions, reducing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

20、retations, quickly resolving conflicts law, increase proportion of damag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when motor vehicle unaccountability. As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it refers to road traffic accident damag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subject who is given priority to control run, ” running interest as the a

21、uxiliary pole delimit the range of motor vehicle insurance. In the scope of responsibility, we should clear the property damage compensation legislation principles, detailing indirect loss compensation rules, increasing the property damage compensation of subjective analysis ways, distinguishing bet

22、ween the personal damage compensation and spirit damage compensation, defining for spiritual harm, etc. In social sharing mechanism, we should clear the legal nature the third party of motor vehicle liability compulsory insurance of the compulsory insurance business, and the legal nature of compulso

23、ry liability insurance is compulsory insurance company in the business, which developing more insurance liability to limit the grade standards, changing the social rescue fund system of legislative power to sub-license, also expanding the source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social relief fund. Keywords:

24、 road traffic accident damage compensation responsibility, the legislative status, lack of legislation, perfecting legislation 第 iii页 引言 引言 快速发展的汽车业在给我国带来更广阔的经济发展空间给公民带来更多便 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巨大风险。据统计,我国机动车保有 量现己达 2.4亿,驾驶人突破 2亿。伴随该庞大数字而来的则是不可避免的交通 事故。而交通事故的不断发生,己经成为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 第一 杀手 ” 。我国已经进入了交通事

25、故的高发期,据资料显示,近 5年,我国每年 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上百万起,是十年前的 10多倍,且数字仍然呈递增趋势,造 成的伤亡人数也在不断增加,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和伤残的人数仅低于因 自然灾害造成伤害的人数。汽车是人类的伟大发明,机动车的使用给社会带来 了高速发展的经济,也促进了文明的进步。但机动车也给人类的生命安全和财 产利益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交通事故发生的数量逐年上升,不但给事故相关主 体,特别是交通事故受 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而且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 险和损失。因此,如何预防、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 益,对他们的损失予以弥补,以此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是我们不

26、可忽视且 必须积极应对的现实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牵涉到各方面,包括行政、刑事以及民事。因此, 对其进行规范也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法律法规,而必须形成体系。目前,我国 己经形成了一整套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主要有民法通则 ( 1986年)、 侵权责任法 ( 2009年)、道路交通安全法 ( 2003年颁行, 2007年、 2013年 修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2004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 ( 2006年)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12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 2003年)

27、等司法解释。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处理道路交 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仍然不够 完善,在实践中不易操作,容易引起争议。基于此,为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 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有必要在分析以上法律法规和司 法解释的基础 上,进一步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 从请求损害赔偿的角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因机动车在道 路交通运行中发生侵权而引发的民事责任,但其中却涉及诸多问题,例如损害 赔偿责任的界定与特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中主要是归责原则、责任主 体、赔偿范围与标准等问题、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救济机 制等,由于篇幅,

28、本文只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赔 第 1页 引言 偿范围以及社会分担机制四个主要内容的立法现状、立法不足与立法完善进行 探究。 第 2 页 第一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第一章道路 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一、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 由于概念的含糊性和多义性,这使得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对同一概念的定 义会有很大的差异。如果这个概念是由几个词语组合起来的,则定义的差异还 会更大。道路交通事故就是这样一个由道路、交通、事故三个词语组合起来的 概念,因此,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其界定有较大的差别。美国法上的交通事故是 指 “ 在道路上发

29、生的无法意料到的危险或有害的事件 ” 。日本法上的交通事故是 指 “ 因车辆在交通运行过程中所引发的物的损害或者人的死伤 ” 。 T美国和日本 两国法上对交通事故的界定,虽然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共同的特点是是从物理 性质上下的定义,即认为交通事故是因道路交通行为导致的损害 “ 事件 ” ,但定 义方法基本上不涉及价值判断问题。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应具备两大构成要件: 一是车辆的事故,二是发生在 “ 特定意义的道路之上 ” 的事故 。与上述美国法 和日本法律对交通事故所作的定义相比,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定义包含了 物理性质和价值判断双重内涵。但从概念界定的科学性角度而言,价

30、值判断不 应出现在某一定义中。否则,会大大增加司法适用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和概念 的不确定性,从而最终损害司法的公正性。 二、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一 ) 概念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属于民法上的概念, 在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因而一般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其内涵是指机动车 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机动车运行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对于 被害人的人身或财 产受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谁承担以及如何承担。 (二)特征 其一,其是一种侵权行为责任。这根源于道路交通事故本质上是一种侵权 宁乐然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 交通事故 ” 定义评析 m.法学论坛 ,2007年

31、(5): 25 杨润凯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概念的法律分析 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010(3): 34 第 3页 _ 第一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_ 行为,其成立必须满足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的存在,必须以法定义务的履行作为前提;其重要价值就是公平。正因为此,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我国侵权行为法调整的重要内容。 其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危险责任。这根源于机动车的运 行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或者风险。这也是为什么现代社会被称之为风险社会的 重要原因之一,无因则无果,没有机动车,自然不可能有交通事故及其导致的 损害,因此,根据利益与风险同在

32、的原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享受通 过机动车带来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其本身具有的现实甚至潜在的风险。 其三,其主要是一种保有人责任。这根源于 机动车辆的保有人控制着机动 车辆并从中获得运行利益。但在使用人与所有人分离的特殊情况下,使用人也 要承担一部分损害赔偿责任,但这并不能排斥保有人仍需承担另一部分责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在道路交通事故领域,主要涉及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和 “ 损害赔偿责任 ” 两 项基本责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 联系 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和 “ 损害赔偿责任 ” 在通常情况下是同时产生并呈前因 后果的关系。虽然说在交通事故中,无事故责任

33、的一方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或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一方也不一定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 ,一 般情 况下,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或划分是确定当事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与基础, 对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3条有明确的规定。 (二) 区别 其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虽然是确定当事人担负法律责 任的依据,但其本身并不是法律责任而是具有 “ 公法 ” 的属性。损害赔偿责任 在性质上则是一种因特殊的侵权行为引起的而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定的民事责 任,具有私法的属性。 其二,二者的责任主体范围不完全相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范围是实 施了导致交通事 故发生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或者

34、限制。 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范围不是所有制造了交通事故的自然人或者 单位,一些没有实施交通事故的人或者单位也可能是赔偿责任主体,其确定必 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年龄 和责任能力都会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不符合年龄或者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 单位即便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但也不能成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 第 4页 第一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任的主体。例如,在未成年人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是交通事故责 任的主体,其监护人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因交通事故 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 其三,二者在归责方法上不

35、同。法律一般规定,交通事故责任采用过错责 任原则,而在受害一方为非机动车辆或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 担着并非要以过错为必要条件。 其四,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以我国为例,交通事故责任主要适用道路 交通安全法等;而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适用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 合同法、保险法及相关的司法 解释等。 第二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 一般构成要件 如前文所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构成 要件的要求。但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什么呢?对此。主要 有 “ 四要件说 ”和 “ 三要件说 ” 两种学说, “ 四要件说 ” 以德国法为主要代表,

36、认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因果关系、过错、损害事实和行为的违法性四个要 件; “ 三要件说 ” 以法国法为主要代表的,认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 件包括因果关系、过错、损害事实三个要素。两相比较,四要件说 ” 和 “ 三要 件说 ” 两种学说的分歧在 于 “ 行为的违法性 ” 应不应当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 一个构成要件。 这种学理上的争议同样长期存在于我国的学术界并且至今尚无定论。以杨 立新教授为代表的肯定派主张,肯定 “ 行为的违法性 ” 的要件地位意义非凡。 主要理由如下: 以王利明教授等为代表否定派主张, 随着带有主观性性质的过错概念逐渐 客观化,主观性的过错与客观性的违法行为难以区

37、分,对主观过错的认定必须 认为 “ 行为的违法性 ” 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独立要件的理由主要有: 1、违法行为 是行为要素和违法性要素的结合; 2、作为主观构成要件 一 过错,无法替代客观构成要 件 一 行为的违法性; 3、如果否定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则无法处理客观构成要 件 一 因果关系; 4、要正确看待民法通则第 106条中所作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也 已确认了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参见杨立新 .侵权法论 M.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 社 ,1998.177。 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126 第 5页 _ 第一章道路交通事故损

38、害赔偿责任概述 _ 依赖对客观性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对客观性的违法行为的认定也必须借助对主 观过错的认定,违反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既不会有正确的过错认定也不会有 正确的违法性行为的认定。 笔者认为, “ 三要件说 ” 更具法理,也符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 “ 交 通事故 ” 所作的定义。具体分析如下: 1. 要件一:损害事实 毋庸置疑,在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损害事实是损害赔偿的基础或前 提。受害人如果没有遭受任何损害,也就构不成道路交通事故,自然谈不上赔 偿。在损害事实理论上,学术界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损害的范围。有的认为, 交通事故损害只限于人身损害而不包括财产性损失,财产性损失应由民法

39、通 则予以调整。对此观点,笔者实在不敢苟同。交通事故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 也包括财产损失,而且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人身损害 赔偿与财产损失赔偿应在统一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理由有:其一,民法通则 是调整财产性损失,但也调整人身损失;其二,如果分开处理,不利于处断的 公正、不利于处断的效率,最终结果是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2. 要件二: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赔偿责任必不可少的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 的内在关系。侵权行为是因,损害是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 属性。至于如 何理解这种内在关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一定的差异:英美 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大陆法 系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仅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 , 因果关系应当仅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不应包括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法律 上的因果关系是不是事物与事物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的关系,是一种法律拟 制的关系,否则会无端加重侵权人的责任而显失公平。但是在例外情况下,因 果关系也应包括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比如为了有效应对社会风险因而需要加重 行为人的责任承担。 此外,道路交 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比一般侵权损害中的因果关系更复杂, 认定起来也更难。根据举证原理,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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