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管理条例最新_校车安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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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车管理条例最新_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导读:近年来,一些地方,特殊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遥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平安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尽快制定出台校车平安管理的特地法规,建立切实可行的校车平安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平安,已显得非常迫切。国务院近日公布实施的校车平安管理条例,将校车平安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依循以人为本的原则,确立了保障校车平安的基本制度,为校车行驶画出清楚可辨的“平安线”。该条例总共62条,分为总则、学校和校车服务供应者、校车运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平安、校车乘车平安、法律责任、附则8章。本刊特全文刊登校车平安管理条

2、例,以飨读者。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平安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平安,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运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化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根据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削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化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看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

3、通线路和站点,为须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供应便利。对的确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意学生上下学须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化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实惠、激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根据规定支持运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心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实惠方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第四条 国务院教化、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平安管理

4、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化、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平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平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平安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平安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平安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化、公安、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平安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保障平安、

5、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刚好修订校车平安国家标准。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平安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平安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供应便利,帮助保障校车通行平安。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化、公安、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便利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刚好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刚好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其次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供应者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

6、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供应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可以制定管理方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供应校车服务。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供应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制度,配备平安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平安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平安教化,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以及平安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学问,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平安。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供应者供应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供应者签订校车平安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平安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平安管理措

7、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平安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平安教化,向学生讲解校车平安乘坐学问和校车平安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平安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协作学校或者校车服务供应者的校车平安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运用不符合平安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平安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平安教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作教化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平安教化。第三章 校车运用许可第十四条 运用校车

8、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运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平安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平安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供应者申请取得校车运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看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看法。教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看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看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确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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