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docx

上传人:ylj18****41534 文档编号:81322314 上传时间:2023-03-24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22.7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校车标准同时对限速装置、乘员数量限制、急救箱配备、照管人员座椅配置、专用校车标记灯、停车指示牌、行驶记录仪录像监控系统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下文是校车平安管理条例草案,欢迎阅读! 校车平安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平安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平安,依据国务院校车平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平安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运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化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

2、记灯和停车指示标记。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意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供应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平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削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须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供应便利;对的确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意学生上下学须要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化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第五条 校车平安管理应当遵循主动预防、

3、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供应者、学校和家庭相互协作的管理模式。校车服务供应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平安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平安担当主体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供应便利,帮助保障校车通行平安。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扬交通平安学问,关注学生乘车平安。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实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状况,对校车服务供应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赐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分担

4、方法另行制定。第七条 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化、公安、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便利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刚好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刚好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其次章 校车管理机制第八条 校车平安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平安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案,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平安管理职责;建立校车平安监管体系,统筹协调校车平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条 县

5、(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担当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教化行政部门对校车平安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条例的规定,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平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三)做好校车运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平安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平安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平安教化,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五)负责校车平安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驾驭学生上下

6、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校车平安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审查校车运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看法;(二)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记核发工作;(三)依法发放校车标牌;(四)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五)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运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转让、挪用校车标牌以及伪造、变造或者运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六)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根据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

7、优先通行;(七)帮助教化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平安教化,对校车服务供应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开展校车驾驶人平安教化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平安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学校和教化行政部门。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平安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审查校车运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看法;(二)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马路平安通行技术条件,消退平安隐患,根据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报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三)监督汽车修理企业落实校车修理质量保证期制度;(四)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供应者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

8、平安管理,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赐予惩罚。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在校内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安装减速设施,设立交通标记和交通平安警示牌,完善校内周边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电、质量技术监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平安管理的相关职责。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平安教化,向学生讲解校车平安乘坐学问和校车平安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平安事故应急处理演

9、练;(二)会同校车服务供应者、学生监护人建立完善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平安管理制度,支配人员负责学生上学时下车至学校和放学时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平安管理;(三)制定校车平安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供应者和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平安管理责任书,并向教化行政部门备案;(四)引导学生及其监护人拒绝运用无平安保障的交通方式,刚好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校车平安管理的行为;(五)帮助、协作有关部门对校车平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校车服务供应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校车平安接送方案,根据规定签订校车平安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平安接送合同,明确各自的平安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平安管理措施

10、;(二)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三)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的平安管理;(四)建立校车档案,配备平安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平安教化,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以及平安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学问;(五)根据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平安维护,建立平安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平安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修理,消退平安隐患。供应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保持监控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第十八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二)发觉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

11、、饮酒后驾驶、不根据规定线路行驶、违反操作规定或者身体严峻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阻碍行车平安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学生上车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平安落座、系好平安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打闹等危急行为;(五)清点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下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协作学校或者校车服务供应者的校车平安管理工作,负责学生上学时上车前和放学时下车后的平安。激励学生监护人举报违反校车平安管理的行为。第三章 校车服务供应其次十条 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2、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供应校车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可以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供应校车服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其次十一条 校车服务供应者应当与学校制定校车平安接送方案,实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并与学校签订校车平安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平安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平安管理措施。接送方案和责任书应当由学校报教化行政部门备案,并由教化行政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其次十二条 校车服务供应者应当建立规范的校车档案,建立校车与驾驶人基本资料、运营状况和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等方面的具体台账。第四章 校车运用许可其次十三条 校车

13、运用根据条例实行许可制度。取得校车运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平安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平安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其次十四条 校车服务供应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运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校车运用申请表;(二)机动车全部人身份证明;(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

14、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七)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八)校车平安管理制度;(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其次十五条 教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看法。其次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征求看法材料后,应当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记灯、停车指示标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命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平安设备,审查机动车全部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运行方案、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征求看法材料后,应当对校车运行方案进行审查。公

15、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看法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教化行政部门回复看法。其次十七条 教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回复看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看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确定批准的,教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确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运用许可批准确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领取表,并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由教化行政部门告知申

16、请人。教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运用许可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其次十八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全部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校车标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和挪用。其次十九条 禁止校车服务供应者和学校运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供应校车服务。第三十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校车服务供应者或者学校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全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补

17、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第三十一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运用的,校车服务供应者或者学校应当拆除校车标记灯、停车指示标记,消退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五章 校车驾驶人第三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据条例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不超过六十周岁;(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峻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

18、罪记录,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平安的疾病病史。前款第一、二、三、四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示审核看法,第五项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常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示审核看法,第六项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供应诊断看法。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常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

19、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化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校车服务供应者或者学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第三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严格根据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平安驾驶、文明驾驶,根据规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第六章 校车通行及乘车平安第三十六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急路段;

20、的确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对上述危急路段设置平安防护设施、限速标记、警告标牌。第三十七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平安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平安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刚好改善道路平安通行条件、消退平安隐患。第三十八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根据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记灯。停车时,应当正确运用停车警示标记。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根据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难、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

21、,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第四十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设置的停靠站点停靠,车辆停稳后方可上下学生,学生全部离开车辆到达平安区域后,车辆方可开动。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报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第四十一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急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记。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

22、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运用灯光督促校车。第四十二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校车服务供应者和学校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第四十三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记、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

23、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第四十四条 校车服务供应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指派特地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通过岗位培训;(二)无犯罪记录;(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平安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第四十五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支配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第四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将校车平安设备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平安门、座椅、平安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平安技术要求

24、进行检查。校车驾驶人不得驾驶存在平安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和刹车装置制动前离开驾驶座位,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有吸烟、闲聊、运用通讯工具等影响行车平安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马上报警,设置警示标记。乘车学生接着留在校车内有危急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平安区域,并刚好与学校、校车服务供应者、学生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第四十八条 校车服务供应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接受学校的监督;校车服务供应者或者驾驶人出现不符合规定的状况时,学校应当向教化行政部门报告,终止其接送学生服务,并刚好将相关状况通知学

25、生监护人。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供应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退后马上发还被扣留车辆。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退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惩罚。第七章 特殊规定第五十条 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上下学道路符合客车平安通行条件的义务教化阶段寄宿制学校,应当组织教化、公安、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开通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第五十一条 学生监护人、义务教化阶段学校不得以租赁等形式运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不得

26、运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惩罚的,适用其规定。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平安管理职责,未建立校车平安监管体系,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平安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第五十四条 教化、公安、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平安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校车运用许可审查看法的;(二)对校车服务供应者、学校、校车驾驶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不严格,造成

27、严峻后果的;(三)发觉校车运行平安隐患不刚好处理的;(四)对校车违法行为举报不刚好处理的;(五)其他违反校车平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十五条 取得校车运用许可的校车服务供应者、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作出许可确定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条例规定吊销其校车运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依法处理:(一)未制定校车平安接送方案的;(二)未签订校车平安管理责任书的;(三)未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平安接送合同的;(四)未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的;(五)未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

28、照管乘车学生,或者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规定义务的;(六)未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平安教化,或者未履行校车平安维护义务的。取得校车运用许可的校车服务供应者、学校转让、挪用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化行政部门和学校:(一)提出注销申请的;(二)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三)对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四)有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峻交通违法行为的;(五)因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被记

29、满分的;(六)发觉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平安的疾病,或者有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指责:(一)未对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平安教化的;(二)未建立校车平安乘车管理制度的;(三)未支配人员爱护、引导学生上下车的;(四)未制定校车平安接送方案的;(五)未签订校车平安管理责任书的。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 发

30、生校车平安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担当刑事责任。学生监护人、义务教化阶段学校以租赁等形式运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或者运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担当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条 用于接送小学生的校车不能满意需求的,在本方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运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详细过渡期限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便利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托付的成年人接送。幼儿园一般不运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对确因特别状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托付的成年人接送,须要运用车辆集中接送的,举办者应当运用根据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车辆,其平安管理参照本方法的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送幼儿专用车辆的购置、运行与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批准运用车辆接送幼儿的民办幼儿园赐予适当财政补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