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文书材料中常见错误浅谈_城管执法文书补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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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管执法文书材料中常见错误浅谈_城管执法文书补正 笔者作为城管执法队员,在三年来的学习工作实践中发觉在城管行业执法业务文书及案卷材料中较为常见的存在一些法律常识性错误及法律问题,对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带来不利,特提出一些肤浅看法,供同仁们一起探讨探讨。 一、执法文书中的行政主体(名义)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城市管理体制极不统一,城市管理执法主体困难,主要有三类;1.建设局(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城管局(或城管执法局);3.市容管理局(或公用事业局)等。城管队伍执法权力来源主要是主管部门托付执法和行政惩罚相对集中后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由于各地城市管理体制不统一,即使在地级市与下辖县(市)之间的城市管理体

2、制也有数种之多,极不协调,由此产生问题。如,某城管执法大队在制作行政惩罚确定书时,关于告知惩罚当事人权利时,写到“当事人可在六十日内向xx县(市)人民政府及xx市(地级市)城管局申请行政复议”。表面上看没有问题,但xx县(市)没有成立城管(执法)局,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是建设局,城管大队是其下属二级事业机构,是建设局托付城管大队以建设局名义执法。而xx市(地级市)有城管(执法)局,隶属地级市政府管理,是独立的政府工作部门,两者之间没有任何上下级关系或业务管理关系,xx市(地级市)城管局根本无权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只有xx县(市)人民政府才有权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xx市(地级市)城管

3、局假如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则属超越职权,是违反行政复议法的无效行为。那么写向xx县(市)建设局的上级管理部门xx市(地级市)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可否呢?合法,但该地级市已实行行政惩罚权相对集中体制,成立了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已不再负责城市管理相关执法业务,再要其担当下级县建设局城市管理方面行政惩罚案件的行政复议职能好像也不现实。故笔者认为在此种状况下城管执法文书不能按如上方式书写,注明向xx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较为妥当。其二,XX县(市)城管大队是XX县(市)建设局下属二级机构,是受建设局托付以建设局名义执法,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由建设局担当。那么XX县(市)城管大队不是适格的

4、执法主体,不能单独以XX县(市)城管大队名义进行行政惩罚、行政许可等行为及活动。详细表现在:1.不能以XX县(市)城管大队名义向当事人开具物品暂扣单、证据登记保全通知单、违章停放车辆(强制锁扣)通知单、行政惩罚告知书、行政惩罚确定书、行政许可确定书等干脆影响当事人权益的法律文书;2.不能以XX县(市)城管大队名义单独实行政惩罚听证会,或单独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3.不能干脆向法院申请对惩罚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或财产保全。故笔者认为以上列举的城管执法工作常用文书单独以XX县(市)城管大队名义(加盖xx城管大队公章)制发是不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甚至是无效的。一但当事人持该种文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行

5、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惩罚,城管部门败诉无疑,所以受托付执法的xx县(市)城管大队须要刚好订正以上做法,统一运用xx建设局名义(加盖建设局公章,可注明办公地点是城管大队),避开在执法实践活动中产生不利影响。二、执法文书内容法律常识错误譬如,笔者近日见到某惩罚确定书上写道“作出如下惩罚确定:1.罚款xxx元;2.责令十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责令补办审批手续(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是行政惩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惩罚种类,如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也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是明显违反行政惩罚法规定的,属明显的法律学问性错误,也是无效惩罚行为,要马上订正。又如,某行政惩罚确定书中写到“你的行为违反了xxxxxxx第十

6、二、十五条之规定”,好像通顺,符合书写习惯,细致查看,第十二条的“条”和第十五条的“第”字省写了,这其实是一个重大瑕疵和错误,如当事人持以上文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出xxxxxxx的“第十二”及“十五条”规定不存在,其行为不构成违章,很可能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该惩罚确定。虽然可事后重新做出惩罚确定,但城管执法的威信大大受损。故法律文书中的文字不得有半点省写、简写、漏写,轻则让文书理解产生歧义(如“做出50元的惩罚”),重则导致文书内容自相冲突,产生无效后果。三、执法文书中的程序性错误我们在行政惩罚告知书中会写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告知后的三日内提出;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三日期限的

7、计算问题不常见的错误是都以告知书制发日期其次日起推后三日(工作日)。执法人员忽视了一个问题,告知书制发当日未能送达(不能生效),其次日甚至第三日才送达由当事人签收的,三日期限应以告知书送达完成后其次日起为准计算三日(工作日)。另对公民个人处1010元以下(法人单位处20000元以下)罚款时,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的权利,文书上不应写上关于听证权利的文字内容,以免贻笑大方。还有行政惩罚结案报告表的结案日期问题。如在行政惩罚案卷中出现当事人于xx年11月28日缴纳全部罚款,案件结案报告表上填写的准予结案日期为xx年11月30日,这里有问题。很多执法人员就有疑问了,当事人都自愿缴清了罚款,全部程序已经到

8、位,还不应结案归档吗?这里执法人员忽视了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当事人有权在知道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行政惩罚确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在知道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行政惩罚确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该案确定是无法结案归档的。只有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提出行政救济后,才能认为该行政惩罚案件正式完结,可以结案归档了。故笔者认为结案报告表上的准予结案日期应至少为行政惩罚确定书送达之日三个月后。城管执法文书材料是我们城管执法活动的书面体现,既是具有重要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城管执法威信的体现,我们必需高度执法文书制发及相关案卷材料书写工作,让执法文书更好的促进我们执法工作的开展。以上看法是笔者在短暂的城管执法工作中一点不成熟的阅历小结,恳请广阔同仁指正。2022年5月2日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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