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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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爱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动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XX市规范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粮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细则。其次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粮食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赐予行政惩罚、赐予何种行政惩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惩罚确定的权限。第三条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惩罚法定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和幅度。第四条 行

2、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值目的,坚持公正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 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订正违法行为,应当遵循教化与惩罚相结合,教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第六条 制定粮食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予以行政惩罚的,应当明确是否予以行政惩罚的详细标准和条件;(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惩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惩罚的详细标准和条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惩罚幅度的,应当划分明确、详细的不同等次,确定详细标准;(四)违法行为依法符合从重、从轻、

3、减轻或者不予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应当依照法定条件确定,不得增设条件。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惩罚:(一)违法行为稍微并刚好订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实施违法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分辨或者不能限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觉的;(五)依法不予行政惩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一)主动消退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协作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五)依法应当从轻、减

4、轻行政惩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重行政惩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峻后果的;(二)经责令停止、订正违法行为后,接着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四)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六)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八)严峻阻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九)依法应当从重行政惩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而从重甚至加重惩罚。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惩罚的,对稍微违法行为,一般实施单处的惩罚方式;对严峻违

5、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惩罚方式。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设定多个惩罚标准的,同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合并运用相关标准。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稍微、一般、严峻的,分别适用从轻、一般或从重的行政惩罚。稍微违法行为适用的惩罚种类包括警告、较小数额的罚款,依法不予行政惩罚的除外;较重违法行为适用的惩罚种类包括暂停粮食收购资格、一般数额的罚款;严峻违法行为适用的惩罚种类包括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较大数额的罚款。实施详细行政惩罚的惩罚种类和幅度,根据XX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执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适用一般行政惩罚。违法行为社会

6、危害后果不严峻,对当事人已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等其他种类的行政惩罚,依法还应当并惩罚款的,原则上在低幅度范围实施。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幅度原则上根据以下标精确定:(一)罚款为肯定数额的倍数的,以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之间的倍数差计算,在最低罚款倍数的基础上,低幅度按倍数差的30%以下确定,中幅度按倍数差的30%以上60%以下确定,高幅度按倍数差的60%以上确定; (二)罚款为肯定幅度的数额的,以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在最低罚款数额的基础上,低幅度按差额的30%以下确定,中幅度按差额的30%以上60%以下确定,高幅度按差额的60%以上确定; (三)只规

7、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低幅度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确定,中幅度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上60%以下确定,高幅度按最高罚款数额的60%以上确定。前款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第十三条 粮食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根据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作出行政惩罚的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每一类违法行为整理出同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作为本机关今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惩罚的典型案例。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与典型案例相当的,所适用的行政惩罚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应当与典型案例一样或基本一样。但是,行政执法机关认定具有特别理由并予以说明的,可以作出例外的裁量。第十四条 粮

8、食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实施行政惩罚的立案、调查、审查、听证、确定、执行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粮食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惩罚,在程序上应当坚持宣扬教化在先,检查处理在后;事前预警在先,行政惩罚在后;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在先,行政惩罚确定在后。在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看法,并告知有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听证、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六条粮食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惩罚权,根据下列规定推行先教化规范、再限期整改、最终依法惩罚的执法程序(下称三步式程序):(一)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必需适用三步式程序;(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并

9、实施惩罚的,原则上优先适用三步式程序;(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干脆赐予惩罚的,原则上只要不是有意违法、对社会不会造成严峻危害、产生后果能够刚好消退的,应当适用三步式程序。但对危害国家粮食平安、粮食食品卫生平安、生产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环境爱护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三步式程序,应当干脆依法作出行政惩罚。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惩罚看法,应当报粮食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下列粮食行政惩罚案件,粮食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经集体探讨后确定:(一)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二)罚款数额达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查报结果的、领导批示交办的;(四)对情节

10、困难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予以从重惩罚的;(五)对违法行为拟赐予低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下限的行政惩罚的;(六)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惩罚的;(七)其他涉及行政惩罚相对人的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惩罚的。第十八条粮食行政惩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状况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确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粮食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之前,依法须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九条 粮食行政惩罚案件应当在结案后3个月内立卷归档。其次十条 粮食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

11、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 其次十一条粮食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惩罚,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惩罚相比,畸轻畸重的;(二)在同一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惩罚不同的;(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惩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惩罚,但滥施行政惩罚或者未予从轻、减轻行政惩罚的;(四)其他滥用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的。其次十二条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细则,滥用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的,依照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规定,提请发证机关视情节予以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或者依法依纪赐予行政处分;涉嫌违反政纪的,由市监察机构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种类、幅度等重新作出规定的,粮食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刚好对自由裁量权规范和实施标准进行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按新规定执行。其次十四条 本细则由XX市粮食局负责说明。其次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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