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破产法职工债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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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破产法职工债权摘要:受我国传统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的影响,企业始终是关系职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阵地,尤其是在传统的企业中,企业仿佛成了贯穿职工生老病死全过程的自然爱护伞。如何相识在新破产法之下的劳动债权,是文章探究的目的所在。关键词:新破产法;劳动债权;担保债权2022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次十三次会议上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新破产法是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是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它既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更关乎中国企业是否具备一个正常的新陈代谢环境,同时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

2、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之一。而如何理解新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始终是大家专注的热点问题。一、劳动债权的范围界定在破产法中引入劳动债权的概念,基本上是我国的首创。劳动债权属于民法上的债权,一般是指雇员(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对于雇主享有的各种恳求权的总和,包括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酬劳和福利。各个国家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自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不尽一样,所以劳动债权的范围,也表现出肯定的差异。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而新破产法首次提出了“劳动债权”的概念,第113条第1款第1项、第

3、132条均扩大了劳动债权的范围,即劳动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因此,劳动债权可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产生的工资支付恳求权;二是因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恳求权;三是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劳动债权产生时间的界定对于破产情形之下的劳动债权,因劳动关系产生时间不同而在破产程序中所对应的性质和地位不同。我们探讨劳动债权还要探讨破产程序起先之前和之后的

4、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补偿金等恳求权。因其产生的基础不同而应有所区分。“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工资债权应为共益债权,由破产企业的财产中随时支付。因为雇员的劳动为破产企业接着经营所须要,系为关系人的共同利益,故毫无疑问应列入共益债权。”也就是破产程序起先之后,因程序进行的须要而雇佣的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应列为共益债权随时支付,在清偿顺位上处于最优先的地位。破产程序前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补偿金部分才是我们所探讨的劳动债权。而何为破产程序的起先,一般认为,我国的破产法采纳的是受理起先主义,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就意味着破产程序的起先。而我国11014年破产法就是受理起先主义

5、,正在制定中的破产法也实行此主义,即破产程序以法院受理案件为标记,而不论是否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起先的标记。三、工资的范围和标准新破产法中并没有明确指明工资的范围标准,这是一个缺憾。我们会误以为此处的工资应当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全部的工资总和,假如破产人的财产足以支付各种费用,包括税款及其他无担保债权,好像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假如破产人资不抵债而仍以此清偿,那么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允的。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规定,如依据美国破产法,享有优先权的工资只限于在破产申请提出前90日内发生的数额,不超过2000美元的工资,超过2000美元的工资作为一般无担保债权来参加

6、安排。依日本法,只有最终6个月的工资才被认定为一般的先取特权,这部分是享有优先权的财产债权。在这个问题上,一个基本的趋势是从爱护工人权益动身,从物权法的基准来对破产法进行修正,反观我们国家的破产法,我们是否应当对工资的范围,标准作出一个明确的限定,以及作出何种程度的限定,这其中涉及到的不仅仅是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也包括其他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以说在肯定程度上反映了破产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即应当优先爱护谁的利益,多大程度上爱护谁的利益。基于这些考虑,笔者认为在新破产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工资的范围和标准,不能说不是一个缺陷,详细状况可以视实际状况来定,但是立法上应当给与一个合适的界定范

7、围和标准。对劳动债权中可优先清偿的部分也要加以限定,如仅限于职工工资,而且是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内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肯定数额。超过此范围的劳动债权可作为破产债权在第一依次中受偿,但不再享有特殊优先的受偿地位。并且此种劳动债权只能限定在肯定期限内的一般工人的工资收入,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对企业高管人员超出一般职工的工资水平的部分不予优先爱护,因为劳动债权本身的类型也比较困难。在企业内部有高级管理人员,也有一般工作人员,他们的工资薪酬差别很大,其中只有一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具有维护该职工及其所抚养的家属基本生存须要的功能。假如企业破产时都一概作为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权,也失去了爱护职工基本

8、生存权的本意。企业在破产时假如还须要保障高管人员的高薪,对债权人和职工而言都是极为不公允的。四、职工集资款的法律性质关于职工集资款的法律性质在理论和司法界尚存在很大的争议,有债权说,特别债权说,全部权(取回权)说等。企业职工的集资款为历史遗留的经济产物,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在目前破产法的实践中,有必要予以理清,因此应妥当解决职工集资款问题。众所周知,职工集资在我国比较常见,企业向职工集资形成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在企业破产时,职工当然对企业享有破产债权。集资增加了不稳定因素,在企业破产时,这种不稳定因素尤其突出。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101459号文)首次规定,企

9、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但该规定仅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文)第5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依次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爱护。该司法说明对旧破产法第37条第2款第1项进行了扩大说明,即将企业欠职工的集资款说明为与企业欠职工工资具有相同地位的破产债权,职工享有根据第一依次清偿的优先受偿权。当然,这里的职工集资仅指借款本金,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可以确认为破产债权,但仅属于一般债权,不能

10、获得优先受偿。另外,职工集资不包括企业许诺给职工的高额利息,更不包括社会集资,社会集资根据一般债权处理。而新破产法并无关于职工集资的规定,明显是将职工集资等同于民间借贷,原则上按一般破产债权处理。因此,新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82条第1款第2项、第113条提到的“职工工资”,一般状况下仅指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劳动酬劳。新破产法已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由于新破产法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两种性质,部分条款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对破产法律的适用,应视破产案件受理于新破产法施行前或施行后及破产债权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分。新破产法第132条确立了职工债权有限优先于担保权的制度,即破产人在新破产法公布之

11、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依照该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对担保物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笔者认为,对该条文中的“工资”应作广义说明,应当包括职工集资,亦应包括破产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酬劳。因为,对于破产人在新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职工工资的认定,应以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说明为依据。而法释200223号文第57条、第58条第1款已对职工所享有的上述两种劳动债权作出了参照工资优先受偿的规定,故对于新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新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

12、职工工资及非正式职工的劳动酬劳,对于担保物,职工应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此种状况下,新破产法上述诸条文中的“职工工资”均应包括职工集资。这样理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须要,亦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但在新法实施之后的职工集资不能作为工资债权,原则上视为一般债权处理。这点,是须要引起我们大家关注的。前几年,由于受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加强和企业流淌资金短缺制约生产经营的影响,企业集资行为曾经一度如火如荼,其潜在的信用风险已渐露端倪,如不尽快予以整顿、规范,后果不可思议。这决非危言耸听!试想,破产企业职工辛辛苦苦积攒下的工资性收入为振兴、挽救企业交纳给企业作为集资,假如届时无法收回,将干脆影响到生活,从某种意

13、义上讲,新破产法的出台给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职工敲响了警钟,消退强制性、随意性,避开盲目性和信用风险的发生,规范集资行为,严格集资管理已是刻不待时。破产企业职工的救济、安置问题,不仅是破产立法应予充分考虑的问题,更是社会保障立法必需完成的重任,也是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何正确地相识劳动债权,在爱护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同时,我们还必需公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法律必需是公允、公正的,而这正是新破产立法的基本原则。参考文献:1、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探讨M.法律出版社,11015.2、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顾贵学.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

14、的优先性探讨J.特区经济,2022(4).4、高梅梅.探析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爱护聚焦企业破产法(草案)中“劳动债权优先偿还”J.宿州教化学院学报,2022(5).5、韩铮,周锦玲,刘芳辉.关于爱护劳动债权的几点思索J.理论界,2022(8).6、谭阿勇.论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爱护法律制度之设置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4).7、翟玉娟.破产程序中的劳动债权的界定及保障J.云南高校学报(法学版),2022(5).8、李云鹏.论劳动债权在我国破产安排中的位置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1).9、陈晴.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劳动债权爱护评析J.求索,2022(8).10、鲁晓明.对新破产法实施状态下的职工权益爱护J.行政与法,2022(5).11、郭军.对企业破产法劳动债权爱护制度的评析J.中国律师,2022(8).(作者单位: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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