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中药品犯罪的修正-刑法修正案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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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八)中药品犯罪的修正:刑法修正案六于志刚 中国政法高校教授2022年3月(依据录音整理)刑法修正案(八)于2022年2月25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是自19101年刑法通过以来,立法机关对刑法所作的规模最大的一次修改,也是首次、较大幅度涉及刑法总则规定的一次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将一些社会危害严峻、人民反响剧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对药监部门而言,该修正案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药品作为人类战胜疾病的重要手段,在肯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共健康与公共福祉,相较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而言,假劣药

2、会带给消费者更多人身、经济乃至精神上的损害。因而,修订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对于有效打击假劣药品生产、销售行为,非常必要。一、生产、销售假药罪(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法演化。1.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法演化。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惩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规定将19101年刑法中的“危急犯”修改为“行为犯”,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增加了可操作性。(行

3、为犯是不同于实害犯,又区分于危急犯的特殊犯罪。)2.19101年刑法中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条设计。我国11019年7月1日颁布的刑法第164条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惩罚金或单惩罚金。”11019年刑法对假药犯罪规定的是既遂犯,是实害犯。但现实中许多行为是否造成了侵扰合法权益的结果,在构成要件上难以记述,在刑法理论上也难以表述,给司法认定造成了困难。为此,19101年颁布的现行刑法第141条中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这是典型的危

4、急犯规定,其缘由在于,危急行为一旦发展成为侵害行为,即对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造成不行估量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在侵害形成之前,对危急行为本身进行刑法规制,从而周延地爱护合法权益。(二)刑法141条的根本问题:“因果关系”无法证明。1.第141条定罪标准中“因果关系”的无法鉴定。从条文解读来看,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这种刑法已经规定的行为,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降低了入罪门槛,执法部门的可操作性也大大提高。从惩处的罚金数额来看,修正案也有加强,取消了依据销售金额来定罚金的规定。以往我们只能在欧美的判决案例中,见到天价罚金的身影。例如2022年9月2日,美国法院裁定,全球最大的医药公司辉瑞(Pfizer)

5、因销售的药品疗效与实际不符,夸大了药品的适用范围,违反了有关法律,将被处以23亿美元的罚款。而由于举报辉瑞不正值售药,6名举报人员均受到了表彰。5名辉瑞雇员和1名宾夕法尼亚州医生得到了1.2亿美元的嘉奖。现在不妨畅想一下,“齐二药”、“欣弗”等事务假如发生在2022年,受害人众多且难以追偿,情节恶劣且造成极大的危害后果。彼时法院是否会依据药监部门的看法,判处生产企业动辄数亿的罚金以警示世人,促进整个行业的自律和自省?实在是值得期盼。但是也有留下缺憾的地方:(1)现行刑法中“危急犯”定罪标准的法条表述模式。A、表述方式之一:“危害公共平安”+“尚未造成严峻后果”;B、表述方式之一:“足以造成危急

6、”+“尚未造成严峻后果”;C、两种法条表述模式的差异和刑法第141条的司法尴尬。(2)刑法第141条定罪标准中“因果关系”难以鉴定。A、立法标准:“抽象的一类药品” 是否有可能严峻危害人体健康;B、司法标准:“详细的一个药品”是否有可能严峻危害人体健康;C、立法标准和司法标准的不对称:制售假药行犯难以制裁的根本缘由。2.同样的司法尴尬:第141条量刑标准中“因果关系”的无法鉴定。(1)客观上的“严峻后果”和假药之间无法建立“因果关系”;在现行刑法的制度框架下,推断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时,首先要以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时存在的一切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考虑事后是否发生了危害

7、人体健康的后果,然后再依据医学、药学标准,来推断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229号,2022年5月13日公布)第1条中也详尽规定了构成刑法第141条规定的“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的状况,但实践中,依旧存在生产、销售的假药因不具有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的危急,而逃遁于刑事法网之外的现象,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便。(2)假如假药尚未进入运用阶段,无法根据第141条追究刑事责任。“运用药品”“销售药品”本就是一样的行为,哪有“运用药品”不收钱的?因此无论怎么说明,“运用药品”

8、的收费行为应归类到销售行为中去,才能体现依法执法的公允性和肃穆性。更何况,医药企业生产出来的药品,绝大多数都是流向了各级医疗机构,不重视“运用药品”环节,就很难彻底净化环境。期盼在下次修正中能够有所突破。(三)刑法第141条缺憾的司法弥补:两个司法说明中的不同思路。伪劣商品说明的初步解决模式:指向详细危急犯的刑事推定关于两个足以的鉴定问题 :依据刑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四十一条、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前提,分别是行为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和足以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患。这就涉及对两个足以进行鉴定的问题。2001年2月

9、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第六条规定,我们可以推定: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应由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伪劣商品说明第三条第一款对此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须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我们可以推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否足以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患,应由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伪劣商品说明第四条第一款对此进行了规定。关于有关罪名的情节认定问题 :刑

10、法在关于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四个罪名的规定中,分别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特殊严峻危害、后果特殊严峻、情节特殊恶劣等情形作为加重惩罚的量刑幅度。我们可以推定,这些情形都是关于对人体健康危害结果的规定,相互之间应当存在可比性和一样性,司法说明应当反映这种危害结果上的可比性和一样性,所以,在说明的有关条文中,对于危害结果的有关情形进行了大致相同的规定。(1)伪劣商品说明解决“因果关系”难题的思路

11、:刑事推定。(2)伪劣商品说明说明规则的弊害。假药劣药说明再次解决模式:指向抽象危急犯的刑事推定,过去须要在药品管理药理上鉴定,现在方向转换了,不须要考虑详细危急,可以考虑抽象危急。假药劣药说明的进步之处:假药劣药说明共分八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其他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医疗机构实施的销售假药、劣药行为如何定性处理;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共犯论处的情形;竞合犯罪的处理;特定时期生产、销售特定假劣药从重惩罚;司法说明的效力等。假药劣药说明明确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

12、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这是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平安的又一个重要举措。假药劣药说明的两个不足之处A、现有的概念不足、不清。B、定位标准只解决了一半。两个司法说明恒久的尴尬:“量刑标准中的“因果关系”难题无法解决(四)刑法修正案(八)第141条的修正思路。1.第141条法条修正的双目标指向。(1)彻底破解因果关系的认定难题:“严峻损害人体健康或者有严峻情节的”;原刑法中“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一语相当难以界定,且药品刑事犯罪认定的技术性较强。为此两高司法说明先后于2001年和2022年两次赐予说明。其中09版司法说明列出六项详细标准,具备肯定可操作性:“一是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是以孕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运用对象的; 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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