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浅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修订(王鹏)]报批稿和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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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浅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修订(王鹏)报批稿和送审稿 简介: 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浅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修订 关键字:报批稿 修订 低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低规”)作为指导城镇规划,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自发布以来,历经多次修订,但由于种种缘由,规范条文内容的系统性,完整性,语言的精确性还有较多不足之处,部分条文过于原则,不够详细,与规范本身的条文说明以及其它规范的相关条文均有冲突之处,给设计人员理解并实施规范造成了不必要的困难。为此,依据建设部建标1910194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安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各

2、有关单位自九八年起对“低规”进行修订,历时六年,报批稿也几易其文,然而其中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本文仅就报批稿(2004.7.29)中部分条文提出观点,以盼在最终定稿中能有进一步的修改,同时也期盼得到更多专家同行的参加探讨。 一报批稿第8.2.4条( “低规”第8.2.5条)中指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与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覆土爱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水”,但我们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中可以看到,第9.0.2条“加油站压缩自然气加气站加油和压缩自然气加气合建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条文说明中同时说明了之所以这样规定的缘由是由于油

3、罐埋地设置降低了火灾的危急性。报批稿第8.6.3条对 “低规” 第8.2.7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持续时间”进行了修改,依据储罐的总容积是否大于220m3和单罐容积是否大于50m3将火灾持续时间分别定为6小时和3小时,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9.0.5条却依据液化石油气储罐是否埋地敷设,将火灾持续时间分别定为3小时和1小时。报批稿在修定过程中又如何解决与其它规范的连接呢?在遇到这类规范条文相抵触处,我们原委是按哪本规范的条文来执行呢? 二报批稿第8.2.8条第五项对室外消火栓的设置数量作出规定,“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爱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

4、定”,相比“低规”第8.3.2条中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的规定更完善,不仅考虑到室外消火栓应满意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同时也应满意设置间距的要求,但是对于室内消防管网设有水泵接合器的建筑,室外消火栓设置的数量不仅应满意于供应室外消防用水量,尚应考虑火灾时由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供应的室内消防用水量部分。 三. 报批稿第8.6.1条( “低规”第8.3.3条)对应设消防水池的条件作出了规定,一是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自然水源不能满意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二是“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对于应设消防水

5、池条件的其次项应当这样解读,即当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时,考虑到消防用水量较大,在管道检修时可能停水,这时应设消防水池作为备用水源,只要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即使市政给水管道能够满意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水池仍应满意室内外消防用水之和在火灾持续时间内的要求。而对于上述第一项也应当这样解读,即无论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还是环状,进水管是1条还是几条,只要其火灾时不能保证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即需设消防水池。这里包含有两种条件,一种是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意室内外消防用水之和在火灾持续时间内的要求;一种是市政给水管道为环状或只有2条及以上的进水管,

6、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意室内外消防用水之和在火灾持续时间内由进水管供应不足部分的用水量。“低规”第8.3.4条只是笼统要求“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意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报批稿第8.6.2条作如下修订,“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意在火灾持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意在火灾持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这样的调整明显不妥,对于市政给水管道能满意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但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的条件下水池容量又如何确定呢?在报批稿第8.4.2条第八项

7、中“允许干脆吸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意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宜干脆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报批稿第8.2.8条第五项中“与爱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在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的状况下也应是不适用的。 四报批稿第8.3.1条对“低规”第8.4.1条关于室内消火栓设置场所的规定作出了修订,对介于应设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和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的建筑之间的建筑提出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巧消防水龙,但却没有对消防软管卷盘或轻巧消防水龙的消防水源,水压要求,设置间距等提出规定,对于详细设计不便于操作。同时该条第五项中“超过7层的单元式、塔式、通廊

8、式及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是否只要住宅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就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还是同时要超过7层才设,在文字上简单误会。 五报批稿第8.4.2条第五项“高层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设置消火栓给水且层数超过5层的民用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而在工程实践中常常遇到由于市政给水管径偏小而设消防水池水泵房的状况,这时往往采纳室内外合用消防管道的临时高压系统,对于这种状况就没有必要再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了。 六报批稿第8.4.2条第六项中“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它厂房、仓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

9、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该条是在“低规”第8.6.1条第五项的基础上修订的,但相对于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第7.4.4条“阀门的设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应当说“高规”更加合理,保证了火灾时即使某处的消火栓因立管检修停用,其相邻的消火栓仍能发挥灭火功能,如能将该条改为“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不相邻的2根”则更为妥贴。 七报批稿第8.4.2条第一项中“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

10、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在我们通常设计的大多数多层建筑中,一般室外采纳市政管网的低压给水系统,其水压是不能满意室内最不利点消火栓的要求的,那么依据该条就必需设消防水泵。在报批稿第8.4.3条第八项中“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意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它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干脆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爱护设施”,依据同一条中第七项的要求,水枪充溢水柱要求最低的建筑也不应低于7m,我们以19mm的水嘴,20m长DN65衬胶水带计算,即使不计由水箱至最不利点消火栓管路的水头损失,该消火栓口的静水压也要达到9.6m,

11、甚至高于101m以下的高层建筑的7m静水压要求,那么依据该条绝大多数工程同样要设消防水泵。众所周知, “低规”适用范围内的建筑与高层建筑在火灾危急性,火灾时人员疏散,火灾扑救难度及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影响上均是不行相提并论的,故“高规” 第7.1.3条及其条文说明中均强调“高层建筑的火灾扑救应立足于自救,且以室内消防给水为主”,“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纳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对于绝大多数的高层建筑均采纳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也即必需设消防水池水泵房,但是对于“低规”适用范围内的建筑是否肯定要设消防水池水泵房呢?笔者认为,对于多层建筑的消防是立足于城市消防站的扑救的,其自备的消防系统更多是为了便利非专

12、业人员在消防车赶来之前扑救初期火灾,否则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在水消防上几乎没有多大区分了,都必需设消防水池水泵房,消防水池须满意火灾持续时间内的用水量,消防泵扬程要满意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并要求联动,那么对于城市消防站这个资源的利用又有多少呢?假如每座体量不大的多层建筑都去建设消防水池水泵房,必将奢侈土地,增加工程投资,增加人员管理且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与其这样还不如按爱护半径设置城市消防水池水泵房并列入城市规划的内容中去,进行统一管理更为经济有效。 八报批稿第8.4.2条第五项和第8.6.1条第五项中分别对水泵接合器和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设置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水泵接合器的设置间距和消防水池取水口周边

13、消防车道的要求却缺少详细规定,有些设计人员常常将水泵接合器集中设置于一处,但在消防时每个水泵接合器一般供一辆消防车运用,消防水池取水口在工程设计中也往往仅限于一两部消防车的取水,对于消防用水量较大的建筑在火灾时从消防水池取水和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室内供水均造成不便,希望在规范修订中能加以考虑。 九报批稿中并未将常高压和临时高压列入术语中,按“低规”第8.1.3条条文说明,对于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管网内常常保持足够的压力,火场上不需运用消防车或其它移动式水泵,而干脆由消火栓接出水带水枪灭火”为高压管道,“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在有可能利用地势设置高位水池,或设集中高压水泵房,即有可能采纳高压给水管

14、道”,这与“高规”的说明明显不统一,按此理解,设固定消防泵及稳压设备的系统的应为高压系统,而同一条文说明中又有“区域(即几幢或十几幢建筑物合用泵房)设水泵房的”属于临时高压,又与以上说明相冲突。在第8.6.3条条文说明,设有高位水池或区域高压给水系统的属于常高压,可不设消防水箱。那么原委什么叫区域高压给水系统呢?规范却缺少一个精确的说法,是对备用泵的配置,输水管道的根数,还是对消防电源和备用动力的要求更高一筹我们都无从知道,假如我们要设计一套区域高压给水的常高压给水系统,原委该如何做,建审部门又以什么为依据来审都是一个问题。所以,建议在“低规”修定中,一方面能对一些常用术语具体说明,同时又能兼顾与其它防火规范的统一。 以上几点仅为笔者在学习报批稿的过程中针对有关消防给水的部分条文的一点浅陋之见,在此整理成文,希望能对“低规”的修订有所裨益,也希望能有更多的同行专家提出珍贵建议,以利于新规范的修订工作。 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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