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演讲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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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演讲范文 一、 封建法律史中的儒家思想之起源 浅谈汉律之儒家化 1、汉律儒家化之开端 汉律儒家化之历史背景 汉律儒家化之思想背景 2、汉律儒家化的详细表现 立法指导思想之表现 律法方面之表现 司法方面之表现 3、汉律儒家化之历史影响 浅谈唐律之儒家化 1、唐初立法之历史背景 随末唐初的历史背景对立法者之立法思想之影响 汉律秘唐初立法思想之比对,注意民事立法完备 2、唐律儒家化之详细表现 立法思想方面 律法之儒家屈法伸礼以维护家族纲常伦理家庭财产支配权,连坐制度。 司法之儒家化 3、唐律在秋国法制史上的影响 以礼为立法依据 以礼为定罪量刑标准 以礼注释法律 三、在当今法制社会如

2、何看待汉唐法律儒家化这一历史现象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 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才智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猛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改变嗤之以鼻,希望复原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

3、”则指的是才智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行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明显是不实际也不行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快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快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

4、,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一) 浅谈汉律之儒家化 汉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正是从董仲舒起先,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始终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 1、汉律儒家化之开端 既然说从汉化起先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统治思想或者说是其统治了中国人的思想及行为,那么儒家思想又是如何达到这一登峰造极之效果的呢?这便是汉儒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并为汉武帝接受,进而董仲舒更提出“罢黜一百零一家,独尊儒

5、术”而又为汉武帝接受起先的。 1)汉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 经验了秦朝的苛政和楚汉之争的多年战乱,汉初统治者着重于重建社会生产力,实行以“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为中心统治,经过七十三年的复原发展,生产力和社会财宝世大的发展和积攒,而汉初分封的诸侯王也因此而势力强大起来,构成对中心集权的威逼,至此汉初“无为而治”的思想对这种威逼好像有些力不从心,而单纯依靠法家思想的统治又会引至秦朝灭亡悲剧的重演。据此,统治者急需一种比黄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温顺的手段来施行统治。汉武帝提出“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的诏书,而董仲舒对以春秋大一统之思想提出“罢黜一百零一家,独尊儒术”并大德施教化,辅之以刑罚,即德

6、主刑辅,为武帝接受,至此儒家思想重登中国政治历史舞台。 2)汉律儒家化的思想背景 汉初七十三年,统治者施行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的统治,最终达到了“文景之治”的效果,但在丰富的物质基础之上,旧有的法律已不足以调解基于人们丰富的物质财宝上的困难的社会关系,而各诸侯实力的强大,而又各自为政甚至蠢蠢欲动对中心集权统治的威逼更是愈演愈烈;针对这种形势,董仲舒指出了这种思想上的混乱应以儒家经典春秋统一思想,“罢黜一百零一家,独尊儒术”。并以儒家礼治思想钳制社会思想和行为。另外,又结合秦朝灭亡的历史教训,看到法家思想只能“诛恶”而不能“劝善”的弊端,提出了春秋繁露基义中“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

7、而简其刑”即“德主刑辅”之说。以顺应统治者的需求。 董仲舒看到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不为重视的历史,于是将儒家的五常“仁、义、礼、智、信”和法家的“三纲”结合,更系统地将“三纲”论述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思想赋之以阴阳家神奇化的表述结合起来满意统治的须要。 也就是说董仲舒以儒家经典思想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和道家顺应天意、道法自然的思想并将儒家的家庭伦理、志向社会形态纳入了统治思想的范畴,进而在法律上影响了汉律以至历朝历代的立法和人文思想、生活习惯、道德规范,进而更使儒家思想法律化、制度化。 2、汉律儒家化的详细表现 随着董仲舒的观点被汉武帝所接受,董仲舒也因而晋身于统治阶层中

8、较高的位置,进而对立法、司法有着重大影响,也因此对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史和思想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 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的君权神授思想,将皇权神化,认为皇帝是一百零一姓与上苍的中介,或者说代理,可以代天行赏或行罚。皇帝的至尊权威不受任何侵扰,否则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凡是侵害皇帝个人和皇权统治的行为均视为最严峻的犯罪。均构成“死罪”,如“欺漫”、“诋欺”、“诬”、“废格沮事”、“诽谤”甚至“腹诽”和“阿党”,“通行饮食”、“见之故纵”等罪名,有一些是对皇权统治构成危胁的罪名但更多的是对皇帝个人权威的法律爱护,即皇帝个人代表了国家意志。这

9、与以后儒家强调皇帝的权威是分不开的,而董仲舒则利用神化将其合法化。原来法律是用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儒家化的汉律则首先给予皇帝特别的人格,不受任何限制。其至尊地位,在法律上规定任何侵扰皇帝言行的行为都是大逆不道的罪行,甚至心理活动都不行以,如“腹诽”罪即在心里诽谤朝政,大臣颜异因此而被杀。这正是儒家重视内在修养这一特点在立法上的表现,儒家思想中的“八目”相当重视内在修养,而儒家化后的汉律也将心理因素做为犯罪与否和犯的是什么罪的依据。针对爱护皇权的法律就更是如此。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思想,法律教化互补说,而非单纯的惩处目的说,也据此减刑了很多肉刑,使犯罪者得以改过机会,而非将其处

10、死做为惩罚目的。他主见以德教为主,兴办学校,提倡儒家教化,把犯罪苗头从心理上歼灭掉。而刑罚只是协助之作用,而不象秦朝统治以刑罚多、刑罚重,一味强调“刑以杀为威”,并且以刑罚做为目的而忽视教化的作用,这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吸取了秦朝残酷统治的历史教训,结合西汉初年统治阶层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取其中间位置的德主而刑辅,即不单纯实行法家单纯的苛刑重典不近人情的惩处目的学说,又不单纯的以教化为唯一方式,而是实行了儒家所谓中庸之说有主有辅,而孔子的刑罚教化目的学说在这里发挥了极大作用。孔子的认为教化以德礼教化一百零一姓,便可达到“礼仪之邦”无为而治的目的。而对于那些“斗筲之性”的人则刑罚,而这种人只占少数,

11、因此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为辅即可将统治推向仁政,因此在汉朝的立法上比秦朝更倾向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和家庭伦理观念的约束。其思想实质便是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这便引出了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导立法或者说是指导了法律的价值取向。 “三纲”二字最早见于韩非子这一法家著作,而“三纲五常”连用则是在董仲舒之后的白虎通义中。不过对“三纲五常”作全面、系统论述的还是董仲舒,可以看得出董仲舒是以儒家经典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及道家之说,并为之所用,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及“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

12、、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又说“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而在春秋繁露顺命中说“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于天子,子受命于父,君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基于这种思想指导在立法过程中许多汉律的条文都体现了这一思想根源,也使“三纲”除了做为一种道德规范外,更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至此个人、家庭、社会与政治统治从行为规范到法律制度形成了内在的统一。 而“五常”之道是董仲舒在汉武帝一次策问中提出,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维护大一统政治局面,他说:“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饰也。王者修饰,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外,延及群生也”汉书董仲舒传。可

13、见“三纲”是用以约束臣民,而“五常”则延及范围包括君主,以礼区分社会等级的尊卑制度和行为标准,而“仁、义、礼、智、信”则是整个社会的伦理本位和道德价值标准,其中君主的表率作用亦不乏其中。 汉书董仲舒传中的一句话可以体现出其思想所在:“夫仁人者,正其谊而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利者、盗之本也”春秋繁露天道施。“凡人之性,莫不善义,然不能义者,利败之也。”可见董仲舒是以重道义,轻功利的思想来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统治者讲求仁政,而对一百零一姓施以德教、礼教,淡化功利之心。至此,由董仲舒依据儒家思想构建的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便初现其雏形。 在律法方面的表现,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的统治思

14、想,除德教方面,更在法律条文方面表现出了礼律融合,将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干脆地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给予了汉代法律以儒家化的价值取向,更以儒家的道德规范定了汉朝臣民的行为规范。 a、首先是刑事立法方面 a、在刑事立法的原则上,就已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与现代不同,汉朝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年龄与现代大有区分,它将年龄划分为三段,即幼年、成年、老年,只有成年而未步入老年的人才负有刑事责任实力,而依据汉书、刑法志记载,“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而七、八岁或以下的孩童又稚气未脱不明世事,皆无刑事责任实力。因此,汉律彼有“矜老和怜幼”之意,这正是儒家思想志向化社会状态的法律价值

15、观的体现。 b、“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原则最早出自于孔子的儒家经典论浯子路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汉宣帝地节四年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闻”,规定了卑幼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不负刑事责任。儒家的家庭、宗族伦理观念在这里以法律原则的形式得以明确表达,并且在直至清朝的,在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法典中得以继承。他抛弃了法家“一断于法”的观点。而是将个人家庭社会国家,这一递进的关系中从个人与家庭的伦理纲常关系干脆演化成了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法律手段。可见儒家思想对汉律影响之深,对封建法制史影

16、响之久远。 c、“先告自除其罪”,这有些象现代法律中的自首情节,但不尽同,现代自首情节只做为一个可减免的酌定情节,不至于因自首而免除刑罚,但在汉律中先告自免其罪原则就带有儒家注意内省内修的成份,这也反映了儒家参加立法所导致的法律价值取向即教化目的学说,而非法家的惩处目的说,儒家思想中无论是“五常”中的“仁、义、礼、智、信”还是“八目”中的“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都讲求人对自我内心的修养,并讲求人只有内修胜利了才能进一步追求其社会价值的体现;反之,对于一个犯了罪的人,儒家认为这是内修出了问题,只要能够“先告”则已经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因此也就可以免除对其的刑罚。也就使

17、之近乎法定情节。 d、“先请制度”,两汉时期公侯其子嗣和官史俸禄在三一百零一石以上的在法律上都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 汉朝历代皇帝多次颁布诏令,规定或修改先请制度的适用,如:高帝七年,诏:“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宣帝黄龙元年诏:“吏六一百零一石位大夫,有罪先请。”平帝元始元年诏:“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东汉光武帝三年诏“吏不满六一百零一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而后汉书一百零一官志五载“县令、长、三一百零一石侯国之相,秩次亦如之”,而汉书惠帝记记载“民有罪,得买爵之三十级,以免死罪。”而其注释一级爵位为二千钱,其实质给了地主豪绅等贵族有钱人以钱

18、赎刑的特权。而汉律这些制度,本基于周代“尊尊”的社会等级制度。荀子富国中也曾说到“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即法律针对不同阶级有不同的规定,而不是一概同等的。而儒家思想中也认为“君以礼事臣,臣以忠待君”之说,则在这里君臣之纲的赏罚制度和儒家仕大夫的社会等级制度在法律上也表现得淋漓尽致。但也因此破坏了法律的同等、公正之内在价值,对比法家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思想的阶级性更为明显,对比奴隶制时期虽有某些程度上的改进但其实质性仍是阶级镇压的工具,且带有买官赎刑这一陋制,使一些犯罪的人得以躲避惩罚,从而严峻地破坏了法律本身应当拥有的内在价值。 e、“造意”与“非造意”

19、的情节区分 在汉律立法中起先在“有意情节”中区分出“造意”与“非造意”,这比秦律在立法技术上更趋先进,而究其思想根源,仍直指儒家的注意的心性之区分,“造意”即指犯罪前即有谋化、策动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即蓄谋;而“非造意”则指事先无安排预谋的有意犯罪行为,从而可以看得出,其细化区分的方法源子于荀子学说,而区分的目的直指主观恶意的程度,而主观恶意则干脆表现了其心性的“恶”与“善”的区分。孔孟学说以为“人之初、性本善;”而荀子则有“性恶”之说,认为人向善即须要教化,虽然孟、荀之间有着巨大区分但同为儒家学说,只是门派不同。孟子之性善说指的是倾向内在修养,荀子则讲求接受外部教化,两者的目的还都在修身正心。

20、因而,内心善恶成为了定罪量刑标准。而荀子劝学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性恶又说“礼义制而制法度”就是说礼是法的依据总纲,而法是礼的体现和确认,二者合而为一。而礼对人的心性和行为的要求则会受到惩处而蓄意去做出某些违反其规定的行为则更是“十恶不赦”则会受到更生的惩处,则“造意”与“非造意”的区分可见是程度、情节上的区分,这种针对其主观恶意轻重程度的量化定刑还是可借鉴之处的。 而在刑罚方面,汉代更进行了生大改革。并且因此对后世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汉朝多次减轻刑罚,与秦朝广泛运用死刑连以肉刑为主的刑罚制度形成了显明对比,并且为封建法制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础。

21、汉代废除了“收孥”、“宫刑”、改“黥”为“髡钳”五年,改“劓”刑为“笞”三一百零一,改“斩左趾”为“笞”五一百零一等等,这些都从侧面爱护了生产力而其实是儒家刑罚教化目的一说的结果即董仲舒所说的“德主刑辅”而“明德慎刑,”汉朝还规范化了用刑的详细细微环节,如:用何种刑罚,如何用,甚至刑具的重量,尺寸,运用程序如何均有所规范。 g、在刑名上汉代立法依照儒家的“三纲五常”之说,也同时为适应统治者需求,首先,先规定了维护君主的*权力,并针对侵扰君主的犯罪客以重刑。如“欺谩”、“庇欺”、“诬罔”、“诽谤怨望”“废格沮事”等犯罪,即违反了“三纲”中的“君为臣纲”,又违反了“五常”中的“义、礼、信”更违反了

22、“八目”中的“正心、诚意、修身”,凡是破坏了纲常的行为都认为是重罪而苛以严刑也就是要求无论是大臣诸侯还是什么人,都对君主要肯定听从,忠诚。否则可能会因为语言、或不做为的思想而招致死罪。据汉武帝时地方官义纵就因误捕朝廷征税使者而以“废格诅事”罪处以弃市;而汉武帝时大臣颜异更因“腹诽”便处以死刑。可见“礼”在汉律中的重要地位, 而汉律对个人报仇,不依靠司法程序行为却网开一面,在儒家“三纲”“五常”的思想指导下,礼法合并,崇尚忠孝,对君要忠,对尊长则以孝为先,即一百零一善孝为先,私人因尊长被杀而私自报仇杀死对方不但无罪,更有甚者因此而受到嘉奖。东汉酒泉的赵娥杀死杀父仇人后自首,此案上奏皇帝后不但没有

23、定罪,地方政府更为其树碑,褒奖其孝女风范。这些都是以礼治代替法治的儒家思想在法律引礼入律之后果。其干脆后果是将法律的行为与后果对等这一法律内在价值破坏无遗。 b、在民商法律方面儒家化的表现 汉代大儒董仲舒由“五常”之道所提倡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干脆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形成了仕、学、农、工、商的阶级秩序,进而在民商立法上产生了很大的导向作用。 董仲舒也据“五常之道”提出了“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利者,盗之本也”春秋繁露无道施足见汉代重农轻商的严峻程度。因此,汉代在财产法律制度的立法方面其取向并不重视规范市场秩序而是在交易合同方面依惯例或民间习惯,因此商人

24、的社会地位极低,又何来特殊规定法律爱护。相反,在财产规模上,汉代统治者却加以限制,以防富可敌国的现象产生,这与汉初的诸侯争霸给汉室的教训是密不行分的。也更体现了“君为臣纲”的儒家理论。如汉武帝时便有“诏书六条”,其第一条便是“强宗豪右,田宅逾制”,西汉统治者也颁布过“限田令”,这在物质条件上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充分爱护了统治者的权力,也根据社会阶层的不同,限之以不等的土地,使不同阶层按法律只能拥有不等限量的地,在身份地位显示出其伦理观,即荀子所提出的“礼者、贵践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一方面,统治者拥有最大量的土地,而以下各阶层都只能拥有少量土地,另一方面将各阶层都禁锢于其土地

25、上。并以儒家思想法律化来使这种封建伦理观制度化,以便统治者的地位世世代代,稳固地持续下去。汉律在债权方面也有一些规定,如买卖依契约,借贷取息限制和过期债务不偿还则要受惩处,土地租佃的制度,其大体是爱护贵族,地产阶级的权利,但就汉律关于全部权立法的整体而言,是对帝王肯定爱护,对贵族、地主阶级爱护、限制并重,平民阶层就只有服务于统治阶层的管理,在财产制度上汉律依旧是根据儒家的“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与之在财产制度方面的立法比较,汉代身份法律制度方面更趋细化和完整而究其缘由,也多是将儒家的伦理纲常观点制度化,道德法律化的表现。 首先汉律划分了社会等级制度,第一是特权阶层,即皇室亲

26、属均封为贵族,军功爵位制,官吏等级制,在特权阶层内也细化,分化不同地位。而依据“官当”、“议请”制度,则特权阶层的人犯罪可以免受刑罚,汉律对特权阶层中个人拥有何等级的特权,如何拥有该特权均有具体的规定。如皇子封为国王,国王之子封为列侯。根据军功大小不同可分为二十等爵位,爵位也可以钱粮换取;官吏按职位凹凸赋以不等的俸禄,平民可以通过学习或辟举的途径成为官吏;而犯罪也会使爵位、官职受到削减。就好象荀子王制中所说的“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为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可见,在社会等级制度上,汉律是照搬儒家学说的“礼制”。而家庭制度上更是“三

27、纲、五常”之道为核心,将封建宗法下的家庭伦理引入法律。“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家长制在汉代家庭法中表现的淋漓尽致,在汉律中对家长不孝或触犯父权者,如殴打杀害家长,告发尊长犯罪、甚至在为尊长服丧期间与人通奸即属大逆不道,要处以极刑,而家长殴打晚辈则一般不受法律管辖。在婚姻立法方面汉律规定了“一夫一 妻多妾制”,皇帝就是这一制度的典型,而妻子不行多夫,汉律虽无明文禁止离婚,但以汉律中“七出、三不去”的弃妻原则和白虎通嫁娶篇中“夫有恶行,妻不得去”,“地无去天之义,夫虽有恶,不得去也”和后汉书中“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可见汉律是依儒家“三纲”中“夫为妻纲”严峻倾向于爱护夫权,只要不“乱妻

28、妾位”便可大量蓄妾。男女之间在婚姻家庭权利上得不到真正的同等,妇女只能“在家从父,出嫁从夫、老来从子”,而没有独立的个人权利,成为男性社会的附属品。在继承方面,除身份王位的继承外,财产的继承与现代区分不大。 可见,汉律在民商法律中倾向于宗法家庭立法,重视伦理纲常的制度化家庭化,道德法律化,而轻视了商业秩序的制度化、规范化,这与儒家重义而轻利的思想是分不开的。 在司法制度方面 汉代司法制度已拥有较完备的司法机构和诉讼程序,但在诉讼方面有几点较明显的封建礼教色调。 重大疑难宗件的最终裁决权,由皇帝独揽,特殊是涉及“先请”宗件则一律奏请皇帝,君权神授,君为臣纲的董氏儒家思想又次体现出来。 亲亲得相首

29、匿原则,卑幼不行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处,则体现了父为子纲的伦理观,在这里,伦理纲常、礼制大于法律。正如荀子劝学中“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和“礼义制而制法度”所指的礼法关系思想。 “春秋决狱”这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代表,它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无法律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要旨是,依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动机,并以其动机有无恶意做为定罪量刑的首要条件,而首犯、从犯、已遂、未遂只是次要条件,桓宽在盐铁论刑德中说:“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合于法者诛。”则“心”、“志”成为定罪依据。荀子王制中说:“故公允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其有法者以法行

30、,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礼义者,治之始也”;荀子劝学中双提到“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在荀子性恶中更提到:“礼义制而制法度”和荀子修身中的“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可见,荀子在很早就提出了以礼法并用,以礼制法,以礼治事,可是荀子的主见并未被最高统治者接受,直到董仲舒揉合各家所长,该思想才为统治者所用,因此,董仲舒成为社会管理阶层后大行其道,不但引礼入律,还礼律并用,甚至以礼代法,并注有春秋决事比,“比”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类似判例法,以及春秋决狱232事,除此之外还有春秋决狱辑佚十三条,春秋断狱及汉书艺文志中的“公允董仲舒诒狱”十六篇,看来以董仲舒、公孙弘等儒家学者大量引用

31、儒家经典断狱。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在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中又说:“循三纲之纪,通八端之理,乃可谓善。”可见汉代在司法断案在无律可引时便完全以儒家思想定夺。 另外,在汉代盛行私人注律,而注律的人,多为儒家门徒,由西汉的杜周、杜延年父子的“大杜律”“小杜律”到东汉的叔孙宣、郭令卿、郑玄等“诸儒章句十有余家”,而私人注律如合符统治者要求,则被用以断案。 可见汉律儒家化之程度颇为广泛而深化,由立法思想到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说明;由社会等级身份阶层到家庭关系,由行为规范到思想道德指南,甚至无律可循也要引以断案。 3、汉律儒化

32、之历史影响 汉律儒家化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历朝历代统治者无不礼法并用,只是礼法何重何轻依据各历史时期的社会状况有所不同,可“三纲五常之道”成为行为规范的核心这一点照搬不误,引礼入律直至清律都未有变更,如“亲亲得相首匿”等。儒家思想不仅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主流思想,更干脆将其经典条文化,法律化,“三纲五常、纲常伦理”近乎成为指导中国封建社会人们行为规范的习惯法,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而法律对其维护倍至,“仁、义、礼、智、信”则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这与封建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基本适应。但到封建制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些内容已不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时有少部份改动,但其思想

33、核心部份即“三纲五常”之道,“纲常伦理”之说和“阴阳天人”之论均未受到动摇,如清律中的“秋审”和家庭制度等。 浅谈唐律之儒家化 唐初统治者在目睹了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统治上颇为讲究,强调予民休息,于是以汉初统治者实行了类似的手法即“德主刑辅”的儒家理念,而比对之下,唐初统治者对此更为深化分析和全面的实行实施了这一方法。 1、唐初立法的历史背景 隋朝虽定立了开皇律、大业律都讲求宽简、轻刑,可在实际运用中却不依法行事而是酷刑重刑广泛运用,甚至“盗一钱以上弃市”,到隋未更是农夫运动不断,农夫为求生计被迫造反,做为隋未官员的李渊、李世民父子也顺应了这一形势,当李氏家族夺取政权后,明确地认清了战

34、后的社会形势及其需求,也意识到隋朝的短暂和隋朝法制失败的缘由,因而在唐初就提出“安人静俗”的方针,而在立法上又提出“一准乎礼”“宽简、划一、稳定”的方针,以求其统治长治久安,富民强国。在十多年战乱后首要是生产力的复原,人口的复原因此其政治要求就是减免赋税、予民养精蓄锐,以求达到儒家所描述的志向社会形态。 隋未唐初的历史背景对唐统治者立法思想的影响。 针对隋朝的立法,实践脱节,有法不依,以人治代替礼、法、在实践中重法酷刑,“如盗一钱以上皆弃市”,“轘”“车裂”“枭首”的复原,隋朝也因此暴政而从今走向灭亡。做为隋朝官宦的李渊父子深有感受,而做为官员,李渊父子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反复引用荀子王制中

35、的:“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在他们看来隋的灭亡,是有完备的法律却有法不依而“益肄淫刑”以至“宪章遐弃”,以至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一百零一姓却民不了生,因此,李氏父子以隋为鉴,如只是要求法要宽简,也要法律稳定连续划一。以使其统治长治久安,在贞观政要卷八中更有“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的阐述。李世民更大量引用儒家荀子中王制富国等做为其统治的思想指导,无论在立法、司法和社会制度方面影响颇为深远。 汉律唐律儒家思想应用之对比 两朝统治者的统治思想和法律都是儒家化的产物,但比较之下又所不同。 汉代以“德主刑辅”做为其政治法律核心思想,而唐初则以“德初为政较之本,刑罚为政较之用”为其指

36、导思想,虽然两者皆以德标榜其仁政,但在唐代其儒家理论体系已更为运用得更为成熟和细化。汉律“德主刑辅”则以德教为主以刑罚为辅,两者并用,有主有辅,而其始提倡者董仲舒是集儒、法、阴阳、道等各家为之所用,也有学者认为他是集大成者之大儒,比荀子晚了一一百零一零一年左右。唐代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则不再将德与刑的关系拟为主辅关系,而是以德礼做为政治的核心,以法律做为政治的工具在原则上两者关系明确化,比较前者吏科学化,而且唐代统治者在其统治思想上更近乎于荀子的思想,而摒弃了阴阳家的理论,荀子比董仲舒早一一百零一零一年,是先秦儒家三大家之一,虽为儒家,但与孟子之说大相径庭,因此在其晚年的教学生

37、涯中另辟学派“兰陵学派”,汉儒多出身于兰陵,荀子也是一位集大成者,讲求“隆礼重法”,李斯、韩非皆出于其门,他批判地汲取了先秦各家思想,而儒家做为其基础,并有所创新,有很强的理智主义色调,也更适合于李渊父子的需求。其言论也被唐初统治者引用,并应用于统治实践中更被转化为法律形式,如身份法律制度,税赋制度、人才作用制度等。与董仲舒和汉律对比,少了那些阴阳家的氛围,多了理性的认知和操作,没有了干脆以儒家经典治狱,条文儒家化得范例许多,但都法律化、制度化、可见在唐代礼与法结合地更有机。由汉律起先,儒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引礼入律,至唐代,礼法结合已有习惯法的味道。体现了以德礼做为政教立法的核心思想,德礼更多

38、的深藏于唐律条文的骨子里,在唐律中儒家思想成为了法律的指导思想,以荀子做为统治者指导思想,唐律比以往的封建立法更注意民商立法,法律制度空前完备。汉律则是在继承了秦朝法经的基础上,补充了三章合为九章律,而在司法实践中干脆引用春秋的篇章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因而春秋便未经法律化而干脆产生了法律的作用和价值。可见在汉代礼与律、德与刑是主与辅的关系,互为补充,而至唐朝,随着儒家思想应用时间的延长,统治者更以儒家思想贯穿于统治的各个细微环节,儒家思想上升为唐律的法哲学思想,而非主、辅之关系,在法律上则以“类推”的技巧作为补充。 2、唐律儒家化之详细表现 唐朝统治者的儒家化思想更倾向于荀子的倾向,如“水舟”之

39、说,而不是董仲舒的“君权神授”的带有阴阳家色调的儒家思想,因此,在立法时,更以严密的立法技巧以维护统治而著称。 立法思想方面的儒家化之表现 唐初统治者吸取了之前历史各朝代交替的阅历教训和各朝统治的不足之处,实行了前秦荀子的集大成者的儒家思想,荀子除了“内圣外王”外更有“隆礼重法”之说,唐朝统治者据此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扰昏晓阳秋相而成者也。”唐律疏议名例。可见唐统治者更注意以儒家的礼教道德思想来教化和禁锢人民的思想,将犯罪的苗头歼灭于思想的源头,以达到治久安,维护其世代统治的目的,依照荀子王制中“故先王明礼义以一之,若是故奸邪不作,盗贱不起,而化善者劝勉矣”,在此指导思想下

40、,立法唐律则实行了“一准乎礼”的原则,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更以“三纲”之意按依次,轻重制定了定罪量刑之标准。如“十恶”之次序和量刑轻重便明显体现了“三纲”中轻重次序的精神体现,首先是维护君臣之纲的君权统治的犯罪,并予以最重的刑罚,其次告维护“父子之纲”的律例,现再次便是维护“夫妻之纲”的条文。而在亲属关系的长幼尊卑,亲疏远近也左右其定罪量刑的标准。可见礼学不仅成为其立法依据,更成为其定罪量刑的标准,除此以外还以礼注律。 可见唐律的立法思想是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为指导思想。 另外唐统治者依照儒家的仁政思想做为指导,在刑罚方

41、面体现出唐律的“用刑持平”和在律条上更追求简约的精神。唐律在封建法典中被公认是“得古今之平”的经世之典,而死刑条文只有111条,在封建法中较之前任何一代都少,较明、清也简要,而即使是死刑,也为须三覆奏甚至五覆奏,皆因唐皇深明死者不行复生的道理,而其它刑罚也有严格规定,如流刑、徒刑均有最高刑期,不得无期服刑;而死刑只有纹、斩、而较其它任何封建王朝更为人道,而量刑幅度也比秦、汉、隋、明、清各律相对为轻,可见唐统治者对荀子王制“故公允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的法制观念应用得既广泛,而又详细,儒家的仁政思想在法律中也得以详细表现。而且唐律立法也很留意连贯性、统一性,而且修改也有相关规定程序,

42、须要尚书省经由集合七品以上京官探讨。 律法之儒家化 依据“一准手礼”制定出来的唐律,充满着儒家思想的味首。 在刑律方面,如“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等都是围绕违反“三纲”、“五常”准则的犯罪。 依照荀子王制“分均则不偏,执齐则不一,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故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书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唐律依据源于周礼的这一言论,制定了“八议”、“请”、“减”、“赎”、“当”等制度,针对封建统治阶

43、级加以特权爱护使之犯罪也可躲避或减免刑罚,。而依据隋律所订立的“十恶”则带有明显维护儒家“三纲”“五常”的色调,“十恶”中十种罪名首先是维护君权的“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罪名,皆处以极刑,而紧随其后的便是“恶逆”“不道”“不孝”“不目”“不义”“内乱”这此针对维护“三纲”“五常”“八目”的中家族,社会伦理制度的犯罪,也都处以可至极刑的重刑。唐律针对同罪犯罪人之间亲疏血缘关系,以“五服”内外做不同的量刑,也表现其儒家礼教的封建家长制色调。在民事立法上,其关于身份法律制度更有“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也”的思想划分社会等级,并根据人的不同等级适用不同的法律。大体上唐律将社会划分为特

44、权阶层,其中有贵族阶层、士族门阀及官僚阶层;平民阶层和贱民阶层,其中贱民又分为奴婢、部曲及其他贱民。又以“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一百零一姓则必以法数制之”的方针规定了不同阶层之间不同等的法律地位,如良民与贱民通婚则丢失良民身份,贱民不行侵扰良民,否则苛以重罚而特权阶层可通过“八议”、“请”、“减”、“赎”、“当”制度减免刑罚,长幼之间也更依“亲亲”“尊尊”思想制订法律维护父权家长制度。在家族与家庭内部的法律则到处体现了维护父权,夫权为重的儒家伦理纲常思想。如:唐代的婚姻制度依旧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婚姻程序依旧有着“六礼”的浓重色调,其中在服尊长之丧期间不行嫁

45、娶,否则即按“十恶”中“不孝”论处,而为夫服丧期间改嫁又处犯了“十恶”中的“不义”之条,在婚姻解除上仍沿袭“七出三不去”的制度,但唐律中“义绝”状况则必需解除婚姻关系,“义绝”指“夫殴妻尊长兄妹;妻企图谋害或殴打谩骂夫尊长及缌麻内的亲属;夫妻双方亲属间有血仇者”;可见,唐律家庭婚姻制度仍以父权、夫权为家庭核心,妻不行有企图,而夫实施了侵害对方亲属即构成“义绝”,而即使夫妻“和平分手”妻无休书而离家仍要“徒二年”。在唐律疏议户婚中严格维护父权、夫权的法律上的权威。如“同居之内必在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自专”。其一,家长具有获得敬重和取得奉养的权利;其次,家长有教训吩咐子孙的权利;再次家长有家庭财

46、产的管理外置权,子孙不行有私财,也不行擅自动用财产,否则属“别籍异财”即视为“不孝”处以“徒三年”的刑罚。可见“三纲”“五常”的儒家伦理道德观在唐律中的运用是无处不在的。 在唐律中关于财产的法律制度仍将农夫以“均田制”的方式固定于土地上,这其实仍是孟子梁惠王上中“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三者可以食肉矣,一百零一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载于道路矣。七十三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因而唐律对各阶层人们可以占有的家业田有详细规定,如亲王101顷,正一品60顷郡王,从一品50顷,国公、在二品40顷,以下递减从五

47、品5顷;勋官30顷,平民则每人不得超过101亩。而土地买卖则要由家长同意,而农夫的“口分田”则不得买卖,否则处以由笞一至杖一一百零一零一不等的刑罚。而唐初统治者也依据“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如是,则国富矣。”唐统治者多次提及“无夺农时”和减免赋税。以体现“仁政”另外唐律在市场管理,度量衡、商贸管理方面立法也相当规范,多以儒家八目之“正心”“诚意”为宗旨,规定公允评议市价,否则“坐赃论”。而哄抬物价如“利自入者”则杖八十。 可见在立法完善的唐律中无不渗透出儒家思想之风范。 在司法方面 唐律在司法方面相当完善,有特地的斗讼律规定详细的司法制度。同时也为了维护其伦理纲常之稳固,规定除“三谋”之罪外奴婢,部曲不行告发主子,卑幼,不行告发尊长,否则处以绞刑,而且,部曲、奴婢和有容隐义务的人没有证人的义务。另外,唐律更仿照周礼这一儒家经典规定了向皇帝直诉的详细模式,如“肺石”“挝登闻鼓”和“邀车驾”等,而在一般的层面上,唐代则没有案件级别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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