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能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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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回放 原告张某某、白某某,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人。被告姜某某,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人;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某村民委员会;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某村民委员会某某村民小组。 原告张某某、白某某诉称,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238437元。 被告姜某某答辩称,两原告作为死者父母,应负监护责任,姜某某作为鱼塘的承包人不担当责任。 被告某村委辩称,死者溺水身亡的河塘属自然形成的自然河流,属某村委某某村民小组管理范围,该村民小组又将该河塘承包给了姜某某养鱼,村委会没有管理职责,不担当赔偿责任。 被告某某村民小组未作答辩。 法院一审查明,被告姜某某于2022年3月起至2022年3月承包了

2、位于被告某某村民小组的河塘养鱼。2022年10月3日下午,原告张某某、白某某的儿子张小强与挚友王小雨、刘小成一起玩耍,途经被告姜某某承包的鱼塘时,望见河边靠着一个大木盆,张小强与刘小成遂爬到木盆上玩耍,因张小强不会游泳,不慎掉入河里溺水身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担当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担当连带责任。本案中,张小强溺亡的鱼塘虽系历史形成的,但已由被告姜某某承包养鱼,基于权利义务的一样性,被告姜某某在生产经营鱼塘的同时,应对鱼塘设施的平安性担当管理与

3、监督义务:如在鱼塘危急处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记、对生产工具或设施等加以管理等,但其未能尽到该义务,对木盆这一漂移于水面的工具疏于清理或看管,导致死者攀爬木盆并落水身亡。某某村民小组作为鱼塘的发包方,在获得鱼塘承包经营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尽到对承包人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义务,以防止平安事故的发生。本案中,由于姜某某未履行设置平安警示标记和管理好鱼塘设施与生产工具的义务,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某某村民小组未尽到对鱼塘承包人姜某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义务,应当担当连带赔偿责任。鉴于事发鱼塘的权限已明确归村民小组全部,村委会不再担当行政管理义务,故村委会不担当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

4、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当留意培育孩子的平安意识,履行相应的监护责任。死者溺水身亡时系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其对危急尚未有足够的认知。作为父母,应当对此时刻留意和加强监管,小孩溺水事故的发生,两原告对此是有干脆过错的,应担当主要责任。本案的损失共为175914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姜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张某某、白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告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某村民委员会某某村民小组担当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白某某的其他诉讼恳求。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评析 由此案例引出一个法律问题:村民小组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实力,可否

5、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 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村民小组多数没有自己的公章,无法成为民事活动的主体,更为关键的是村民小组没有独立的可用于担当民事责任的财产,民事责任实力欠缺。因此,村民小组作为原告时可以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村民小组作为被告时则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在此前提下,对涉及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的确定,又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由村民小组所属的全体村民作为共同被告;二是村民小组作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在涉诉成为被告后,应由村民委员会作为共同被告,村民小组的实体责任由村民委员会担当。本案中,因该第三村民小组组织公开拍卖的行为应认定属职务行为

6、,因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其所代表的组织担当。但因村民小组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该法律后果应由其上级机构即村民委员会担当。 其次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因为我国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肯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由此,因为村民小组不是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只能是以其他组织的身份。其次,村民小组作为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其他组织,有自己的财产,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诉讼可能出现的风险。土

7、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夫集体全部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表明白村民小组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组内的集体土地拥有全部权,有实力作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笔者认为,假如村民小组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实力,其便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参与诉讼。假如村民小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从中收益,同时拥有可独立支配的集(下转第41页)(上接第117页)体财产,则其

8、应当以自己的集体财产担当民事责任。假如村民小组没有可独立支配的集体财产,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实力,则村民小组不能单独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参与诉讼,须与设立村民小组的村民委员会共同作为被告参与民事诉讼,其担当民事责任的形式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看法第四十一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的规定,由设立村民小组的村民委员会担当其民事责任。本案中,某某村民小组以自己的名义与姜某某订立承包渔塘的协议,并从中收益,具有可独立支配的集体财产,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实力,应作为被告参与民事诉讼。 作者简介: 汪丽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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