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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校园经商活动管理规定 学校校内经商活动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校内经商秩序,取缔违规经营,创建和谐文明校内,依据教化部高等学校校内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内商业经营活动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和临时性商业活动两部分。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租用学校房产资源为经营场所,通过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开展商品批发、零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的行为;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在校内内,临时性利用校内场地进行短期的商业促销、展销活动、商业宣扬、赞助活动以及服务的商业行为。 其次条 校内全部商业经营活动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的有关规
2、定。不得危害国家平安、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内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内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内环境观瞻。 第三条 严禁无照人员在校内内经商,禁止商户出店经营,坚决取缔流淌摊点。 第四条 校内经商活动由保卫处代表学校统筹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其中,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审批、验证、检查、监督等,归口后勤集团管理;临时性商业活动由保卫处负责审批、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利用学校资源 对外招租或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校内文化活动中,
3、凡涉及在校内进行商业宣扬和商业赞助的,须向学校团委提交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校团委签署看法后,报保卫处核准。 学校团委批准的学生在迎新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以及每月一次的跳蚤市场,必需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经营,接受保卫处的管理,并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严禁从事存在食品平安风险的餐饮项目。 第六条 任何个人、社会团体、校外单位和学校各部门在校内进行商业活动、商业宣扬和赞助活动,包括社会赞助、报刊校内代理发行、校内文化活动等,须向保卫处提交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保卫处签署看法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校内商业经营网点必需进店经营,店门外禁止摆摊设点,严禁堆放杂物、占道经营;各种标牌、标记必需规范,严禁乱贴乱画
4、;不准运用高音喇叭;刚好清理店内外的环境卫生,主动维护店内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晚间营业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公寓熄灯时间。 第八条 校内商业网点责任人须向保卫处提交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材料复印件备案,并接受保卫处消防、治安管理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应刚好进行整改。 第九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指定区域擅自由校内临时进行各类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由保卫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主办单位或责任人按价赔偿。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3页 共3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