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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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 2. 范围: :全院涉及麻醉、精神药品运用、调剂与管理相关部门。 3. 定义 3.1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运用后易产生身体依靠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3.2 精神药品:是指干脆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运用能产生依靠性的药品。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靠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其次类精神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与麻醉药品管理相同。本制度所指麻醉精神药品是 指列入国家麻醉药品书目、精神药品书目(以下简称书目)的药品。 3.3 五专管

2、理: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时遵循的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等措施。 3.4 三级管理: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时,药库、药房、病区逐级对备存药品进行基数及五专管理的措施。 4. 权责 4.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特别管理药品管理工作组:全面负责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管工作。 4.2 药学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4.3 医务部协同药学部负责相关培训的安排、组织、考核、授权、备案。 4.4 总务部:负责麻精药品存放区域的平安管理。 4.5 医护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医院的管理制度,确保医院麻精药品的平安、合理运用。

3、5. 制度 内容 5.1 组织管理 5.1.1 药事委员会下设特别管理药品管理工作组,分管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医务、药学、护理、总务及临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负责。特别管理药品管理工作组职责。 5.1.1.1 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选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剂、运用、督查、报残损、销毁、值班、巡查、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等制度; 5.1.1.2 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5.1.1.3 定期召开会议,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各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改进看法,适时修订相关制度; 5.1.1.4 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用和管理的医学、药学、

4、护理、医疗行政管理、保卫等部门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专业学问、职业道德等的培训和考核。 5.2 岗位职责 5.2.1 药品选购员岗位职责: 5.2.1.1依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负责印鉴卡的申领、填写、变更工作; 5.2.1.2 每年度末,填写当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备案制品种选购运用状况表以及下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安排表,经院长批准并加盖医院公章后上报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5.2.1.3 制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选购安排单,报科主任审批; 5.2.1.4按有关规定向定点药品批发企业选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5.2.1.5 向供货单位查

5、询、处理在验收中发觉药品的缺少、残损等有关问题; 5.2.1.6 参加药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5.2.2 药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5.2.2.1 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和发放工作。验收合格后,刚好入库实物,办理入库手续。购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规定填写入库验收记录及进出库专用账册; 5.2.2.2 验收中发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在缺少、残损等现象时,按规定登记和上报; 5.2.2.3 帮助完成选购安排工作,保持合理库存; 5.2.2.4 负责药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5.2.3 药房专职管理员岗位职责: 5.2.3.1 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

6、药品的请领、验收、保管、账务管理、基数管理和相关交接工作等; 5.2.3.2 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甑及废贴回收、临 床科室(病区)或患者剩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与移交等相关登记和管理工作; 5.2.3.3 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编制依次号的管理工作。 5.2.4 临床科室(病区)专职管理员岗位职责: 5.2.4.1 负责本科室(病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兑换、验收、登记、保管、基数管理和相关交接工作等; 5.2.4.2 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运用、空安甑及废贴回收等相关环节登记管理工作。 5.3 环节管理 5.3.1 选购 5.3.1.1 麻醉药品、

7、第一类精神药品施行网上选购,经合肥市卫生局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电子印鉴卡,凭印鉴卡向定点药品配送企业选购。购用印鉴卡的项目有变更时,应刚好到合肥市卫生局办理变更手续。批准核发的电子印鉴卡由药品选购员和药学部主任保管,除购买药品、申请变更之用外,不得用于其他事项。 5.3.1.2 药库管理员依据麻精药品运用状况制订选购安排,报药库负责人审核,经科主任审批后由选购员执行。选购员将选购安排发送至相应的配送公司,配送企业填写配送信息后配送药品至医院。 5.3.1.3 选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需实行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5.3.2 验收入库 5.3.2.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入库

8、实行双人验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需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零售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5.3.2.2入库验收填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入库验收登记本,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字。入库验收记录必需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1 年,但不得少于 3 年。 5.3.2.3 在验收中发觉缺少、缺损等异样状况应双人清点登记,报科主任审批并经院长批准、加盖医院公章后向配送企业查询、处理,并填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验收缺损登记本需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提出申请,填写基数

9、表,由相应临床科室(病区)科主任和护士长签字同意,报医务、护理和药学等部门负责人审批签 字后方可执行。备用基数表应在领药部门存档备查;专职管理人员变更或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品规、数量等调整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5.3.5.3 麻醉科、手术室及病区备用麻醉药品指定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以及交接班记录等,记录每日领用状况,并有双人签名。每日结算,凭纸质处方及所用品种的空安甑到相应药房换取。 5.3.6 调剂 5.3.6.1 药师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资格。 5.3.6.2 门诊药房应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识,专人

10、调配。 5.3.6.3 调配过的麻醉药品、精一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依次号并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专册保存 3 年。其次类精神药品在 HIS 中建立台账管理。 5.3.6.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 3 年,其次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 2 年。 5.3.7 运用 5.3.7.1 执业医师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3.7.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只能用于医疗、科研和教学上的正值须要。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精药品处方。 5.3.7.3 医务部、药学部应留存医师处方签字留样,医师处方签字要与留样一样。 5

11、.3.7.4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运用专用处方。 5.3.7.5 门(急)诊癌症难受患者和中、重度慢性难受患者需长期运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按有关规定为患者建立难受诊疗专用病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以上患者应每 3 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5.3.7.6 除需长期运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难受患者和中、重度慢性难受患者外,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运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限量,根据处方管理方法执行。 5

12、.3.7.6.1 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 5.3.7.6.2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 日常用量。 5.3.7.6.3 其次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别状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注明理由。 5.3.7.6.4 门(急)诊癌症难受患者和中、重度慢性难受患者开 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

13、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5.3.7.6.5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 5.3.7.6.6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运用。 5.3.7.7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临床合理运用参见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5.3.7.8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用药监测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临床用药监测管理制度执行。 5.3.8 督查 5.3.8.1 药学部、医务部定期对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刚好订正存在的问题、消退隐患,并向管理组汇报。 5.3.8.2 药学部每月定期组

14、织对各药房、药库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选购、验收、储存、领用、发放等各环节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实行相应措施加以订正。 5.3.8.3 各药房对备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科室每月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刚好进行分析、总结、反馈,提出整改建议,并将问题上报药学部、医务部和护理部。 5.3.9 报残损(空安额、废贴的回收) 5.3.9.1 麻醉科、手术室、各病区等调配运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运用后要将空安瓻回收,核对批号数量,交回相应药 房。 5.3.9.2 门诊患者运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药房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上次发出品种的原批号、同数量的空安甑或者用过的

15、贴剂交回药房,并记录。 5.3.9.3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甑、废贴由药房专人负责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5.3.9.4 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处方量大于运用量的,应对残余液进行处理并记录,处理记录随空安甑和处方一起交给相应药房。 5.3.9.5 患者不再运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根据不合格药品统一管理。 5.3.10 销毁 5.3.10.1 发觉过期、损坏、变质等异样状况,填写不合格药品登记本,由相应药房报科主任审批并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按规定向市卫生局提出书面销毁申请,并在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下

16、销毁,同时做记录。 5.3.10.2 临床科室(病区)应将剩余的和不合格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相应药房,并附书面报告;药房专管人员当面核对、检查、验收,并有相应记录。合格药品交回药库,药库按入库处理,并做记录不合格药品按规定统一销毁。 5.3.10.3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部、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做记录。 5.3.11 丢失及被盗案件应当马上报总务部治安管理办公室及药学部,由治安管理办公室向市卫生局、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3.11.1 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5.3.11.2 发觉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5.3.11.3因管理失职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窃者,按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3.12 值班、巡查:各储存部门(单元)、总务部依据职责担当值班巡查监督管理。节假日、夜班期间,总务部应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平安管理的巡查工作,检查与巡查应有记录。 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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