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附加长泰·合家欢提前给付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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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附加长泰合家欢提前给付疾病保险条款 太保附加长泰合家欢提前给付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7.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180 日内我们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请您注意2.3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7.1 主险合同给付重大

2、疾病提前给付金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7.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3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投保年龄 1.5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

3、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7合同终止与解除 7.1 合同终止 7.2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7.3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争议处理 10.疾病的定义 10.1 疾病的定义 10.

4、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1.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4 周岁 11.5 有效身份证件 11.6 意外伤害 11.7 毒品 11.8 酒后驾驶 1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0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1.11 机动车 11.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13 遗传性疾病 11.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15 情形复杂 11.16 专科医生 11.17 肢体 11.18 ICD-O-3 11.19 肌力 11.20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11.2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1.

5、22 永久不可逆 11.23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11.24 组织病理学 太平洋人寿2022疾病保险 10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附加长泰合家欢提前给付疾病保险条款 太保附加长泰合家欢提前给付疾病保险条款 “太保附加长泰合家欢提前给付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长泰合家欢提前给付疾病”。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附加长泰合家欢提前给付疾病保险合同”。1 1 您

6、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4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

7、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男性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28 天至 58 周岁周岁,女性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28 天至 60 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2 我们提

8、供的保障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5,000 元。若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本附加险合同份数与主险合同份数一致,且不高于我们约定的上限。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

9、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主险合同或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疾病给付主险合同重疾提前给付金或本附加险合同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疾病保险金后,不再承担主险合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的责任,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

10、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且该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按主险合同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的责任。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证的机动车机动车;(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

12、定的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 3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疾病保险金申

13、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但严重原发性心肌病、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 综合征,也称赖氏征,雷氏综合征)的理赔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出具前述报告和资料;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4 保险金给付 我

14、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15、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 4 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性别、基本保险金额、健康状况、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等因素确定。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交费期间有 8 年、13 年和 18 年三种。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期间一旦确定,不得变更。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

16、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5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5.2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

17、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官方网站公布的利率计算。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6 6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本附加险合同相应栏目。7 7 合同终止与解除合同终止与解除 7.1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因本附加险合同的其他约定而效力终止。7.2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主险合同

18、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7.3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8 8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

19、加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

20、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险条款“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9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

2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附加险条款“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9.

22、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若存在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9.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9.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

23、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9.5 争议处理 本附加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1)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10 10 疾病的定义 疾病的定义 10.1 疾病的定义 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10.1.1 多个

24、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10.1.2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刀、质子重离

25、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脑垂体瘤;(2)脑囊肿;(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10.1.3 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10.1.4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肌力 2 级(含

26、)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10.1.5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

27、迷不在保障范围内。10.1.6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 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10.1.7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

28、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10.1.8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阿尔

29、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10.1.9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10.1.10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

30、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10.1.11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

31、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10.1.12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10.1.13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

32、09/L;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血小板绝对值20109/L。10.1.14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10.1.15 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10.1.16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

33、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10.1.17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10.1.18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指因原发性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心超证实左室射血分数30%,且持续至少

34、 90 天。10.1.19 持续植物人状态 指由脑外伤、缺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者某种神经毒素造成大脑皮层广泛性损害,而脑干功能相对保留所致的一种丧失生理、意识和交流功能后的临床状态,并且该状态已持续 30 天以上。患者无法从事主动或者有目的的活动,但保留了躯体生存的基本功能,如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本疾病须经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证明有永久性神经系统损害,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因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10.1.20 严重全身性重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

35、症肌无力 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10.1.21 坏死性筋膜炎 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10.1.22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

36、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后因输血而感染 HIV;(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判为医疗责任;(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10.1.23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由专科医师确认的诊断为 Duchenne

37、,Becker,或 Limb Girdle 肌营养不良症(所有其他类型的肌营养不良症均不在保障范围内),已进行了至少90 天的治疗,并提供肌肉活检和血 CPK 检测证实。该疾病须导致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或者导致被保险人永久性的卧床,没有外部帮助无法起床。10.1.24 严重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 180 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38、(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10.1.25 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过去两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病史,并有完整的治疗记录;(2)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3)慢性肺部过度膨胀充气导致的胸廓畸形;(4)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5)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 180 天。10.1.26 严重心肌炎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美国纽约心

39、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心超证实左室射血分数30%,且持续至少 90 天。10.1.27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疾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2)持续性黄疸病史;(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10.1.28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

40、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10.1.29 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10.1.30 肝豆状核变性(或称 Wilson病)指由于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节变性同时存在,且须经专科医生明

41、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临床表现同时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和精神异常;(2)角膜色素环(K-F 环);(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同时降低,或尿铜增加;(4)食管静脉曲张;(5)腹水。10.1.31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2)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42、病毒阴性和/或 HIV 抗体阴性;(3)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HIV 抗体,即血液 HIV 病毒阳性和/或 HIV 抗体阳性。职业限制如下所示:医生和牙科医生 护士 实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 消防队员 警察 狱警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10.1.32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须满足下列全部条

43、件:(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 100pg/ml;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 17 羟皮质类固醇、17 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 II 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保障范围内。10.1.33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

44、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10.1.34 严重脊髓灰质炎 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附加险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10.1.35 严重 I 型糖尿病 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

45、命。被保险人的型糖尿病必须诊断明确,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结果异常,及血 C 肽或尿 C 肽测定结果异常,且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 180 天以上,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已经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3)因坏疽已切除至少一个脚趾。10.1.36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

46、on)诊断标准定义型或型以上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WHO 狼疮性肾炎分型:型 微小病变型 型 系膜病变型 型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型 弥漫增生型 型 膜型 型 肾小球硬化型 10.1.37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

47、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10.1.38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活动分级(注)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

48、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晨僵;(2)对称性关节炎;(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注: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活动分级:级:关节功能完整,一般活动无障碍。级:有关节不适或障碍,但尚能完成一半活动。级:功能活动明显受限,但大部分生活可自理。级:生活不能自理或卧床。10.1.39 小肠移植 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异体器官移植手术(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10.1.40 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埃博拉病毒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明确诊断且接受了隔离和

49、治疗,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 30 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10.1.41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10.1.42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期,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及疣状增生。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50、以上。本疾病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明确诊断。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10.1.43 嗜铬细胞瘤 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已实际实施了手术以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10.1.44 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指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本疾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2)疾病已经影响到肺脏、心脏或肾脏等内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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