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健康新星2022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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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宏中宏健康新星健康新星 2 2022022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中宏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中宏健康新星健康新星 20222022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的合同条款,本合同的具体内容保险的合同条款,本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以条款约定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签收本合同犹豫期(签收本合同当日起当日起的的1515日)日)内您可以按内您可以按本本合同合同的的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1.3 我们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2 犹豫期满后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4.1 您应当特别

2、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注意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注意.详见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详见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3.1 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5.2 您您可以通过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可以通过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6.1 您对我们的询问应如实告知,否则会影响您的合同权益.7.1 本合同对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作了详细的本合同对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作了详细的释释义,义,其中包含一些给付其

3、中包含一些给付条件和条件和免免责责条款条款,请您请您逐条仔细逐条仔细阅读阅读.附录1和附录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详见条款正文下方的注释内容详见条款正文下方的注释内容 我们对一些重要约定做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详见条款及注释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详见条款及注释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您与我们订立的保险保险合同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第二部分

4、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2.1.身故保险金 2.2.2.重大疾病保险金 2.2.3.白血病关爱保险金 2.2.4.轻症疾病保险金 2.2.5.生命末期保险金 2.3 责任免除 2.4 其他免责条款 2.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2.6 保险期间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 3.2 宽限期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保险保险合同终止的处理合同终止的处理 4.1 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5.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5.2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5.3 保险

5、金的给付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重要权益您还享有哪些重要权益 6.1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6.2 保险合同贷款 6.3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6.4 减额交清 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其他应当其他应当了解了解的重的重要事项要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年龄性别错误 7.3 联系地址变更 7.4 未还款项 7.5 货币及适用法律 7.6 争议处理 7.7 专用名词及其含义 附录附录 1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名称、所名称、所属组属组 别及别及释义释义 附录附录 2 轻症疾病轻症疾病名称名称及及释义释义 中宏人寿2022疾病保险 00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宏中宏健康新星健康新星 2

6、 2022022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条款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您(投保人)(投保人)与我们与我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保险保险合同合同 1.1 保险保险合同的合同的构构成成 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若有)构成,其组成文件如下:(1)(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电子)条款;(3)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1.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向我们投保并缴纳首期保险费,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您按照约定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我们签发本合

7、同作为同意您按照约定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我们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并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承保的标志,并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 2424 时时承担保承担保险责任险责任。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合同周年日1、保单年度保单年度2和缴费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1.3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 15 日为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您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您的身份证明文件、保险费发票(如有),我们会把已收的保险费退还您。从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

8、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我们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2.1.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利息3,本合同随之终止。(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周岁4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身故保险金为被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5;1 保险合同周年日:保

9、险合同周年日:指自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 月 29 日,则在非闰年的时候其保险合同周年日为 2 月 28 日。2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 24 时或保险合同周年日的 24 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3 利息利息:指补缴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或者身故保险金产生的利息,该利息分别按如下方式计算:(1)补缴保险费利息,按计息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补缴保险费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2)保险合同贷款利息,按贷款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贷款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3)身故保险金利息,按计息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身故保险金利率计算。身故

10、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4 周岁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5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本合同当时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我们应退还的金额。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表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缴保险费6。(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身故保险金为被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下列三项金额中的

11、最大者:(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2.2.2.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等待期7内因疾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医院8的专科医专科医生生9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附录附录 1 1重大疾病名称、所属组别及释重大疾病名称、所属组别及释义约定的义约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该重大疾病确诊时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10或在等待期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首次患有患有重大疾病

12、,我们将按照该首次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时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该首次重大疾病在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为 F 组,则我们将按照该首次重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时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12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但但本合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除

13、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白血病关爱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外,我们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180 天后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五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该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时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该第二次重大疾病在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 F 组,则我们将按照该第二次重大疾病该第二次重大

14、疾病确诊时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了第二次 6 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缴保险费:按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期缴保险费乘以已经过的缴费期数计算。7 等待期:等待期:指本合同签发(或最后指本合同签发(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天(含第九十天)。)之日起的九十天(含第九十天)。8 医院:医院:指经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休养

15、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9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10 意外意外伤害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重

16、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除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白血病关爱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外,我们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180天后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四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该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时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该第三次重大疾病在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

17、 F 组,则我们将按照该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时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第三次重大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我们给付第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金的同时的同时,本合同将按如下约定处理:本合同将按如下约定处理:若本合同未附有有效附加合同,则本合同随之终止;若本合同仍附有有效附加合同,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为零,且我们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金、白血病关爱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及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至所

18、有有效附加合同终止时,本合同随之终止。2.2.3.白血病关爱保险金白血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A 组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患“恶性肿瘤重度”属于白血病白血病11,则我们将则我们将按按照该白血病确诊时照该白血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50%额外给付白血额外给付白血病关爱保险金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2.2.4.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医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确诊首次患有附录附录 2 2轻症疾病轻症疾病

19、名称名称及及释释义义约定的轻症疾病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首次患有轻症疾病轻症疾病,我们将按照该轻症疾病确诊时本合同该轻症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 30%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该首次首次轻症疾病确诊轻症疾病确诊之之日后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对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对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20、本合同的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轻症疾病释义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轻症疾病释义 11 白血病:白血病:指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进行性、失控制的异常增生,并浸润至其他组织与器官,使正常血细胞生存减少,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产生相应临床表现。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病理学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医生确诊。但我们对相当于但我们对相当于 BinetBinet 分期方案分期方案 A

21、 A 期程度的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承担给付白血病关爱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承担给付白血病关爱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疾病或同一或同一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两种或者两导致其发生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金。2.2.5.生命末期保险金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生命末期阶段12的临床症状,我们将按照确诊时确

22、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重大疾病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重大疾病释释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释释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3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保险金的保险责任:(1)投保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

23、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或合同效力恢复(以最后(以最后一次一次效力效力恢复恢复为准)为准)之日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1)1)项情形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24、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白血病关爱保险白血病关爱保险金、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1)投保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

25、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3;(4)被保险人酒被保险人酒后驾驶后驾驶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5,或驾驶无,或驾驶无 12 生命末期阶段生命末期阶段:生命末期阶段需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六个月。13 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

26、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但不包括由专科专科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4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

27、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合法有效行驶证合法有效行驶证16的机动车;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7;(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1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9。2.4 其他免责其他免责条款条款 除上述“2.3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中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

28、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银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构规定的限额。2.6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保险费 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您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3.2 宽限期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

29、期未缴付的,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且未能自且未能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的动贷款垫缴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保险保险合同终止的处理合同终止的处理 4.1 解除解除保险保险合同的处理合同的处理 犹豫期满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和您的身份证明文件,本合同在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的 24 时终止,我们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会受到一定的损失。您在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会受到一定的损失。16

30、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2)机动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1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31、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18 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1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如何如何申请申请保保险金险金 5.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数

32、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白血病关爱保险金、白血病关爱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生命末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您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

33、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5.2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金的申请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保险金的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我们递交本合同要求的以下证明和资料:

34、一、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文件身故保险金的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2)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证明;(3)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5)保险合同;(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如有)。二、重大疾病保险金、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白血病关爱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白血病关爱保险

35、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申请文件生命末期保险金的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2)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3)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5.3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非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36、,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重要权益您还享有哪些重要权益 6.1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的,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缴付的,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现

37、金价值净额20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我们将自动提供贷款垫缴保险费,费,我们将自动提供贷款垫缴保险费,以以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责任。若本合同附有若本合同附有附加附加保险合同,本合同保险合同,本合同及其及其附加附加保险合同均不得保险合同均不得单独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单独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6.2 保险合同贷款保险合同贷款 若保险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

38、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现金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现金价值的价值的 80%80%扣除未偿还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扣除未偿还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费)及贷款利息贷款利息后的余额,同时每次贷款的期限后的余额,同时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不超过六个月,六个月,且每次贷款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且每次贷款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100 元元。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加上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

39、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6.3 保险保险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若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在您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经我们审核同意,自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当日 24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20 现金价值净额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

40、贷款利息后的余额。6.4 减额交清减额交清 在交费宽限期内,当您无法继续交纳续期保险费时,可申请减额交清。我们将以本合同保险费应缴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净保险费21,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因健康或其他原因导致加费的保险合同,不可申请减额交清。因健康或其他原因导致加费的保险合同,不可申请减额交清。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

41、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文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保险合同时,我们就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订立保险合同时,我们就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的,您应当如实告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给付

42、保险金的责任。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7.2 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年龄,该年龄以周岁计算。如果发生错误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

43、年龄不符合本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但是自合同成立日起逾二年或者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除外;(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或在保险金给付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或在保险金给付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 21 净保险费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

44、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付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7.3 联系地址变更联系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7.4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退还现金价值或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保险费时,若若您有欠缴您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45、)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及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我们有权在扣除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我们有权在扣除前前述欠款后给述欠款后给付。付。7.5 货币及适用法律货币及适用法律 保险费及各款项的收取及给付,按保险单上注明的货币为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所管辖及诠释;若本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本合同的诠释以该法律的条文为依据。7.6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7.7 专用名词及其专用名词及其含含义义 除本合同特别说明外,本合同的专用名词,其释义在本合同范

46、围内相同,在本合同中不再做重复注释。附录附录1 1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名称、所属组别名称、所属组别及及释义释义 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 125 种,我们根据其种类进行了分组,疾病的名称、所属组别及具体释义如下所列。其中加粗的二十八种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规定的 28 种重度疾病,其他为我们增加的重大疾病病种。1 1、重大疾病名称、重大疾病名称及及所属组别所属组别 重大疾病的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的具体释义为准。序号序号 重大疾病名称重大疾病名称 序号序号 重大疾病名称重大疾病名称 A A 组组 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与恶

47、性肿瘤相关的疾病 1.(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重度)不包括部分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早期恶性肿瘤 B B 组组 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须异体重大器官须异体移植手术移植手术 3.严重慢性肾衰竭严重慢性肾衰竭须规律透析治疗须规律透析治疗 4.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5.严重慢性肝衰竭严重慢性肝衰竭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用所致 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7.严重克罗恩病严重克罗恩病瘘管形成瘘管形成 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严重

48、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除或回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肠造瘘术 9.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10.肾髓质囊性病 11.系统性硬皮病 12.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13.糖尿病导致的双足截除 14.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15.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16.严重瑞氏综合征(Reye 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17.肝豆状核变性 18.范可尼综合征须三周岁后首次确诊 19.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20.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21.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22.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23.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24.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25.严重戈谢病 26.严重血

49、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7.严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AL 型)28.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 29.严重法布里(Fabry)病 30.Erdheim-Chester(ECD)病 C C 组组 与与神经系统相关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的疾病 31.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碍 32.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射治疗 33.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34.深度昏迷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35.双目失明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永久

50、不可逆,须三周岁须三周岁后后首次确诊首次确诊 36.瘫痪瘫痪永久完全永久完全 3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认知功能障严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碍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38.严重脑损伤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3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完全丧失 40.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丧失 41.语言能力丧失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疗至少 1212 个月个月,须三周岁须三周岁后后首次确诊首次确诊 42.多发性硬化 43.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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