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岁岁康健中老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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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安人寿2023疾病保险 08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岁岁康健中老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利安岁岁康健中老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1.4、2.3、2.4、3.2、5.1

2、、7.1、8.1、8.3、9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其他免

3、责条款及重点提示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争议处理 9.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合

4、同生效日对应日 9.3 周岁 9.4 有效身份证件 9.5 意外伤害 9.6 专科医生 9.7 确诊初次发生 9.8 恶性肿瘤重度 9.9 原位癌 9.10 恶性肿瘤轻度 9.11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 9.12 毒品 9.13 酒后驾驶 9.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5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16 机动车 9.17 遗传性疾病 9.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1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20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21 组织病理学检查 9.22 ICD-10 与 ICD-O-3 9.23 TNM 分期 9.24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

5、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岁岁康健中老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利安岁岁康健中老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利安岁岁康健中老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简称“利安岁岁康健”。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利安岁岁康健中老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1.2

6、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9.1)、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9.2)均以该日期计算。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46周岁周岁(见 9.3)至 75 周岁。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7、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9.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只有您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选择了可选责任,我们方承担可选责任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您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需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

8、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这18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9.5)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无息退还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1)经专科医生专科医生(见 9.6)确诊初次发生确诊初次发生(见 9.7)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恶性肿瘤瘤重度重度(见 9.8);(2)身故;(3)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原位癌(见 9.9)或恶性肿瘤恶性肿瘤轻度轻度(见 9.10)(若您选择投保本合同的可选责任时适用)。2.3.1 基本责任 以下为本合同的基本责任:恶性肿

9、瘤重度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以下三者较大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您已支付的保险费;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见 9.11),且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

10、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您已支付的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仅限给付一项,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不再给付另一项保险金。2.3.2 可选责任 以下为本合同的可选责任,您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选择可选责任进行投保。原位癌或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或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1、30%给付原位癌或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重度的,我们仅按其中最严重的一项保险责任进行给付。“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12、、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9.12);(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9.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4),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15)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9.16);(6)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 9.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18);(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3、9.19)。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原位癌或恶性肿瘤轻度(若您选择投保本合同的可选责任时适用)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原位癌或恶性肿瘤轻度(若您选择投保本合同的可选责任时适用)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5 其他免责条款及重点提示 除以上“2.4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

14、我们责任的条款及重点提示,详见本合同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3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15、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指定外,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原位癌或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16、,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 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原位癌或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

17、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若受益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

18、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且需给付保险金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

19、险金的金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退还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和您依法协商确定。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 4 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

20、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或限期月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月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9.20)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4.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5 5 如何

21、恢复合同效力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5.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5.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6 6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7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

22、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8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

23、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

24、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作相应

25、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保险费、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8.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

26、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8.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9 9 释义释义 9.1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9.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9.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

27、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9.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9.5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意外伤害不包括猝死。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9.6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28、,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9.7 确诊初次发生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9.8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见 9.21)(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

29、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ICD-1010(见 9.22)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ICD-O O-3 3(见 9.22)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2)TN

30、MTNM 分期分期(见 9.23)为为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见 9.24);(3)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9.9 原位癌 指异型增生的细胞在形态和生物学特性上与癌细胞相同,并累及上皮的全层,但没有突破基底膜向下浸润。须经病理学

31、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原位癌范畴。被保险人必须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原位癌,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1)被保险人所患癌症在被诊断时已经超越原位癌阶段者;2)癌前病变(包括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 CIN-1,CIN-2,重度不典型增生但非原位癌)。9.10 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

32、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 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1)TNM 分期为期的甲状腺癌;(2)TNM 分期为 T1N0M0期的前列腺癌;(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4cm,局限

33、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4、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或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远处

35、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年龄55 岁 T N M 期 任何 任何 0 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岁 期 1 0/x 0 2 0/x 0 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期 4a 任何 0 A 期 4b 任何 0 B 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期 1 0 0 期 23 0 0 期 13 1a 0 A 期 4a 任何 0 13 1b 0 B 期 4b 任何 0 C 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A 期 13a 0/x 0 B 期 13a 1 0 3b4 任何 0 C 期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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