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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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国民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国民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提供生存、身故保障及保单红利分红型)产品提供生存、身故保障及保单红利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投保人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受益人受益人就是依据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人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事关您的切身利益,请您务必仔细、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事关您的切身利益,请您务必仔细、认真阅读 保险条款中背景突出的内容属于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条款中背景突出

2、的内容属于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国先生(40 周岁)为自己投保国民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交费期间为 3 年,年交保费 100000 元,保至年满 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 8739 元,指定身故受益人为儿子小国。本例中国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小国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人。保险金保险金 领取人领取人 给付金额给付金额 给付条件给付条件 生存保险金 国先生 8739 元/年 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国先生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直至年满 100 周岁

3、的保单周年日 身故保险金 小国 以下两者的较大值: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金额-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金额 国先生身故 以上举例不包括分红产生的相关利益,且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1 基本保险金额 1.2 保险责任 1.3 保险期间 2.2.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 3.3.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4.4.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

4、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宣告死亡处理 5.5.保单红利保单红利 5.1 保单红利的确定及派发 5.2 保单红利的领取 6 6.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6.1 犹豫期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7.其他权益其他权益 7.1 现金价值 7.2 保单贷款 7.3 自动垫交 8 8.其他需要关注的内容其他需要关注的内容 8.1 合同构成 8.2 合同成立与生效 8.3 特别约定 8.4 投保年龄 8.5 年龄错误 8.6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8.7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8 未还款项 8.9 合同内容变更 8.10 争议处理

5、国民养老2023年金保险 03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民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国民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1.11.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金额为准。1.21.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2.11.2.1 生存

6、保险金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保单年度1 1后,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2 2(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含保险期间届满日)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1.2.1.2.2 2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金额-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金额。1.31.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周岁3 3的保单周年日

7、止。2.2.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2.12.1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该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因上述第(2)、(3)项情形导致被

8、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1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2 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今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3 周岁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2.22.2 其他免除或减其他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轻保险人责任条款条款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4.2 保险事故通知”、“6.1 犹豫期”、“6.2

9、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 保单贷款”、“7.3 自动垫交”、“8.5 年龄错误”、“8.7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字体突出显示的内容。3.3.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3.13.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4 4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3.23.2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10、 60 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3.33.3 效力中止与恢效力中止与恢复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之日起停止计息。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并恢复参与红利分配。本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自本合同复效之日起重新开始计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

11、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4.4.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4.14.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12、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4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

13、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4.24.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若保险事故

14、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我们,且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导致我们按本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需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已向投保人给付的数额。4.34.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生存保险金申生存保险金申请请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5 5;(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故保险金申身故保险金申请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本合同;(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

15、明材料;(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4.44.4 保险金给付

16、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上述期间不包括我们要求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

17、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4 4.5.5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并据此判定该如何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且其在宣告死亡案件中的死亡日期在保险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18、日内向我们退还因被保险人身故而领取的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5.5.保单红利保单红利 这部分讲的是保单红利的确定、派发以及领取。5.15.1 保单红利的确保单红利的确定及派发定及派发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本合同采用现金红利方式分配盈余。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如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派发给您。我们会向您提供每个保单年度的红利通知,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5.5.2

19、 2 保单红利的领保单红利的领取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领取保单红利或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并填写变更申请书。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如果在保单年度中本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保单周年日至本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6 6.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6

20、6.1.1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6 6.2.2 您解除合同的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本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

21、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7 7.其他权益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7 7.1.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现金价值不包含红利。7 7.2.2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

22、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7 7.3.3 自动垫交自动垫交 您可申请使用自动垫交功能。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选择使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您已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

23、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8 8.其他需要关注的内容其他需要关注的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8 8.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8 8.2.2 合同成立与生合同成立与生效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8 8.3 3 特别约定特别约定 您按照个人养老金制度投保时,相关资金往来应按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24、管理规您按照个人养老金制度投保时,相关资金往来应按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规定执行。定执行。8 8.4 4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8 8.5 5 年龄错误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7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

25、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进行调整;(5)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实领的保险金多于应领金额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其向我们退还多给付的金额,或者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我们在扣除上述多给付的金额后给付;(6)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实领的保险金少于应领金额的,我们会将应领金额与实领金额的差额

26、无息退还给受益人。8 8.6 6 未成年人身故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8 8.7 7 明确说明与如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或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27、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

28、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 8.8 8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8 8.9 9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8 8.1010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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