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宏运相伴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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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宏中宏宏宏运相伴运相伴终身寿险终身寿险(分红型)(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中宏中宏宏宏运相伴运相伴终身寿险终身寿险(分红型)(分红型)条款条款的合同条款,本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条的合同条款,本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款约定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签收本合同犹豫期(签收本合同当日起当日起的的 1515 日)日)内您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1.3 我们提供的保障

2、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2 您有按本合同的约定申请保险合同贷款的权利.5.3 犹豫期满后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5.5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注意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详见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4.1 您可以通过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您可以通过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5.1 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您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您要要慎重决策慎重决策.5.5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6.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

3、会影响您的合同权益.7.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详见条款正文下方的注释内容详见条款正文下方的注释内容 我们对一些重要约定做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详见条款及注释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详见条款及注释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保险您与我们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4、 2.3 责任免除 2.4 其他免责条款 2.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6 保险期间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红利红利 3.1 红利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如何缴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您还享有哪些权益益 5.1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5.2 效力中止与恢复 5.3 保险合同贷款 5.4 转换年金保险 5.5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6.1 受益人 6.2 保险事故通知 6.3 保险金申请 6.4 保险金给付 6.5 宣告死亡处理 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其他应当了解的重

5、要事项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投保范围 7.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7.4 联系方式变更 7.5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6 未还款项 7.7 货币及适用法律 7.8 争议处理 中宏人寿2023终身寿险 079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宏中宏宏宏运相伴运相伴终身寿险终身寿险(分红型)(分红型)条款条款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您与与我们我们订立的订立的保险保险合同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

6、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您按照约定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我们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签发日即本合同的成立日期。除您与我们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签发后即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1、保单年度2、缴费期满日及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 24 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

7、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我们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两项计划,分别为“计划一”和“计划二”,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您仅可投保其您仅可投保其中一项,且在本合同

8、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中一项,且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2.2.1 计划一计划一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若您选择计划一,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4,本合同随之终止:1 保保单单周年日: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2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 24 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 24 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3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

9、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4 利息利息:指补缴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或者身故保险金产生的利息,该利息分别按如下方式计算:(1)补缴保险费利息,按计息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补缴保险费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2)保险合同贷款利息,按贷款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贷款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3)身故保险金利息,按计息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身故保险金利率计算。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一、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

10、已满 18 周岁5(含),且身故之日发生在本合同缴费期满日之后,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1.025(n-1)(n 为保单年度数,下同);(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6;(3)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7乘以系数 k。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25(n-1);(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或者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

11、8 周岁(含)但身故之日发生在本合同缴费期满日(含)前,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但不低于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系数 k;2、被保险人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2.2.2 计划二计划二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险金 若您选择计划二,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8,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一、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含),且身故或全残之日发生在本合同缴费期满日之后,我们将按以下

12、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5 周岁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6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7 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缴保险费:按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每期保险费乘以已经过的交费期数计算。8 全残:全残:指被保险人符合下述残疾项目中的一项或多项:(1)双目永久完全(注 1)失明的(注 2);(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

13、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4);(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5)。注 1: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疾病或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注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

14、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专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注 3: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注 5: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1.025(n-1);(2)被

15、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系数 k。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25(n-1);(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或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含)但身故或全残之日发生在本合同缴费期满日(含)前,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但不低于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系数 k;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

16、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系数 k”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相关,具体系数如下表所示:到达年龄 系数系数k k 017周岁 100%100%18-40周岁 160%160%41-60周岁 140%140%61周岁及以上 120%120%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2.3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的责任:1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17、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日起 2 2 年内自杀,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除外。若您选择计划一,若您选择计划一,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 1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除投保人本人外

18、)退还本合同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您选择计划二,发生上述第若您选择计划二,发生上述第 1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 1 1 项情形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止,

19、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金价值。2.4 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除上述“2.3 2.3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中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条款,详见本合同中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20、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6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红利红利 3.1 红利红利 本合同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我们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的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红利是不保证的。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若本合同仍然有效并已缴付所有到期保险费,我们将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本合同采用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分配红利本合同采用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分配红利。本合同因红利分配增加的保险金额即为红利保险金额。

21、如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累积红如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将同比例变更。利保险金额将同比例变更。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如何缴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4.2 宽限期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

22、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您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险责任,且您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您您还享有哪些权益还享有哪些权益 5.1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若您选择了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首期后的若您选择了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的,若保险合同当时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的,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净

23、额净额9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我们将提供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以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我们将提供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以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 9 现金价值净额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费,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费,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若本合同附有附加保险合同,本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均不得单独若本合同附有附加保险合同,本合同及其

24、附加保险合同均不得单独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5.2 效力效力中止与中止与恢复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您不享有任何红,且您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利的分配。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5.3 保险合同贷款保险合同贷款 若保险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并经我

25、们同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80%扣除未偿还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扣除未偿还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同时每次贷款期限利息后的余额,同时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不超过六个月,且每次贷款的金六个月,且每次贷款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100 元元。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加上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加上其他各项其他各项欠欠款款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

26、效力即中止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期间,我们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承担保险责任。5.4 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 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若本合同有效期满 10 年,且被保险人年满 65周岁,您可以申请将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部分或全部购买我们届时适用的转换年金保险,经我们同意后,按下列方式进行:1、若您选择部分转换,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购买转换年金保险;2、若您选择全部转换,将按本合同的全部现金价值购买转换年金保险,本合同终止。5.5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

27、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会遭受一定的的损失。损失。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6.1 受益人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28、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

29、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6.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如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

30、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6.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1、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2 2、全残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全残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

31、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6.4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

32、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我们届时有效的身故保险金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6.5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

33、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

34、当如实告知。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

35、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7.2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7 日)至 70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7.3 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按周岁计算的真实年龄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

36、我们有权解除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

37、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7.4 联系联系方式方式变更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7.5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第 7.1、7.3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

38、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7.6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款及应付利息。7.7 货币及适用法律货币及适用法律 保险费及各款项的收取及给付,按保险单上注明的货币为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所管辖及解释;若本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本合同的解释以该法律的条文为依据。7.8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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