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宏赢年年年金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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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宏中宏宏赢年年年金宏赢年年年金保险条款阅读指引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投保人)理解中宏理解中宏宏赢年年年金宏赢年年年金保险的合同条款,本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保险的合同条款,本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签收本合同犹豫期(签收本合同当日起当日起的的1 15 5日)日)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1.3 我们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2 犹豫期满后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4.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

2、险责任,请您注意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详见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3.1 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1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及时通知我们.5.2 您可以通过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您可以通过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6.1 您对我们的询问应如实告知,否则会影响您的合同权益.7.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详见条款正文下方的注释内容详见条款正文下方的注释内容 我们对一些重要约定做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详见条款及注释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详见条款

3、及注释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您与与我们我们订立的订立的保险保险合同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我们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2.4 其他免责条款 2.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2.6 保险期间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 3.2 宽限期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如何退保如何退

4、保 4.1 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5.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5.2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5.3 保险金的给付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您还享有哪些重要重要权权益益 6.1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6.2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6.3 保险合同贷款 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年龄性别错误 7.3 联系方式变更 7.4 未还款项 7.5 货币及适用法律 7.6 争议处理 中宏人寿2023年金保险 07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宏中宏宏赢年年年金宏赢年年年金保险条款

5、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您与与我们我们订立的订立的保险保险合同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若有)构成,其组成文件如下:(1)(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电子)条款;(3)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1.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向我们提出投保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您按您按照约定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我们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照约定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我们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并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标志,

6、并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 2424 时起承担保时起承担保险责任险责任。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合同周年日1、保单年度保单年度2、缴费期满日及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1.3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 15 日为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您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您的身份证明文件、保险费发票(如有),我们会把已收的保险费退还您。从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我们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

7、金额将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2.1 生存年生存年金金 从本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本合同保险合同期满日的前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生存,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10%给付生存年金给付生存年金。2.2.2 期满期满保险金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合同期满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期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 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合同周年日:指自保险合同

8、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 月 29 日,则非闰年时其保险合同周年日为 2 月 28 日。2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 24 时或保险合同周年日的 24 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2.2.3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3,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4;(2)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后的余额。上述“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缴保险费”将按照被保险人身

9、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生效时的被保险人年龄所对应的期交保险费以及已缴的缴费期数计算;若以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的,则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所对应的趸交保险费计算。2.3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保险金险金的责任:的责任:(1)投保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本

10、合同效力恢复之日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以最(以最后后一次效力恢复一次效力恢复为准)起为准)起 2 2 年内自杀,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时的现金价值。2.4 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

11、“除上述“2.32.3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外,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保险人责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 1 1.3.3 犹豫期、犹豫期、3 3.2.2 宽限期、宽限期、5 5.2.2 保险事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6 6.2 2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6 6.3 3 保保险合同贷款、险合同贷款、7 7.1.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 7.2.2 年龄性别错误及年龄性别错误及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限制 为未成

12、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2.6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 24 时起算,分为 12 年、15 年、20 年和 30 年四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3 利息利息:指补缴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或者身故保险金产生的利息,该利息分别按如下方式计算:(1)补缴保险费利息,按计息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补缴保险费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2)保险合同贷款利息,按贷款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贷款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3)身故保险金利息,按计息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身故保

13、险金利率计算。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4 现金价值:指本合同当时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我现金价值:指本合同当时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我们应退还的金额。每个保单周们应退还的金额。每个保单周年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年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保险费 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

14、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您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3.2 宽限期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 0时起的 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缴付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缴付且未能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的且未能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的(如适用)(如适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4.1 解除保险合同

15、的处理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 犹豫期满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和您的身份证明文件,本合同在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的 24 时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会受到一定的损失。您在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会受到一定的损失。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5.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生存年金和生存

16、年金和期满保险金期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会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我们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17、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5.2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金的申请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18、保险金的申请应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递交以下证明和资料:1、身故保险金的申请文件身故保险金的申请文件(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文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2、生存年金和生存年金和期满保险金的申请文件期满保险金的申请文件 (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益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

19、金的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和利息(如有)。5.3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核定,但不在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从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20、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的证明和资料后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我们会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重要权益您还享有哪些重要权益 6.1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若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在您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经我们审核同意,自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当日24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1、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6.2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若您选择了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首期若您选择了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的,若保险合同当时的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的,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现金价值净额5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我们将提供自动贷款垫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我们将提供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以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缴保险费,以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

22、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月缴缴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险责任。若本合同附有附加保险合同,本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均不得若本合同附有附加保险合同,本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均不得单独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单独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6.3 保险合同贷款保险合同贷款 若保险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现金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现金价值的价值的 80%80%扣除未偿还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扣除未偿还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

23、的余额,同时每次贷款费)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同时每次贷款的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且每次贷款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且每次贷款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100 元元。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

24、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订立本本合同时,合同时,我们我们就就您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的,您您应当如实告知。应当如实告知。您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影响我们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我们有权解有权解除合同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25、。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 现金价值净额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7

26、.2 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年龄,该年龄以周岁周岁6计算。如果发生错误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但是自合同成立日起逾 2 年或者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除外;(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

27、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或或在保险金给付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在保险金给付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7.3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地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住所地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所所发送的有关

28、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7.4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退还保险费时,若保险费时,若您您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险费)及其其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我们我们有权在扣除有权在扣除前前述述欠款后给付。欠款后给付。7.5 货币及适用法律货币及适用法律 保险费及各款项的收取及给付,按保险单上注明的货币为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所管辖及诠释;若本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本合同的诠释以该法律的条文为依据。7.6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6 周岁: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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