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一生中意(龙玺版)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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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阅阅 读读 提提 示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5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3 您有权解除合同 9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2.5、3.2、8.1、11.1 您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3.2 保险金的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 3.6 您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5.1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中止 5.2、5.3、6.2、8

2、.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9.1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终止 10.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1.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13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5 宣告死亡处理 9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1.1 合同构成 3.6 诉讼时效 9.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4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 10 合同效力的终止合同效力的终止 1.3 投保年龄 4.1 保单红利的确

3、定 10.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4 合同的签收 5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11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1.5 犹豫期 5.1 保险费的支付 11.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5.2 宽限期 11.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1 保险金额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12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2.2 保险期间 5.4 减额交清保险 12.1 年龄错误 2.3 保险责任 6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12.2 未还款项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6.1 现金价值 1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2.5 责任免除 6.2 保单贷款 12.4 合同

4、内容变更 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7 年金转换权年金转换权 12.5 联系方式变更 3.1 受益人 7.1 年金转换权 12.6 争议处理 3.2 保险事故通知 8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13 释义释义 3.3 保险金的申请 8.1 效力中止 3.4 保险金的给付 8.2 效力恢复 中意人寿2024终身寿险 003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1 中意中意一生中意一生中意(龙玺版)终身寿险(分红型)(龙玺版)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一生中意(龙玺版)终身寿险

5、(分红型)”保险合同。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13.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3.2)均以该日期计算。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

6、的年龄,年龄以周岁周岁(见13.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70周岁。1.4 合同的签收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1.5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有15日的犹豫期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有效身份证效身份证件件(见13.4)。自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7、,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2)年度有效保额 第一保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以后各保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基本保险金额1.025(n-1)(n为保单年度)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年度有效保额也作相应比例的减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年度有效保额也作相应比例的减少。少。2 2.2 保险期间保险期

8、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并于保险单上载明。2.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3.1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13.5)(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交费期满日(见13.6)(含)之前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

9、时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给付比例 18-41周岁 160%42-61周岁 140%62周岁及以上 120%(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给付

10、比例 18-41周岁 160%42-61周岁 140%62周岁及以上 120%(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度有效保额。2.3.2 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全残(见13.7),且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

11、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时本合同效力终同效力终止止:(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全残时年龄 给付比例 18-41周岁 160%42-61周岁 140%3 62周岁及以上 120%(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乘以

12、以下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全残时年龄 给付比例 18-41周岁 160%42-61周岁 140%62周岁及以上 120%(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年度有效保额。2.4 未成年人身故保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2.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13、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或全残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

14、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3.8);(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3.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3.10),或或驾驶无驾驶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见13.11)的机动车的机动车(见13.12)。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

15、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向被保险人退还其其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故或全残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身故身故或全残或全残时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

16、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 4 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17、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18、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或者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简称“保险金申请人”)可以申请保险金。3.3.1 身故保险金的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请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

19、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3.3.2 全残保险金的申全残保险金的申请请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文件。若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3.4 保险金保险金的的给付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

20、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 5 过天数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若我们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

21、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 宣宣告死亡处理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将根据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之日的年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3.6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

22、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或您指定的人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们会向您或您指定的人发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分红的具体情况。本合同采用本合同采用增加保险金额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分配红利。的方式分配红利。本合同因红利分配增加的保险金额即为红利保险金额。若您申请若您申请变更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累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积红利保险金

23、额也作相应比例的也作相应比例的调整调整。5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5.2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付的保险费。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付的保险费。如果您如果您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宽限

24、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日零时起效力中止。6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按以下情况自动垫交当期应付的保险费: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利率同贷款利率,参照本合同第6.2条)之后的余额(简称“现金价值余额”)足以垫交当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先行垫交当期应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应付保险费时,我们将以该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先行垫交您相应的保险费,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

25、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效力中止。中止。所垫交的保险费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视同贷款,我们将向您收取利息(利息同贷款利率,我们将向您收取利息(利息同贷款利率,参照参照本合同第本合同第6.2条)。条)。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须补交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自动垫交的,须补交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5.4 减额交清保险减额交清保险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26、您无需再支付任何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给付金额根据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宽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计算得出。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计算得出。本合同所指“本合本合同所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将基于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重新计算。费)”将基于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重新计算。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有可以

27、进行减额交清的附加险合同,则附加合同必须与本若本合同附有可以进行减额交清的附加险合同,则附加合同必须与本合同一起办理减额交清;合同一起办理减额交清;其他所有附加险其他所有附加险在您申请减额交清时在您申请减额交清时即刻终即刻终止,同时我们退还申请减额交清时附加险的现金价值。止,同时我们退还申请减额交清时附加险的现金价值。6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末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您欠交保险费,则现金价值为您已交最后一期保险费所对应的现金价值。6.2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贷款金

28、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同现金价值的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个月。贷款利率可向我公司查询。贷款本金及利息应在贷款当期期限贷款本金及利息应在贷款当期期限届满日前偿还。未能偿届满日前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被并入原贷款金额中,视同重新贷还的利息将被并入原贷款金额中,视同重新贷款。款。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起,本合同效力中止。7 年金转换权年金转换权 7.1 年金转换权年金转换权 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后,且本

29、合同已持续有效满10年,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您有权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 7 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8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1 效力中止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8.2 效效力恢复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内显著增加外,在您补付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其他所有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若本合同效力中

30、止之日起满若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年未恢复合同效力的未恢复合同效力的,我们有权解除合,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9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9.1 解除合同的手续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1

31、0 合同效力的终止合同效力的终止 10.1 合同效力的终止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2)被保险人身故;(3)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11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11.1 明确说明与如实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32、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33、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费。8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1.2 本公司合同解除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2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2.1 年龄错误年龄错误 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

34、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付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

35、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12.2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付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我如果您有欠付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我们会在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1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交费期满日后以书面形式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基

36、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累计已付保险费和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我们将根据减少后重新计算的累计已付保险费、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每个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减额后的基本保,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12.4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37、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12.5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件或电话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按否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均视为已送达给您。12.6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

38、决,协商不成的,依 9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13 释义释义 13.1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13.2 保险费约定支付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3.3 周岁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13.4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1

39、3.5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13.6 交费期满日交费期满日 最后一期应交保费所在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例如,交费期为20年的,交费期满日为第二十个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交费期为一次性交清的,交费期满日为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13.7 全残全残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1)双目永久不可逆永久不可逆(注)失明失明(注);(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

40、不可逆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不可逆丧失关节机能永久不可逆丧失(注);(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不可逆丧失咀嚼、吞咽机能永久不可逆丧失(注);(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注: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41、并由三级或以上医院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性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以下六项基本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日常生活活动,均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10(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42、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周岁幼儿。13.8 毒品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师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3.9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3.10 无合法有效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被吊销驾驶证;(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其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13.11 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有效行驶证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13.12 机动车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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