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倍享阳光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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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光人寿2023疾病保险 03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倍享阳光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阳光人寿倍享阳光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ADDB15-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 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8

2、.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2.4、2.5、3.2、3.4、3.6、3.8、4.2、7.1、10.2、11.3、11.15、11.23 您投保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对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及少儿特定疾病的定义.3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4.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11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5

3、保险费保险费的交纳的交纳 11 11 释义释义 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交纳 11.1 有效身份证件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宽限期 11.2 意外伤害 1.3 犹豫期 11.3 我们认可的医院 11.4 专科医生 6 6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11.5 累计已交保险费 2 2 我们提供的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障 6.1 现金价值 11.6 周岁 2.1 保险期间 6.2 保单贷款 11.7 毒品 2.2 基本保险金额 11.8 酒后驾驶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1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4 保险责任 7 7 合同的效力中止与恢复合同的效力中止与恢复 11.1

4、0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2.5 责任免除 7.1 合同效力中止 11.11 机动车 7.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11.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3 3 我们保障的疾病范围与定义我们保障的疾病范围与定义 11.13 遗传性疾病 3.1 重大疾病的范围 8 8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11.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3.2 重大疾病的定义 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色体异常 3.3 中症疾病的范围 的手续及风险 11.15 组织病理学检查 3.4 中症疾病的定义 11.16 ICD-10 与 ICD-O-3 3.5 轻症疾病的范围 11.17 TNM 分期 3.6 轻症疾病的定义 9 9

5、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11.18 永久不可逆 3.7 少儿特定疾病的范围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19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 3.8 少儿特定疾病的定义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功能状态分级 11.20 肢体 11.21 肌力 4 4 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的申请 10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2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 4.1 受益人 10.1 合同效力终止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4.2 保险事故通知 10.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1.23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4.3 保险金申请 10.3 欠款扣除 11.24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4.4 保险金给付及豁免保

6、险费 10.4 合同内容变更 11.25 保单年度 4.5 宣告死亡处理 10.5 联系方式变更 11.26 条款约定利率 4.6 诉讼时效 10.6 争议处理 46-1 阳光人寿倍享阳光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阳光人寿倍享阳光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倍享阳光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

7、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 1.2 合同成立与生合同成立与生效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1.1.3 3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11.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

8、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2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2.1 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22.2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 2.3.3 未成年人身故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42.4 保险责任保险责

9、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一和可选保险责任二,您在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同时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保险责任,我们承担相应的可选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相应的可选保险责任;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我们不承担可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详见本条款 3.2)、“中症疾病”(详见本条款 3.4)、“轻症疾病”(详见本条款 3.6)、“少儿特定

10、疾病”(详见本条款 3.8),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46-2 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11.2)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2.2.4 4.1.1 基本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包括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以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2.4.1.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3)专科医生专科医生(见

11、11.4)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以下三者的最大值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累计已交保险费(见 11.5);(3)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详见本条款 6.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您在投保时未投保“2.4.3 可选保险责任二”,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您在投保时已投保“2.4.3 可选保险责任二”,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条款“2.4.1 基本保险责任

12、”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2.4.1.2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中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2.4.1.3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

13、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2.4.1.4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周岁(见

14、11.6),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46-3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3)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2.4.1.5 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在按本条款 2.4.1.1 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

15、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2.4.1.6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2 2.4.2.4.2 可选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一一 本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一为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2.4.2.1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

16、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在按照本条款 2.4.1.1 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2.2.4 4.3 3 可选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二二 本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二包括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两项责任,若投保人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二,我们同时承担该两项责任。2.4.3.1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将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分为 4 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本条款 3.1“重大疾病的范围”。(1)第二次重大疾

17、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日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2)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 日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与前述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在本合

18、同保险期间内,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3)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 日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与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46-4 组别不同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2.4.3.2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 3.2.1 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多次重大疾病保险

19、金,若被保险人自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 3 年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第二次发生本条款 3.2.1 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第二次发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终止。第二次发生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2)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的复发、转移;(3)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存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2.2.5 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

20、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如您已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一)、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您已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二)、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如您已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二)以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11.7);(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11.8)

2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1.9),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见 11.10)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11.11);(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1.12)(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 11.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1.14)(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发生上述第 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

22、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1.(2)至 1.(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6-5(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

23、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 2.(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2.(2)至第 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3 3我们保障的疾病范围与定义我们保障的疾病范围与定义 3.3.1 1 重大疾病的范重大疾病的范围围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我们将在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

24、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组别 序号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第一组 1 恶性肿瘤重度 第二组 2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3 严重慢性肾衰竭 4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5 严重慢性肝衰竭 6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7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8 严重克罗恩病 9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10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11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12 严重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13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14 系统性红斑狼疮-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15 肾髓质囊性病 16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17 系统性硬皮病 1

25、8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19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20 范可尼综合征 21 肝豆状核变性 22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23 严重哮喘 24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46-6 25 严重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26 肺淋巴管肌瘤病 27 肺孢子菌肺炎 28 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29 胰腺移植 30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包括酒精作用所致 31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32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33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34 继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 35 严重戈谢病 36 严重法布里(Fabry)病 37 埃博拉病毒感染 38 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39 经输血导致

26、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40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41 狂犬病 42 象皮病 43 严重甲型或乙型血友病 44 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45 严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性(AL 型)46 严重肺结节病 47 严重特发性肺纤维化 第三组 48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49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50 心脏瓣膜手术 5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52 主动脉手术 53 严重心脏衰竭 CRT 心脏再同步治疗 54 严重冠心病 55 严重心肌炎 56 肺源性心脏病 57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58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59 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60 心脏粘液瘤手术

27、 61 艾森门格综合征 62 Brugada 综合征 63 室壁瘤切除手术 64 严重大动脉炎 65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66 严重川崎病 67 嗜铬细胞瘤 46-7 68 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第四组 69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70 多个肢体缺失 71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72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73 深度昏迷 74 双耳失聪 75 双目失明 76 瘫痪 7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78 严重脑损伤 7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80 严重度烧伤 81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82 语言能力丧失 83 雷伊氏综合症 84 严重克雅氏病 85 严重多发性硬化 86 严重重症肌无力 87 严

28、重肌营养不良症 88 植物人状态 89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90 皮质基底节变性 91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92 脊髓小脑变性症 93 神经白塞病 94 严重脊髓空洞症 95 颅脑手术 96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97 严重脊髓内肿瘤 98 严重癫痫 99 严重脊髓灰质炎 100 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101 结核性脊髓炎 102 脑型疟疾 103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104 库鲁病 105 重症手足口病 106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07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108 严重气性坏疽 109 失去一肢及一眼 110 严重面部烧伤 46-8 111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112 原发

29、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113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114 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115 闭锁综合征 116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117 严重斯蒂尔病 118 亚历山大病 119 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120 进行性肌肉骨化症 3.3.2 2 重大疾病的定重大疾病的定义义 以上各种重大疾病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符合以下定义:序号为 1 至 9、48 至 52、69 至 82 的 28 种重大疾病定义完全采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的疾病定义,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3.2.1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

30、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见11.15)(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 11.16)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见 11.16)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

31、)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2)TNMTNM 分期分期(见 11.17)为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3)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ki-

32、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3.2.2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3.2.3 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46-9 3.2.4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

33、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3.2.5 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3.2.6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

34、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 109/L;网织红细胞计数20 109/L;血小板绝对值20 109/L。3.2.7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永久不可逆(见 11.18)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3.2.8 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

35、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3.2.9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3.2.10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3.2.11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是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 年分型方案中的难治性

36、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1)、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2(RAEB-2)、MDS-未分类(MDS-U)、MDS 伴单纯 5q-,且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确诊;(2)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3)被保险人已持续接受 30 天以上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46-10 3.2.12 严重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

37、180 天及以上:(1)血红蛋白25 109/L;(3)外周血原始细胞1%;(4)血小板计数200U/L;(2)持续性黄疸病史;(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3.2.19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切除部分或全部小肠;(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 90 天以上。3.2.20 范可尼综合征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

38、管酸中毒;(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5“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3.2.21 肝豆状核变性 是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功能损害及/或神经功能恶化为特征。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通过肝脏活组织检查结果确定诊断并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 180 天。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5“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3.2.22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

39、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被保险人已经接受ICU重症监护病房的治疗,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3.2.23 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46-12(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2)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 180 天;(3)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4)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5)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3.2.24 败血症导致的

40、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指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为败血症,并由血液或骨髓检查证实致病菌,伴发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并因该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至少 96小时,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2)凝血血小板计数6mg/dl 或102mol/L;(4)已经应用强心剂;(5)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9;(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mol/L 或3.5mg/dl 或尿量500ml/d。非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3.2.25 严重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指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

4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2)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3.2.26 肺淋巴管肌瘤病 指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动脉血氧分压(PaO2)持续50mmHg。3.2.27 肺孢子菌肺炎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1升;(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

42、到0.5kPa/l/s;(3)残气容积(RV)占肺总量(TLC)的60%以上;(4)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170(基值的百分比);(5)PaO250mmHg。3.2.28 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是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而引起以血浆葡萄糖水平增高为特征的代谢内分泌疾病,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明确诊断为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并满足下列至少一个条件:(1)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2)糖尿病肾病,且尿蛋白0.5g/24h;(3)因糖尿病足趾

43、坏疽进行足趾或下肢截断术;(4)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3.2.29 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实际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46-13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3.2.30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包括酒精作用所致 指胰酶在胰腺内激活后引起胰腺组织自身消化的急性化学性炎症。本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实际实施了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因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3.2.31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

44、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病史;(2)CT 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3)持续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3.2.32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指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呼吸科或者重症监护室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临床特征:(1)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 6 至 72 小时内发病);(2)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

45、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3)双肺浸润影;(4)PaO2/FiO2(动脉氧分压/吸入氧浓度)低于 200mmHg;(5)肺动脉嵌入压低于 18mmHg。3.2.33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指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溶血性尿毒综合征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生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缺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

46、保障范围内。3.2.34 继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 或称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是一组由多种病因诱发细胞因子瀑布式释放,组织病理学以组织细胞增生伴随其吞噬各种造血细胞为特征的综合征。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铁蛋白500ng/ml;(2)外周血细胞减少,至少累及两系,血红蛋白9g/dL,新生儿血红蛋白10g/dL,血小板100 109/L,中性粒细胞2400U/ml。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3.2.35 严重戈谢病 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溶酶体贮积病,以葡萄糖脑苷脂在巨噬细胞溶酶体贮积导致多器官受累为表现特征。须根据葡萄糖脑苷脂酶活性检测明

47、确诊断,且实际实施了脾脏切除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5“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46-14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3.2.36 严 重 法 布 里(Fabry)病 指一种罕见的X连锁遗传性疾病,由于X染色体长臂中段编码-半乳糖苷酶A(-Gal A)的基因突变,导致-半乳糖苷酶A结构和功能异常,使其代谢底物三已糖神经酰胺(Globotriaosylceramide,GL-3)和相关鞘糖脂在全身多个器官内大量堆积所导致的临床综合征。须根据基因检测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中枢神经系统受累,存在缺血性脑卒中;(2)肾脏器官受累

48、,GFR肾小球滤过率30ml/min或CCR内生肌酐清除率1000IU/L)、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3.2.45 严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性(AL型)是一种多系统受累的单克隆浆细胞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肾脏或血液科专科医生确诊;(2)组织活检可见无定形粉染物质沉积,且刚果红染色阳性(偏振光下呈苹果绿色双折光);(3)沉积物经免疫组化、免疫荧光、免疫电镜或质谱蛋白质组学证实为免疫球蛋白轻链沉积;(4)具有受累器官的典型临床表现和体征,至少出现下列二项异常:肾脏:出现大量蛋白尿或表现为肾病综合征,24 小时尿蛋白定量0.5g

49、,以白蛋白为主;心脏:心脏超声平均心室壁厚度12mm,排除其他心脏疾病,或在无肾功能不全及心房颤动时 N 末端前体脑钠肽(NT-proBNP)332ng/L;肝脏:肝上下径(肝叩诊时锁骨中线上量得的肝上界到肝下界的距离)15cm,或碱性磷酸酶超过正常上限的 1.5 倍;外周神经:临床出现对称性的双下肢感觉运动神经病变;肺:影像学提示肺间质病变。46-16 非 AL 型的淀粉样变性不在保障范围内。3.2.46 严重肺结节病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未明的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肺结节病的

50、X线分期为期,即广泛肺纤维化;(2)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疾病确诊后180天,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5mmHg。3.2.47 严重特发性肺纤维化 指一种原因不明的、进行性的、局限于肺部的以纤维化伴蜂窝状改变为特征的疾病(表现为呼吸困难、咳嗽咳痰、消瘦、乏力,终末期可出现呼吸衰竭和右心衰竭体征)。本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经外科肺活检病理证实或高分辨率CT(HRCT)证实为典型的普通型间质性肺炎(UIP),并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3.2.48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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