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人寿康佑倍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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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大人寿康佑倍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第 1 页 共 52 页 英大英大人寿人寿康佑倍享康佑倍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阅读指引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5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4.1 您有退保的权利4.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6、2.7 您应当按约定交纳保险费3.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3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6.

2、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1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2 您获得的保障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等待期 2.5 保险责任 2.6 责任免除 2.7 其他免责条款 3 3 您的义务您的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宽限期 3.3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4 我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

3、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犹豫期 4.2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4.3 合同内容的变更 4.4 解除合同 5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 6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6.2 保险事故通知 6.3 保险金申请时效 6.4 保险金申请 6.5 保险金给付 6.6 宣告死亡处理 7 7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投保年龄范围 7.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7.3 欠款扣除 7.4 联系方式变更 7.5 司法鉴定 7.6 争议处理 8 8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4、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8.1 保险单周年日 8.2 保险单年度 8.3 保险费应付日 8.4 意外伤害 8.5 重度疾病 8.6 中度疾病 8.7 轻度疾病 8.8 我们认可的医院 8.9 初次发生 8.10 现金价值 8.11 周岁 8.12 毒品 8.13 酒后驾驶 8.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15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8.16 机动车 8.1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18 战争 8.19 军事冲突 8.20 暴乱 8.21 遗传性疾病 8.2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8.23 有效身份证件 8.24 不可抗力 8.25 专科医生 8.26 组织病理学检查 8.27

5、 ICD-10 与 ICD-O-3 8.28 TNM 分期 8.29 肢体 8.30 肌力 8.31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 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8.32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8.33 永久不可逆 英大人寿2023疾病保险 00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英大人寿康佑倍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第 2 页 共 52 页 8.34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英大人寿康佑倍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第 3 页 共 52 页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英大人寿人寿康佑倍享康佑倍享终身重大

6、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们公司”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公司”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英大人寿康佑倍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生效条件,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

7、上。保险单周年日(见 8.1)、保险单年度(见 8.2)、保险费应付日(见 8.3)均以生效日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您获得的保障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

8、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4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90日(含)内被日(含)内被保险人因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见8.48.4)之外的原因)之外的原因发生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本合同约定的重重度度疾病疾病(见(见8.8.5 5)、)、中中度度疾病疾病(见(见8.8.6 6)、)、轻轻度度疾病疾病(见见8.8.7 7)或或身故,身故,我们不承担我们不承担保险保险责任,但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本责任,但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这。

9、这9090日称为等待期。日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不适用等待期条款。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英大人寿康佑倍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第 4 页 共 52 页 2.5.1 重度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分为A、B、C、D、E五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度疾病释义中的重度疾病分组。每组重每组重度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度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若A A、B B、C C、D D、E E五组五组重重度度疾病的保险责任均已终止,本合同终止。疾病的

10、保险责任均已终止,本合同终止。2.5.1.1 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8.8)确诊初次发生(见8.9)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我们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确诊一项以上重一项以上重度度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为限):1.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2.被保险人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8.10);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给付首次重我们给付首次重度度疾病保险金后,疾病保险金后,该重该重度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本合同“本合同“2.5.

11、22.5.2 中度疾病中度疾病保险金保险金”、“2.5.32.5.3 轻度疾病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金”、“2.5.2.5.5 5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自首次自首次重度疾病重度疾病保险保险金给付金给付之日起降为零之日起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2.5.1.2 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不含)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

12、险金(被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确诊一一项以上项以上重度疾病重度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1.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2.被保险人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5.1.3 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不含)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两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同(被保险人同时时确诊确诊一项以上一项以

13、上重度疾病重度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1.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2.被保险人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英大人寿康佑倍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第 5 页 共 52 页 2.5.1.4 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不含)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同(被保险人同时时确诊确诊一

14、项以上一项以上重度疾病重度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1.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2.被保险人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5.1.5 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天(不含)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四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同(被保险人同时时确诊确诊一项以上一项以上重度疾病重度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15、)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1.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2.被保险人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5.2 中度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每种每种中度疾病中度疾病仅给付一次仅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我们不再针对该种保险金,给付后我们不再针对该种中中度疾病度疾病承担保险责任,承担保险责任,中度疾病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且每次每次

16、中度疾病中度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超过超过9090日,日,中度疾病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保险金给付满两两次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2.5.3 轻度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每种每种轻度疾病轻度疾病仅给付一次仅给付一次轻度疾病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我们不再针对该种保险金,给付后我们不再针对该种轻轻度疾病度疾病承担保险责任,承担保险责任,轻度疾病轻度疾病保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次为限,且且每次每次轻度疾病轻度疾病确

17、诊之日的间隔须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超过超过9090日,日,轻度疾病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保险金给付满三三次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2.5.4 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及轻度疾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归属于不同组别的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归属于不同组别的重度疾病重度疾病,则我们给付一次,则我们给付一次重度重度疾病疾病保险金保险金后,后,所属各组所属各组重度疾病重度疾病的保险责任均终止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举例说明:若被。举例说明: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保险人同时确诊A A组的组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重度和和B B组的组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我,我 英大人寿康佑倍享终身重大疾病保

18、险 条款 第 6 页 共 52 页 病保险金的给付限制 们仅给付一次们仅给付一次重度疾病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保险金,且A A组组重度疾病重度疾病和和B B组组重度疾病重度疾病的保险责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任均终止。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列的的中度疾病中度疾病定义定义和本合同和本合同所所列列的的重度疾病重度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度疾病重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列的的轻度疾病轻度疾病定义和本合同定义和本合同所所列列的的重度疾病重度疾病

19、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度疾病重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度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列的中度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疾病给付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

20、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疾病给付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2.5.5 身故保险金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见 8.11)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

21、之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5.6 豁免保险费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我们将豁免被保险人疾病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保险责任中提及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期间年数)计算。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

22、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豁免保险费: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英大人寿康佑倍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第 7 页 共 52 页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12);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14)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8.15)的机动车(见 8.16);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8.17);7.战争(见 8

23、.18)、军事冲突(见 8.19)、暴乱(见 8.20)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遗传性疾病(见 8.2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8.22)。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度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度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2.7 其他免责条款 除“2.6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2.4 等待期”、“2.5 保险责任”、“3.3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4.

24、1 犹豫期”、“5.1 效力中止”、“6.1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6.2 保险事故通知”、“7.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8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中突出显示的内容。您的义务您的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在投保时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交费金额、交费期间、保险费应付日等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付日交纳当期应交保险费。3.2 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25、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您欠交的保险费;在您补交本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后,我们仍会承担本合同 2.5.6 约定的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除另有约定外,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之时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时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自宽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3.3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 英大人寿康佑倍享终身重大

26、疾病保险 条款 第 8 页 共 52 页 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我们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不承担保险责任

27、,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会向您您退还保险费。退还保险费。3.4 我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3.3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28、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8.2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4.2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

29、以书面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低于变更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审核同意后,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并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相应降低。4.3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英大人寿康佑倍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第 9 页 共 52 页 4.4 解除合同 本合同成立后,如果被保险人

30、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在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5.2 效力恢复 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

31、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2 年您与我们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我们有权有权解除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

32、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豁免保险费的受益人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33、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英大人寿康佑倍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第 10 页 共 52 页 被保险人身故且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有其他受益人时,其依法丧失或放弃的受益份额由我们按照本合同确定的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之比给付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则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6.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但因不可抗力(见 8.24)导致的迟延除外。如果

34、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的除外。6.3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申请给付

35、保险金或申请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6.4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各项保险金或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申请领取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或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若被保险人接受了外科手术,还需提供外科手术证明)。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我们保留就疾病诊断咨询其他医疗专家的权利;4

3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英大人寿康佑倍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第 11 页 共 52 页 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如果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

37、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委托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6.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对不属于

38、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3日日内向内向受益受益人发出拒绝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给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6.6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9、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投保年龄范围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28 日)至 65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7.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或性别不真实,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 英大人寿康佑倍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第 12 页 共 52 页 合本合同约定投

40、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3.4 3.4 我们公司合同解我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除权的限制”的规定。的规定。2.2.您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如果已已经经发生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按实交保险

41、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7.3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时,会先行扣除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欠交保险费。7.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利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有关通知。7.5 司法鉴定 我们有权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当予以配合。7.6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

42、决方式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8.1 保险单周年日 本合同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无此对应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8.2 保险单年度 本合同生效日(或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险单年度。8.3 保险费应付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此对应日,则以该月最

43、后一日为对应日。8.4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我们认可的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英大人寿康佑倍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第 13 页 共 52 页 8.5 重度疾病 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并由专科医生(见8.25)明确诊断,共计一百一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八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其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所规定的疾病。本合同所列的重度疾病分组为

44、:A A 组(组(2525 种)种)B B 组(组(2121 种)种)C C 组(组(3 36 6 种)种)D D 组(组(1111 种)种)E E 组(组(1717 种)种)(一)恶性肿瘤重度(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三)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二十七)严重克罗恩病(七)多个肢体缺失(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九)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二十八)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十四)双目失明(六)严重慢性肾衰竭(十六)心脏瓣膜手术(十一)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三十三)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型糖尿病)(二十)严重度烧伤(八)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5、(二十一)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十二)深度昏迷(三十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三十七)坏死性筋膜炎(十)严重慢性肝衰竭(二十五)主动脉手术(十三)双耳失聪(四十一)严重脊髓灰质炎(三十八)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三十四)原发性心肌病(十五)瘫痪(四十五)埃博拉病毒感染(五十)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二十六)严重慢性呼吸衰竭(四十三)严重哮喘(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五十三)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五十四)严重面部烧伤(三十)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四十七)肺源性心脏病(十八)严重脑损伤(五十七)胰腺移植(五十六)象皮病(三十二)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四十九)

46、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十九)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六十三)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六十一)失去一肢及一眼(四十)系统性硬皮病(五十八)严重川崎病(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九十三)狂犬病(七十)重症手足口病(四十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十二)嗜铬细胞瘤(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一百零五)原发性脊柱侧弯矫正手术(七十八)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四十六)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六十六)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二十九)多发性硬化症 (八十一)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英大人寿康佑倍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第 14 页 共 52 页(四十八)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八十二)严重心肌炎(三十

47、一)持续植物人状态 (八十四)大面积植皮手术(五十二)肺泡蛋白质沉积症(八十五)心脏黏液瘤(三十五)重症肌无力 (八十七)严重巨细胞动脉炎(五十五)肺淋巴管肌瘤病(八十九)Brugada 综合征(三十九)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九十二)严重强直性脊柱炎(五十九)肾髓质囊性病 (一百零一)动脉硬化性闭塞症坏死期(四十四)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九十七)严重气性坏疽(六十五)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一百零三)艾森门格综合征(五十一)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一百零九)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六十七)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一百零六)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六十)克雅氏病 (七十一

48、)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一百零七)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六十四)严重瑞氏综合征(Reye 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七十二)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一百零八)室壁瘤切除术(六十八)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 (七十七)因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一百一十)严重心脏衰竭 CRT 心脏再同步治疗(六十九)同心圆硬化 (八十)肺孢子菌肺炎 (七十三)弥漫性硬化 (八十三)范可尼综合征 (七十四)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九十六)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七十五)脊髓小脑变性症 (九十八)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七十六)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七十九)皮质基底节变性 (八十六)严重癫痫

49、(八十八)脊髓空洞症 (九十)神经白塞病 (九十一)亚历山大病 英大人寿康佑倍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第 15 页 共 52 页 (九十四)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九十五)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九十九)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一百)脑型疟疾 (一百零二)亚急性坏死性脊髓炎 (一百零四)多系统萎缩(MSA)(一)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见8.26)(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

50、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8.27)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见8.27)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瘤重度”,重度”,不在本保障范围内不在本保障范围内:(1 1)ICDICD-O O-3 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 0(良性肿瘤)、(良性肿瘤)、1 1(动态未定性肿瘤)、(动态未定性肿瘤)、2 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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