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保德信星无忧(优悦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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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复星保德信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有限有限公司公司 复星保复星保德信德信星无忧星无忧(优悦优悦版版)重重大疾病保险条大疾病保险条款款 阅阅 读读 提提 示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地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产品重要信息概览产品重要信息概览 保险保险责任责任 必选责任:(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2)中症疾病保险金(3)轻症疾病保险金(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5)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可选责任:(6)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7)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8)寿险复原保险金(9)首次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10)60周岁前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2、(11)60周岁前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终身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1)在特定情况下,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请您仔细阅读条款正文中灰色阴影显著标识的内容。(2)您有退保的权利,犹豫期内申请退保的,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犹豫期后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复星保德信人寿 2023疾病保险 01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2 1.1.我们提供的保

3、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1.1 基本保险金额 1.2 保险期间 1.3 等待期 1.4 保险责任 5.5.合同效力合同效力 5.1 合同构成 5.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3 犹豫期 5.4 合同效力的中止 5.5 合同效力的恢复 5.6 合同解除 5.7 合同效力的终止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2.2.我们不给付的情形我们不给付的情形 2.1 责任免除 6.6.其他权益其他权益 6.1 保单贷款 6.2 自动垫交保费 3.3.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7.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投保年龄 7.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3 我们合同解除权

4、的限制 7.4 欠款扣除 7.5 年龄性别错误 7.6 联系方式变更 7.7 争议处理 4.4.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保险费豁免核定 8.8.疾病定义疾病定义 8.1 重大疾病定义 8.2 中症疾病定义 8.3 轻症疾病定义 3 复星保复星保德信德信星无忧星无忧(优悦优悦版版)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复星保德信星无忧(优悦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1 1 我们提供的

5、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障内容以及保障的期间 1.11.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批单上载明。1.1.2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1.1.3 3 等待期等待期 本合同的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的一段期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1事故以外的原因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全残2,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实际交本合同实

6、际交纳的保险费纳的保险费3(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疾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 1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2全残:全残: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

7、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情形。注: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中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治疗诊断证明。注: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注: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动作,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注: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均需他人帮助。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受此 180 日的限制。3本合同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基本保险金额变更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所对应的保险费。4 外的原因直接导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9、1.41.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为您在投保时必须选择的部分,可选责任可由您决定是否投保,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一)(一)必选责任必选责任 1.4.11.4.1 首次首次重大疾病保重大疾病保险金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经本公司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4确诊初次发生确诊初次发生5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1次

10、为限,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所有必选责任均终止,届时:(1)若您未选择本合同的可选责任部分,本合同效力终止。(2)若您选择本合同的可选责任部分,首次重大疾病所属所属组别组别6的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如有)责任终止,首次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如有)责任终止,60周岁周岁7前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有)责任终止,60周岁前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如有)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继续承担该组别以外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如有)、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如有)和寿险复原保险金(如有)责任,同时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起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应交保险费。在豁免保险费期间

11、,我们不接受被豁免保险费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的变更。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8减至零。本合同项下您所选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后,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所我们所保障的保障的重重大疾病大疾病 本合同所定义的130种重大疾病,分为6组,名称及分组如下,具体定义见本保险条款“重大疾病定义”。第一组:1.恶性肿瘤-重度(重大疾病定义 1)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

12、或联合病房。5确诊确诊初次发生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某种疾病。6所属组别所属组别:指本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我们所保障的重大疾病”中的组别。7周岁周岁:指按照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8现现金价值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示,如因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

13、将重新计算。保单年度指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5 第二组:1.较重急性心肌梗死(重大疾病定义 2)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疾病定义 5)3.心脏瓣膜手术(重大疾病定义 16)4.主动脉手术(重大疾病定义 25)5.肺源性心脏病(重大疾病定义 45)6.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重大疾病定义 49)7.严重川崎病(重大疾病定义 56)8.严重心肌炎(重大疾病定义 57)9.严重度房室传导阻滞(重大疾病定义6

14、0)10.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重大疾病定义 62)11.主动脉夹层血肿(重大疾病定义 70)12.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重大疾病定义 71)13.艾森门格综合征(重大疾病定义 72)14.室壁瘤切除手术(重大疾病定义 79)15.严重原发性心肌病(重大疾病定义 91)16.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重大疾病定义 100)17.Brugada 综合征(重大疾病定义 102)18.心脏粘液瘤(重大疾病定义 106)19.严重心脏衰竭 CRT 心脏再同步治疗(重大疾病定义 109)20.严重大动脉炎(重大疾病定义 120)21.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重大疾病定义 126)22.头臂动脉型多发性

15、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重大疾病定义 130)23.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重大疾病定义58)第三组:1.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疾病定义 3)2.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重大疾病定义 9)3.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重大疾病定义 11)4.深度昏迷(重大疾病定义 12)5.瘫痪(重大疾病定义 15)6.严重阿尔茨海默病(重大疾病定义 17)7.严重脑损伤(重大疾病定义 18)8.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重大疾病定义 19)9.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大疾病定义 22)10.严重多发性硬化症(重大疾病定义 29)11.颅脑手术(重大疾病定义 37)12.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重大疾病定义 39

16、)13.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重大疾病定义 47)14.植物人状态(重大疾病定义 50)15.严重疯牛病(克-雅氏病/CJD/人类疯牛病)(重大疾病定义 51)16.严重瑞氏综合征(重大疾病定义 55)17.严重脊髓小脑变性症(重大疾病定义 73)18.严重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重大疾病定义74)19.严重癫痫(重大疾病定义 78)20.脑型疟疾(重大疾病定义 80)21.皮质基底节变性(重大疾病定义 86)22.严重脊髓灰质炎(重大疾病定义 90)23.严重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重大疾病定义 92)24.严重肌营养不良症(重大疾病定义 93)25.脊柱裂(重大疾病定义 95)26

17、.严重脊髓血管病后遗症(重大疾病定义 96)27.严重血管性痴呆(重大疾病定义 97)28.严重额颞叶痴呆(重大疾病定义 98)29.严重路易体痴呆(重大疾病定义 99)30.严重多系统萎缩(重大疾病定义 128)31.严重强直性脊柱炎(重大疾病定义 101)32.神经白塞病(重大疾病定义 104)33.严重的脊髓空洞症或严重的延髓空洞症(重大疾病定义 108)34.严重亚历山大病(重大疾病定义 111)35.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重大疾病定36.闭锁综合征(重大疾病定义 113)6 义 112)37.库鲁病(重大疾病定义 114)38.自身免疫性脑炎(重大疾病定义 115)39.特定的横

18、贯性脊髓炎后遗症(重大疾病定义 117)40.语言能力丧失(重大疾病定义 23)41.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重大疾病定义127)第四组:1.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疾病定义 4)2.严重慢性肾衰竭(重大疾病定义 6)3.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大疾病定义 8)4.严重慢性肝衰竭(重大疾病定义 10)5.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重大疾病定义2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疾病定义 24)7.严重慢性呼吸衰竭(重大疾病定义 26)8.严重克罗恩病(重大疾病定义 27)9.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重大疾病定义 28)10.严重系统性硬皮病(重大疾病定义 34)11.急性坏死胰腺炎开腹

19、手术(重大疾病定义35)12.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重大疾病定义36)13.系统性红斑狼疮-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重大疾病定义 38)14.胰腺移植(重大疾病定义 42)15.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重大疾病定义43)16.严重肾髓质囊性病(重大疾病定义 44)17.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重大疾病定义 46)18.严重哮喘(重大疾病定义 48)19.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重大疾病定义 52)20.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重大疾病定义 59)21.重症手足口病(重大疾病定义 61)22.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重大疾病定义 63)23.严重肺淋巴管肌瘤病(重大疾病定义 65)24.溶血

20、性尿毒综合征(重大疾病定义 76)25.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重大疾病定义77)26.弥漫性血管内凝血(重大疾病定义 81)27.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重大疾病定义 82)28.严重出血性登革热(重大疾病定义 83)29.严重席汉氏综合征(重大疾病定义 85)30.肺泡蛋白质沉积症(重大疾病定义 89)31.肝豆状核变性(重大疾病定义 94)32.范可尼综合征(重大疾病定义 107)33.严重肺结节病(重大疾病定义 116)34.特发性肺纤维化(重大疾病定义 118)35.严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AL 型)(重大疾病定义 122)36.侵蚀性葡萄胎(恶性葡萄胎

21、)(重大疾病定义84)37.严重原发性骨髓纤维化(重大疾病定义66)38.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重大疾病定义67)39.严重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大疾病定义 125)40.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重大疾病定义 32)第五组:1.多个肢体缺失(重大疾病定义 7)2.双耳失聪(重大疾病定义 13)3.双目失明(重大疾病定义 14)4.严重度烧伤(重大疾病定义 20)5.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重大疾病定义123)6.严重 I 型糖尿病(重大疾病定义 30)7.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重大疾病定义 31)8.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重大疾病定义 33)9.一肢及单眼缺失(重大疾病定义 53)10.严重

22、面部烧伤(重大疾病定义 69)11.严重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重大疾病定12.严重气性坏疽(重大疾病定义 87)7 义 75)13.严重骨生长不全症(重大疾病定义 88)14.严重巨细胞动脉炎(重大疾病定义 103)15.严重度冻伤导致截肢(重大疾病定义105)16.创伤弧菌感染截肢(重大疾病定义 119)17.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重大疾病定义 129)第六组:1.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重大疾病定义 40)2.丝虫病所致严重象皮肿(重大疾病定义 41)3.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重大疾病定义 54)4.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重大疾病定义 64

23、)5.埃博拉病毒感染(重大疾病定义 68)6.肺孢子菌肺炎(重大疾病定义 110)7.狂犬病(重大疾病定义 124)8.严重法布里(Fabry)病(重大疾病定义 121)1.4.1.4.2 2 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6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6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

24、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时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我们所保障的中我们所保障的中症疾病症疾病 本合同所定义的25种中症疾病,名称如下,具体定义见本保险条款“中症疾病定义”。1.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2.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3.中度克罗恩病 4.中度脑损伤 5.单个肢体缺失 6.中度脑炎后遗症或中度脑膜炎后遗症 7.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8.中度原发性帕金森病 9.中度结核性脊髓炎后遗症 10.中度脊髓灰质炎 11.单侧肺脏切除 12.中度进行性核

25、上性麻痹 13.中度克雅氏病 14.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15.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16.中度面积度烧伤 17.中度面部度烧伤 18.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19.中度重症肌无力 20.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21.肝炎所致慢性肝衰竭失代偿期早期 22.中度多系统萎缩 23.中度瘫痪 24.中度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 25.中度 Balo 病(同心圆硬化症)1.4.1.4.3 3 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本公司8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

26、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6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6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时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所保障的我们所保障的轻轻症疾病症疾病 本合同所定义的40种轻症疾病,名称如下,具体定义见本保险条款“轻症疾病定义”。1.恶性肿瘤-轻度 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27、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5.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6.心脏瓣膜手术(非切开心脏手术)7.视力严重受损 8.角膜移植 9.单眼失明 10.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开腹手术)11.轻度慢性肾脏疾病 12.肝脏整叶切除 13.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14.轻度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15.因肾上腺腺瘤所致的肾上腺切除术 16.丝虫病所致早期象皮肿 17.轻度系统性红斑狼疮 18.颈动脉狭窄介入手术 19.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20.心包膜切除术 21.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22.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23.单侧肾脏切除 24.双侧卵巢切除术 25.双侧睾丸切除术 2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27.永久性心脏除颤器植入

28、 28.胆道系统重建手术 29.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30.慢性阻塞性肺病 31.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32.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33.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动脉瘤/颅内血管瘤 34.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35.轻度颅脑手术 36.骨质疏松骨折髋关节置换手术 37.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38.较轻面积度烧伤 39.轻度面部度烧伤 40.原位癌 1.4.1.4.4 4 身故身故或全残或全残保险保险金金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

29、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9 本合同中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三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1.4.1.4.5 5 中症疾病或轻症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起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被豁免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

30、期间的变更。若您选择本合同的可选责任部分,则可选责任部分的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也一并豁免。(二)(二)可选责任可选责任 1.4.1.4.6 6 重大重大疾病多次给疾病多次给付付保险金保险金 (一)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公司已

31、按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三)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公司已按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在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前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四

3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后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四)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公司已按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在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前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后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10 终止。(五)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公司已按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在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

33、发生前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1.4.1.4.7 7 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重度额外保险金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满3年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第二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

34、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满3年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第三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再次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该重大疾病之日起满180日后,经本公司指定或

35、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满3年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第二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再次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以下情况:(1)与前一次重大疾病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2)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扩散;(3)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1.4.1.4.8 8 寿险复原保险金寿险复原保险金 在

36、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寿险复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4.1.4.9 9 首次特定疾病护首次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11 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属于本合同所列特定护理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在每个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护理保险金给付日9按以下约定

37、给付首次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每年给付一次,每次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至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100%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以较早者为准)。若开始给付首次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我们仍将按上述约定给付余下各期首次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患首次重大疾病不属于本合同所列特定护理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首次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责任,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所保障的特我们所保障的特定护理疾病定护理疾病 本合同所定义的15种特定护理疾病,名称如下,具体定义见本保险条款“重大疾病定义”。1.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疾病定义 3)2.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38、重大疾病定义 11)3.瘫痪(重大疾病定义 15)4.严重阿尔茨海默病(重大疾病定义 17)5.严重脑损伤(重大疾病定义 18)6.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重大疾病定义 19)7.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大疾病定义 2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重大疾病定义 29)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重大疾病定义 39)10.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重大疾病定义 47)11.严重脊髓小脑变性症(重大疾病定义 73)12.严重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重大疾病定义74)13.皮质基底节变性(重大疾病定义 86)14.严重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重大疾病定义92)15.严重脊髓血管病后遗症(重大疾病定义 9

39、6)1.4.1.4.1 10 0 6060周岁前额外重周岁前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且在年满60周岁之前(不含60周岁生日当天),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60周岁前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1.4.1.4.1 11 1 6060周岁前额外周岁前额外身身故或全残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金 (一)60周岁前额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在年满60周岁之前(不含60周岁

40、生日当天)身故,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60周岁前额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二)60周岁前额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在年满60周岁之前(不含60周岁生日当天)全残,我们除给付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60周岁前额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9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护理保险金给付日:首个护理保险金给付日即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特定护理疾病后首次给付护理保险金的日期。余下各期的护理保险金给付日为首个护理保险金给付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

41、日为对应日。12 此项责任需与“60周岁前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选择。1 1 我们我们不给付的情形不给付的情形 在哪些情况下,我们不予给付 2.12.1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9)项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下列第(1)至(8)项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60周岁前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寿险复原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10;(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

42、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合法有效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行驶证13的机动车机动车14;(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8)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遗传性疾病病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常16(但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32”、“重大疾病定义44”、“重大疾病定义88”、“重大疾病定义93”、“重大疾病定义94”、“重大疾病定义95”、“重大疾病定义121”、“中症疾病定义15”的除外);(9)被保险

43、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病17(但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40”、“重大疾病定义54”、“重大疾病定义64”的除外)。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 10毒品毒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1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

44、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3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4机动车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15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

45、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1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13 进

46、行手术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至第(9)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至(8)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1 1 如何支付如何支付保险费保险费 您应按时交纳保险费 3.13.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47、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8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3.23.2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24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 1 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 谁有权领取以及如何领取保险金 4.14.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

48、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寿险复原保险金、60周岁前额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除身故保险金、寿险复原保险金、60周岁前额外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前,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49、。18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根据本合同交费方式确定的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4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经过其监护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

50、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4.24.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4.34.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豁免保险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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