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附加顶梁柱被保险人豁免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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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附加顶梁柱被保险人豁免疾病保险条款太保附加顶梁柱被保险人豁免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2 您有退保的权利6.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180 日内我们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请您注意 2.2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3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6.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2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

2、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7.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保险费豁免申请 3.2 保险费豁免核定 3.3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

3、付 4.2 宽限期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合同终止与解除 6.1 合同终止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7.2 未还款项 7.3 合同终止或减保的特殊处 理 7.4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疾病的定义 8.1 疾病的定义 8.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9.释义 9.1 意外伤害 9.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3 毒品 9.4 酒后驾驶 9.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6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7 机动车 9.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9.9 遗传性疾病 9.1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9

4、.11 现金价值 9.12 有效身份证件 9.13 情形复杂 9.14 专科医生 9.15 肢体 9.16 肌力 9.17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 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9.1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9.19 永久不可逆 9.20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9.21 组织病理学检查 9.22 ICD-10 9.23 ICD-O-3 9.24 TNM 分期 太平洋人寿2022疾病保险 11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附加顶梁柱被保险人豁免疾病保险条款太保

5、附加顶梁柱被保险人豁免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附加顶梁柱被保险人豁免疾病保险合同”。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成立,同时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1.4 投保年龄

6、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疾病保险费豁免(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

7、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若上述保险合同中已包含疾病保险费豁免责任,则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豁免保险费的范围。本附加险合同豁免保险费的具体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我们向您返还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8、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机动车;(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发生上述第(1)项

9、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 3 保险费豁免的申请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保险费豁免申请 在申请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疾病保险费豁免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

10、及疾病诊断报告书;但严重原发性心肌病的理赔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出具前述报告和资料;特定恶性肿瘤的理赔须提供包含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恶性肿瘤TNM 分期或与恶性肿瘤 TNM 分期有关的诊断报告和资料;(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2 保险费豁免核定 我们在收到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

11、在收到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保险费豁免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豁免;我们最终确定保险费豁免的数额后,将豁免相应的差额。3.3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保险费豁免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 4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期间(年数)=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年数)-1。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 期的保险费。4.2 宽限期 您支

12、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在您补交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以及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当期应付保险费后,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5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5.2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

13、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公布的利率计算。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6 6 合同终止与解除合同终止与解除 6.1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因本附加险条款的其他约定而效力终止。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

14、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7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15、。(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实际 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7.2 未还款项 我们在豁免保险费、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若存在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您应先行支付上述欠款或由我们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相应款项。7.3 合同终止或减保的特殊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16、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中约定的疾病,且主险合同终止的,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返还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中保险费豁免情形,但符合主险合同或附加在主险合同的其他附加险合同中保险费豁免情形,按约定豁免前述主险及附加险合同后续保险费:(1)若主险合同无其他附加险合同需要交纳后续保险费的,本附加险合同自动终止,我们不再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后续保险费,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若保险费豁免后主险合同尚有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不含疾病保险费豁免责任的附加险合同需要继续交纳后续保险费的,本附加险合同按照以

17、下减保比例进行减保,减保比例=(1-豁免后的期交保险费豁免前的期交保险费),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减保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7.4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1)犹豫期;(2)保险事故通知;(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4)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5)合同内容变更;(6)联系方式变更;(7)争议处理。8 8 疾病的定义疾病的定义 8.1 疾病的定义 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

18、准。8.1.1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8.1.2 多个肢体缺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 失 干端

19、)以上完全性断离。8.1.3 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8.1.4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8.1.5 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

20、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8.1.6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

21、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8.1.7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8.1.8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8.1.9 瘫痪

22、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8.1.10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 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

23、,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8.1.11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

24、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8.1.12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8.1.13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Hea

25、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8.1.14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8.1.15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

26、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血小板绝对值20109/L。8.1.16 严重慢性呼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吸衰竭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8.1.17 严重克罗恩病 指

27、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8.1.18 特定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第十次修订版(ICD-10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

28、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特定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2)TNM 分期TNM 分期为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前列腺癌和乳腺癌,TNM 分期为期或更轻分期的其他恶性肿瘤;(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

29、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8.1.19 持续植物人状态 指由脑外伤、缺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者某种神经毒素造成大脑皮层广泛性损害,而脑干功能相对保留所致的一种丧失生理、意识和交流功能后的临床状态,并且该状态已持续 30 天以上。患者无法从事主动或者有目的的活动,但保留了躯体生存的基本功能,如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本疾病须经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证明有永久性神经系统损害,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

30、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因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8.1.20 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8.1.21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疾病须经内镜

31、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 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2)持续性黄疸病史;(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8.1.22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

32、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8.1.23 肺源性心脏病 指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级,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6mmHg,心超证实右心室肥大;(2)心功能不全的症状要求持续至少

33、 90 天。8.1.24 亚历山大病 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挛性瘫痪。须满足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险条款“2.3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8.1.25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指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1)高球蛋白血症;(2)血液中存

34、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8.1.26 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8.1.27 进行性核上指一种隐袭起病、逐渐

35、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本疾病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 性麻痹 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以下全部临床特征:(1)步态共济失调;(2)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3)假性球麻痹(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8.1.28 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8.1.29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

36、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严重脊柱畸形;(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8.1.30 严重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指脊髓血管阻塞或破裂出血引起的脊髓功能障碍,导致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须经专科医生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8.1.31 皮质基底节变性 指一种慢性进展性神经变性疾病,以不对称发作的无动性强直综合征、失用、肌张力障碍及姿势异常为其临床特征。须经临床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

37、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8.1.32 特定的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表现为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特定的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指诊断为横贯性脊髓炎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该疾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满足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8.1.33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

38、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级。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6mmHg。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8.1.34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8.1.35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指因原发性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

39、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级,心超证实左室射血分数30%,且持续至少 90 天。8.1.36 严重肌营养由专科医师确认的诊断为 Duchenne,Becker,或 Limb Girdle 肌营养不良症(所 不良症 有其他类型的肌营养不良症均不在保障范围内),已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治疗,并提供肌肉活检和血 CPK 检测证实。该疾病须导致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或者导致被保险人永久性的卧床,没有外部帮助无法起床。8.1.37 严重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

40、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 180 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8.1.38 严重心肌炎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级,心超证实左室射血分数30%,且持续至少 90 天

41、。8.1.39 肝豆状核变性(或 称Wilson 病)指由于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节变性同时存在,且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临床表现同时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和精神异常;(2)角膜色素环(K-F 环);(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同时降低,或尿铜增加;(4)食管静脉曲张;(5)腹水。8.1.40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

42、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活动分级(注)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晨僵;(2)对称性关节炎;(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注: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活动分级:级:关节功能完整,一般活动无障碍。级:有关节不适或障碍,但尚能完成一半活动。级:功能活动明显受限,但大部分生活可自理。级:生活不能自理或卧床。8.1.41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期,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 皮症及疣状增

43、生。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本疾病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明确诊断。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8.1.42 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指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本疾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2)疾病已经影响到肺脏、心脏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肺脏:已造成肺脏纤维化,并同时出现肺动脉高压和肺心病;心脏:

44、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级;肾脏:已造成肾脏损害,并出现肾功能衰竭。局限性硬皮病、嗜酸细胞筋膜炎和 CREST 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8.1.43 疯牛病 一种由动物传染而来的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大脑呈海绵状改变伴神经元缺失和胶质化。临床表现为进行性痴呆、不随意运动及抽搐、行动困难等。疯牛病必须由权威医疗机构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8.1.44 骨髓纤维化 指一种因纤维组织取代正常骨髓从而导致贫血、白血球及血小板含量过低及脾脏肿大的疾病。病况必须恶化至永久性及严重程度导致被保险人需最少每月进

45、行输血。此病症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提供骨髓穿刺检查诊断报告。8.1.45 肺淋巴管肌瘤病 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8.1.46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须经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明确诊断。8.1.47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中度及以上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

46、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力低常程度须达到中度及以上,即 IQ5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成人智力量表)。理赔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2)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程度达到中度、重度或极重度,即 IQ50;(3)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8.1.48 原发性噬血噬血细胞综合征又称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hemophago

47、cytic lympho 细胞综合征 histiocytosis,HLH),是一组由多种病因诱发细胞因子“瀑布式”释放,组织病理学以组织细胞增生伴随其吞噬各种造血细胞为特征的综合征。本疾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并且经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异体骨髓移植手术:(1)分子生物学诊断出现特异性的基因突变;(2)铁蛋白500g/L;(3)外周血细胞减少,至少累及两系,Hb90g/L,新生儿 Hb100g/L,PLTS100109/L,中性粒细胞1.0109/L;(4)骨髓、脑脊液、脾脏及淋巴结等之特征性噬血细胞增加,无恶性肿瘤的证据;(5)可溶性 CD252400U/ml。任何其他病因导致的继发性

48、噬血细胞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险条款“2.3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8.1.49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且上述症状持续 18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8.1.50 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是一种脂质代谢障碍病,由于体内缺乏过氧化物酶而致长链脂肪酸在体内沉积,造成脑白质和肾上腺皮质破坏。主要表现为情感障碍、运动功能障碍、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等。须满足

49、下列全部条件:(1)血浆极长链脂肪酸升高;(2)颅脑磁共振具有特征性改变,LOES 分数(The X-ALD MRI Severity Scale)大于等于 14;(3)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险条款“2.3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8.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以上“8.1.2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至“8.1.18 严重克罗恩病”所列疾病定义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20 年公布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作出,其他疾病

50、由我们增加,其定义由我们根据通行的医学标准制定。以上疾病,除严重原发性心肌病须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确诊外,其他疾病均须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9 9 释义释义 9.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9.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9.3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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