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宝人寿国宝团团终身寿险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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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1.1 签收合同后 15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5.1 您有退保的权利.5.2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6.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1、2.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3.1 您应当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4.2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5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出了显著标注,请您注

2、意.每页脚注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我们保什么、保多久保多久 4.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 6.2保单贷款 1.1保险责任 4.1受益人 6.3保险费自动垫交 1.2基本保险金额 4.2保险事故通知 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1.3保险期间 4.3保险金申请 7.1合同构成 1.4合同终止 4.4保险金给付 7.2合同成立与生效 2.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 4.5宣告死亡处理 7.3投保年龄 2.1责任免除 4.6诉讼时效 7.4年龄性别错误 2.2其他免责条款 5.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7.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5.1犹豫期 7.6合

3、同解除权的限制 3.1保险费的支付 5.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7未还款项 3.2宽限期 6.其他权益其他权益 7.8合同内容变更 3.3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 6.1现金价值 7.9争议处理 国宝人寿2022终身寿险 019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国宝人寿国宝团团终身寿险国宝团团终身寿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宝人寿国宝团团终身寿险合同”。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4、。1.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同时投保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等待期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1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基本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为“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5、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 18周周岁岁2(不含 18 周岁生日),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可选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您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本可选保险责任。意外额外身故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 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包括“一般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6、”和“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一、一般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但未满 71 周岁(不含 71 周岁生日),我们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一般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表面健康

7、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2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不计。二、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乘坐合法合法商业营运的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客运飞机期间3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但未满 71 周岁(不含 71 周岁生日),我们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以

8、及一般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2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单以及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您每个保单年度保单年度4内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需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要求。我们不接受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

9、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1.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1.4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合同即时终止: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2.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况终止。2 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2.1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

10、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5;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机动车9;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3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进入客运飞机的舱门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4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指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

11、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5 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6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

12、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8 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9 机动车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因上述第 1 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除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上述第 2 至 7 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13、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潜水10、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攀岩11运动、探险探险12活动、武术武术比赛比赛13、摔跤比赛、特技表演特技表演14、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

14、险运动;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2.2 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3.2 宽限期”、“3.3 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4.2 保险事故通知”、“5.1 犹豫期”、“7.4 年龄性别错误”、“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8 合同内容变更”、“脚注 1 意外伤害”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3 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3.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

15、明。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5向我们交纳保险费。3.2 宽限期宽限期 如果您没有按期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天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您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3.3 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及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0

16、潜水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11 攀岩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活动。12 探险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13 武武术比赛术比赛指两个或两个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14 特技表演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15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17、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对应利息利息16 、偿还所有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4 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4.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

18、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19、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4.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4.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意外额外身故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申请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

20、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17;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16 利息利息将按本公司公布的贷款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17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

21、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4.4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0.25%以单利计算。若我

22、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4.5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如果领取我们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金领取人必须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我们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归还我们。在被保险人失踪期间,如果有其他应给付的保险金的,我们将依约给付。4

23、.6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本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5 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经济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经济损失。5.1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5.2

24、您解除合同的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6 其他权益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6.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6.2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经我们

25、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6.3 保险费自动垫保险费自动垫交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若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且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26、。我们将对保险费自动垫交的部分收取利息,具体的利息计算方式同保单贷款。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6.2及 6.3 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7.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单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构成。7.2 合同成立与生合同成立与生效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

27、期计算。7.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7日至 75周岁。7.4 年龄年龄性别性别错误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6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

28、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7.5 明确说明与如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

29、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7.6 合同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权的限制限制 上述 7.4 及 7.5 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7.7 未还款项

30、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任何尚未偿清的保单贷款、自动垫交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及利息或欠交的保险费,我们有权先行扣除上述欠款。7.8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如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我们,而使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我们将不承担责任。7.9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条款全文结束)(条款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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