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_T 5930-2024 森林─城镇交界域消防安全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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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220.99CCSC80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59302024森林城镇交界域消防安全导则2024-02-02发布2024-03-20实施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13/T59302024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东升、李金梅、李洁、李强、孙斌、马健、罗艺鑫、朱朝、窦中阳、陈玉新、李骜、康佳欣、刘兆青。IDB13/T59302024引言森林城镇交界域拥有丰富的生活、农业生产、休闲和宗教祭祀相关

2、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该区域的建筑与植被混合分布,具有复杂的可燃物分布和地理环境,发生的火灾往往具有与森林火灾或城市建筑火灾显著不同的火行为特征,常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因此,通过制定标准提高该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抗御火灾的能力对保障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件确定了森林城镇交界域的概念和范围,在管理上明确了交界域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以及相关制度要求,并从消防规划与布局、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消防设施、火灾危险源控制、灭火救援等方面提出了技术要求。IIDB13/T59302024森林-城镇交界域消防安全导则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森林城镇交界域消防规划与布局、民用建

3、筑、消防设施、火灾危险源控制、灭火救援和消防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森林城镇交界域的消防安全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39农村防火规范GB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标152-2017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森林城镇交界域wildland-urbaninterface森林、草原等可燃植物群落及其产生物堆积的区域

4、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交汇或混合的地理范围的统称。防御空间defensiblespace建筑物周围通过减少植被或其他可燃物以限制火灾燃料来源的区域。4规划与布局一般要求4.1.1森林城镇交界域建筑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周边环境、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布局。4.1.2生产、储存场所应当布置在对森林区域影响尽量小的位置。4.1.3生产、储存场所应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并应综合考虑设置在集中居住区和森林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1.4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较多、危险性较大的等特殊场所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和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4.1.5可燃物堆垛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

5、区域,较大堆垛宜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可燃物堆垛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堆放的柴草、饲料、木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可燃物堆垛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4.1.6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厂(库)房、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对于防火间距不满足GB50016要求的,应采取隔离、改造、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等防火保护措施。4.1.7集市、庙会等社会活动区域应规划布置在不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地段,该地段应与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

6、域内宜增设容积不小于200m的水池和消防水鹤。对于火灾风险较大的区域,宜增设固定和移动水5.1.2建筑面积小于10m的附属建筑物位置与包含居住空间的建筑物距离不宜小于15.0m。DB13/T593020244.1.8居住区和生产区距森林区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或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其他措施。4.1.9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4.1.10森林城镇交界域建筑的安全疏散应符合GB50016和GB50039的规定。隔离带4.2.1森林城镇交界域应当结合当地消防规划设置隔离

7、带,以防止火灾发生后造成过度的扩散和蔓延。4.2.2隔离带可以结合消防通道或其他隔离进行设置。隔离带相隔不应超过1000m,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0.0m。防御空间及维护4.3.1建筑物区域旁的可燃烧物较多时,需要对建筑物旁的可燃烧物进行隔离,或采取其他手段以形成防御空间。4.3.2在建造建筑物时,应当确保建筑物与可燃物间有至少9.0m的隔离距离,以形成防御空间。防御空间内应当不种植植被,或者种植对火有抵御能力的植被。4.3.3如果防御空间中种植了观赏性植物或地被植物,应当确保发生火灾时这些植物不会将火灾传递至任何其他建筑或区域。4.3.4被允许种植在防御空间内的树木,其树冠应当确保与邻近树的树

8、冠、构筑物、高架电力设施或不明燃料的水平距离不少于3.0m。4.3.5防御空间中种植的植被应当合理规划,留出火灾扑救工作需要的空地。消防车通行道路4.4.1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应符合GB55037的要求。4.4.2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严禁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不得堆放土石、柴草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4.4.3消防车道应在路口处贴有标识,标明车道的长度尺寸,注明回车位置和岔道位置。消防水源4.5.1森林城镇交界域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宜通过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确保有充足的水源供给,保护建筑物和森林(草原)免受火灾的破坏。4.5.2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地区,宜设室外

9、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4.5.3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地区,宜建设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水源应当依靠降雨、从井水中抽水、水罐车运水或者季节性的溪流、河流来进行维持。4.5.4水源地点的设置宜位于建筑物或森林(草原)区域不超过300m的地方,在森林城镇交界3源。有条件的景区应建立消防水池。水源处宜设有车道,便于消防车取水。4.5.5具备设置条件的地区宜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的设置应符合GB55037的相关要求。消防救援站4.6.1森林城镇交界域所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条件和区域发展状况,整合森林和城乡消防

10、安全资源设置综合性消防救援站,把综合性消防救援站建设纳入城乡消防规划中。5.5.2综合性消防救援站建设应符合建标152-2017和森林消防相关标准的要求。5民用建筑一般要求5.1.1森林城镇交界域建筑应当按照GB55037和本导则建造。22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屋顶屋顶层1.51.00.5屋顶保护1.00.5封檐板1.00.5墙建筑外墙1.00.5住宅建筑上未封闭的附属物和突出物外层,如平台外墙1.00.5房间隔墙0.750.5楼板1.51.00.5外部玻璃0.30.2外门0.30.2注:“”表示不允许。5.1.6若建筑物设置通风口,通风口不应大于0.1m,且通风口应覆盖抗腐蚀的不燃网,

11、以防止火DB13/T593020245.1.3屋顶应设置一层覆盖层作为屋顶组件增强防火性能,且屋顶覆盖层和屋顶之间有空间时,屋檐末端应设置封檐板,防止火焰或灰烬进入屋顶覆盖层和屋顶间。5.1.4屋顶檐沟和排水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并且应设置设施防止树叶和残渣堆积。5.1.5若建筑物或构筑物存在地下区域,则建筑物或构筑物应采用外墙使地板下区域与地面封闭相隔。2焰或余烬渗入建筑。建筑构造和耐火等级5.2.1森林城镇交界域内的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要求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表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单位为小时5.2.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种类、

12、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5.2.3地下或地下建筑(室)、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级。5.2.4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相连建筑的分户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建筑的屋顶采用可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5.2.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0m。5.2.6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0.0m。5.2.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应符合GB50039中相关规定。消防供配电5.3.1森林城镇交界域电气线路的选型与敷设应符合GB50016和GB50039的相关

13、规定。5.3.2为降低植物对消防供电系统的影响,消防供电线路架设时应避开植被茂盛地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采取高跨架设方式并在线路运维阶段保持正常树障清理周期,或采用电缆线路。5.3.3当消防供电线路采用明敷方式,且其供电消防设施用于多个建筑时,宜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供电时间不少于2小时。6消防设施一般要求6.1.1森林城镇交界域应根据规模、区域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站(点)。消防站(点)的建设和装备配备可按有关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6.1.2有关消防系统及设施的设计,应符合GB55036和GB50039等标准的规定。消防给水排水6.2.1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

14、和堆场周围宜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若无条件设置室外消火栓3DB13/T59302024系统的,应当在四周设有消防水源,满足消防灭火需要。6.2.2根据森林城镇交界域环形面积、地理条件或在沿海、河、湖等地区、水源涵养林地带等设置一定数量消防车取水点。其他消防设施6.3.1甲、乙类厂房、仓库等堆放有大量危险性较大可燃物的建筑物内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当符合GB50084、GB50116和GB55036的规定。6.3.2应根据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的形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森林城镇交界域消防站(点)配备相应的消防车、机动消

15、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设施。7火灾危险源控制一般要求7.1.1火灾危险源控制的规定应当符合GB50039的最低要求,以减小暴露在森林和邻近建筑中对人身财产安全的危害,并降低建筑物火灾转向森林火灾的风险。7.1.2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森林城镇交界域或在该交界区域内为任何目的建造、点燃或提供任何类型的户外火。飞火的控制7.2.1在使用固体或液体燃料的壁炉、烧烤炉、焚化炉或装饰性加热器具的烟囱上,应安装烟囱帽。7.2.2烟囱帽的净面积不得小于火花出口净面积的4倍。7.2.3烟囱帽应选用冷轧薄钢板制成或金属线网焊接制成,其开口不超过13mm长度大小,并符合其他国家相关标准规定。7.2.4森林城镇

16、交界域通行的车辆宜安装火花熄灭器。7.2.5风力在5级以上(含5级)的大风天气均实行禁火,任何单位、个人严禁在室外使用明火。油品危险源的控制7.3.1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安装和维护的相关设备应按相关国家标准执行。7.3.2液化石油气的容器或罐体应设置在防御空间内。固体可燃物的控制7.4.1可燃材料不得储藏在建筑物内或建筑物下的平台上、屋檐下或其他突出物下的非封闭空间内。7.4.2储存在防御空间内的可燃材料的位置应与建筑物保持至少6.0m的距离,并与树冠至少保持5.0m的水平距离。7.4.3易燃材料在临时储存或堆放时,应采取防止火灾发生及蔓延的措施。8灭火救援一般要求8.1.1管辖森林城镇交界域的

17、各级政府应协调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火灾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将交界域的火灾报警信息纳入省级防灾调度管理平台。综合利用“天空地”各类监测手段,提高主动掌握火情能力。8.1.2管辖森林城镇交界域的各级政府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与交界域灭火救援工作相关的后勤物资储备,并建立安全可靠的通讯保障机制。8.1.3消防救援队伍应加强森林火灾扑救的能力建设,配备无人机、移动水炮、移动水囊、手抬机动泵、风力灭火机、机动链锯、油锯、长距离水带、小口径水带、异型接口、护目镜、自吸式防尘口罩等器材装备,加强相关专业技能培训,提升适应交界域的扑火应战能力。8.1.4森林城镇交界域发生火灾后,现场人员应当及时报警,将火情准确

18、信息及时通知周围相关单位和人员,如具备条件可先行扑救,成年人应积极参加有组织的初期灭火救援工作。4DB13/T59302024监测与运维管理8.2.1森林城镇交界域中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相关设施功能完整。8.2.2森林城镇交界域应当结合当地或相邻森林区域的相关规定设置巡查员,开展防火巡查工作,并定期清除区域内的落叶和垃圾等可能造成火灾蔓延的可燃物。灭火和疏散预案制修订与演练8.3.1当地人民政府应根据交界域火险分布、灾情等级、职责任务和人员变动情况,由当地森林城镇交界域消防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和完善灭火和疏散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并按照要求时

19、限及时修订,不断完善。8.3.2当地人民政府应适时组织灭火和疏散演练,演练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既要包括防止“山火进城”和“家火上山”,还要包括扑救森林火灾和城镇建筑火灾的技能演练等,同时应关注火灾蔓延后的人员疏散等相关内容。8.3.3在火灾多发季节前,应组织全要素综合演练。9消防管理一般要求9.1.1森林城镇交界域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因地制宜、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9.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森林城镇交界域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乡镇(街道)应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基层治理体系、管理机制实际和火灾防

20、范特点,采取成立消防工作站(所)、建设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建设。社区、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将消防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细化消防安全责任。9.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森林城镇交界域消防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城镇交界域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森林城镇交界域消防工作。9.1.4森林城镇交界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生产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责。9.1.5建筑物应当设有安全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对建筑所要求的防御空间负责任,责任人有权力调整或者移动建筑物旁对火没有

21、防御能力的植被,并且定期清理防御空间中的落叶和垃圾等可能造成火灾蔓延的可燃物。责任人应当及时对被允许种植在防御空间内的树木树冠进行修剪以确保满足规定要求。责任主体及职责9.2.1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城镇交界域的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城乡消防规划,根据其区划类别,分别纳入区域总体规划、区域详细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应与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基于地区协同发展的需求,多地应建立消防安全协同机制,完善应急响应和组织指挥体系,整合森林和城市消防安全资源,并将交界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其中,保障交界域相关消防安全工作顺利开展,避免出现失控漏管。9.2.2森林城镇交界域消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区域内

2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9.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时,可参照本导则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民族习俗、村庄规模、地理环境、建筑性质等,统筹兼顾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9.2.4在政府统一组织下,林草、应急、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森林城镇交界域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完善战斗编成,根据需要配齐相关装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开展训练、演练。9.2.5各经营主体应当履行各自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经营区域内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

23、统一管理人,对区域内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划定消防安全责任区,确定各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各有关单位应配备相关消防设施、5DB13/T59302024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共同做好森林城镇交界域消防安全。制度建设9.3.1森林城镇交界域应建立消防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等基本制度和适用于交界域的专项工作制度。专项工作制度宜包括联席会议制度、技术协同制度、火灾信息报送制度、网格化管理制度、联动处置制度、火灾高发禁入制度等。9.3.2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应组织林草、应急、公安、国土、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定期召开森林城镇交界域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研究部

24、署涉及交界域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如:完善规章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强化资源共享,确定边界区域防灭火属地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并督促落实,强化日常巡护巡查,做好用火用电监管,制定联动预案,完善灭火救援准备等。9.3.3技术协同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共同建立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与森林城镇交界域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布、技术标准的修订、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和应用工作。9.3.4火灾信息报送制度森林城镇交界域消防主管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火灾信息上报抄送流程,保障相关方火灾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反馈途径的畅通。提倡采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的运用对交界域的消防安全实行全生命周期

25、管理。9.3.5网格化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城镇交界域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当地基层政府网格化管理体系,落实网格员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水平。9.3.6联动处置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森林城镇交界域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并保证信息沟通顺畅,根据火灾情况实行跨地域协同灭火救援工作。9.3.7火灾高发季禁入制度根据森林城镇交界域火灾高发季特点,对于存在高火灾风险的景区、度假区、道路等,可在特定时期采取临时性封闭措施,降低人为因素造成的交界域火灾风险。6DB13/T59302024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3森林防火条例4草原防火条例5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6InternationalCodeCouncil:2021InternationalWildland-UrbanInterfaceCode7GB/T38315社会单位灭火和疏散预案编制和实施导则8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9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0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11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12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3国办函202099号,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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