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_T 242-2024 城市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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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3.020CCSP18DB4401广州市地方标准DB4401/T2422024城市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fordesignofcivilairdefenceworksplanninginurbancivilconstruction2024-01-09发布2024-02-09实施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401/T2422024目次前言.III引言.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规定.25防护人口.35.1一般规定.35.2用地分类法.35.3建筑分类法.46配建和设置.56.1指挥工程.56.2医疗救护工程.56.3防

2、空专业队工程.66.4人员掩蔽工程.66.5配套工程.67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内容和要求.77.1规划说明.77.2规划附图.8附录A(规范性)条文说明.10A.1主要内容.10A.2范围.10A.3术语和定义.10A.4基本规定.10A.5防护人口.11A.6配建和设置.11A.7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内容和要求.14附录B(资料性)设计容纳人数测算.15附录C(资料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估算.17附录D(资料性)表格示例.19附录E(资料性)各类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取值区间.23参考文献.24IDB4401/T2422024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

3、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余德华、罗达武、谢少华、罗丽敏、李娟、戴晓春、邱晓锋、钟献荣、刘娴、赵俊龙、吕向红、黄翔、陈庆辉、苏素华、徐达明、彭日栋、徐重阳。李敏霞、薛青、许海榆、刘广平、龚薇。IIIDB4401/T2

4、422024引言规模较大的城市民用建筑项目,如大型居住区、大型商务区、大型交通枢纽、大学校区等,在依法建设人防工程时,如果人防工程布局在各单体建筑物下,往往存在规模较小、零星分散、功能单一、造价较高、平战使用效率低等问题,难以形成区域防护体系,无法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综合效益。针对上述问题,2001年起,我市就开始探索编制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指导项目人防工程统筹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实践证明,编制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可以完善区域人防工程防护体系,节省项目投资,简化人防报建审批手续,提升战备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由于国家、省、市尚未出台民用建筑项目人防

5、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标准,规划设计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不同项目的规划设计成果在内容、深度和格式上存在较大差别,各类人防工程建设指标缺乏数据支撑、需求预测不科学等等,亟需制定相应标准,规范和指导我市民用建筑项目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工作。综上,为推进我市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科学建立和完善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体系,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巩固实践成果,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多家理论和实践经验丰富的科研单位,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国内和本市多年实践经验,制定了本文件。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广东省建筑设

6、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邮编:510010),以便后续修订时参考。VDB4401/T2422024城市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市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防护人口、配建和设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内容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城镇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项目的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和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13720

7、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人防工程civilairdefenceworks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注1:人防工程全称为人民防空工程。注2:人防工程按照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3.2防空地下室airdefencebasement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3.3地下空间undergroundspace在地表以下进行开发、建设和利用的空间。注:地下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8、。单建地下空间是指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3.4地下空间兼顾人防undergroundspacewiththefunctionofcivilairdefence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中,根据人民防空相关法规规定,对其进行体系设防,通过常规人防工程和应急人防工程的合理布局,满足战时人民防空需要,提高战时地下空间的运行保障能力。3.5应建人防面积mandatoryareaforcivilairdefense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根据法律法规应当结合修建的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值。14.1规划新建的城市民用建筑项目计容建筑面积大于300000m的,宜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9、设计方DB4401/T24220243.6防护人口protectivepopulation特定规划区域内,战时需要提供就地、就近防空保障的人口。3.7街道级指挥所commandworksatstreetlevel保障街(镇)战时人防指挥工作的人防工程。3.8医疗救护工程worksofmedicaltreatmentandrescue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注: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救护站。3.9防空专业队工程worksofserviceteamforcivilairdefence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防空勤务的人防工程。注:防空专业

10、队工程一般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装备(车辆)掩蔽部两个部分。3.10人员掩蔽工程personnelshelter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注:一等人员掩蔽所系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和重要厂矿企业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系指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应急人员掩蔽部系指战时项目防护人口的应急掩蔽场所。3.11配套工程indemnificatoryworks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战时保障性人防工程。注:配套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

11、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人防血库等。3.12区域电站regionalpowerstation独立设置或设置在某个人防工程内部,能供给多个人防工程电源并具有与所供人防工程最高抗力一致的防护能力的柴油电站。3.13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civilairdefencecommunicationandalarmworkshop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而设置位于建筑物顶层的专用房。注: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全称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4基本规定2案。4.2城市民用建筑项目的分级控制规模按表1采用。2一类二类三类四类2应建人防面积(m)10000050000100000(含)2000050000(含)20000DB

12、4401/T2422024表1城市民用建筑项目分级控制规模4.3结合城市民用建筑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可开展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工作;当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发生变化时,组织修编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本文件的相关规定。4.4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结合项目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规划条件、建设时序、防护人口规模和应建人防面积等实际,遵循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体系完善的设计原则。4.5城市民用建筑项目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宜与地面建筑功能、防护人口保障需求相适应。4.6规划范围内涉及部分已实施建设的城市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宜考虑已实施建设区域的人民防空的需要。4.7人防工

13、程不应修建于以下地下空间:a)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地下空间楼层;b)处在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或库房的距离小于50m范围内的地下空间;c)处在与有害液体、重毒气体贮罐的距离小于100m范围内的地下空间。注:“易燃易爆物品”指GB500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甲、乙类物品。4.8除人防物资库之外的其他人防工程,平时不宜作为复式机动车库使用。4.9规划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宜相互连通。4.10城市民用建筑项目涉及地下空间兼顾人防的,可将其纳入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4.11本文件条文说明见附录A。5防护人口5.1一般规定5.1.1城市民用建筑项目防护人口测算宜结合项目的设计深度,可

14、采用用地分类法或建筑分类法。5.1.2用地分类法采用GB501372011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本文件对其中的居住用地(类别代码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代码A)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类别代码B)三大类用地的防护人口测算作出规定。注:A类代码用地和B类代码用地以下合称“公共用地”。5.1.3建筑分类法将城市民用建筑项目划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5.2用地分类法5.2.1城市民用建筑项目的居住用地防护人口宜按不小于该用地规划居住人口乘以0.8的折减系数测算。5.2.2城市民用建筑项目的公共用地防护人口不宜小于表2的规定。项目公共用地的设计容纳人数可由项目相关条件确定,可采用

15、附录B表B.1测算。表2未列出的A6、A9、B4、B9中类,其防护人口可按设计容纳人数的40%测算。3类别代码类别名称防护人口(人)大类中类小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1行政办公用地设计容纳人数60%A2文化设施用地设计容纳人数50%A3教育科研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A33、A34中小学用地特殊教育用地设计容纳人数30%A35科研用地设计容纳人数50%A4体育用地设计容纳人数50%A5医疗卫生用地设计容纳人数80%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1商业用地设计容纳人数15%B2商务用地设计容纳人数35%B3娱乐康体用地设计容纳人数15%公共建筑类型防护人口(人)办公建筑行政办公建

16、筑设计容纳人数60%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公建筑设计容纳人数50%商务办公建筑设计容纳人数40%DB4401/T2422024表2公共用地防护人口指标表混合用地地块的防护人口按下列要求测算:5.2.3a)当混合用地地块的设计条件明确了各用地类别的建筑规模时,宜按各用地类别分别测算防护人口;b)当混合用地地块的设计条件未明确各用地类别的建筑规模时,宜将整个地块套用其所包含的每一种用地类别按本文件的5.2.1、5.2.2分别测算防护人口,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该地块的防护人口。5.3建筑分类法5.3.1城市民用建筑项目的居住建筑防护人口宜按不小于该建筑规划居住人口乘以0.8的折减系数测算。5.3.2城

17、市民用建筑项目的公共建筑防护人口不宜小于表3的规定。项目公共建筑的设计容纳人数可由项目相关条件确定,可采用附录B表B.2测算。表3未列明的公共建筑类型,防护人口可按设计容纳人数的40%测算。表3公共建筑防护人口指标表4公共建筑类型防护人口(人)商业服务建筑大中型商场设计容纳人数15%市场专业服务商店旅馆酒店设计容纳人数40%科研教育建筑高等院校设计容纳人数50%中小学校设计容纳人数30%科研单位设计容纳人数50%公共服务建筑会展建筑设计容纳人数50%体育馆建筑医疗卫生建筑设计容纳人数80%公共媒体通信类建筑广播电视设计容纳人数60%通信报社邮电交通站房建筑铁路客运站房设计容纳人数20%公路客运

18、站房航空场站客运站房水路客运站房DB4401/T2422024表3公共建筑防护人口指标表(续)5.3.3综合性公共建筑宜按其构成的不同建筑类型分别测算防护人口。6配建和设置6.1指挥工程6.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民用建筑项目应配建街道级指挥所:a)分级控制规模为一类的;b)项目内居住用地的规划居住人口不少于50000人的。6.1.2项目居住用地宜按其规划居住人口每50000人配建1座街道级指挥所。6.1.3街道级指挥所宜靠近街(镇)行政管理机构设置。6.1.4当项目居住用地的规划居住人口为30000人(含)50000人,且项目规划设计有防空专业队工程或一等人员掩蔽所的,宜结合其中某一防空

19、专业队工程或一等人员掩蔽所设置具有社区防空组织指挥功能的场所。6.1.5项目涉及地下空间兼顾人防且配建有人防调度管理中心的,可不执行6.1.4规定。6.2医疗救护工程56.5.1.1城市民用建筑项目应建人防面积不小于30000m的,可配建人防物资库,其中分级控制规模为一类、二类的民用建筑项目,可按应建人防面积每30000m配建1座人防物资库。工程、配套工程等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时,应设置固定电站或移动电站。6.2.2分级控制规模一类、二类或居住用地应建人防面积大于10000m的项目,应配建救护站,救6.3.3应建人防面积大于10000m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重要经济目标项目,宜配建

20、防空专业队工DB4401/T24220246.2.1项目涉及平时医疗卫生建筑的,应配建医疗救护工程,且医疗救护工程宜结合或靠近门诊楼、医技科室建筑设置。其中:结合综合医院配建中心医院;结合专科医院配建急救医院;结合社区卫生院或居住区的医疗服务站配建救护站。2护站的配建数量宜按其服务半径覆盖项目规划范围来计算,救护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km。6.2.3中心医院战时第一主要出入口和急救医院战时主要出入口宜直接通往机动车道路,在该出入口地面或靠近其第一防毒通道非防护区地下宜留有救护车作业场地,作业场地的面积不宜小于8m12m。6.3防空专业队工程6.3.1负有组建群众防空组织义务的部门和单位新建公共

21、建筑项目,应结合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6.3.2分级控制规模一类的项目,宜配建不少于3座防空专业队工程;分级控制规模二类的项目,宜配建不少于2座防空专业队工程;分级控制规模三类的项目,宜配建不少于1座防空专业队工程。2程。6.3.4防空专业队工程的装备(车辆)掩蔽部与队员掩蔽部宜相邻布置,且相互连通。6.4人员掩蔽工程6.4.1人员掩蔽工程的配建规模宜满足项目总防护人口的掩蔽需求。6.4.2区级(含)以上行政机关和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重要厂矿企业以及列入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结合配建一等人员掩蔽所。6.4.3人员掩蔽工程宜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L不宜大于

22、200m,当项目室外场地较平整,且竖向高差H不大于169m时,其服务半径L应符合公式(1)要求。(L+1.38H)K500.(1)式中:L服务半径,指地面建筑物外轮廓线与为该建筑物人员服务的人员掩蔽工程外轮廓线两者的最近水平直线距离,单位为米(m);H竖向高差,指地面建筑物最高层楼地面与为该建筑物人员服务的人员掩蔽工程楼地面之间的垂直高差,单位为米(m);K安全系数,取1.15。注:人员下楼梯垂直方向速度取0.60m/s,人员水平地面行进速度取0.83m/s,两者比值取1.38。6.5配套工程6.5.1人防物资库226.5.1.2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档案馆等具备物资存放功能的建筑,

23、可配建人防物资库。6.5.1.3人防物资库宜设置在交通便利部位,且宜与附近人员掩蔽工程相连通。6.5.2战时电站6.5.2.1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固定电站;街道级指挥所、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260.7m/kW,固定电站不宜少于0.8m/kW。6.5.3.1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应设置在建筑物顶层,面积不应小于10m。DB4401/T24220246.5.2.2移动电站、固定电站的建筑面积可按柴油发电机组的总容量计算,其中:移动电站不宜少于226.5.2.3固定电站宜设置为区域电站。6.5.2.4区域电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a)靠近负荷中心;b)具有较好的交通运输条件;c)具有较好

24、的管线进出条件。6.5.2.5区域电站的供电半径不宜大于500m。6.5.3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26.5.3.2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的布点应结合项目的地形地貌、建筑空间形态和警报音响覆盖半径等条件设计。6.5.4其他配套工程6.5.4.1分级控制规模一类的项目宜配建食品站。6.5.4.2分级控制规模一类的项目且其地下水源水质有保障的,宜配建区域供水站。6.5.4.3结合城市新建血站配建人防血库。7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内容和要求7.1规划说明7.1.1规划说明章节规划说明章节如下:a)项目概况;b)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总则;c)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d)结论与建议。7.1.2规划说明基本内容规划说明基本内容

25、如下:a)项目概况: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性质、建设规模;2)项目规划背景:项目提出的原因;3)人防工程现状:规划范围内已建、在建人防工程的情况;4)项目建设时序:说明各建筑物及人防工程建设时序、预计竣工时间;5)相关规划简析:简析所涉及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6)周边设施现状:对本项目规划有影响的周边人防设施和市政管线的情况。b)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总则:1)规划范围;2)规划依据;3)规划原则;7DB4401/T24220244)规划目标;5)规划期限;6)规划思路。c)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1)应建人防面积计算:当项目内的地块无法精确计算

26、应建人防面积时,可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估算,其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可结合5.1.2、5.1.3规定并参照附录C估算;项目存在分期建设的,应确定各期的应建人防面积,再汇总形成应建人防面积计(估)算表(见附录D表D.1);2)防护人口测算:按照第5章的规定测算防护人口,形成设计容纳人数和防护人口测算一览表(见附录D表D.2);3)战时需求预测:按照第6章的规定,提出本项目配建各类人防工程(含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的需求预测,宜通过合理选取人员掩蔽工程掩蔽人数与建筑面积关系(见表A.1)的二等人员掩蔽所人均建筑面积和各类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取值区间(见附录E表E.1)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来满足人防工程功能配套

27、的要求;4)各类功能规划:根据战时需求预测,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形成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汇总表(见附录D表D.3),如项目存在分期建设的,通过人防工程分期建设规划设计平衡表(见附录D表D.4)复核。d)结论与建议:1)规划成果总结:从应建人防面积落实、战时需求满足、战时功能配套、防护体系完善等方面进行总结;2)规划实施要点:对人防工程的设计、建设提出建议,明确规划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7.2规划附图7.2.1规划附图由下列规划图件组成:a)地块人防基础信息图;b)建设分期示意图;c)指挥工程规划图;d)医疗救护工程规划图;e)防空专业队工程规划图;f)人员掩蔽工程规划图;g)配套工程规划图;h)战时

28、电站规划图;i)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规划图;j)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7.2.2规划附图的基本内容如下:a)地块人防基础信息图:在规划地块编码图上明确各地块的应建人防面积和防护人口;b)建设分期示意图:分期建设的各期范围划分;c)指挥工程规划图:绘制指挥工程的规划建设位置,标注战术技术指标;d)医疗救护工程规划图:绘制医疗救护工程的规划建设位置和服务范围,标注服务半径和战术技术指标;e)防空专业队工程规划图:绘制防空专业队工程的规划建设位置,标注战术技术指标;f)人员掩蔽工程规划图:绘制人员掩蔽工程的规划建设位置、服务范围,标注其服务半径、战术技术指标和进入人防工程的掩蔽路线;8DB4401

29、/T2422024g)配套工程规划图:绘制各种配套工程(含应急物资掩蔽部)的规划建设位置,标注战术技术指标;h)战时电站规划图:绘制战时电站的规划建设位置,标注战术技术指标,属于区域电站的,应明确区域电站所服务的规划范围内的对象和临战时供电电缆敷设规划路径,并标注规划路径的总长度,如有多座战时电站的,应附表列明各座战时电站容量等指标;i)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规划图:标示设置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的建筑物,标注警报音响覆盖半径;j)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绘制各个人防工程(含既有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兼顾人防)的建设位置,标注各个人防工程的战术技术指标,对于分级控制规模一类的项目,可增设规划组团或规划单

30、元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7.2.3其他可增加的图件如下:a)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引用的相关规划附图;b)项目周边现状人防设施分布图;c)项目周边现状市政管线分布图;d)早期人防工事分布图;e)人防工程竖向规划图。9DB4401/T2422024附录A(规范性)条文说明A.1主要内容本文件第4章主要对城市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的条件、分级、时机和原则等提出规定;第5章系项目防护人口的测算方法及规定;第6章系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原则,结合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分级控制规模、应建人防面积和防护人口等要素,提出项目配置各类人防工程的规定;第7章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的内容、格

31、式和深度等提出要求。A.2范围本文件出现的“民用建筑”,其范畴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民防空相关规定执行。A.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所提的应建人防面积,包含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规划范围内涉及单建地下空间应当兼顾人防的面积。A.4基本规定A.4.1不在4.1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城市民用建筑项目,但按广州市相关规定、人防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建设单位自身需要而组织编制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本文件的相关规定。2023年3月3日施行的广州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规定了统筹建设的项目或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20000m2的项目,应当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考虑到项目前期应建防空地下室

32、面积可能难以精确计算,故从可操作性考虑,本文件采用计容建筑面积指标值来界定是否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按广州市多年来的统计数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基本落在计容建筑面积的4%11%区间,如取6.67%估算,计容建筑面积300000m2的项目,其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约为20000m2,此人防工程建设规模一般包含多种战时功能,防护人口规模也较大,开展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是有必要的。A.4.2城市民用建筑项目结合其应建人防面积指标值来配建各类人防工程,故本文件采用应建人防面积作为分级控制规模的划分标准。对应表1,按照占比6.67%估算计容建筑面积约为:一类1500000m2、二类750000m21

33、500000m2(含)、三类300000m2750000m2(含)、四类300000m2;按照人均计容建筑面积30m2测算人口,其人口规模约为:一类50000人、二类25000人50000人(含)、三类10000人25000人(含)、四类10000人。A.4.3不少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方基于各种原因提出将前期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统筹于后期建设的诉求,其中存在一些项目受场地(规划、设计)等因素的限制不适合在前期修建防空地下室、一些项目某建设分期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与人民防空保障需求不相匹配等情况。基于这些实际,遵循安全、经济、合理原则,在符合本文件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允许各建设分期的防空地下室统筹建

34、设,但尚应符合广州市其他相关规定。A.4.4本文件4.6的提出,是针对已实施建设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a)人防工程配建指标不满足防护人口的保障需求;b)人防工程布局不合理。10A.5.2.1居住用地规划居住人口可按人均31.25m地面计容建筑面积计算。DB4401/T2422024A.4.5本文件4.7提出的顶板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地下空间楼层,系根据GB500382005,3.2.15的要求而提出的。A.4.6本文件4.8提出的复式机动车库,系指室内有车道、有驾驶员进出的机械式机动车库。4.8的规定不适用地下空间兼顾人防。A.4.7地下空间兼顾人防的建设位置、应建人防面积、战时功能、掩蔽指标等可按本文件的要求纳入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A.5防护人口A.5.1一般规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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