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50项检查重点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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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50项检查重点要点一、各级党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1.各级党委是否自觉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是否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是否制定党委常委会成员2022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2.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否定期主持召开常委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听取安全生产汇报,研究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安全生产重大问题。3.是否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开展考核评价,并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体系;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安委

2、会相关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综合考核述职内容。4.是否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5.各级政府是否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是否制定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2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6.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定期召开常务会议和安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主动协调跨地区、跨区域安全生产工作。7.其他领导干部是否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8.各地是否持续推进市、县安委办实体化运作,确保机构、编制、领导职数按要求配备到位;是

3、否按照省委编办关于加强安委办工作力量配备的要求,推动辖区内省级以上开发区安委办参照执行。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9.是否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制定并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任务清单。10.是否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职能交叉以及新业态风险的安全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漏洞。11.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完善本部门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12,是否推动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等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抓实全链条安全监管。13.是否对关系安全生产但是已经下放的事项开展评估。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

4、情况14.是否追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不履行职责的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追究主要领导责任。15.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6.是否及时组织开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确保责任追究到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17.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18.是否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19.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行业禁入相

5、关规定。20.是否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是否存在“挂名矿长”等弄虚作假手段逃避安全责任的现象。 五、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21.各地、各有关部门是否落实关于深化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意见,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燃气两个集中整治,推动40项重点任务有效落实。22.是否列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是否按规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对拒不整改的是否停产停工、追究刑责;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并推动协调解决。23.是否严厉查处人员密集场所封闭安全出口、封闭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六、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把守情况24.各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完

6、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是否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情况。25.是否强化安全生产源头防控,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并严格安全许可条件;是否按序时进度推进化工园区(集中区)“十有两禁”整治提升工作。26.是否擅自降低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高危项目、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门槛。七、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27.各有关部门是否严厉查处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28.是否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资质方责任。29.国企总部是否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惩处。八、劳动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30.生产经营单位

7、是否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危险岗位是否严控劳务派遣员工数量。31.各有关部门是否对违法用工情况较突出的行业领域部署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国企在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上是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32.是否深入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是否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九、“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33.各地、各有关部门是否针对重点行业领域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是否采取精准措施严厉打击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运营等各种典型非法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依规从重惩处顶

8、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34.是否加大对打非治违的曝光警示力度,是否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发挥威慑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35.是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严厉查处“猫鼠一家”等腐败行为。 十、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36.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时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是否存在以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是否对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合并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是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7.是否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确定市县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并明确重点检查企业。38.各有关部门执法中是否综合采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组织实施联

9、合执法;是否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推进异地交叉检查,是否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39.对关停的矿山是否采取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等措施。十一、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40.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监管力量是否能够承担监管任务,是否存在层层下放执法责任等行为,是否简单撤并安全执法队伍。41.是否按要求在市级组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在各县(市、区)组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标准建设。42.是否加强专业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各级财政支持。十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情况

10、43.是否持续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和奖励资金,是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不断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44.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是否依法保护举报人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十三、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45.是否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是否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6.是否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并在必要时提级调查。47.是否将瞒报、谎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十四、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48.各地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是否根据当前形

11、势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49.是否能够处理好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的关系,及时对特困行业纾困解难保障安全管理;是否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是否做好各类事故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50.是否加强集中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各类防疫场所建筑质量、消防、电气安全管理。附:关于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明确关于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明确1.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于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而言有所不同。3.根据

1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4.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5.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6.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7.非公司制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

13、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实际控制人,通常指虽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也是企业实际控制人。8.一些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实际控制人,他们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有最终的决策权。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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