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CEA 0059-2024 电梯产品型式检验认证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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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140.90CCS Q 78中 国 电 梯 协 会 标 准T/CEA 00592024电梯产品型式检验认证实施规范Implement specifications of type inspectioncertification for Elevator2024-02-05 发布2024-07-01 实施中 国 电梯协会 发 布T/CEA 00592024目 次前 言 II引 言 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认证总则 24.1 认证机构 24.2 公正性 24.3 保密性 24.4 认证产品目录 35 电梯产品的符合性 45.1 电梯产品的符合性推定 4

2、5.2 认证程序 4附录 A (资料性) 电梯部件的型式检验 8附录 B (资料性) 电梯整机的型式检验 11IT/CEA 00592024前 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电梯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 建研机械检验检测(北京)有限公司(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本文件参加起草单位: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投 资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

3、限公司、奥的斯机电电 梯有限公司、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山检测院、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蒂升电梯(上海) 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东南电 梯股份有限公司、沃克斯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南 通昌荣机电有限公司、沈阳蓝光新一代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广东广菱电梯有限公司、 宁波力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申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歌拉瑞电梯股份 有限公司、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特雷卡依合斯上海有限公司、康力电 梯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

4、要起草人:李刚、耿建、杨磊、葛晓东、张新伟、闫世贤、许林荣、王刚、杨剑煌、雷勇 利、许志强、简佳辉、郑德志、马星、蔡峥嵘、徐培根、闵传宏、张敏敏、孙晓其、蔡卫东、法乃光、 胡德宏、徐伟华、胡凯亮、柳源源、郎月、孙海东、王成华、王国强、王世超、吴志学。本文件于 2024 年首次发布。IIT/CEA 00592024引 言电梯产品型式检验认证以保护使用者的公共利益、保护相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为目的,促进电梯市 场的公平竞争,解决市场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需求方对认证对象的信任为基本任务。运用 型式检验验证和有效性保障技术,通过认证和公示性证明等活动,向消费者传递客观公正、专业权威的 质量、能

5、力、信用等信息,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感和认同感。本文件目的是指导电梯产品制造单位和认证机构有效实施电梯产品型式检验认证,包括申请、认证、 监督、复评等过程而制订。IIIT/CEA 00592024电梯产品型式检验认证实施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开展电梯产品型式检验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要求,以及认证产品范围、认证程序、认 证流程的要求,为电梯产品型式检验认证实施提供指南。本文件适用于认证机构开展电梯产品认证工作, 也可以用于电梯产品制造单位进行产品自我符合 性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6、;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T 27023 第三方认证制度中标准符合性的表示方法GB/T 27030 合格评定 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GB/T 27065 符合性评价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GB/T 27067 符合性评价 产品认证基础和产品认证方案指南3 术语和定义GB/T 7024 和 GB/T 27067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认证机构 certification body型式检验机构经适用的政府机构、部门或其他权威机构许可、授权或批准的实体,以评定和认证产品

7、符合国家有 关产品的法律法规要求和适用标准。3.2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经批准的机构验证产品是否符合所适用于该产品涉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过程。3.3认证程序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验证电梯产品满足相关电梯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的过程。1T/CEA 005920244 认证总则4.1 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符合GB/T 27065的要求,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认证机构的认证实施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并 符合4.2和4.3的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4

8、.2 公正性4.2.1 公正性概述4.2.1.1 公正性是由若干部分组成的要素,这些组成部分被认为是实施认证的机构或个人的基本素质。 这些部分包括:a) 以客观且无偏见的方式实施认证活动;b) 识别已存在和潜在的利益冲突,且对其主动管理以确保客观;c) 认证机构和从事认证活动的个人, 独立于与认证活动的结果有利益关系的任何其他组织或个 人;d) 意识到实施认证活动以及做出认证决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2.1.2 开展认证活动时,为增加认证活动在市场上的信任、信心和价值,重要的是: a) 保持客观性;b) 识别, 管理,减轻和避免利益冲突;c) 确保独立性。4.2.2 公正性原则4.2.2.

9、1 公正性是实际存在着的并被感知到的客观性。客观性应理解为利益冲突不存在或已解决,不会 对机构的活动产生不利影响。4.2.2.2 公正性的特点可表现在以下一个或多个方面:客观独立、中立、公平、思想开放、不偏不倚、 不受他人影响、平衡、无利益冲突、无偏见、无歧视。4.2.3 公正性要求4.2.3.1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认证实施活动应具有公正性。4.2.3.2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的公正性负责,且不允许来自商业、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压力影响其公正性。 4.2.3.3 认证机构应持续不断地识别其公正性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源于其自身的活动或各种关系, 或者源于其工作人员的各种关系。然而,这些关系并不一定都会

10、对机构的公正性产生风险。4.2.3.4 如果机构识别出公正性的某类风险,则机构应能够证明其如何消除或最大限度降低此类风险。 4.2.3.5 认证机构应从组织结构和管理上保证认证活动的公正性。机构应建立一套均衡各利益相关方 的机制,包括如下内容:a) 制定与公正性有关的原则和政策;b) 消除商业或其他因素阻碍一致客观地开展认证活动的任何倾向;2T/CEA 00592024c) 对影响认证活动公正性的事宜(包括公众认知)提出建议。4.3 保密性4.3.1 保密性原则a) 为保证认证有效进行而获得的认证所需信息,认证机构应提供保密性信息不被泄露的信任; b) 所有的组织和个人对其提供的任何专属信息有

11、权要求受到保护;c) 在认证活动中对符合要求的有关信息保密和公开之间均衡性进行管理,能提升相关方的信任 和对认证活动价值的认同。4.3.2 保密性要求a) 认证机构应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对在实施认证活动中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承担管理 责任。认证机构应对将要在公开场合发布的信息事先通知客户;除非是客户公开的信息或认证 机构与客户达成了一致(如:对投诉做出的回应)的信息,其他所有信息都被认为是专有信息, 应予以保密;b) 当认证机构依据法律要求或合约安排授权发布保密信息时,除非法律禁止,应将所公开的信息 通知相关的客户或个人;c) 认证机构从客户以外的渠道(如投诉人,监管机构)获得的有关客户的

12、信息应作为保密信息管 理。4.4 认证产品目录4.4.1 电梯整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a)曳引驱动乘客电梯;b)防爆电梯;c)液压电梯;d)家用电梯;e)曳引驱动载货电梯;f)强制驱动载货电梯;g)杂物电梯;h)自动扶梯;i)自动人行道。4.4.2 电梯部件产品。包括但不限于:a) 限速器;b) 安全钳;c) 缓冲器;d) 驱动主机;e)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f)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3T/CEA 00592024g)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h) 门系统(层门、轿门、门机、门锁装置等);i)绳头组合;j)控制柜;k)轿厢;l)悬挂装置;m)补偿装置;n)导向装置;

13、o)应急救援装置;p)储能节能装置;q) 链条(主驱动链、梯级链、扶手驱动链等);r) 桁架;s) 承载面板(梯级、踏板、胶带、梳齿板、梳齿支撑板、楼层板等);t) 滚轮;u) 附加制动器;v) 扶手带;w) 出入口保护装置;x) 液压系统部件(液压泵、限速切断阀、液压缸等)。5 电梯产品的符合性5.1 电梯产品的符合性推定5.1.1 电梯整机和部件符合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应视为符合这些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中规定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5.1.2 电梯整机和部件的符合性认定可以通过使用指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来推定,这些标准和安全 技术规范被官方文件指定,以涵盖适用于有关电梯整机和部件

14、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这些标准反映了 采标时普遍认可的成熟技术。5.1.3 推荐性的电梯标准,应被视为满足这些标准所涵盖的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的方法之一。但是,电梯整机和部件满足旨在符合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的标准,当这些标准已被电梯安 全技术规范指定时,符合这些标准的就应当可以认定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5.1.4 为了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适用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电梯整机和部件制造单位也可自主决 定使用其他标准和技术规范,或者采用不同于指定标准的替代解决方案。为了满足电梯安全技术规范或 指定标准中没有涵盖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或者采用不同于指定标准的解决方案,应按照认证程序对

15、 该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估。风险评估要求其所选择的解决方案应能达到指定标准所规定的同等安全水平。5.2 认证程序5.2.1 概述电梯产品型式检验认证方式对于电梯部件来说涉及产品的设计阶段和/或生产阶段,对于电梯整机4T/CEA 00592024 来说涉及产品的设计阶段。一般来说,产品在设计阶段和生产阶段都要根据相应的认证方式进行认证。5.2.2 电梯产品的型式检验5.2.2.1 认证基于:a) 电梯整机和部件制造单位的内部设计和生产控制活动;b) 第三方型式检验结合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内部设计控制活动;c) 第三方型式检验或设计审查与生产质量保证制度相结合。5.2.2.2 在本文件中, 电梯部件的型

16、式检验见附录A, 电梯整机型式检验见附录B。5.2.3 电梯产品型式检验认证流程5.2.3.1 认证申请申请认证需要使用认证机构提供的专用表格, 并按A.3和B.3准备申请材料。申请表或申请材料中应明确电梯产品制造单位提出认证的产品或产品组, 并且这些产品或产品组 应是在产品认证方案中所确定的。认证机构在收到填好的申请表或申请材料后,需要时,向电梯产品制造单位提供预计完成产品初始 评审所需要的时间,并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核,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应通知 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 文件齐全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5.2.3.2 认证受理和初始评审在确认接受申请

17、以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产品认证方案(按GB/T 27067编制),为电梯产品制造单 位就初始评审进行必要的安排。认证机构对认证方案中包括的全部活动负责,这些活动包括取样、型式检验、生产过程或质量体系 评审和获证产品的监督。认证机构根据产品认证方案可以接受已有的合格评定结果。认证机构应当将初始评审和检测的结果通知电梯产品制造单位。如果认证机构确定认证要求未被全部满足,应当将不符合要求的方面通知电梯产品制造单位。如果电梯产品制造单位能够表明在规定的时限内已采取了纠正措施,并满足了全部要求,则认证机 构应当仅重复初始评审和检测必要部分。5.2.3.3 生产过程和质量体系的评审按照产品认证方案(按GB

18、/T 27067编制)对电梯产品制造单位的生产过程或质量体系进行评审构成 初始评审的一部分。认证机构的评审活动中应当能获得所有与认证相关的质量体系实施的记录。电梯产品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在其质量体系中明确规定对认证机构应负的责任。可指定一个人员与 认证机构保持联系,就履行其技术工作职责而言,此人要独立于生产管理, 并具有相应的能力。5.2.3.4 型式检验检测和检验的抽样依据产品认证方案(按GB/T 27067编制)进行。5T/CEA 00592024样品应当是整个生产线或被认证的产品组中具有代表性的,所使用的配件应当与生产中使用的配 件相同,样品应当用日常使用的生产设备进行制造, 并按生产工艺流

19、程确定的方法进行装配。如果检测是在原型样品上进行的,适当时, 则应当在批量生产样品上进行确认检测或检验。 初始检测应当按照适用的标准或要求以及产品认证方案来进行。5.2.3.5 认证复核应当通过确定生产过程、初始评审结果和初始检测结果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来进行评价。结论可分 为以下三种情况:a) 现场检查通过;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样品(或样机)检测均通过,且现场 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b) 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工厂质量体系通过,工厂保证能力和样品(或样机)发现存在一般 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整改,整改后报认证机构书面资料验证通过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c) 现场检查不通过;工厂质量

20、体系检查未通过或工厂保证能力和样品(或样机)检查发现存在系 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现场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5.2.3.6 认证决定当完成评价(复核)后,应当对其符合性做出决定。作为决定的结果,其符合性表述可以采取报告、 声明、证书或标志的形式, 以此来传递满足规定要求的保证信息。5.2.3.7 许可在做出认证决定后, 认证机构应当向电梯产品制造单位提供认证决定和需电梯产品制造单位签署 的许可协议。当许可协议签署后,认证机构应当授予许可。注:如果许可协议提出的条款已包含在申请表中,则“许可协议”不是必须的。该协议应当明确报告、声明、证书或标志的使用条件, 并制定误用情况下的处理规则。5.

21、2.3.8 认证证书和标志按GB/T 27023和GB/T 27030, 符合性证书或符合性标志应当便于识别, 同时至少应当: a) 具备所有权性质,其构成和使用受法律保护;b) 采用编码或其他设计方式, 以便发现伪造或其他形式的误用;c) 不得转用到其他产品上。符合性标志应当直接施加到每一个单独的产品上,当该产品的尺寸或产品类型不允许时,标志可以 施加到销售产品的包装上。5.2.3.9 监督认证机构应当以相关标准的要求和产品认证方案的要素或要求为基础对产品实施监督。认证机构 应当以产品认证方案的相关要求为基础对生产过程或质量体系实施监督。原则上企业获许可8个月后即 可安排监督,每次监督时间间

22、隔不超过1年,认证机构可依照产品认证方案接受现有的合格评定结果。6T/CEA 00592024在某些情况下,监督可不必重复初始评定的全部要素。这种安排适用于客户定制产品和初始检测非 常复杂或样品非常昂贵的情况。此时,监督可仅以检验为基础,或结合更简单的识别性检测,以保证产 品与被检测的样品一致,这样的识别性检测应当在产品认证方案中描述。应当将监督结果通知给电梯产品制造单位。电梯产品制造单位应当将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的产品、生产过程或质量体系的预期变更的情况通 知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这些变更是否需要再次初始检测和评审,或进行其他的进一步调查。对 于这种情况,被许可方在接到认证机构相应通知之前

23、, 不允许交付变更后的产品。电梯产品制造单位应当保持与许可覆盖的产品有关的所有投诉和处置的记录, 在认证机构有需求 时提供。5.2.3.10 复评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证书的有效性通过定期监督来保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如需继续持证, 可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交复评换证申请。5.2.3.11 认证范围的扩大电梯产品制造单位希望将认证范围扩大到与已获证产品具有相同要求的附加产品类型或型号时, 应当使用认证机构提供的专用表格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在这样的情况下,认证机构可以决定不进行生 产过程或质量体系的评审,而要求提供扩展类型产品的检测样品,以确定这些样品符合特定要求,如果 检测合格, 则可扩大认

24、证范围, 并修改许可协议。如果电梯产品制造单位希望就另外的产品类型提出认证申请,但这些产品与已获证产品具有不同 的规定要求,或者如果希望将认证扩大到原许可未覆盖的制造场地中,则必须对原有申请程序中未覆盖 到的新增部分进行补充评审。7T/CEA 00592024附 录 A(资料性)电梯部件的型式检验A.1 概述A.1.1 型式检验是电梯部件设计阶段和/或生产阶段的认证程序之一。A.1.2 认证机构实施A.6.2.2和A.6.2.3时,经制造单位书面同意后,可将电梯部件制造单位提供的机 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认证机构。颁发型式检验证书的认证机构可将“证书”与其他支持文件(例如测 试报告和技术评估报告

25、)区分开。如果其他认证机构要求提供型式检验证书的副本,则只能提供“证书” 及其附录。如果要求提供额外信息,则在向其他认证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提供此类信息之前,需要征 得电梯部件制造单位的书面同意。A.2 评定范围A.2.1 型式检验是认证程序的一部分,认证机构检查电梯部件的技术设计,并验证和证明电梯部件的 技术设计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适用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以确保电梯设计中能够正确使用 并在设计上满足这些要求。A.2.2 型式检验申请可由电梯部件制造单位或其全权代表向单一认证机构提出。A.3 申请内容电梯部件型式检验认证的申请资料包括:a) 制造单位的名称、住所和制造地址, 如果申请

26、是由全权代表提出的,还包含其名称和住所; b) 未向其他认证机构提出相同申请的书面声明;c) 技术文件;d) 电梯部件的代表性样品或检验地点的详细信息;如果需要,认证机构可以要求提供更多的样品 以执行测试方案;e) 技术设计解决方案充分性的证明; 包括相关标准或者在无相关统一标准或标准未完全适用的 情况下使用的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支持证据可包括制造单位自有实验室或第三方实验室根据 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的检验检测结果;f) 制造单位持有的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许可证(如果有);g) 制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登记表;h) 制造单位主要检测设备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A.4 技术文件A.4.1 通过

27、技术文件就能够评定电梯部件是否符合适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中基本健康及安全要求。 技术文件包括对风险的充分分析和评估及措施, 且需要具体说明与评定有关的适用要求和涵盖电梯部 件的设计、制造和操作。A.4.2 技术文件在适用的情况下包含以下内容:a) 对电梯部件的描述,包括其使用范围(特别是速度、载荷和功率的可能限制)和条件(特别是8T/CEA 00592024爆炸性环境和接触这些部件的气体或气候条件);b) 设计和制造图纸、图表;c) 理解这些图纸和图表所必需的说明;d) 已在安全技术规范内全文或部分引用的相关标准清单,如果这些标准不适用,则说明为使电梯 部件符合A.2.1所述条件而采用的解决方

28、案,包括应用的其他相关技术规范清单。在部分适用 相关标准时,技术文件具体说明已应用的部分;e) 设计计算文件;f) 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g) 在生产阶段采取的措施,确保系列生产的电梯部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所规定的功能特 性与安全特性要求;A.5 认证机构进行的认证工作内容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内容包括:a) 审查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 以评定电梯部件技术设计的充分性;b) 确认进行电梯部件型式检验的地点;c) 检查样品是否按照技术文件制造,并确定按照相关协调标准的适用规定设计的基本部分,以及 按照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设计的部分;d) 进行适当的检验和检测,以确定电梯部件制造单位选择应用相关协调标

29、准的规定时,是否正确 应用了这些标准;e) 进行适当的检验和检测,如果没采用相关协调标准的规定,以确定制造单位采用的解决方案是 否使电梯的部件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f) 编制评定报告,记录所进行的检验、验证和检测及其结果;认证机构在制造单位同意的情况下, 可完整或部分地发布该报告的内容;g) 电梯部件符合适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中基本健康及安全要求的, 向制造单位出具型式检验 证书;该证书包含制造单位的名称、住所和制造地址、型式检验的结论、证书的任何有效性条 件以及识别核准型号所需的细节;h) 型式检验证书可能附有一个或多个附录;i) 型式式检验证书及其附录包含所

30、有必要的信息, 以便在后期检查期间评定电梯部件与核准型 号的符合性;j) 不符合适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中基本健康及安全要求的,拒绝出具型式检验证书,并通知电 梯部件制造单位, 说明拒绝的详细理由;k) 自该证书颁发之日起10年内保存各类检验证书、附录和补充文件以及技术文件和评定报告的 复印件(或电子文件);l) 随时了解已认可产品技术状态的任何变化, 如发现这些变化表明批准的型号可能不再符合电 梯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时, 需要及时确定此类技术设计更改是 否需要进一步调查。如果是, 需要通知电梯部件制造单位。A.6 制造单位和认证机构的义务9T/CEA 00592024A

31、.6.1 制造单位A.6.1.1 电梯部件制造单位需要告知认证机构对核准型号电梯部件的变更情况,包括原技术文件中未 标明的变更,这些变更可能对电梯部件与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的符 合性或型式检验证书有效性的影响。A.6.1.2 制造单位需要在电梯部件投放市场后10年内,将型式检验证书的副本(包括补充证书和附录) 保存在技术文件中。A.6.2 认证机构A.6.2.1 认证机构需要检查变更情况,并告知电梯部件制造单位型式检验证书是否有效,或者是否需要 进一步检查、验证或测试。认证机构酌情对原型式检验证书进行补充、修改或要求提交新的型式检验申 请。A.6.2.2 认证机构需

32、要向电梯监管部门通报有关其颁发或撤销的型式检验证书及其补充证书的任何内 容, 并定期或应要求提供此类证书的清单以及拒绝、暂停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的任何补充。A.6.2.3 认证机构需要向其他认证机构通报其拒绝、撤回、暂停或限制的各类检验证书及其补充内容, 并应要求向其他认证机构通报已颁发的此类证书和补充证书。10T/CEA 00592024附 录 B(资料性)电梯整机的型式检验B.1 概述B.1.1 型式检验是电梯设计阶段的认证程序之一。B.1.2 附录B.3 d)与设计为3层或3层以上的电梯设计相关。B.1.3 认证机构实施B.6.2.2和B.6.2.3时,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将电

33、梯整机制造单 位提供的保密信息披露给其他认证机构。颁发型式检验证书的认证机构可将“证书”及其附录与其他 支持文件(如试验报告和技术评估报告)区分开。如果其他认证机构要求提供型式检验证书的副本,则 只能提供“证书”及其附录。如果要求提供额外信息,则在向其他认证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提供此类 信息之前, 需要获得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书面同意。B.2 评定范围B.2.1 型式检验是认证程序的一部分,认证机构检查样机的技术设计,或者检查申请规格型号的样机, 并验证和证明样机技术设计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中规定的适用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B.2.2 电梯型式检验包括对完整电梯的代表性样机的检查。B.2.3

34、 型式检验申请可由电梯整机制造单位或其全权代表向单一认证机构提出。B.3 申请内容电梯整机型式检验认证的申请资料包括:a) 制造单位的名称、住所和制造地址; 如果申请由全权代表提出,还包括其名称和住所; b) 未向其他认证机构提出相同申请的书面声明;c) 技术文件;d) 可检查样机位置的详细信息; 垂直电梯能够至少服务三个楼层(顶部、中间和底部);e) 技术设计解决方案充分性的证明; 包括相关标准或者在无相关统一标准或标准未完全适用的 情况下使用的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支持证据可包括制造单位自有实验室或第三方实验室根据 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的检验检测结果;f) 制造单位持有的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许

35、可证(如果有);g) 制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登记表;h) 制造单位主要检测设备登记表及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B.4 技术文件B.4.1 技术文件就能够评定电梯与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中基本健康及安全要求的符合性。B.4.2 技术文件在适用的情况下包含以下内容:样机的描述清楚地表明样机规格型号、配置及所有允许的变化。a) 设计和制造图纸、图表;b) 理解这些图纸和图表以及电梯操作所必需的说明;11T/CEA 00592024c) 需考虑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的清单;d) 已在安全技术规范内全文或部分引用的相关标准清单,如果这些标准不适用,则说明为满足电 梯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所采用的解

36、决办法,包括应用的其他相关技术规范清单; 在部分适用相关标准时,技术文件具体说明已应用的部分;e) 电梯采用的部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f) 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设计计算文件;g) 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h) 电梯随机文件附带的说明副本,包含:1) 说明包含正常使用所需的计划和图表, 以及与保养、检查、维修、定期检查和救援行动有 关的说明;2) 可以记录维修和定期检查的日志。i) 在安装阶段所采取的措施, 确保系列生产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所规定的基本健康 及安全要求。B.5 认证机构进行的认证工作内容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内容包括:a) 审查技术文件和证明证据文件, 以评定样机技术设计的充分性

37、;b) 确认进行电梯样机型式检验的地点;c) 检查样机是否按照技术文件制造的,并确定按照相关协调标准的适用规定设计的基本部分,以 及按照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设计的部分;d) 进行适当的检验和检测,以确定电梯整机制造单位选择应用相关协调标准的规定时,是否正确 应用了这些标准;e) 进行适当的检验和检测,如果没采用相关协调标准的规定,以确定电梯整机制造单位采用的解 决方案应用其他相关的技术规范是否符合相应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的电梯安全技术规范;f) 编制评定报告,记录所进行的检查、验证和测试结果;认证机构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情 况下,可完整或部分地公布该报告的内容;g) 符合有关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

38、定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的, 向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出具型式检 验证书;该证书包含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名称、住所和制造地址、型式检验的结论、证书的任 何有效性条件以及识别核准型号所需的细节;h) 型式检验证书可能附有一个或多个附录;i) 型式检验证书及其附录包含所有必要的信息, 以便在后期检查期间评定电梯与已核准型号电 梯的符合性;j) 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基本健康安全要求的,当拒绝出具型式检验证书,并通知电梯 整机制造单位,说明拒绝的详细理由;k) 自该证书颁发之日起10年内保存各类检验证书、附录和补充文件以及技术文件和评定报告的 复印件(或电子文件);l) 随时了解已认可产品技术状态的任何

39、变化, 如发现这些变化表明批准的型号可能不再符合电 梯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时, 需要及时确定此类技术设计更改是否需要12T/CEA 00592024进一步调查; 如果是, 需要通知电梯整机制造单位。B.6 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和认证机构的义务B.6.1 电梯整机制造单位B.6.1.1 电梯整机制造单位需要告知认证机构对核准型号电梯设计的修改情况,包括原技术文件中未 标明的变更,这些修改可能对电梯整机与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的符 合性或型式检验证书有效性的影响。B.6.1.2 电梯整机制造单位需要在电梯投放市场后10年内,将型式检验证书的副本(包括补充证书

40、和附 录)保存在技术文件中。B.6.2 认证机构B.6.2.1 认证机构需要检查变更情况,并告知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型式检验证书是否有效,或者是否需要 进一步检查、验证或测试。认证机构酌情对原型式检验证书进行补充、修改或要求提交新的型式检验申 请。B.6.2.2 认证机构需要向电梯监管部门通报有关其颁发或撤销的型式检验证书及其补充证书的任何内 容, 并定期或应要求提供此类证书的清单以及拒绝、暂停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的任何补充。B.6.2.3 认证机构需要向其他认证机构通报其拒绝、撤回、暂停或限制的各类检验证书及其补充内容, 并应要求向其他认证机构通报已颁发的此类证书和补充证书。13T/CEA 005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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