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9-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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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16522012 代替 GB 11652-198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working safety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2012 -07 -31发布2012 - 09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GB 116522012前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替代GB 11652-1989。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的原则编写。本标准共分13

2、章和1个附录。与GB 11652-1989相比,对适用范围、烟火药制造、产品制作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主要差异如下:将原标准名称中的“劳动”修改为“作业”,定名为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将标准适用范围从仅限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扩大到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更科学地界定了几个重要术语的定义,增加了效果件的定义。增加了药物混合时药量的控制和黑火药制造的规定,完善了烟火药的干燥散热和收取包装等安全技术要求。考虑了不同生产工序药物定量有规律衔接和现实生产情况,确定了各生产工序的药物定量,对礼花弹装球和烟花组装的定量作了较大修改。增加了爆竹插引与封口安全技术要求。完善了烘房的安全技术要求。将“

3、设备与维修”修改为“设备及设备安装、使用、维修”,并根据现实与发展的需要,作了较大的调整和增补。完善了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求内容。增加了一般性规定、引火线制作、危险性废弃物处置三章。此外,本标准把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作为资料性附录(附录A),以便对照查阅。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8)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轻工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江西李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浏阳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庆泰烟花有限公司、湖南景泰烟花有限公司、浏阳集里出口礼花厂、河北蠡县德茂花炮厂、浙江桐庐县花

4、炮厂、山东夏津县鲁阳花炮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茶香、宋汉文、刘宁、黎仲畦、罗建社、刘春文、蔺传球、李金明、孙仕定、刘捷光、肖湘杰、赵伟平、范志宇、杜元金、危成焰、刘刚、姜锡松、卢荣秋、赵政。本标准所代替版本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GB 11652-1989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目次 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一般性规定25 烟火药制造及裸药效果件制作36 引火线(含效果引线)制作77 产品制作88 设备及设备安装、使用、维修119 装卸、运输、储存1210 生产经营条件和环境1511 劳动防护用品1612 人员要求1613 危险性废弃物处置16附录A (资料性附

5、录) 生产工艺流程图.1840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在烟花爆竹生产、研制、储存、装卸、企业内运输、燃放试验及危险性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作业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626 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GB 4064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T 8196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

6、 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GB 24284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 50161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AQ 4111 烟花爆竹作业场所机械电器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烟火药 gunpowder主要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组成的,燃烧、爆炸时能产生光、声、色、烟雾、气体等效果的混合物。3.2黑火药 black gunpowder用硝酸钾、炭粉和硫磺或用硝酸钾和炭粉为原材料制成的一种烟火药。3.3效果件 effect parts通过工艺制作形成的烟火药或含有烟火药的单个形体(包括药

7、粒、药柱、药块、药包、药球、效果内筒、效果引线等),分为裸药效果件和非裸药效果件。3.4非裸药效果件 non-exposure gunpowder effect parts用壳体将烟火药紧密包装后的效果件。3.5工房 workshop烟花爆竹生产作业的厂房。3.6定机 equipment quota在危险性场所允许的最多机械设备台(套)数。3.7定员 personnel quota在危险性场所允许的最多人数。3.8定量 gunpowder weight quota在危险场性场所允许存放(或滞留)的最大药物质量(含半成品、成品中的药物质量)。3.9危险性废弃物 hazardous waste在烟

8、花爆竹生产经营过程中,废弃的烟花爆竹产品及含药半成品、烟火药、引火线、危险化学品。3.10蘸药(点药) dipping of wet gunpowder将湿药粘附在效果件、部件点火端上的过程。3.11组装 assembly work将非裸药效果件、部件组合在一起的过程。3.12装、筑(压)药 filling gunpowder将烟火药、黑火药或裸药效果件装(填、筑、压)入壳体或模具的过程。4 一般性规定4.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4.2 应在许可的专用场所内,按许可的产品类别、级别范围进行安全生产和储存。4.3 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

9、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4.4 操作者不应擅自改变药物配方和操作规程;确需改变时,应按相应程序和规定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操作。4.5 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4.6 手工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使用铜、铝、木、竹等材质的工具,不应使用铁器、瓷器和不导静电的塑料、化纤材料等工具盛装、掏挖、装筑(压)烟火药;盛装烟火药时药面应不超过容器边缘。4.7 操作工作台应稳定牢固;直接接触烟火药工序的工作台宜靠近窗口,应设置橡胶、纸质、木质工作台面,且应高于窗口,不应使用塑料、化纤等不导静电材质的工作台面。4.8 烟火药中不应混

10、入与烟火药配方无关的泥沙等杂物、杂质,如意外混入不应使用。4.9 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按规定设置防静电装置,并采取增加湿度等措施,以减少静电积累。4.10 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效果件、含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制作、装卸、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轻操作,不应有拖拉、碰撞、抛摔、用力过猛等行为。4.11 生产作业场所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应闩门、闩窗生产。4.12 应在工作台上操作,不应把地面当作工作台。4.13 不应在规定地点外晾晒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4.14 不应在规定的燃放试验场外燃放试验产品,不应在规定的销毁场外销毁危险性废弃物。4.15 未安装阻火器的机动车

11、辆不应进入有药生产、储存区域。4.16 不应擅自增设建(构)筑物、安装电气(器)设备。4.17 不应在生产、储存区吸烟、生火取暖;不应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火种进入生产、储存区;不应在有可燃性气体,药物、可燃物粉尘环境的工(库)房使用无线通信设备。4.18 有药工序使用新设备和新工艺前,应按有关规定对其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论证。4.19 储存乙醇、丙酮等易燃液体的库房应保持通风良好。4.20 工(库)房面积应满足GB 50161人均使用面积要求。4.21 按照GB 50161规定,采用抗爆间室、隔离操作的联建1.1级工房,其定员、定机可为单人单机单间。5 烟火药制造及裸药效果件制作5.1

12、 基本要求5.1.1 烟火药制造、裸药效果件制作的各工序应分别在单独工房内进行。5.1.2 除造粒和制开包(球)药外,电动机械制造(作)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在机械运转时人与机械间应有防护设施隔离。5.2 原材料准备5.2.1 烟火药的原材料应符合有关原材料质量标准要求,具有产品合格证;进厂应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5.2.2 原材料(药种)的使用应符合GB 10631规定。5.2.3 在开启原材料的包装时,应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包装打开后,应检查包装内物质与有关标识是否相符;发现包装内物质与标识不符及物质受潮、变质等现象应停止使用。5.3 原材料粉碎筛选5.3.1 原材料筛选粉碎,每栋工房定员2

13、人。5.3.2 粉碎前应对设备和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清除粉尘;粉碎前后应筛选除去杂质。5.3.3 粉碎氧化剂、还原剂应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内进行,每栋工房定员2人;严禁将氧化剂和还原剂混合粉碎筛选;粉碎筛选过一种原材料后的机械、工具、工房应经清扫(洗)、擦拭干净才能粉碎筛选另一种原材料;高感度的材料应专机粉碎;不应用粉碎氧化剂的设备粉碎还原剂,或用粉碎还原剂的设备粉碎氧化剂。5.3.4 原材料粉碎时应保持通风并防止粉尘浓度过高。5.3.5 用湿法粉碎时,不应有原材料外溢。5.3.6 粉碎的原材料包装后,应标明品种、规格、数量和日期。5.4 原材料称量5.4.1 原材料称量,每栋工房定员1人,

14、定量200千克。 5.4.2 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5.4.2.1 称量前应检查各种原材料的标志标签、色质以及计量器具的准确性。5.4.2.2 称量应准确,其每份总量应与每次药物混合工序定量相一致。5.4.2.3 称量氧化剂、还原剂,应分别使用取料工具和计量器具,称好的氧化剂应与还原剂及其他原材料应分别盛装,装入容器后应立即标识。5.4.2.4 不应在称原材料工房进行药物混合。5.5 药物混合5.5.1 烟火药各成分混合宜采用转鼓等机械设备,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手工混药,每栋工房定员1人。5.5.2 黑火药制造宜采用球磨、振动筛混合,三元黑火药制造应先将炭和硫进行二元混合。5.5.3 含

15、氯酸盐等高感度药物的混合,应有专用工房,并使用专用工具。5.5.4 机械混药应符合下列要求:5.5.4.1 药物混合前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检查粉尘清理情况。5.5.4.2 应远距离操作,人员未离开机房,不应开机。5.5.4.3 人工进出料时,应停机断电、散热后进行。 5.5.5 药物混合每栋工房定量应符合表规定。表1 药物混合定量表序号烟火药类别烟火药种别 定 量(千克)手工机械1硝酸盐烟火药黑火药8200含金属粉烟火药5 20(干法)100(湿法)2高氯酸盐烟火药含铝渣、钛粉、笛音剂的烟火药、爆炸药310光色药、引燃药5103氯酸盐烟火药烟雾药、过火药820引火线药310(干法)100(湿

16、法) 摩擦药0.5(湿法)4其他烟火药响珠烟火药等510注: 表中未注明湿法的均为干法混合。5.5.6 多种烟火药混合,每次限量取该若干种烟火药表1限量的平均值。5.5.7 不应使用石磨、石臼混合药物;不应使用球磨机混合氯酸盐烟火药等高感度药物。5.5.8 摩擦药的混合,应将氧化剂、还原剂分别用水润湿后方可混合,混合后的烟火药应保持湿度;不应使用干法和机械法混合摩擦药。5.5.9 每次药物混合后,宜采用竹、木、纸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质容器盛装,及时送入下道工序或药物中转库存放,并立即标识。5.5.10 混合药(除黑火药外)应及时用于制作产品或效果件,湿药应即混即用,保持湿度,防止发热;干药在中转

17、库的停滞时间小于等于24小时。5.5.11 采用湿法配制含铝、铝镁合金等活性金属粉末的烟火药时,应及时做好通风散热处理。5.5.12 混药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粉尘和现场。5.5.13 不应在混药工房进行装药。5.6 烟火药调湿5.6.1 每栋工房定员1人,每栋工房的定量:使用水溶剂调湿硝酸盐烟火药100千克,含氯酸盐或使用易燃有机溶剂(如二硫化碳、酒精、丙酮、油漆)作粘合剂的药物(如擦火头药、擦地炮药)3千克,其他药物15千克。5.6.2 调湿时如发现温度异常,应迅速摊开散热;搅拌工具应避免与容器摩擦撞击。5.6.3 调制湿药使用的溶剂和粘合剂pH值应为58。5.7 裸药效果件制作5.7.1 药粒

18、、开包炸药制作5.7.1.1 电动机械造粒或制药,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定量(干法5千克,湿法20千克);手工造粒或制药,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5千克。5.7.1.2 造粒或制药前应用相应溶剂湿润药罐内壁,造粒或制药后应用相应溶剂清洗药罐内壁。5.7.1.3 机械运转过程中,药物温度急剧上升时应及时停机处理。5.7.1.4 药粒的筛选分级应在药粒未干之前进行,每栋工房定员人,定量(干法5 千克,湿法20千克)。5.7.2 药柱(块、片)制作5.7.2.1 制作药柱应采用湿药筑压,定量按表1限量的1/2计算。5.7.2.2 机械压药,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2人,人机隔离操作;手工模具压药,

19、每栋工房定员1人。5.7.2.3 褙药柱、药柱蘸(装)药,每栋工房定员2人,定量5千克。5.7.2.4 制药块(片)应采用湿药切割,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2千克。 5.7.3 制成的湿效果件应摊开放置,摊开厚度小于等于1.5厘米(效果件直径大于0.75厘米时,其摊开厚度小于等于效果件直径的2倍)。5.8 粒状黑火药制作5.8.1 潮药装模、人工碎(药)片、包装,每栋工房定员1人;机械压(药)片、机械碎(药)片、造粒分筛、抛光、精筛,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5.8.2 各工序工房定量分别为:潮药装模120千克、压(药)片120千克、散热800千克、人工碎(药)片15千克、机械碎(药)片80千

20、克、造粒分筛80千克、抛光250千克、精筛80千克、包装80千克。5.8.3 添加药和出药操作时,应在停机10分钟后进行;装模时宜包片,压药应同时均匀加热,温度小于等于110摄氏度;压药片时应预加压,并缓慢升压,最大压力小于等于20兆帕。5.8.4 定量大的工序到定量小的工序之间应设置中转库。5.9 其他烟火药(雷酸银)制造5.9.1 雷酸银制作应在单独专用工房内进行,每栋工房定员1人,每次制作时使用的硝酸银量小于等于15克,制作好的雷酸银应保持湿度并迅速混砂。5.9.2 雷酸银混砂5.9.2.1 将湿雷酸银倒入计量的砂堆上,用竹或木片拌匀,不应使用金属棒或用手直接拌混。5.9.2.2 每次混

21、砂砂量小于等于10千克。5.9.2.3 雷酸银砂混好后,应保持湿度,拌混工具应放入硫代硫酸钠等还原性水中浸泡并清洗干净。5.10 药物干燥散热、收取包装5.10.1 药物干燥应采用日光、热水(溶液)、低压热蒸汽、热风干燥或自然晾干,不应用明火直接烘烤药物。5.10.2 被干燥的药物应摊开放置药盘中,药层厚度小于等于1.5厘米(效果件直径大于0.75厘米时,其摊开厚度小于等于效果件直径的2倍);药盘直径或边长应小于等于60厘米。 5.10.3 日光干燥应符合下列要求:5.10.3.1 日光干燥应在专用晒场进行,定量应小于等于1000千克,晒坪应硬化、平整、光洁。5.10.3.2 晒场应设晒架,晒

22、架应稳固,高度宜在25厘米35厘米之间,晒架间应留搬运、疏散通道,通道应与主干道垂直,通道宽度大于等于80厘米。5.10.3.3 严禁将药物直晒在地面上,气温高于37摄氏度时不宜进行日光直晒。5.10.3.4 晒场应由专人管理,同时进入场内不应超过2人,非管理和操作人员不应进入晒场;不应在晒场进行浆药、筛药、包装等操作。5.10.3.5 应时刻关注晒场气象情况,在大风、下雨前应将晒场内药物收入散热间或及时采取防雨淋措施;下雨时不应抢收药物,被淋湿的药物应摊开放置,不应堆放,不应放置在封闭室内。5.10.4 烘房干燥应符合下列要求:5.10.4.1 水暖干燥时,每栋烘房定量应小于等于1000千克

23、,烘房温度应小于等于60摄氏度;热风干燥时,每栋烘房定量应小于等于500千克,烘房温度应小于等于50摄氏度,同时应有防止药物产生扬尘的措施,风速应小于等于0.5米每秒。5.10.4.2 烘房应设置温度感应报警装置,保持均匀供热,烘房升温速度应小于等于30摄氏度每小时。5.10.4.3 烘房应有排湿装置并及时排湿。5.10.4.4 烘房内药物应用药盘盛装,分层平稳地放置在烘架上。5.10.4.5 烘房内药物堆码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烘房内药物堆码要求单位:厘米名 称烘架高度距离地面高度层间隔与热源距离药物1202515305.10.4.6 烘架间应留搬运、疏散通道,宽度大于等于100厘米。5.1

24、0.4.7 烘房应由专人管理,加温干燥药物时任何人不应进入;烘干前后烘房内药物进出操作,每栋定员2人。5.10.4.8 烘房应保持清洁,散热器上不应留有任何药物。5.10.5 药物在干燥散热时,不应翻动和收取,应冷却至室温时收取,如另设散热间,其定员、定量、药架设置应与烘房一致并配套;散热间内不应进行收取和计量包装操作,不应堆放成箱药物;湿药和未经摊凉、散热的药物不应堆放和入库。5.10.6 不应在干燥散热场所检测药物。5.10.7 干燥后的药物,水分含量应符合烟火药含水量相应标准的规定。5.10.8 药物计量包装应在专用工房进行,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30千克。5.10.9 药物进出晒场、烘

25、房、散热、收取和计量包装间,应单件搬运。6 引火线(含效果引线)制作6.1 引火线应机械制作,并在专用工房操作;机械动力装置应与制引机隔离。6.2 干法生产,每栋定机4台,单机单间;水溶剂湿法生产,每栋定机16台,每间定机4台;其他溶剂湿法生产,每栋定机2台,单机单间。6.3 机械运转时,人机应分离;接引、添药、取引锭时,应停机。6.4 工房地面应保持湿润,墙体和地面应定时清洗。6.5 引火线制作定员、定量应符合表3规定。表3 引火线制作定员定量表引火线种类定 员(人每栋)定 量(千克/每台)干法湿法干法湿法硝酸盐引火线纸引火线1436安全引火线(含效果引火线)14612快速引火线2(有机溶剂

26、)36高氯酸盐引火线纸引火线1436安全引火线(含效果引火线)14612快速引火线2(有机溶剂)36氯酸盐引火线纸引火线14126.6 纸引火线上浆、绕引每栋工房定员2人,定量15千克,单人单间,引锭与人应分离,隔墙应密封。6.7 安全引火线上漆每栋工房定员2人,定量25千克,应用调速电动机控制发引端引卷转速,出引卷转速小于等于40转每分钟。6.8 引火线干燥应在专用晒场或烘房进行;干燥后,应在散热后方可收取,晒场内通道应与主干道垂直,宽度大于等于100厘米。6.9 采用烘房干燥的技术要求,按有药半成品干燥的规定执行。6.10 割引、捆引、切引:6.10.1 切、割引宜采用机械,当采用机械操作

27、时,每栋工房定员1人,硝酸盐引线定量1千克,其他引线定量0.6千克。6.10.2 操作人员应戴披肩帽、手套、防护面罩进行操作。6.10.3 割、捆、切引应分别单独进行,不应在晒场、散热间进行;手工操作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应符合表4规定。表4 切、割、捆引定量表操作名称药量(千克)手工割引硝酸盐引火线6高氯酸盐引火线3氯酸盐引火线、效果引火线1.5捆引硝酸盐引火线6高氯酸盐引火线3氯酸盐引火线、效果引火线1.5切引硝酸盐引火线2高氯酸盐引火线1氯酸盐引火线、效果引火线0.56.10.4 切、割引的刀刃要锋利,应及时涂油、蜡;严禁在切引间磨(刮)刀具。6.10.5 切、割引时用力应均匀,严禁来回

28、拉扯。6.10.6 引头、引尾应及时放至水中,及时销毁。6.10.7 包装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30千克。7 产品制作7.1 基本要求7.1.1 各工序应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进行;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效果件及有药半成品应设专人管理,各工序应按定量领取并登记。7.1.2 使用的烟火药为多种时,定量按表1限量的平均值确定;产品制作如定量小于等于单发(枚)产品药量时,定量为单发(枚)的含药量。 7.1.3 使用含氯酸盐、黄磷、赤磷、雷酸银、笛音剂等高感度烟火药的工房,不应改做其他产品制作工房。7.1.4 每次限量药物、半成品用完后,应及时将半成品送入中转库或指定地点。7.1.5 剩余的烟火药,应退

29、还保管人,不应留置工房或临时存药洞过夜。7.1.6 装、压纸片、安装点火引定员、定量、定机应按其前一道工序执行。7.2 装、筑(压)药(裸药效果件)7.2.1 装药前应筛除效果件中的药尘(灰),除药尘(灰)应在单独工房操作,定员、定量按下道工序执行。7.2.2 1.1级工房每栋工房定员1人;当隔离操作时,每栋工房定员2人,单人单间。7.2.3 装药每栋工房定量按表1确定。7.2.3.1 砂炮手工包(装)药砂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人定量0.5千克;砂炮机械包(装)药砂每栋工房定机4台,每台机2人,每机定量5千克。7.2.3.2 筑(压)药定量按表1限量的1/2确定;笛音药筑(压)药每栋工房定量:

30、手工0.5千克,机械2千克。7.2.4 礼花弹装球时,只能轻轻按压,合球不应猛烈碰合,合球后,不应进行强烈敲击。7.2.5 当筒体变形、筒体内壁不洁净或效果件变形时,按废弃物处理,不应将药物(效果件)强行装入。7.2.6 摩擦药(含赤磷、雷酸银)应保持湿润。7.2.7 筑(压)药的过程中,当模具与药物难以分离时,不应强行分离,采用酒精清洗。7.2.8 含有较大颗粒的铝、钛、铁粉的烟火药,不应筑压。7.2.9 礼花弹安装外导火索和发射药盒时,不应有药粉外泄。7.3 蘸(点)药7.3.1 效果内筒蘸药每栋工房定员2人,单人单间,效果内筒应单层摆放,每人定量15千克。7.3.2 擦炮蘸药每栋工房定员

31、4人,单人单间,含药半成品应单层摆放,每人定量5千克。7.3.3 摩擦类产品手工蘸药每栋工房定员4人,每人定量25克;机械蘸药每栋工房定机2台,单人单间,每人定量50克。7.3.4 线香类蘸药(提板)每栋工房定员8人,每人定量(湿药)25千克。7.3.5 电点火头手工蘸药每栋工房定员8人,每人定量25克;机械蘸药每栋工房定员4人,定机4台,每人定量0.1千克。7.3.6 蘸(点)药时,不应将湿药粘附在内筒外壁、摩擦类产品的非效果处。7.3.7 用于蘸(点)药的各类药物干涸后不应对其刮、铲、撞击,应用相应的溶剂,充分溶解后清洗。7.4 钻孔7.4.1 有药半成品机械钻孔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

32、;当隔离操作时,每栋工房定机2台、单人单间。7.4.2 有药半成品手工钻孔每栋工房定员1人;当隔离操作时,每栋工房定员4人、单人单间。7.4.3 每栋工房定量按表1规定执行。7.4.4 钻孔工具刃口应锋利,使用时应涂蜡擦油并交替使用,工具不符合要求时不应强行操作。7.4.5 裸药效果件或单个药量大于20克的半成品,不应钻孔;单个含药量大于5克或不含黑火药、光色药的半成品不应手工钻孔。7.4.6 有药半成品的机械钻孔,转速小于等于90转每分钟。7.5 插引、安(串)引7.5.1 手工插引,每间定员4人,每栋工房定员16人;当单间只有1个疏散出口时,每间定员2人;每人定量0.5 千克。7.5.2

33、机械插引每栋工房定员4人,单人单间,每人定量3 千克。7.5.3 无药部件插、串、安引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人定量0.5千克。7.5.4 切割刀片应锋利,引锭与插引机应隔离,含药半成品应用有盖的箱子盛装。7.6 封口(底)7.6.1 每栋工房定员2人。7.6.2 爆音药半成品封口(底)每人定量3 千克,其余每人定量5 千克。7.6.3 爆竹直接挤压封口 ,不应猛力敲打。7.6.4 含爆炸药、笛音药的半成品,不应采用筑(压)方法封口。7.6.5 半成品的封口应密实,防止药物外泄、受潮。7.7 结鞭7.7.1 手工(人力机械)结鞭,每人定量3千克。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间定员4人;当单间只有1个

34、疏散出口时,每间定员2人; 7.7.2 动力机械结鞭,每栋工房定机6台,单机单间,每机定量6 千克,每间定员2人,带包装的机械结鞭每间定员3人。7.7.3 结鞭时,应除去半成品上粘附的药尘。7.7.4 结鞭爆竹分割工具应锋利,宜用单刃刀片。7.8 礼花弹、小礼花类糊球7.8.1 手工糊球每间工房定员4人,每栋工房定员16人,每人定量15 千克;含全爆炸药的每人定量10千克。7.8.2 机械糊球每栋工房定机8台,每间定机2台,每机2人,每机定量30千克;含全爆炸药的每机定量20千克。7.8.3 盛装工具应有围框,围框高度应超过弹(球)体直径(高度)的1/2,5号以上(含5号)弹(球)体应单层放置

35、。7.8.4 敷弹(球)后应及时进行干燥。7.9 组装7.9.1 升空类、吐珠类、小礼花类、组合烟花类大于等于3.8厘米或单发药量大于等于25 克的效果内筒(或球)等非裸药效果件的组装、礼花弹组装(含安引、装发射药包、串球),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10 千克(含全爆炸药的定量4 千克);当工房采用抗爆间室结构时,每栋定员2人,单人单间,每间定量10千克(含全爆炸药的定量4千克)。7.9.2 升空类、吐珠类、小礼花类、组合烟花类小于3.8厘米或单发药量小于25 克的效果内筒(或球)等非裸药效果件的组装每栋定员12人,每间定员2人,每人定量12 千克(含全爆炸药的定量7千克)。操作时,效果内筒(或

36、球)应单层摆放,不应堆积存放。7.9.3 喷花类、架子烟花类、造型玩具类、旋转类、烟雾类、旋转升空类等产品组装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人定量15 千克。7.9.4 礼花弹安装定时引线时,应使用竹、铜钎轻轻刺破中心管的纱纸。7.9.5 组装前,应除去半成品、效果件、无药部件上粘附的药尘。7.10 包装(褙皮、封装、装箱)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人定量按表1规定的3.5倍执行。7.11 成品、有药半成品的干燥7.11.1 应在专用场所(晒场、烘房)进行。7.11.2 每栋工房定员、定量、热能选择、干燥方式等要求按5.10规定执行。7.11.3 晒礼花弹的抬架,应有围框,围框高度应超过礼花弹直径的1/2

37、,弹体(球)宜单层放置。7.11.4 产品干燥不应与药物干燥在同一晒场(烘房)进行,摩檫类产品不应与其他类产品在同一晒场(烘房)干燥。7.11.5 蒸汽干燥的烘房温度小于等于75摄氏度,升温速度小于等于30摄氏度每小时,不宜采用肋形散热器。7.11.6 热风干燥成品,有药半成品室温小于等于60摄氏度,风速小于等于1米每秒;循环风干燥应有除尘设备,除尘设备要定期清扫。7.11.7 烘房中堆码高度等按表5规定执行。表5 烘房内产品堆码要求单位:厘米名 称架码高度距离地面高度与热源距离成品、半成品小于等于150大于等于25大于等于207.11.8 烘房应设置温度报警装置,烘房看管人员应严格控制温度的

38、升降,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安全管理负责人。7.11.9 干燥后的成品、有药半成品应通风散热。在干燥散热时,不应翻动和收取,应冷却至室温时收取。7.12 燃放试验7.12.1 燃放试验应在规定场所进行,燃放试验场地与生产区及非生产区的距离应符合GB 50161规定。7.12.2 燃放试验时,应设专人警戒;现场操作人员不应超过2人,其余人员应在安全区域观看;操作时应戴头盔,点火时身体应偏离产品燃放轨迹,并及时撤离至安全区域内。7.12.3 燃放试验时,产品及导向筒应牢固固定,严防倒筒、散筒。7.12.4 待燃放产品应妥善存放,并采取防火隔离措施。7.12.5 燃放试验时应注意风向风速,对熄

39、引的试验物应妥善处理。7.12.6 燃放试验后的残留物应进行清扫和妥善处理。8 设备及设备安装、使用、维修8.1 设备8.1.1 各种机电设备应符合GB 4064要求,各种机械电器应符合AQ4111要求,各种设备防护装置应符合GB/T 8196要求。8.1.2 带电设备应按GB 5083的要求设置,有防止意外起动的联锁安全装置和防止传动部件摩擦发热的措施。8.1.3 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的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8.1.4 非标准和自制的生产设备应打磨平整光洁后方可投入使用。8.1.5 危险性工房所用设备的动力部分,可使用三相防爆电机,使用单相电机时应使用防爆型电容运转电机,使用其

40、他电机时应符合防爆要求。8.1.6 凡接触药物的机械传动部分,不应采用金属搭扣皮带和不宜采用平板皮带或万能皮带,应采用三角皮带轮或齿轮减速箱。8.1.7 带电的机械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设施,接地电阻小于等于4欧姆。8.1.8 进行二元或三元黑火药混合的球磨机与药物接触的部分不应使用铁制部件,可用黄铜、杂木、楠竹和皮革及导电橡胶等材料制成。进行烟火药混合的设备应达到不产生火花和静电积累的要求,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铁质)和静电积累(塑料)材质。8.1.9 特种设备应由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定期检验合格。8.1.10 不应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的电气设施,确需架设

41、电气设施时应符合GB 50161规定。8.2 安装8.2.1 设备安装应按GB 50161规定和设备安装要求进行,且满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要求。8.2.2 设备安装位置应符合GB 12801和AQ4111的要求,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影响操作人员的安全出入;与墙体等物体之间有相应的距离,便于检修和维护。8.2.3 设备安装后的人均使用面积应符合GB 50161规定。8.3 使用8.3.1 设备使用应根据设备的要求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8.3.2 应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8.3.3 发生故障应立即断电停机。8.4 维修8.4.1 机械设备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维修保养,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

42、保养,非设备专管人员不应擅自装拆移动。8.4.2 在有药工房进行设备检修时,应将工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清洗设备及操作台、地面、墙壁的药尘,修理结束应清理修理现场。8.4.3 带电设备的维修应按GB/T 13869的要求进行,应由具有电工作业资格的专人负责维修保养,非电工作业人员不应从事任何电工作业。进行设备维修需临时使用明火或从事易产生火花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措施,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审查签发动火作业证,经现场管理人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进行现场监护。8.4.4 经维修后的电气装置应重新确认其符合相应的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9 装卸、运输、储存9.1 装

43、卸9.1.1 装卸前应打开仓库相应的安全出口,机动车应熄火平稳停靠在仓库门前2.5米以外。9.1.2 装卸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有药半成品时,进入库房定员2人;装卸烟花爆竹成品,进入库房定员8人;不应有无关人员靠近,电瓶车、板车、手推车不应进入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有药半成品仓库内。9.1.3 应单件装卸;不应有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操作行为;不应使用铁撬等铁质工具。9.2 运输9.2.1 运输工具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板车、手推车,不应使用自卸车、挂车、三轮车、摩托车、畜力车和独轮手推车等;工房之间的物品搬运可采用肩挑、手抬(提)等方式。9.2.2 所运输的物品堆码

44、应平稳、整齐,遮盖严密,物品堆码高度不应超过运输工具围板、档板高度。9.2.3 厂内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9.2.3.1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时,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速度小于等于15千米每小时。9.2.3.2 使用手推车、板车在坡道上运输时,应有人协助并以低速行驶。9.2.3.3 道路纵坡大于6度时不应使用板车、手推车运输。9.2.3.4 手推车、板车以及抬架应安装档板,外延轮盘应是橡胶制品,车(架)脚应为木质或包裹橡胶。9.2.3.5 肩挑、手抬(提)的绳索、扁担、挑、抬(提)架应牢靠、稳固。9.2.4 厂区、库区之间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9.2.4.1 车辆应配备消防灭火器,并设置明显的

45、爆炸危险品标志。9.2.4.2 车辆速度应低于有关限速规定,应当保持车距,不应抢道,避免紧急制动。9.2.5 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应混装性质不相容的物品,除驾驶员和押运员外,不应有其他人员搭乘。9.3 储存9.3.1 各类物品应按不同性质分别设库储存,性质不相容的物品不应混存。9.3.2 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划分应按GB 50161规定执行。9.3.3 不应改变危险等级或超过核定数量储存,应储存在危险等级高的仓库、中转库的物品不应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中转库,摩擦药、含摩擦药的半成品、成品应在单独专用库房储存。9.3.4 仓库内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要低于木板外表面3毫米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未做防潮处理的地面,应铺设防潮材料或设置大于等于20厘米高的垛架。9.3.5 库房温度控制范围应为-2045,相对湿度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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