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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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对外贸易预警点”(以下简称预警点)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我市对外贸易预警体系建设,根据*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点,是指由有关行业商(协)会、龙头企业、研究中心等单位自愿申请、经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的负责对外贸易预警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确认是指针对申请预警点的单位是否符合条件的认定;年度检查是指根据要求对预警点年度预警工作进行的认定。第四条市商务局负责预警点的规划、确认、年度检查、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各县(市、区)、海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负责县(市、区)级预警点的规划、监管和培训等。第五条预警

2、点应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发挥自身优势,统筹各方资源,做好外贸预警和服务企业工作,不得擅自以预警点的名义从事任何与预警点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二、预警点工作内容第六条预警点负责贸易救济案件及重大经贸摩擦的预警监测、行业协调、跟踪反馈、信息咨询、业务培训、开展对外交流,参与游说等工作。第七条预警点主要工作内容(一)做好行业重点国别的预警信息收集和评估分析,整理报送行业贸易救济案件、市场趋势、经贸政策等动态信息以及贸易救济措施影响等专题分析报告;(二)建立重点联系企业库,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并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及时搜集企业经贸摩擦应对相关信息并报商务主管部门;(三)组织协调企业开展贸易救济,贸易

3、摩擦案件及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应对、行业抗辩,参与听证和游说等工作;(四)组织协调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工作;(五)提出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申请、意见或建议;(六)举办或组织参加贸易救济业务培训;(七)完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贸易救济工作。三、申请与确认第八条申请设立预警点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行业。预警点所属行业应属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对当地经济发展或进出口有重大影响的地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或新兴产业,在全市或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其产品进出口易遭受国外贸易救济措施和贸易壁垒影响或易冲击国内产业安全,同类产品原则上只设定

4、一个预警点。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性预警点。(二)主体资格。申请承办预警点的单位均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其中:行业商(协)会应在本区域(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其会员单位应涵盖市内行业重点企业;其他行业组织应在全市某一研究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权威;龙头企业应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产能或进出口总额在全市居前列;研究中心应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影响力。(三)机构人员。申请单位须配备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四)工作能力。申请单位须具备完成预警点职责的相应能力。第九条县(市、区)、海经区申请单位可向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海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

5、步审核后,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统一转报市商务局。市级申请单位直接向市商务局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第十条市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于每年年底前进行审核确认,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市商务局根据审核、考察结果并综合全市情况后,对符合要求的预警点予以确认。四、年度检查第十一条预警点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市商务局在每年末制定相应检查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机构建设1工作机制、人员配备情况。2工作制度建立情况。3配套经费等支持政策情况。(二)外贸预警1预警信息、工作动态发布情况。2定期整理、编制对外贸易预警信息报告的情况,尤其是对本行业重点市场的进出口动态监测、统计、分析、研究的情

6、况。3定期向市商务局报送行业动态趋势、重大事项及影响、面临困难及建议等情况。(三)案件应对1鼓励和指导企业应对重大经贸摩擦、“两反一保”案件、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及技术性贸易壁垒情况;加强与商务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召开应诉协调会等情况。2组织协调企业开展贸易救济、贸易摩擦案件的抗辩,参与听证和游说工作情况。3案件跟踪、总结并整理报送贸易救济案件对行业(企业)发展及产业政策影响情况。4提出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申请、意见或建议情况。(四)行业自律1指导企业有序竞争,防止发生低价竞销等工作情况。2与国外同行、相关行业商(协)会的就避免、减少贸易救济、贸易摩擦进行合作与交流情况。对可能发生

7、的案件,通过交涉、游说、沟通把案件化解在萌芽状态等工作情况。(五)工作配合1组织参加有关应对国外“两反一保”、涉外知识产权等贸易摩擦案件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培训、宣传或讲座情况;2配合完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调研接待、材料上报、会议培训承办等与贸易救济相关工作情况。第十三条各预警点应建立预警点日常工作台账制度,如实反映预警点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各项工作的文字、影像资料档案,以备查阅。第十四条预警点的年度检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经催告仍不参加年度检查的预警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对优秀和合格预警点分别给予资金补助,其中优秀预警点给予重点补助。五、调整机制第十五条

8、预警点的承办单位因情况变化等原因认为自身不再适合承办预警点,可书面提出不再承办预警点的请示,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承办该预警点的申请,进行承办主体变更。预警点变更参照确认要求执行。预警点承办单位名称变更应及时报市商务局备案,并提供民政、市监等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材料。第十六条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市商务局可对相关预警点进行整合调整。预警点整合参照确认要求执行。第十七条符合以下集中情形的,预警点予以撤销。(一)因当地产业萎缩、消亡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认为该产业不再需要继续设立预警点的。(二)因预警点承办单位自身情况变化不再适合承办预警点。(三)预警点工作存在以下问题的,将予以撤销:1连续两次年度检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2未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诉工作,对贸易摩擦案件应诉失败负有重大责任的;3申报材料和年度确认材料有虚假或隐瞒成分以及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4其他不适合继续承担预警点工作的情形。六、附则第十八条*市辖区内的省级对外贸易预警点按照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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