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程序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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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制度知识产权管理程序文件汇编2019521发布2019522实施*公司发布程序文件汇编审批页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2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编号说明一*公司知识产权文件编号统一用*IP表示。*是佛光的第一个字母组合,IP为知识产权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的缩写。二文件编号说明:1、目标类和手册文件编号格式如下:*IPSC-XXXX发布年份2、控制程序类文件编号如下:*IPP-XX一L文件序号(01、02)第三层文件代号3、管理制度类文件编号格式如下:*IPL-XX文件序号(01、02)第三层文件代号4、体系记录表单的编号格式如下:IPCXX-XX序号手册中对应条款

2、知识产权体系记录缩写例:IPC421-01,为手册4.2.1部分“文件要求-总则”部分的表单。知识产权管理办法(*IPL-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鼓励科技创新、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保障公司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根据国家标准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3、;(二)商标权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中主要利用佛光发电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佛光发电承担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四)其他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科技成果权等;(五)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六)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七)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且属于佛光发电所拥有的科技成果权利。第三条各部门的对外业务,如果涉及第二条所指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以及订立的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

4、实施许可合同,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属及分享办法,并报备人事行政部和研发中心。第四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第三章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五条本公司设立人事行政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第六条人事行政部的主要职责:组织编制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制度、工作计划。执行公司知识产权内部控制制度。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获得、使用、保护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各种获得、使用与转让、许可知识产权的合同管理。防范与应对知识产权风险,依法协调企业内外部知识产权纠纷。负责公司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建设、管

5、理和运用。负责公司员工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管理评估、内部评价等体系运行工作及分析改进活动。第四章知识产权的取得第七条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一) 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4离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二) 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

6、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第八条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第九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第十条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

7、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第十二条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第十四条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的

8、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第十五条对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订保密协议。第十六条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第十七条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第十八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

9、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第十九条属于本公司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第二十条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知识产权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会计上反映。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人事行政部备案。同时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公司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后,经管理者代表组织论证,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

10、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的知识产权,并由专利申请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一)本公司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公司专利数据库、各种商业、半商业性检索平台及国内外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形成产品立项报告,经人事行政部论证审批后实施,以避免重复研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二)重大产品研发应在项目立项前、研究与开发活动中、研究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产出后、投放市场前均应进行查新和检索,形成相应检索书面记录;(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资料、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五)

11、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以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六)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并人事行政部。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人事行政部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

12、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人事行政部备案。第五章分级分类管理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公司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公司人事行政部集中统一管理。(一)项目档案管理。所有的研发项目(包括本公司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项目),从立项到研发结束,人事行政部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研究、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产品开发成功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在项目研发结束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人事行政部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

13、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算研发完毕。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报告、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二)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人事行政部审核登一记备案后方可借出。第六章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一)公司划定

14、研究开发区域、公司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二)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企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成果相关的信息;(三)公司确定的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企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等。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四)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和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

15、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五)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企业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公司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七)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

16、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合同制度。(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管理者代表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方而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公司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

17、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企业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一)公司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得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二)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三)各部门积极配合人事行政部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企业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人事行政部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对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18、(四)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人事行政部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五)公司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作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第二十七条公司知识产权宣传制度。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使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长效化。第二十八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第二十九条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持有单位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实施后

19、,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照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设计人酬金或提成。第三十条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泄漏本企业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公司知识产权,或造成本公司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本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第三十三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检查、

20、分析和改进,由人事行政部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检查内容与时间安排(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主要检查相关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能的履行情况和工作绩效;(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运行控制的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主要检查知识产权从研发、产生,到成果转化全过程的管理情况,检查各科室和车间班组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日常管理情况;(三)记录对检查情况要进行书面记录,记录要注明检查的时一间,复查单位,参与检查的主要成果,检查的具体内容和具体情况。第三十五条分析改进检查结束后,及时召开由专利小组成员参加的分析改进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一)分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运行和知识产权管理运行控制

21、过程的情况,指出存在问题和相关责任人;(二)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改进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1、改进的内容、目的和时间要求,实施改进工作的责任人;2、对问题责任人所做出的处分决定;3、改进责任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进工作,提交改进情况。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人事行政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第三十七条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第三十八条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

22、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专利管理办法(*IPL-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明确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3、实施细则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24、。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第二章专利的管理第七条本公人事行政部是本公司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一)根据本公司参与国内

25、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公司专利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公司开展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管理工作。(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主管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年度专利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专利管理规章、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做出每年的工作总结。(三)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公司专利工作的问题和需求。(四)为保障本公司专利技术的安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表论文、参加展览会、研讨会之前的信息审查。参与涉及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等有关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工作,以及对外知识产权谈判。(五)对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进

26、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侵权纠纷,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六)组织对本公司研究开发成果的评估,配合公司专利顾问单位进行专利申请,并负责管理本公司的各项专利申请档案资料。(七)对涉及本公司的专利纠纷,根据公司专利顾问单位的分析意见向公司提出处理建议,选择律师事务所并协助处理法律诉讼等事宜。(八)向本公司各部门提供有关专利的法律咨询,组织公司的专利培训。第八条企业专利管理的内容包括:(一)专利技术开发;(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三)专利评价、评估;(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

27、等;(五)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中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八)其它企业专利产权管理事项。第九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

28、资产评估机构办理。第十一条本公司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人事行政部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第十二条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人事行政部进行项目专利检索:(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第三章科研开发及专利检索第十三条公司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新产品、技术设备改造等方面的科研开发。研发中心应对下一年度的科研

29、开发提出设想并列出具体的项目。第十四条公司在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研发中心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公司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公司技术创新项目委托社会组织承担,或者通过招投标形式进行的,应当要求项目承担者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承担者应向本公司提供新的专利检索报告,及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己经被申请专利的书面说明。第十五条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发中心应进行项目专利检索:(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口;(三)未在其

30、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第十六条对公司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公司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公司要进行项目专利战略研究,提出专利战略分析报第十七条科研开发,以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应配合申请专利使本公司因拥有该技术信息而保持一定的垄断优势。根据实际情况,公司的生产设备改造和具体的科研开发项目,可由研发中心单独进行,也可委托社会科研机构进行,还可通过招标形式向社会征集方案。第十八条公司内设研发中心自行开发研究,在研究活动中应严格保密,开发成功后将有关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收集的全部资料,连同设计草图、定稿、半成品、成品等整理成专门档案交档案室。在

31、公司成功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前,科研技术人员不得将科研开发中的信息对外披露。第十九条委托社会科研部门进行科研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应在人事行政部确定后,由公司与之签订书面合同书,明确科研开发成果的归属,并明确约定保密责任和违约责任、风险的承担等。第二十条通过招标的形式寻求科研开发的承担者,应在人事行政部确定后,以广告宣传的形式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和要求,明确中标的科研单位(或个人)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科研成果的权利归属、违约责任以及风险承担等。第二十一条以下的发明创造(含设计,下同)为职务发明创造,其成果归属本公司,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权以及专利权也属于本公司:(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二)履

32、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三)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四)主要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二条公司鼓励员工在非职务发明创造之外,利用业余时一间进行发明创造活动。第二十三条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公司的调离、离退休人员,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公司前,应将其所从事、参与公司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公司,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发

33、表涉及应予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公司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第二十四条科研开发过程中,出现泄密事件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影响和损失,并同时向本公司专利工作管理人员、主管领导汇报。第四章专利的申请第二十五条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应进行初步分析评价,凡可以申请专利的,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禁止一切在申请专利前导致技术方案公开而丧失新颖性的活动。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根据实际应将

34、其纳入公司技术秘密保护的范围,从本公司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第二十七条公司员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经公司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员工与公司就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公司临时聘用人员,公司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

35、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公司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公司建立中外合资、合作公司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公司应就所涉及的专利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和论证。公司与外方签订涉及专利或将来可能涉及专利问题的涉外合同,应对专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专利事宜作明确约定。第三十条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第三十一条专利申请的提出(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公司专利申请表。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36、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做出评价;(二)专利专管员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做出初审的意见,并进行存档;(三)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人事行政部。第三十二条专利申请的审批(一)人事行政部由专利专管员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二)人事行政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三)人事行政部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领导审批;(四)公司领导批准后,人事行政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申请部门,进

37、行专利申请办理。第三十三条专利申请的办理(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1 .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2 .重要级专利审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3 .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二)部门专利管理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的要求,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人事行政部。(三)人事行政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1普通级专利申请由公司专利专管员进

38、行办理:;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专利专管员在组织本公司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公司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第三十四条公司对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必须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第三十五条不失时机地实施自有的专利技术,或者引进他人的专利技术。本公司无条件或者不能充分实施自有的专利技术时,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公司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估算公司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公司财会核算管理体系,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依据。公司联营、兼并及对外

39、合资、合作,开展重大技术贸易,涉及专利的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公司开展上述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符合执业要求的中介机构完成。第五章专利的许可使用第三十六条本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公司相应规定。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二)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三)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

40、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第三十八条本公司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为投资时,责任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人事行政部进行检索。人事行政部根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报告。第三十九条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权应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四十条知识产权管理根据公司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公司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本公司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实施,本公司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第四十一

41、条本公司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专利不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实施地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第四十二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和签订的协议应有人事行政部专利管理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公司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第六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四十三条公司应依法维护本公司的专利权益。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或专利权属纠纷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尊重他人的专利权,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充分利用专利信息,监控与本公司有关的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公司

42、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权利,应及时向中国专利局或外国专利局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第四十四条公司职工有权保护本公司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本公司专利权行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第四十五条公司尊重员工的个人自由发明。员工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并持有该专利。对于以个人名义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公司将依法处理。第四十六条公司获得专利后,对于有来自境外侵权产品可能性的,应依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第四十七条公司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专门人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专利法及实

43、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建立公司内部合理的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公司积极配合政府、行业、协会等机构,申报相应的奖项。对获得奖项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另外给予公司内部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第四十九条对职务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授权,产生经济效益的,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当年年底,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的物质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自专利权公告后,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为人民币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为人民币800,500元。以上奖金,计入成本。第五十条公司将专利与设计成绩作为考核技术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公司在聘任技术人员职

44、务和给予相关奖励时,将其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授权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公司技术人员所做出职务专利产生突出效益的,可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在评定技术职称时破格晋升。第五十一条在依托产学研合作的公司技术创新活动中,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完成人及专利实施的主要完成人,应支付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可以用股权收益分配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支付报酬。具体方式通过合同约定。第五十二条对于在本公司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本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将职务发明创造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在科技开发中造成失密,或未及时申请专利,或者专利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

45、者泄露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公司专利权、促进本公司技术创新为原则处理。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本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商标管理办法(*IPL-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正确行使商标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商标管理的目标:通过正确运作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推动产品开拓

46、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第二条商标管理的策略: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本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和价值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产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标服务信誉;确保合理宣传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与价值的不断增值。第二章商标的管理第三条本公司的人事行政部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本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及办理,对暂不使用的其他类别商标,应每三年公告一次;(三)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批;(四)指导或参与解决本公司商标被侵权及

47、纠纷案工作;(五)指导和监督本公司各部门商标使用工作,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六)负责本公司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七)向本公司有关人员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与培训;(八)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在新产品开发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即提前向本公司人事行政部申报商标查询和商标注册。(一)提出名称:商标使用人向本公司人事行政部以书面形式提出拟用商标名称或图案、产品内容及使用原因等内容的申请报告(二)商标查询:本公司人事行政部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商标查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三)注册申请和核准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商标查询结果会同人事行政部做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并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由人事行政部负责会同申请人做好商标申请前的有关手续办理;(四)人事行政部要在五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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