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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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全部内容均可修改与编辑 协议编号: 202X-X 国土转让合同书甲方(出让方): _地 址:_乙方(受让方):_地 址:_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 省(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定义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语定义如下:1

2、.“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2.“土地使用权抵押”指乙方为筹集资金开发全部或部分出让地块向抵押权人(即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利益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物权担保行为。3.“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 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4.“成片开发规划”指由开发企业依据总体规划编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5.“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设施。6.“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以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3、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灾、雷电、洪水、台风、爆炸、战争。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地块编号为 .(见附件_,地块地理位置图或地籍图)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 平方米。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四章 土地用途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对资企业主为的工业区(综合区)开办和经营重化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亦准许开办一些与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

4、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十条 在出让期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甲方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土地税费。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 元人民币(美元、港元),总额为_ 元人民币(美元、港元)。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

5、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日内,依照规划向当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月_日。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费用。美元(港元)与人民币的比价,以付款前一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第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银行_分行,帐户号_.甲方银行帐户如有更变,应在变更后_日

6、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负责。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八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的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第二十条 乙方在作出

7、转让_ 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第二十一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方即丧失被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的义务。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分别办理转让手续。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

8、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担人使用。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鉴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以

9、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九条 依据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九章 期限届满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

10、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章 不可抗力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第三十四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

11、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日后,违约没有纠正,则违约方应向一方负责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第三十七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产生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

12、按应缴纳费用的_%缴纳滞纳金。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该土地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开发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四十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认定上述延期由无法成立并不批准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第四十一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 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

13、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第十二章 通知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任何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 ; 法定名称 ;法定地址 ;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_ ; 邮政编码 _ :传 真 ; 传 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四十四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14、的,按 项解决:(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四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采用中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于 年_月_日在中国 签订。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甲 方(签 章):_ 乙 方(签 章):_ 法人/授权代理人:_ 法人/授权代理人:_ 开 户 银 行:_ 开 户 银 行:_ 银 行 账 号:_ 银 行 账 号:_ 证 件 号 码:_ 证 件 号 码:_

15、联 系 地 址:_ 联 系 地 址:_联 系 电 话:_ 联 系 电 话:_ 签约日期:_年_月_日 签约日期:_年_月_日 协议编号: 202X-X 土地转让合同甲方(出让方): _地 址:_乙方(受让方):_地 址:_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

16、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安确认。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

17、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 项目。(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

18、等)。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从 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 月 日。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

19、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户号 。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使用权济销登记

20、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 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 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

21、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 法定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

22、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采用 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甲 方(签 章):_ 乙 方(签 章):_ 法人/授权代理人:_ 法人/授权代理人:_ 开 户 银 行:_ 开 户 银 行:_ 银 行 账 号:_ 银 行 账 号:_ 证 件 号 码:_

23、证 件 号 码:_ 联 系 地 址:_ 联 系 地 址:_联 系 电 话:_ 联 系 电 话:_ 签约日期:_年_月_日 签约日期:_年_月_日 土地使用条件(宗地项目)一、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 日内, 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 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二、土地利用要求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 ; ()附属建筑物 ; ()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

24、密度) ; ()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 ; ()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层数,最高平均 层; ()绿化比率 ; ()室外地面标高; ()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三、公益工程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 蹲位公厕 ()小区公用停车场 ()自行车棚 ()配电室(开关站)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 () 四、设计、施工、竣工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

25、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 年 月 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 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 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 日。 用地者应在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 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五

26、、建筑维修活动 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

27、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六、供水、供电 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七、监督检查 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8、,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协议编号: 202X-X 土地转让合同甲方(出让方): _地 址:_乙方(受让方):_地 址:_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29、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 ,宗地编号 ,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略)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30、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 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七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第八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人民

31、币。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

32、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 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 (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 )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额使用权转让、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

33、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 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 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

34、辖。 第十九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于 年 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甲 方(签 章):_ 乙 方(签 章):_ 法人/授权代理人:_ 法人/授权代理人:_ 开 户 银 行:_ 开 户 银 行:_ 银 行 账 号:_ 银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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