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工程合同、土方工程施工合同、土方运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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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方工程合同要点:本合同适用于进行场地土石方开挖、石方爆破、石方二次加工、场地内回填、借土回填(场地内外)、桩间土及地下室人工挖土、土石方外运、顶板及侧壁回填、景观种植土回填的施工等情形,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适用于一般情形下土石方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包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发包人欲建设 项目,并欲将其中的土石方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委托给符合发包人相关要求的单位实施。鉴于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上述场地土石方开挖、石方爆破、石方二次加工、场地内回填、借土回填(场地内外)、桩间土及地下室人工挖土、土石方外运、顶板及侧壁回填、景观种植土回填的施工、竣工、交付

2、和质量保修责任的投标书,具体工作内容以甲方指令为准。又鉴于承包人同意按照下文约定的合同文件的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发包人和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进而保证本工程的圆满竣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的规定,兹就以下事宜达成本协议: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项目土石方工程;1.2.工程地点: 。1.3.建筑面积约为: 。1.4.地下层数: 。1.5.地上层数: 。1.6.建筑高度: 。1.7.结构形式: 。2.暂定承包范围本合同下的暂定承包范围包括:整个地块红线内土石方工程,包括场地平整、土石方开挖、石方爆破、

3、石方二次加工、场地内回填、借土回填(场地内外)、桩间土及地下室人工挖土、土石方外运、顶板及侧壁回填、景观种植土回填,包括人工清槽、桩基引孔、筏板、垫层以上300mm、承台、浅基础开挖范围外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具体范围以甲方指令为准。3.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收到发包人通知单为准)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总工期 日历天关于合同工期的详细施工进度计划见-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4.质量等级工程质量等级应达到合格标准。5.合同价款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暂定含税合同金额(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所有综合单价固定,按原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执行,为全费用综合单价,不随工程量的变化而

4、变化。以上金额包括所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境内缴纳的税费。6.合同文件构成下列文件与本合同协议书一道共同构成双方之间针对本工程的承包合同,统称本合同,本合同所包括的文件称为合同文件。本合同的合同文件包括:6.1.合同协议书;6.2.中标通知书;6.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6.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和答疑文件;6.5.合同条件;6.6.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6.7.合同图纸;6.8.经承包人标价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价格清单;6.9.经承包人报出的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投标文件中其他部分;6.10.其它已纳入或将纳入本协议书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信函、书面往来等文件。上述文件应被认为

5、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时,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按上一条所排列的顺序,排列在前的文件效力高于排列在后的文件;上一条中没有列明的文件,签署时间在后的效力高于签署时间在前的效力;所有合同文件中,本合同协议书具有最高效力。6.11.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7.其他7.1.承包人特此向发包人保证,承包人将在本工程的各方面、各个阶段都遵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完工交付并承担保修责任。7.2.发包人特此向承包人保证,在承包人履行了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相应责任和义务后,发包人将在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期限内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或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得的其他款项,以作为

6、对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完工交付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报酬。7.3.除非为本合同目的,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或泄露本合同的内容。7.4.本合同于上文开头填写的日期,由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签署订立。7.5.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柒份,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贰份,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署时间: 年 月 日发包人:(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承包人:(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合同条件目录第1条定义和解释1.1定义1.2标题1.3解释1.4书面形式第2条语言和法律2.1语言2.2适用法律第3条图纸3.1图纸3.2由承包人设计的工程3.3二次设计和深化设计3.

7、4补充图纸和指示3.5批准的责任第4条发包人工作4.1基本责任4.2其他责任4.3对承包人的协助第5条承包人工作5.1基本责任5.2其他责任5.3遵照合同工作5.4临时用地5.5测量放线5.6现场施工方法5.7组织机构和人员5.8劳动力的组织及劳动保护5.9特殊工种5.10施工扰民和民扰5.11接受监理的管理5.12与后续承包人的关系5.13承包人潜在责任和义务第6条双方代表6.1发包人代表6.2承包人代表第7条工程监理7.1委托监理7.2通知改正第8条合同工作内容8.1合同工作内容第9条工期9.1进场开工9.2合同工期9.3误期责任第10条延长工期10.1延长工期10.2延长工期的程序第11

8、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11.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11.2材料、工程设备的检验11.3对工序工艺的检验11.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1.5拒收11.6不合格品的处理第12条工程质量和保修12.1质量标准12.2质量等级12.3保修第13条计量13.1工程量计算规则13.2工程计量第14条合同价格14.1合同价格14.2支付货币14.3合同价格调整第15条支付15.1预付款15.2按节点支付15.3保留金及其支付15.4进度款请款单15.5进度款付款单15.6支付15.7拖期支付第16条变更及结算原则16.1变更16.2变更的指示16.3变更的计价16.4结算原则第17条索赔17.1索赔通知

9、17.2同期记录17.3索赔报告17.4未能遵守规定的程序第18条不可抗力18.1不可抗力18.2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第19条保险19.1保险责任第20条担保20.1履约担保第21条转让和分包21.1合同转让21.2分包第22条工程完工和移交22.1完工验收的条件22.2质量责任和缺陷责任22.3完工验收22.4未能通过完工验收22.5通过完工验收22.6工程完工22.7工程移交第23条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23.1安全措施与安全责任23.2环境保护23.3保持现场清洁23.423.5事故报告成品保护第24条违约责任24.1发包人违约24.2承包人违约第25条争议25.1争议的解决第26条专利权26

10、.1专利权第27条地下文物27.1地下文物第28条后继法规28.1后继法规第29条合同修改29.1合同修改第30条合同的完整性30.1合同的完整性第31条合同生效和终止31.1合同生效和终止第1条 定义和解释定义1.1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语及词句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合同“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图纸、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含进度计划)的总称。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系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以及由发包人批准的任何此类文件。合同图纸“合同图纸”系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包括发包人可能发出的任何补充图

11、纸以及对此类图纸的任何变更,或由承包人为本工程绘制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任何图纸以及对此类图纸的任何变更。合同价“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承包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发包人“发包人”是指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发包人是指 。承包人“承包人”是指其投标书已为发包人接受并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项下,承包人是指。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是指接受发包人委托并已与发包人签约,承担本合同项下施工及其服务工作所在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的经济实体

12、。监理“监理”是“工程监理”的简称。工程监理是指发包人根据相关法规所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合同项下监理是指 。合同期“合同期”是指按照本合同第31条所规定的生效之日起,至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现场“现场”系指工程施工的地点。本合同项下,现场是指 。本工程“本工程”系指 土石方工程。本项目“本项目”系指 项目。天(日)“天”和“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每连续的24个小时计为一天。标题1.2本合同条件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13、。解释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书面形式1.4本合同条件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字、印刷。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合法授权代表人签署或盖章并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第2条 语言和法律语言2.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如果本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适用法律2.2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

14、,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第3条 图纸图纸3.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基坑土方开挖方案,发包人将免费向承包人提供1套基坑开挖图或基坑支护图纸。由承包人设计的工程3.2对于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部分,承包人应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竣工图纸及其他资料报发包人和监理批准。在上述资料报发包人和监理批准以前,承包人不得移交工程。本工程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纸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概念设计图纸以及发包人的要求进行修改、绘制,并由发包人和监理审批后确定。发包人和监理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二次设计和深

15、化设计3.3对于根据发包人和监理的指示或一般常识性要求需要进行二次设计或深化设计时制作的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或配合图的工作,承包人应精心制作并应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将此类图纸和必要的辅助资料报给发包人和监理审批。承包人为二次设计或深化设计而绘制的加工图和大样图等应在各方面都是完整和规范的并应对它们的正确性负责。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绘制和报批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和协调配合图以及必要的补充和辅助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补充图纸和指示3.4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为达到施工、完工或保修目的的图纸或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批准的责任3.5发包人和监理依据3.2和3.3款进行的批

16、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第4条 发包人工作基本责任4.1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遵守合同;(3)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4)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其他责任4.2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提供现场和现场进入权。(2)发包人负责提供现场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的接口,并保证其容量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承包人负责从接口引至使用地点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如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电未接通,临时用水/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视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之内)。(3)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发布的有关工程的全部指示,包括暂停全部或部分工程。如果承包人拒绝执行发包人指令,则发包人有权安排或委托其他人员和资源完成相应的工作,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此类费用的总金额不需要承包人事先确认)直接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或其他款项中扣除。(4)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的批准、同意、或未发表意见不应影响承包人的义务。对承包人的协助4.3在承包人请求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完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发包人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承包人以协助。第5条 承包人工作基本责任5.1承包人应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履行合

18、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1)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达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2)承包人应按照第12条中提及的保修书工作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3)承包人应为工程的深化设计、实施、完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设备、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4)土石方施工过程必须与基坑支护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如因土石方工程造成的塌方或其他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5)土石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插入桩基础施工和地下室主体施工,承包人须为此提供方便;(6)需特别留意并查明施工现场高压线路、展示中心的安全防护及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管网、

19、电力、通讯电(光)缆等设施的保护,如若破坏或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7)土石方施工过程中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其他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或机械台班延误,承包人将承担由此而起其他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损失赔偿;(8)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对基坑支护工作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准确性检查并及时提醒基坑支护单位;(9)负责整个基坑土石方开挖的安全稳定,如因基坑土石方开挖原因引起的如周边建筑、道路及其他设施损坏的,所有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10)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桩施工资料、类似工程施工经验提供土方开挖方案,监理审核认可后,组织土方开挖。承包人必须对土方开挖进行全过程

20、控制,确保工程桩在开挖过程中不被破坏,若因承包人原因在开挖过程中出现断桩、开裂、破损现象,承包人承担其全部责任。(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基坑支护方案组织开挖,如承包人开挖范围超出基坑支护图纸所规定的范围,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2)承包人需特别注意展示中心周围的基坑开挖施工(含特殊措施处理),开挖方案确保其安全,若对展示中心使用及结构安全造成影响,一切后果及费用自行承担。(1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土方超挖而导致的地基处理及其他承包人施工作业所需时间增加造成的经济及工期的损失将由承包人承担。其他责任5.2承包人应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21、,包括但不限于:(1)除法律禁止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外,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竣工并保修。在涉及或关系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承包人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发包人的指示;(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中所给定的(若未给定,则按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机构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对这些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承包人应负责任何必要的保护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3)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完工时将将所有资料按照监理机构的要求全部移交给发包人选定的总承包人,并应符合总承包人的要求;(4)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

22、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承包人在现场的施工工作必须符合施工现场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5)承包人在现场的施工工作必须服从发包人以及将来的总承包人的管理和监理的检查;(6)承包人必须在整个施工期间,委派称职的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施工工作及与发包人、总承包人、监理的联络,如其工作不能使发包人满意,发包人保留对部分管理人员进行更换的权力;(7)施工工作如果需要获得相关机构的批准或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时,承包人应负责申领所有有关的批准及许可证(如渣土消纳证明)等,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应的复印件;(8)负责现场供电设备设施的保管工作;(9)承包人配合基坑支护应保证必要的设备和设备操作人员驻守现场,做到随

23、叫随到。承包人应提供所有为施工所必须的工具、材料、仪器及劳务,所需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遵照合同工作5.3除法律禁止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外,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完工并保修。在涉及或关系到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承包人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发包人和监理的指示。承包人任何不遵守合同的行为都应被视为违约,并应对自己的任何性质的违约行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除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违约金支付方式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承包人针对每次违约行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额度应不少于人民币壹仟元整,不多于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应得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临时用地5.4承包人应针对现场实际情

24、况及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如果需要,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并应认为相应的费用已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格中。测量放线5.5承包人为实施工程而需要的测量放线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现场施工方法5.6承包人应对为实施工程而进行的二次设计、深化设计、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组织机构和人员5.7承包人应当为完成合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那些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和精干称职的管理人员。但是,除非事先获得对方同意,承包人不应从为发包人、总承包人、监理、设计人服务的人员中招

25、收或试图招收职员和工人。除非事先获取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换其在现场他认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人的代表:(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4)建设方赶工期时,未按建设方要求完成工作或配合内容的达到2次的;(5)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此类要求后14天内选派合适的替代人员。承包人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每周在现场工作的时间至少保证6天(按每天不少于8小时计算),每少一天,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两万元,该罚款直接

26、从承包人应得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劳动力的组织及劳动保护5.8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并支付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和交通遣返。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1)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承包人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2)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

27、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等;(3)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承包人还应安排向其职员和工人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并应考虑宗教或民族习惯。特殊工种5.9承包人为本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权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机械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施工扰民和民扰5.10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采

28、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会承担任何因承包人实施合同导致的施工扰民或民扰的有关费用,且不会遭受因承包人实施合同导致的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接受监理的管理5.11发包人在与监理机构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已经授权监理机构对整个工程所有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专项供应商以及独立的承包人进行现场统一协调、配合和管理的责任和权利。承包人在现场的施工工作必须接受监理机构的现场统一管理和协调,这种统

29、一管理和协调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总平面管理、进度安排、交叉施工的协调和调度、现场临时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安全、防火、文明施工、质量监督等。如果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监理机构的现场管理、协调,则发包人有权视具体情况对承包人处以每次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罚款,该罚款可以直接从承包人应得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与后续承包人的关系5.12在本合同项下,承包人仅承包 之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弃置及排水工程,本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将成为后续标段的承包人。发包人将以招标方式产生后续工程的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全部完成其承包合同工作内容并履行完毕其全部合同义务后按照本合同以及发包人和监理的书面要求移交并撤出现场。承包人在

30、移交和撤场过程中应对后续承包人进场给予任何必要的协助和配合。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能在承包人移交和撤场之前,后续承包人将进场进行准备甚至开始正式工作。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在现场管理、交叉施工等方面给予后续承包人任何必要的协调和配合。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及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移交并撤出现场,或未能在移交和撤场过程中对后续承包人的进场给予令发包人满意的协助和配合,或未能在承包人移交和撤场之前对后续承包人在现场管理、交叉施工等方面给予任何必要的协调和配合,则承包人将被判定为违约,并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在不影响发包人行使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进一步决定提兑承包人提交的银行履约保证金

31、。承包人潜在责任和义务5.13如果任何为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既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发包人或任何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也未在本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提及,则此类工作应理解为承包人的潜在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人不得就此类潜在责任和义务主张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且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也不得就此提出有关其投标价格考虑不周、疏忽缺漏、计算错误等的补偿要求。第6条 双方代表发包人代表6.1除非本合同中已注明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发包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承包人。在整个合

32、同期内,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应是发包人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并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承包人代表6.2除非合同中已注明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其准备任命的代表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发包人以取得同意。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款所指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代表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对于本合同而言,经承包人任命的并且按照本款已经取得发包人同意的承包人代表(代表承包人)应是承包人唯一的合法代理人。承包人代表应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

33、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承包人代表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通知发包人和监理。没有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和撤销承包人代表的任命,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因此有权从承包人应得的任何款项中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代表以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周应保证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天,并且保证现场每天24小时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场,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并且发包人将因此有权从任何承包人应得的款项中处以伍仟元/人次的违约金,但最高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第7条 工程监理委托监理7.1在合同执行期内,发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理

34、。除非在合同中已经注明,发包人应在合同签署之日后14天内,在工程开工以前,将发包人委托的监理的名称及其他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本合同约定,所有由监理机构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在得到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但监理机构无权修改合同,无权解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义务和工作。当发包人和监理机构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发包人的决定应是最终的、权威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由监理机构发出的任何指示都应是书面的。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这类指

35、示,承包人也应同样遵照执行。但规定:监理机构应在该口头指示发出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此类口头指示,并且书面确认和当时的口头指示在内容上应当一致。同时规定,承包人可在监理机构发出此类口头指示后以书面形式记录此类口头指示并通过发包人报监理机构确认,如果7日内未被监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拒绝,则此类由承包人准备的书面记录应视为监理机构的书面指令。当按照合同要求监理机构对价值、费用或工期延长作出决定时,监理机构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通知改正7.2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或实施工程,监理应通知承包人(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发包人),要求他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第8条

36、 合同工作内容合同工作内容8.1合同协议书中提及的构成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只要适用,都应作为对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的定义。由上述合同文件所定义的合同工作内容包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发包人发出的任何指示所带来的工作、合同中写明的或隐含的由承包人的任何义务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工作。第9条 工期进场开工9.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共同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约定的时间进场并开工。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开工通知中约定的进场日期即为工程开工日期。为了保证在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承

37、包人应在进场以前做好承包人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承包人为了完成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承包人不应就其进场前的准备工作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费用补偿。合同工期9.2合同工期是指自承包人进场开工(以第9.1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至本工程全部完工的完工日期之间的期限。本工程在完工日期应达到的全部完工的标准应为合同范围内工作全部完工并完成工程所在地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要求的所有单项验收或竣工条件(如果有)。合同工期和完工日期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工期和完工日期应随依据第10条而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进行相应调整。误期责任9.3如果承包人未能全面履行第9.2款的

38、约定,承包人每拖期完工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百分之一)的违约金额,作为误期完工的误期违约金。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误期违约金按日计算,误期时间(日)自第9.1款中约定的(含据第10条工期延长而调整的)完工日期起,至按第21.6款确定的实际完工日期止。但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30%(百分之三十)。第10条 延长工期延长工期10.1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1)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2)不可抗力事件(如第18条所述)。当本款上述原因导致任何属于可以证明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延误时,承包人可以申请延长工期。发包人应在与承包人、总承包人和监理进行适当协商之后决定,依据

39、实际延误情况决定工期延长的时间。完工日期应随此延长的工期做相应的调整。延长工期的程序10.2承包人为了获准第10.1款所述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必须:(1)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后的7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同时分别抄送一份给监理和总承包人;(2)上述通知之后的7天内,或在发包人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认为他有权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发包人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该详情报告应同时分别抄送一份给监理和总承包人。否则,发包人可以不必就延期事宜做任何决定。第11条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11.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40、:(1)符合合同约定;(2)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有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发包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承包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材料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主张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由此造成损失的两倍;由此造成的延误不予顺延。材料、工程设备的检验11.2本合同中约定下列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机构批准:(1)钢材(包括钢筋、型钢和钢绞线);(2)混凝土;(3

41、)水泥;(4)砖;(5)泥浆;(6)土方机械;(7)运输机械;(8)其他合同文件或适用的国家规范中要求必须检验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及任何必要的协助。承包人为达到本款的约定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事先经过监理机构批准的试验室进行任何有关的检查、检测、检验和试验工作。任何经由上述试验室得出的检查、检测、检验和试验的结果应视为自动得到监理机构的承认。监理机构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他们认为必要的检查。不管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

42、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或许可。对工序工艺的检验11.3对于按合同约定必须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其工艺,承包人应同发包人和监理商定对其检查和检验的时间。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准备参加此类检查和检验。本合同中约定下列工序和工艺在使用前必须经过审查并获得监理机构批准:(1)土石方开挖方案和工艺;(2)排水方案和施工工艺;(3)混凝土浇注工序和工艺;(4)钢筋焊接工序和工艺;(5)模板支设工序和工艺;(6)合同文件或适用的国家规范中要求必须检验的工序和工艺。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1.4合同中规定的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被覆盖、包装或隐蔽之前,必须经过检验并得到

43、发包人和监理的批准。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中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参加检验。检验过程中由承包人填写并准备检验记录。如检验结果表明其施工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和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包装、覆盖、隐蔽和继续施工,如不符合合同约定则执行第11.6款。拒收11.5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承包人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不

44、合格品的处理11.6如果上述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发包人或监理有权指示承包人:(1)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2)用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3)拆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或者(若指示中没有规定时间)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执行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并向其支付相关费用。由此造成或伴随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支付,也可由发包人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第12条 工程质量和保修质量标准12.1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如果招标文件中或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文件中规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按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则按国家标准执行。承包人应保证其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同时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机构颁布的规范、技术要求和规程。质量等级12.2本工程所在的整体工程的质量等级为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承包人必须保证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的质量达到同样的质量等级,并有义务配合总承包人实现整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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